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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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要:动物福利,在我国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已然施行,但人们只是习惯通过立法把动物作为一种可利用资源或值得保护的濒危物种来对待。我国缺少专注于动物福利的法律,然而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局势来看,制定这样的法律并构筑起相应体系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关键字:动物福利、动物保护、动物虐待

提及”动物福利”,少数国人表示听说过。有的人发出中国要不要搞动物福利的疑问,有的人则认为在人的福利没有解决之前所谓动物的福利不可理喻。当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内容被披露时,项目牵头人更是被大众舆论推至风口浪尖。截至2011年12月19日,利用谷歌搜索引擎,共检索到有关”动物福利”的简体中文网页132万页,而有关”动物虐待”的网页2660万页。同样是以上两项检索项目,前者英文网页4010万页,后者2310万页。从以上数据的对比分析中,我们可以粗略窥见:国内外人群对虐杀动物等社会现象普遍关注,但是应对意识悬殊,特别是将动物保护上升到动物福利层面的意识。在中国内地,社会文明进步程度不断攀升,环保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出于对自身健康的关注的需要而关注动物的健康。此外,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动物制品出口影响日增也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给予并加强动物福利的

必要性。可是有关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制建设进展迟缓,甚至一度停滞。笔者将在下文中对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进行探讨。

一、必要性分析

(一)动物生存现状令人堪忧。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地球是人类和动物共同的家园”,这样的口号喊了很久,但是新闻媒体不断曝光的动物虐待丑闻以及各种能力有限、收效甚微的受虐动物解救行动都说明了当前中国不容乐观的动物生存状态。从偶然的硫酸泼熊事件、虐猫事件,到较为常见的残忍屠宰流浪狗、残忍训练表演动物、残忍解剖活鸽子做教学实验等现象可以看出,残害、虐待动物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淡薄的动物保护意识和流于形式的教育宣传是这种局面背后的主因。(二)现有立法局限。

我国国内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包括《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文件的相关法条设计多是从”珍稀主义”角度出发,即以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中心,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迫在眉睫,但是这不能涵盖动物保护的全部内容。有学者撰文道:”作为食物链和食物网中的一个特定的环节,一种动物即使本身不是珍稀濒危动物,但通过食物链的传递,总会影响到那些珍稀濒危动物和整个生物圈。如果数量众多的非珍稀动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终有一天也会成为珍贵、濒危物种,并由此形成一个恶性循环。”[1]因此,我国现阶段对动物保护抱持的”珍稀主

义”理念较为狭隘,无助于整个生态系统维持正常运行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二、可行性分析

(一)动物保护立法自古有之。

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当时的首领大禹就曾经发布禁令:”在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这应该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保护动物的法令。应该也是现代意义上的”禁渔期”最早的文字记载。[2]夏朝以降,各朝各代动物保护法治思想内容丰富、论述深刻。事实上,古代人合理规划狩猎、捕猎行动表现出的是一种对动物永续利用的思想。

但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人们对包括动物在内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往往是较少考虑后果和代价的粗暴式掠夺。恩格斯说过,人类不要过度陶醉于对于自然界的胜利,因为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进行了报复。

动物保护立法古已有之,在广泛倡导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将动物保护思想、动物福利理念根植于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地方立法开始关注动物福利。

相对于强调”珍稀主义”的国家层面动物保护立法,我国部分地区立法已开始关注动物福利。实验动物福利是动物福利保障研究的一部分。1996年10月,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实验动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八年之后,亦即2004年10月,《关于的说明》中指出:在国外动物福利立法已经多

年的背景下,原《条例》中”爱护动物”的规定已远远不够,需要对动物实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关于动物福利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修订后该条例在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3]另外,在2009年初实施的《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对动物福利有更多提及,特别强调”动物实验设计和实验活动应当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应当善待实验动物,维护实验动物福利,减轻实验动物痛苦。对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应当采取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理”。[4]

从各地立法情况来看,为动物之福利立法并不断完善是动物保护的大趋势,未来国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和人们动物保护意识的形成势必受其影响。

(三)国外经验可供借鉴。

毋庸置疑,动物保护法学,作为一门新兴边缘学科,直到20世纪中后期显露雏形。有关动物保护法的研究、教学在西方国家较为普遍。与之相反,国内研究人员少,相关著述亦不多见。

动物福利的提出与广泛传播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5]目前,全世界有2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半数制定了动物福利法,甚至包括一些非洲发展中国家。就立法先进程度来说,西方社会通过一百多年的探索和研究已形成完整、统一的动物福利法体系,例如英国,作为首部动物福利法的诞生地,除了拥有基本法《动物福利法》以外,还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野生

动物等分别制定了专门法。我国至今没有一部自己的动物福利法,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现在,大量的国外经验必定能为我国《动物福利法》的制定提供重要参考。

我国作为一个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的新兴经济体,与国际社会往来频繁,同国际社会的融合速度不断加快。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不论是从本国利益出发还是顺应国际趋势都应作出表率,因此,汲取古人大智慧,吸取西方国家在动物保护方面的前车之鉴,再结合现如今国内动物生存现状和动物保护心得,制订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动物福利法》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我们期待这一天的到来,为了人类和动物的福祉。

参考文献:

[1]于文轩、周冲:《从”珍稀主义”看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载孙江、何力、梁知博著:《让法律温暖动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8页。

[2]孙江:《动物福利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

[3]参见

/ot_data/legislation_display.asp?rid =6755,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2月19日。

[4]参见

/flwk/show.php?file_id=131727,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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