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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50问

一、实行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中华人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对于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社会保险的水平是如何确定的?

《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是世界各国确定社会保险水平的能用原则。我国依据以往的实践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借鉴各国的经验,在确定社会保险水平时,主要把握两个尺度:一要基本社会保险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二是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要确定恰当,不能随意提高费率。

三、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哪些层次?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二条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费用。”这就明确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交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

四、我国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围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围,并可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

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围。还可以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

五、缴费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六、缴费单位如何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七、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说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交欠交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八、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如何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通知单。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罚?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十、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的部份),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费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如何建立和管理?

《决定》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其余部份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份要逐步降至3%。个人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中的个人缴费部份可以继承。

十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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