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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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广州市新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广州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广州市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是依据《广州市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定,在详细测算和考虑建筑项目的各项参数和要求基础上进行的。

下面将分别介绍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办法。

一、建筑面积计算办法:建筑面积计算是指对建筑物的各个部分进行测量和计算,得出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用于界定建筑物的规模和设计要求等。

在广州市,建筑面积的计算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土地面积计算:土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在的用地面积,通常由土地规划设计和测量等部门进行测算确定。

土地面积计算通常需要考虑建筑物所在地的地块形状、边界线、用地性质等因素。

2.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建筑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的实际占地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建筑物的形状和平面布局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常用的方法有正方形、长方形、多边形的面积计算公式。

3.建筑总面积计算: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在水平方向上的所有建筑层面积的总和。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规定,建筑总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建筑总面积=建筑一层面积+(建筑二层面积+……+建筑n层面积)。

4.房屋套内面积计算:房屋套内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内部所有房间、走道、阳台等套内使用面积的总和。

在广州市,房屋套内面积的计算需符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关于调整住宅内部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结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容积率计算办法:容积率是用于衡量用地的开发利用程度和建筑密度的指标,是指用地上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

在广州市,容积率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用地容积率计算:用地容积率是指用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具体计算方法为:用地容积率=建筑总面积/用地面积。

2.建筑容积率计算: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内部的总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的比值。

具体计算方法为: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

3.综合容积率计算:综合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用地面积内,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容积率的综合考虑,用于界定建筑物的规模和设计要求等。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是根据《城市房地产规划设计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面积计算规范》以及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制定的计算房地产面积的技术规定。

一、适用范围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适用于广州市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不
同类型的房地产建筑。

二、面积计算方法
1. 建筑总面积
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各楼层建筑面积之和,其中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地面层建筑面积 = 地面平面图中各个墙面内表面积之和
•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面积 = 整个楼层平面图中包括围护结构内所有建筑面积之和
•阁楼和半层建筑面积 = 轮廓线内所有面积之和
•室外走道、平台、楼梯(台阶)等用于过渡的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二层以上建筑面积
2. 净平米面积
净平米面积是指实际可居住的、居住用途的建筑面积,净平米面积的计算方法
如下:
•住宅和宾馆客房的净平米面积,是指室内实际可居住的面积,包括厨房、卫生间、阳台在内
•商业用房的净平米面积,是指室内实际使用的面积,包括走廊、通道、盥洗室在内
•办公用房的净平米面积,是指室内实际使用的面积,不包括走廊、通道、盥洗室
3. 其他面积
除建筑总面积和净平米面积外,广州市还规定了以下面积计算方法:•公用设施用房面积:建筑面积 - 净平米面积
•公摊面积:建筑地下室或建筑用地上对周边环境有利用的露台、走廊等面积,以及建筑物、管道等共性设施占用的面积
三、
以上是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的相关内容,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购房者在计算房产面积时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通过严格执行该规定,可以更加公平、透明地计算房地产面积,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202427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202427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202427首先,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分
为多种类型的容积率指标。

比如,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分为普通住宅容
积率、小高层容积率、高层容积率等。

其次,在计算容积率时,需要根据实际建筑物的情况,包括建筑物的
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容积率的计算公
式为:容积率=建筑总面积/用地面积。

建筑总面积包括各个楼层的建筑面
积之和,用地面积即为规划用地的面积。

此外,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还规定了具体的容积率数
值要求。

比如,普通住宅容积率一般不超过 2.5,高层容积率不超过 4.0,工矿仓储容积率一般不超过1.5等。

这些数值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用地和
城市规划的要求而定,旨在控制防止城市建筑过度密集或过度膨胀。

最后,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还对容积率的执行和监管
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要求地方规划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筑项目进行审批和
核准,确保建筑物的容积率符合要求。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或超过容积率
要求的建筑项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结起来,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是为了控制和规范城
市建筑规模和密度,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指导性文件。


过合理计算和管理建筑物的容积率,能够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建
设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是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出合理的容积率指标,以保证城市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的相关内容,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

一、容积率的概念与意义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简称FAR)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用来衡量土地利用的密度与程度。

容积率的大小与建筑物的高度、占地面积、用地性质等有关,通过控制容积率,可以合理安排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和楼面面积,实现城市土地的最佳利用和空间效益的最大化。

二、广州市容积率的计算办法1.容积率的计算公式广州市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地块面积。

其中,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指的是建筑物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各层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

2.容积率的控制标准广州市根据不同的城市区域和用地性质,制定了相应的容积率控制标准。

例如,市区内的商业、办公和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控制标准为3.0,而新城镇和郊区的容积率控制标准为1.83.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广州市根据用地性质和建筑物类型的不同,制定了相应的容积率计算方法。

例如,住宅用地的容积率计算方法是按照总建筑面积除以地块面积来计算;而商业和办公用地的容积率计算方法是按照总建筑面积除以地上建筑面积来计算。

4.容积率的调整条件广州市规定,对于特定的建筑物类型和用地性质,容积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对于特色商业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特定用地,容积率可以适度放宽,以鼓励特色产业的发展。

三、容积率的管理实施广州市对容积率的管理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容积率的控制与审核广州市对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进行严格的控制与审核,确保容积率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市规划部门会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对项目的容积率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2.容积率的公示与公开广州市要求所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计算结果必须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进行公示和公开,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修订)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修订)

附件1: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送审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一般规则)本市规划管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四条(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般计算规则)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下列情形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一)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以及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

(二)符合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

(三)既有房屋为满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设施用房。

(四)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空间。

(五)对于规划条件未明确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的新建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或规划单体方案中为满足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而增设的电力用房。

(六)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建筑半开敞空间容积率计算规则)建筑半开敞空间一般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建筑的半开敞空间应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一)住宅建筑的半开敞空间进深不大于2.4米,且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进深或比例超出规定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一、简介为了规范广州市的建筑行为和控制建筑容积,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用于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该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计算办法1.总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两部分。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2.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各层建筑面积、阳台面积、顶部构筑物面积,以及其他与身体正常活动相关的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地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阳台面积+顶部构筑物面积+其他相关面积3.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半地下层建筑面积以及地下室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地下层建筑面积+半地下层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用来衡量建筑的开发强度和密度。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附则1.对于不符合标准形式的建筑物,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2.对于规划中的绿化用地、道路用地等特殊用地,其用地面积应从容积率计算中剔除。

3.对于变电所、泵站、井盖等特殊建筑物,其容积率计算办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五、结论《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是广州市用于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依据,它规范了广州市建筑行为,有利于控制建筑容积,合理规划城市空间。

通过本办法,可以确保建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符合相关规定,提高城市空间的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新规

广州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新规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广东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广东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广东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广州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二OO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 )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新的建筑面积计算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1.1 、单层建筑物层高2.2 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高度 2.2 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 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 1.2 至2.1 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 、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 2.2 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 、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 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 1.2 至 2.1 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 、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 、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 2.2 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 、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 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 2.2 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 、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 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 、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 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 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正式发布稿)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正式发布稿)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正式发布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一般规则)本市规划管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四条(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般计算规则)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下列情形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一)建筑物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

(三)既有房屋为满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设施用房。

(四)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空间。

(五)对于规划条件未明确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的新建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或规划单体方案中为满足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而增设的电力用房。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以及容积率计算规则)符合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及其交通附属设施(含专用楼梯、电梯及坡道)不计入容积率,其中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一)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首层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其累计建筑面积大于所在建筑规划核定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3%的,超出部分应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20181127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20181127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规划管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第四条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下列情形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一)建筑物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

(三)既有房屋为满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设施用房。

(四)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空间。

(五)对于规划条件未明确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的新建项目,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为满足充电设施接口比例要求而增设的电力用房。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符合规定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及其交通附属设施(含专用楼梯、电梯及坡道)不计入容积率,其中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建筑的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则计算容积率:(一)住宅、办公、商业类建筑位于建筑物首层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首层以外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其累计建筑面积大于所在建筑规划核定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3%的,超出部分应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附件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四条(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般计算规则)建筑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空间以及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既有房屋为改善人流疏散、垂直交通等而增设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

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架空层应有公共垂直交通设施可达,其净高应≥米,且架空层开敞面累计长度应不小于架空层周长的40%;(二)位于首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其进深应不小于米;(三)位于裙房与塔楼之间的架空层应当整层架空;(四)非住宅建筑位于塔楼中间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住宅建筑位于塔楼中间层的架空空间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入容积率。

广州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新规

广州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新规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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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二○○六)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新的建筑面积计算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
1.1、单层建筑物层高
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高度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
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
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
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
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
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
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
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
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
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廊、亭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1、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内部烟囱、通风排气竖井、提物井等垂直设备,其建筑面积以横截面面积乘以自然层数计算。

1.12、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米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13、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乘以自然层数所得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最顶一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余楼层计算方法与有顶盖的相同。

1.14、住宅的阳台、入户花园;办公或商业用房设的半公共空中
花园、活动用平台等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5、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看台、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1.16、公共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等,层高
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7、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内容有:
1)、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其净高不足1.2米的部分;
2)、利用场馆看台下方空间时,其净高不足1.2米的部分;
3)、坡地建筑物设计上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坡地吊脚架空层;
4)、设计上不利用的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
5)、无顶盖的架空走廊;
6)、无顶盖的附属建(构)筑物(落地橱窗、门斗等);
7)、住宅飘窗;
8)、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不足2.1米的;
9)、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最顶一层;
10)、过街骑楼或立柱于规划路红线边缘、位于道路退缩位上方的骑楼的首层部分;
11)、建筑内的设备管道夹层、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空调机搁板、台阶、不具实际使用功能的装饰构件等。

12)、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13)、屋顶水箱、无顶的盖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14)、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1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非独立的小型油(气)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室外自动扶梯。

二、容积率的计算办法:
2.1、凡以上条款中明确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内容均不计算容积率。

此外不计入容积率的内容还有:
1)、地下层、半地下层的车库及设备用房;
2)、地面以上的公共架空层的公共活动空间;结构转换层、避难层的结构转换空间、避难空间。

3)、屋顶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

4)、地下车库出入口车道的首层部分。

5)、骑楼2层及以上仍为公共步行系统的部分;上部有建筑的首层消防通道;
6)、主枢纽站场中因用地限制导致地面停车不足而建设的、代替地面停车的、纯粹为站场服务的多层停车库。

2.2、凡上述不需计算建筑容积率内容的条款中未提及的部分均应计算容积率,其计算容积率的面积与建筑面积一致。

三、新办法实施的具体操作要求:
3.1、此办法于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3.2、二○○六年四月一日以后批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体的面积计算要求按本办法实施。

3.3、二○○六年四月一日以前批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面积计算要求仍按原办法实施。

3.4、建筑单体方案批复的有效期为半年。

二○○五年十月一日以前批出单体方案后尚未办理进一步手续的,需重新办理单体方案送审手续且面积计算方法按本规定实施。

3.5、二○○五年十月一日以后、二○○六年四月一日以前批出建筑单体方案的,办理调整单体方案或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时,可承认原面积,但新发文或明细表的面积数据按本办法转换。

3.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二○○五年四月一日以后、二○○六年四月一日以前批出,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面积可予承认,但新发文或明细表的面积数据按本办法转换。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二○○五年四月一日以前批出且已施工,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若只属于内部间隔或功能调整的,其面积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若有涉及新建内容的,该部分的面积计算应按本办法实施。

3.8、二○○六年四月一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单体工程验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的,原面积予以确认,但验收面积数据按本办法转换。

广州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办法
(二○○六)
条文说明
一、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情况,是指层高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要求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情况。

如一些住宅建筑内部设复式的情况,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客厅、卧室等主要用房的层高不应低于
2.4米;厨房、卫生间等次要用房的层高不应低于2.2米。

1.7、围护结构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走廊若用墙、窗等围闭的,需计算全部面积;若仅设栏杆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走廊外是否立柱不影响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第5.9条要求设置的通廊,其作用为供临街商业用房集中设置出入口,其位置位于道路退缩范围内,其建筑面积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同时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其建筑面积一致。

1.8、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等的结构层按有无楼板控制,有楼板的按楼板计算层数,若内部均为架构无楼板的按一层计算。

1.11、配套公建或一些独立用房的专用楼梯计入此类专门服务用房的面积;配套公建没有专用楼梯的,其面积应不含公摊面积。

竖井的面积在明细表中分别计入所在楼层的使用功能或其所专门服务的使用功能。

1.14、住宅阳台与入户花园应视其有无可能封闭作为房间使用而判定,若封闭后可作为独立的房间使用的,应视为房间;或设计图纸中标注阳台或入户花园部分与相连房间无明确的实体分隔的,也一并作为房间计算。

办公、商业等用房在设计中有不少每层或每二、三层设一处的供部分人员使用的半公共活动空间、空中花园等,因其不是供任何人随意进入,故不能定义为公共架空层,只能定义为活动平台等,其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17--10)、骑楼的定义仅指城市规划中指定的骑楼街,在此范围外的一般建筑内的立柱通廊只能定义为通廊、走廊、通道等,且其建筑面积须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容积率的计算办法:
1)、地下层只有车库及设备用房不计算容积率,其余所有用途以及值班室、监控室、备用房等一律计算容积率。

2)、公共架空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等的公共活动、转换及避难空间不计算容积率,但该层的楼梯间、电梯间、设备用房等均应计算容积率。

别墅等建筑的架空活动层若不是供公共使用而仅为私家使用的,不能定义为公共架空层,只能定义为阳台或架空活动平台等,并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

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第4.6.3.3条(3)规定除雨篷外的外挑构件进深不得大于0.5米,
故飘窗的宽度不能超过0.5米,且窗台下沿不能与房间的地面齐平,应高出房间地面至少0.3米,否则按房间处理,需计算面积及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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