(合同知识)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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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商品混凝土
供货合同
昆明市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昆明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协会监制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互惠互利的商业合作精神,于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商品混凝土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壹、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混凝土数量:本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量约方,该数量为概算数,最终结算数量及金额以实际供应量乘合同单价为准。
四、混凝土单价:(人民币)
五、5.1.订货方式:签约之日开始,随工程进度需要按时供应。甲方应于每批混凝土供应的24小时前将浇筑计划传真(或电话)通知乙方调度中心,说明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数量、坍落度、是否泵送施工、浇筑时间及其他特殊要求,以便乙方做好混凝土生产准备工作。具体供货时间及供货秩序由甲方指定专人和乙方调度联系确定。如遇特殊情况变更供应计划,由甲、乙双方协商调整。
六、质量标准:原材料及成品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6.1.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及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6.2.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以GBJ107–87《混凝土强度等级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6.3.原材料要求:使用PO42.5(R)水泥且执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七、计量方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
7.1.1计量方式:以送货单为基本依据,结合图纸按入模量(不扣除钢筋体积)计算实际量。量差于1.5%以内(不扣除钢筋量)不做调整,以甲乙双方签字的认量单为准;若量差于1.5%以外(不扣除钢筋量),甲方于当次供砼完毕48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于48小时以内到达甲方现场查明原因,若因爆模、浪费、超高超厚等原因造成量差,量差部分由甲方承担,若查不出原因,甲、乙双方按图纸入模量计算实际砼量且签字认可量单,作为当批次砼的数量计算。若甲方于48小时没有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视为认可乙方送货单数量,且签字认可;若乙方接到电话或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不到施工现场,视为认可甲方图纸预算入模量,则甲方按图纸预算(不扣钢筋含量)做为批次砼的结算量。
7.1.2打地坪、路面、挖孔桩,壹律按发货单结算,甲方能够随时进行车辆抽检;抽检取三车平均值为准。
7.2.结算方式:每月月底供需双方核对上壹个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供货数量及金额,双方指定专人对账,甲方指定的对账代表人为:
姓名张奎,身份证号:,乙方指定的对账代表人为:姓名,身份证号: ,确认后作为乙方向甲方结算砼款的依据。
7.3.付款方式:
7.3.1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货款的80%。余款主体断水之日起俩个月内付清;如果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停用混凝土超过30天,视为停用混凝土之日为主体断水。
7.3.2.甲方可选择现金、直接汇款、转账、银行转账支票方式支付乙方货款;汇款或转账由甲方直接汇、转至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开出的银行转账支票抬头应按乙方指定的单位全称开具,否则由此引出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3.3.乙方收款人员凭乙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及收款委托书向甲方收取混凝土款,其他未经乙方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混凝土款,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需方)责任:
8.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商品混凝土供应保障条件:于交货地点设立标志,于施工现场开设安全通道,做到施工现场道路畅通,保证输送泵必需的电力、水源及临时清洁车辆场地、照明、搅拌车清洗用水等设施,且设专人于施工现场负责指挥混凝土搅拌车进出工地及卸料,需泵送施工时,应组织人员负责输送泵的进出场及铺设、迁移管道,以确保混凝土顺利入模。甲方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协调周边城管及交通事宜。若因甲方未办妥施工许可证或道路临时占有许可手续
等而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8.2.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甲方人员未经乙方技术负责人签名同意,而单方渗入外加剂、掺和物、生水等而引发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8.3.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甲方应于45分钟内开始卸料,每车卸料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否则造成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8.4.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应于监理工程师、乙方实验室技术人员见证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混凝土随机抽样检验、按需要数量制作试件。试件成型后,应做好记录编号工作,以塑料薄膜覆盖且置于阴凉处。拆模后,立即进行标准养护或对应结构构件同条件养护。标准养护试件至规定龄期后,送有管辖
权或有关联资质的质检结构进行检验,依次检验结果作为混凝土质量评定依据,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
8.5.甲方于订单以外增加混凝土使用量(如施工图纸发生变更、将混凝土用于订单以外的地方、地基土层有大孔洞或软土、跑模等),或因特殊原因于供应混凝土期间,需要临时停工或更改供应计划,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选择是否供应增加或调整部分的混凝土。
8.6.于供货过程中,甲方需要的混凝土品种或规格如超出本合同范围,必须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乙方有权不予提供超出本合同范围的混凝土。
8.7.乙方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后,甲方应指定专人于送货单上签收且如实于送货单上填写“到达工地时间”“开始卸料时间”及“卸料完毕时间”,且保留存根作为对账结算依据,如果甲方不慎将送货单存根遗失,乙方有义务提供遗失部分的送货单复印件给甲方,甲方不得以送货单存根遗失为由而拒绝对账(结算)。
8.8.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和乙方办理结算,如果由于甲方原因未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对账,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待双方协商办理结算后方可供货。
8.9.甲方必须及时付款,否则,乙方有权对预期付款部分按每日1‰计收违约金,且可停止供货。于此期间,若甲方采用其他厂家的混凝土,必须付清乙方的所有砼款,解除合同后方可采购,否则由此带来的壹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九、乙方(供方)责任:
9.1.乙方必须执行“预拌混凝土国家标准GB14902-2003”等有关系列规范和标准进行原材料检验、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生产质量检验工作、保证混凝土质量和施工性能满足合同要求。
9.2.乙方每批混凝土供应前应向甲方提供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方案及有关原材料的检验方案,确保各项技术资料齐全,最后壹批技术资料于办理结算后交付;大方量混凝土(单次浇筑超过200M3)供应期间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质量监控。
9.3.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安全帽且服从甲方管理。
9.4.乙方发货单要求操作室人员签发,且准确填写车号、混凝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