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民法第九章
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九章-所有权-知识点-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如下性质: (1)全面性,所有人对所有物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又称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有统一的支配力;(3)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所有权的内容可自由伸缩;(4)排他性,又称独占性,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并存两个所有权;(5)恒久性,又称永久存续性,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限,本质上可永久存续。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所有权的内容又称所有权的权能,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占有权能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又可以依所有人的意思或依法律规定交由他人行使。
占有权不同于占有,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是一种事实。
法律对占有依不同的形态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1)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
(2)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再分类。
(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其区分意义在于:1)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占有该动产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对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对已经灭失的利益负赔偿责任。
3)在返还财产上,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并对已取得的占有物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费用,且有义务返还所获得的孳息。
(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其区分意义在于确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来说,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是直接占有的转移。
2.使用权,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民法物权编 所有权考点总结
民法物权编所有权考点总结●所有权的概述●概念●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完全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永久性●权能●占有●占有权能和所有权分离而属于非所有人时,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所有人不能随意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其对所有物的占有●分类●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和利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权能仍归所有人●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排他性●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没收●赎买●积累资金●税收●征收、征用●罚款和罚金●依法取得无主财产●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和客体●岛国无地藏海水●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取孳息●天然孳息●按照原物的自然规律而自然滋生和繁衍的新的独立的物●产生无损于原物,孳息能与原物通过人工方式或自然方式分离而成为独立的物●法定孳息●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就原物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来的孳息●法定孳息是因财产交由他人使用而产生,如果财产由所有人自己运用而产生收益,则不是法定孳息●孳息的归属问题●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交易习惯为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由原物所有人享有,原物所有权转移后,孳息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国家强制(用物权法的方法规制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不顾及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用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及时支付足额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其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贪污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征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组织、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所有权重点知识点
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2.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所有权行使的限度」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国家所有权」1.国家专有。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直接行使;授权行使;投资行使。
3.谁来行使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集体所有权」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私人所有权」1.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不仅是自然人个人,还包括私人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还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及私有法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2.私人的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私人依法可以独立出资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
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客体及法律禁止成为私人所有权客体的以外的物,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法人所有权」1.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
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和义务。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等适用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物权所有权知识点总结
物权所有权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对一定的物的全部支配权的一种形式,是指对一定的物享有权益的主体依法行使支配权的绝对性的权力。
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所有权包括对动产的所有权和对不动产的所有权。
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
对动产的所有权包括对生产设备、原材料、在建工程、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的所有权。
二、物权的内容与功能(一)物权的内容1.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使用权是指对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收益权是指获取物力所生的有形和无形收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物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的功能1.激励和保障功能:所有权是法律意义上对物享有的绝对支配权,是人权的延伸和补充,是人在实际支配物的时候,表现和享有自己对物的权益的一种制度。
2.自由和保护功能:所有权是权利,是对物的支配权,是主体的自由状态和自由单位的保护性权力。
在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人有关支配物的权限。
3.稳定和规范功能:在物权法中规定了物权的支配方式和特定适用条件,使得物权更加稳定和规范。
三、物权所有权的基本特征(一)绝对性:物权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即所有者对物享有的支配权是绝对的,不受其他人的干扰。
(二)排他性:所有者对物享有的支配权是排他的,即只有物权的所有者才有权利支配物,其他人不能干扰其支配行为。
(三)持续性:所有者对物享有的支配权是持续的,即只要物存在,所有者对物的支配权也一直存在。
(四)性质:物权所有权是一种物权,是具体物的权利,通过支配物而得以实现。
四、物权所有权的获取与变更(一)获取所有权的方式1.依法获取:依据民法的规定,获取所有权的途径主要是依法取得,例如购买、继承、赠与等;2.投诉获取: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通过判决或裁定获得所有权;3.不当占有:在特殊情况下,通过不当占有一段时间后,可以获得所有权。
2022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
2022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一、原始取得1、善意取得(1)概念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全部权,全部权人不得恳求善意第三人返复原物。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留意:动产必需是占有托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丢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全部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全部人返还价金后取回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一留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C、第三人为善意D、第三人支付对价一-受让价格合理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丢失标的物全部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全部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全部权以后,应当担当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依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全部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复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担当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历年真题】:2022-3-7、2022-3-13(4)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留意以下几点: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固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漂流物、隐蔽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章。
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全部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所有权
第三部分:所有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所有权具有全⾯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为具有弹⼒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配标的物的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收益、处分)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先是⼀种事实状态。
所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所有⼈可以⾃⼰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予以占有。
经所有⼈同意⽽取得占有的⼈为有权占有,⽽若⾮所有⼈未经所有⼈的同意⽽对标的物进⾏的占有则为⽆权占有。
2、使⽤ 所谓使⽤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加以利⽤。
使⽤权能⼀般由所有⼈⾃⼰⾏使,也可以由⾮所有⼈⾏使。
3、受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然孳息。
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法收取的利益。
收益权能⼀般由所有⼈⾏使,他⼈使⽤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所有。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在⽣产或⽣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设定⽤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对标的物进⾏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待定。
三、所有权的种类 我国现⾏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进⾏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所有权。
《物权法》(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区分所)
共同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共 同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由共有人享
有。
共同共有关系可以在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合伙关系等基础上产
生。
共同共有的性质
共同共有是一种相对的共有形式,与按份共有相对立。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对共 有财产的权益不以份额为基础,而是基于共同关系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特点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益是平等的,没有份额之分。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不能对共有财产主张分割,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 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共同共有的权利与义务
共同共有的权利
共同共有人享有对共有财产的全部所 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共同共有的义务
共同共有人有维护共有财产安全的义 务,有承担共有财产的管理、维护和 修缮的义务,有承担共有财产的税费 、保险费的义务等。
除了专有部分外,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如电梯、走廊、屋顶等则为共有部分, 由所有业主共同拥有。
建筑区分所的性质
建筑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型的物权, 包括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共有部分的所 有权。
建筑区分所有权还具有相互性,即业主 之间需要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建筑物的 整体性和功能性。
建筑区分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每个业 主对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权利, 其他业主不得干涉。
物的安全和卫生等。
在建筑区分所有权中,业主的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业 主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 行相应的义务。
建筑区分所有权中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是调整业主之间关系的 重要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建筑 物的正常运转和业主的合法权 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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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建筑区分所有权
建筑区分所的定义
物权法学下第章所有权
物权法学下第章所有权前言所有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是指对某物拥有占有、使用及处分等全部权利的权利人所具有的法定权益。
所有权是民事权利当中最终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直接性等特征,决定了权利人可以自由支配该物,即决定了其权力范围。
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体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包括物性支配权、物的使用权、物的收益权和物的处分权四个方面构成。
其中,物性支配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内容。
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是在物性支配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次要权利。
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性的权利。
权利人拥有物上的一切自由支配权,能够对物进行使用、收益、处分、质押、赠与、继承、转让和担保等一系列行为。
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物的绝对支配权是因为所有权是合法的、合理的、合情合理的。
在我国,所有权的产生不依赖于登记制度,而是以占有为基础。
所有权从占有开始形成,只要具有占有就能成为物权编中规定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或个人所有制的所有人。
拥有物拥有物是指依法已经占有的、可交易的、自由支配的具体物品,是产权实体的基础,也是民事自由裁量的空间。
在所有权范围内,所有权人是物的实际统治者,对该物享有基于权利的占有,可以拥有该物的用益、收益和贡献,可以自主支配该物并保障对该物的保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拥有物可以是任何具体的占有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等。
其中,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构筑物等;动产包括车辆、家具、电器、化妆品等;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股权、债权、商标、专利等。
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人虽然拥有对物的绝对支配权,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会对所有权进行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所限制的所有权行为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其中,限制占有的行为主要是财产保全和国家征用;限制使用的行为主要是土地征收、抵押和清偿债务;限制收益的行为主要是对物品的设定限制和物权实物制度,限制处分的行为主要是典当、抵押、质押。
民法 所有权知识点整理
民法所有权知识点整理●一、一般规定(所有权概述)●(一)认识“所有权”●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谓“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重要)(应该是“负面清单”制度)●权利混同概念●债权债务混同●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重点法条●定限物权(他物权)与所有权合一——定限物权的消灭,全归于所有权●但并不一定,例外:担保(抵押权)●在自己房屋上给自己设立居住权●理解所有权的关键:弹力性(无负担;定限物权)●《民法典》中的“另类所有权”●有所有权之名,实际相当于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所以该担保权实现需要清算,会发生回赎(用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第六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点法条●另外包括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让与担保中债权人享有的“所有权”●二、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聊聊“土地使用权”:公有私用、“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不可动,经营权可动)●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义●区分所有: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有部分按其应有部分共有●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重点法条●何谓“一物”(一个建筑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形态●专有部分之单独所有+共有部分之共有●除物权关系外,尚涉及组织管理:业主大会(意思机关)●(二)专有部门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
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1)所有权的含义:①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所有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所有权的义务;③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独占支配权。
(2)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具体体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①自权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有物所享有的权利,不需任何中介就可以直接、无条件地支配其所有的物,并且依自己的意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能。
所有权的此特征,区别于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②完全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能。
除所有权以外的任何物权,都是不完全物权;③恒久性:所有权无存在期限的限制;④单一性: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的统一支配权,不是各项权能的简单迭加;⑤弹力性: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而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分离。
当然,这种分离并不丧失所有权的支配力。
当他物权消灭时,那些离开整体的权能便复归原位,所有权恢复到原来的圆满状态。
三、所有权的权能1、所有权权能的概念: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2、所有权的内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占有①占有的概念: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实际掌握、控制所以物的权能。
②占有的分类:a、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所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为他人占有;b、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依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否则为非法占有;c、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据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项财产时的心理状态,将占有他人财产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017司法考试物权法之私人所有权
2017司法考试物权法之私人所有权
2017司法考试物权法之私人所有权。
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一部分, 要好好复习。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一些物权法的复习资料, 希望大家能有所
参考。
私人所有权是私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与过去法律规定的个人所有权有区别:
区别之一, 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 私人所有权的主
体不仅是自然人个人, 还包括私人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
还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及私有法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区别之二, 个人所有权的客体限于生活资料, 私人所有权客体不限于生活
资料。
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不仅规定了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而且还规定了私人财产的其他表现
形式和财产来源, 包括私人的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还规定私人依法可以
独立出资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享有出资者权益。
除了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客体及法律禁止成为私人所有权客体的以外的物, 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为了宏观经济调控, 对某些领域的经
济禁止私人经营, 实际上也是对私人所有权客体的限制。
物权法规定,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祝各位学员都能在2017年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更多关于2017年司法考试最新资讯尽在我们司法考试栏目, 请多关注。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一)物权变动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去的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如继承、买卖。
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二而发生变动。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②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抗力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
这种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
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不宜轻易将其否定。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已交付的物权对抗未交付的物权;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未有物权合意或交付,即使进行了登记,也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公共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是指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性用房等单元,必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八章所有权(第一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章所有权(第⼀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在⼈们的⼀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切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
不仅包括有体物如⼟地、房屋、汽车,甚⾄包括⽆体物⽐如权利,都归⾃⼰所有。
但是,在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
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
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且也会导致适⽤法律原则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
(⼆)特征 与债权相⽐,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履⾏债务的⾏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的积极⾏为,只要他⼈不加⼲预,所有⼈⾃⼰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以外的⼀切⼈,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法⼲涉所有权⼈⾏使其权利,是⼀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有权排除他⼈对于其⾏使权利的⼲涉。
并且同⼀物上只能存在⼀个所有权,⽽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
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所有权进⾏⼲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须的。
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分明显的。
3、所有权是⼀种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对于其所有物进⾏⼀般的、全⾯的⽀配的物权,内容⾯、最充分。
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物权法要点所有权与担保物权
物权法要点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物权法要点:所有权与担保物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在物权法中,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他人行使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绝对性:所有权人对物享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他可以自由支配物,排除他人的干扰和侵害。
2. 直接性: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权是直接的,不需要通过合法手段或他人的协助来实现。
3. 终身性:所有权的享有期限为终身,即使所有权人死亡,其所有权仍然存在,可以继承给合法继承人。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所有权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方式:1. 原始取得:通过占有和劳动来取得物,例如土地开垦和建筑物的建造等。
2. 衍生取得:通过法定继承、遗赠等方式从他人处获得所有权。
3. 法定取得:依法通过登记、认定等程序获得所有权,例如登记不动产权证书等。
所有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遗赠、法律规定的方式等进行。
在转让过程中,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种类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来保障其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常见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权,以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主张其优先受偿权。
2.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动产转交给债权人保管,作为债权履行的担保物权。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可以收回质押物。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基于债务人违约情况而享有的在债务人财产上停留的权利。
留置物必须与债务相联系。
四、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变更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法的债权:必须存在债权关系,即债权人在债务人面前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 书面形式:设立担保物权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合同、抵押合同等。
3. 登记手续:对于不动产的担保物权,必须进行登记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担保物权的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况:1. 主债务的变更: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例如债务的延期、减免等。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所有权重点知识点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资格的取得」1.应当取得依法登记取得,或者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法定继承)取得。
2.可以取得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合法占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包括三部分:业主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
1.专有权(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利害关系人的一票否决)。
(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2.共有权(1)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区别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3.成员权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
「共有权」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1.道路(城镇公共道路除外)、绿地(城镇公共绿地除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
2.车位(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其筹集、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
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管理权」1.一般事项(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独角兽法考(民法)物权法-所有权
第三章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他物权基于所有权而产生,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和恒久性。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所有权的核心(1)事实上的处分——→物的物质状态发生变更或消灭——→通过事实行为——吃之(2)法律上的处分——→物的物质状态未发生变更或消灭——→通过法律行为——卖之(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类型1.国家所有权★考点1:记住那些仅仅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普、国防资产。
“城市地、海水矿、无国防”!水土防海无处藏!★考点2:征收和征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集体所有权撤销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63条)3.私人所有权二、享有所有权的特殊方式:共有(一)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的份额如何理解?(1)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此时,所有权只有一个!(2)份额为抽象份额,非具体份额:所有人的份额均及于标的物之全体。
2.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1)保存行为:单个共有人可为之(2)处分行为:①事实上的处分→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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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
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
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
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
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
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为恶意占有。
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
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
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
财产时,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所有人都应当予以支付;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法获得相应支付。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
例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等。
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
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等。
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而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
例如,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等,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刊润。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
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
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
例如,粮食被吃掉,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等。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
例如,将物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都是法律上的处分。
由于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的一种权能,因此,这一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例如,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这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例如,旅客在包裹中夹带危险品或者禁运物品,承运人有权依法处理。
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出卖。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内容。
完整的所有权包含上述四项权能。
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都能够并且经常地与所有权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
例如,保管人可以占有交付保管的财产,承租人可以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行纪人可以占有、处分委托出售的财产。
所有权是对财产的统一的和总括的支配权,而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简单总和;并且,财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与所有权分离的权能一般说来最终要复归于所有权,所以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恰恰相反,这种分离本身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在实际生活中,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的分离和回复,发挥财产的效益,以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例如,出租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由他人占有、使用,而自己收取租金。
此外,当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非法干涉时,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和恢复原状,以恢复其
对物的支配的圆满状态。
这种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能,即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