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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交办财审〔2016〕152号•【施行日期】201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交办财审〔2016〕152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部属单位、部内司局设立、收取的,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保函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等),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地方行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部署。

二、全面开展自查清理部属单位、部内司局要认真自查设立、收取的保证金,理清保证金项目、收取依据、收取标准、收取程序、规定返还时间、超期未返还金额、超期未返还原因、法律责任等,按照《通知》要求的清理规范原则,提出是否保留的意见,并填写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电子版请从部政府网站财务审计司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请各单位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和清单报部,并报送电子数据。

三、创新完善管理方式部属单位、部内司局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等措施,逐步取代现行涉企保证金有关管理制度,做好政策过渡衔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要创新涉企保证金缴纳方式,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逐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部(财务审计司)反映,联系电话************,外网邮箱:**************.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11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网约车线上能力认定流程

网约车线上能力认定流程

网约车线上能力认定流程网约车新政在各地全面出台后,网约车经营者线上能力认定等配套操作也在逐步确立、推出。

交通运输部网站11月4日消息,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约车经营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对外发布《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

全文如下: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交运发〔2018〕142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细化任务目标,强化组织实施,确保运输结构调整取得实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细化分解铁路增量运输任务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提出的“全国铁路货运量增加11亿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增长40%、长三角地区增长10%、汾渭平原增长25%”等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各地铁路运输现状和综合运输发展实际,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现将国家铁路、国家能源投资集团铁路,以及其他铁路(含地方铁路和合资铁路)分年度铁路货运增量目标细化分解到各省(区、市),《2018—2020年全国及重点区域铁路货运增量任务分解表》(以下简称《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各省份要按此执行。

二、着力打造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关于“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打造成为全国运输结构调整示范区”的部署要求,将在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辽宁、内蒙古等8省(区、市),组织实施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铁路货运服务提升工程、港口大宗货物“公转铁”工程、工矿企业大宗货物“公转铁”工程、集装箱铁水联运拓展工程、多式联运信息互联互通工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程、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推广工程、城市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试点工程等“九大工程”,并加快推进港口集疏运铁路以及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1.09•【文号】公通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贵州福泉“11·1”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国爆炸案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大幅下降。

但从近期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地方、部门和从业单位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协作配合不力等监督管理松懈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总体部署,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一年来,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的积极支持下,整车物流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但同时,个别地区仍存在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现象,主要表现为半挂车辆运输车在用于装卸的渡板上超长装载乘用车(行业俗称“6+2”“7+2”,示意图见附件1),严重扰乱了整车物流市场秩序。

为持续规范车辆运输车装载,巩固治理成效,维护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示意图见附件2),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乘用车在途运输管理,严禁超长装载运输;要合理制定乘用车运输合同和价格,抵制整车物流企业明显低于运输成本价格的恶意投标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整车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运输,对违法次数多、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长装载运输乘用车的,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路面执法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的要求,强化路面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车辆运输车“6+2”“7+2”超长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一经发现,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有关要求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保安全、促转型、稳增长为目标,以解决行业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导向,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坚持“标准引领、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车辆运输车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通过综合治理,基本消除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营现象,标准车型在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得到普遍应用,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企业运输效率明显提升,乘用车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的比重明显提升,主要运输通道通行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队伍保持稳定、工作环境持续改善,我省汽车整车物流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一)做好标准贯彻实施。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新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新修订GB1589)等车辆运输车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要及时做好新标准宣贯实施工作,以新标准引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推广应用。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加快推动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生产研发,督促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规模产能。

(二)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

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保证生产一致性,做好生产一致性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

网络预约出租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18)

网络预约出租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18)

网络预约出租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包括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简称城市监管平台)。

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企业网约车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第二章数据传输第五条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及时录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将运政信息系统与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实时传输更新相关许可信息。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近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非法营运、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拼车)恶性刑事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郑州、温州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的统一部署,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堵住安全风险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本地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开展联合安全大检查。

通过大检查,全面排查行业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

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置。

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滴滴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安全大检查。

滴滴公司等平台公司要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在未完成隐患整改前,无限期停止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

二、加强网约车和顺风车平台驾驶员背景核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要求,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确保网约车驾驶员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规定的条件。

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要参照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和监管有关要求,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

要对现有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并基本实现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合规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交办公路﹝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同意,现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16年8月18日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交运发〔2011〕80号 2011年04月0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加强动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通知》明确的任务。

二、各司其职,严把市场准入关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5.09•【文号】交办运函〔2018〕702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相关部署,2018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退出,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为确保全面完成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任务目标,经征求国内主要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现就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企业监管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核查不合规车辆更新退出计划执行情况与新车购置情况,按月上报辖区内重点企业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情况,督促工作进展滞后的企业加快更新退出进度,不得使用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运营,要引导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更多使用铁路、水路运输,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保持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平稳。

要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根据整车物流企业车辆更新进度提前安排好运输计划,合理确定公路运输价格,保障整车物流市场有序运行。

二、加大源头管控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执法检查,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未在申报系统申报、与申报信息不符、超出退出期限的,依法对车辆驾驶人及物流场站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和涉及的车辆运输车所属企业信息逐级报告至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由交通运输部取消违规整车物流企业所有不合规车辆的过渡期。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分析武汉高速支队吴军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条例可以分为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立法依据,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本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这是调整公路保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管理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

其中第四章、第五章对公路保护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养护责任、养护资金来源、养护作业、绿化管理、涉路施工许可、建筑控制区管理、桥隧结构物保护、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公路附属设施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本条例在《公路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内,针对公路保护工作的特点及近年来公路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安全保护及监管制度。

此外,本条例的立法依据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规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01.04•【文号】交办运函〔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59号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和《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交办运〔2018〕75号)有关工作部署,为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保障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有力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以建设“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导向,以摸清底数、明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发展为目标,通过自查抽查、跟踪督导、绩效考评等形式,准确把握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客观评估建设成效,查找分析突出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模式,加快落实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推动我国城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

二、工作重点针对各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加强实时跟踪和动态监管。

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一)工作机制建设运行情况。

主要包括: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和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建设运行情况,城市人民政府在示范工程创建中的主体作用发挥情况以及支持投入情况等。

(二)节点网络规划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末端共同配送站等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规划数量、建设进度、实现功能情况等。

(三)通行政策制定执行情况。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7.01.03•【文号】交办运〔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交办运〔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在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开展大型客车、牵引车(以下简称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2014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4〕100号),在江苏、安徽、云南三省开展了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

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较好成效,对建立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培养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拓宽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渠道,为创新大客车驾驶人培养模式积累了经验。

将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是不断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素质的有效途径,是持续推动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当前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发展的必然需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工作,要把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合作,不断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养质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着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1•【文号】国办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4.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4月21日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改革引领、创新驱动、综合治理,加快建设安全稳定、经济高效、绿色低碳的道路货运服务体系,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货运领域“放管服”改革(一)持续推进货运领域简政放权。

进一步推动普通货车跨省异地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

2019年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网上办理。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负责)优化道路货运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办理手续及流程,推广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进一步规范港口涉及道路货运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违规加收任何价外费用。

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统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交运发〔2016〕232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6〕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多式联运是依托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提供全程一体化组织的货物运输服务,具有产业链条长、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对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和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我国多式联运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协同衔接不顺畅、市场环境不完善、法规标准不适应、先进技术应用滞后等问题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加快多式联运发展,构建高效顺畅的多式联运系统,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依法加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一)优化市场监管方式。

已依法获得铁路、道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以及无车承运、无船承运、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资质或者国际货运代理备案的企业,可独立开展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多式联运经营活动,或者联合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组织开展多式联运经营活动,不得对其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

在安全管控、价格自律、责任担保、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多式联运经营信用考核评价体系与奖惩联动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政策。

《快递服务用非机动车辆技术规范》

《快递服务用非机动车辆技术规范》

《快递服务用非机动车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一、项目来源2013年2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等7部委就城市配送管理问题联合发文,提出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促进城市配送健康有序发展为目的,提出了十项意见、29条具体要求。

在第十四条中提出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要抓紧制订适用城市配送车辆的相关要求,积极引导企业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城市配送车型向标准化、箱式化发展,加快开展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制订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投业务的相关行业标准,城市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研究出台非机动车从事快件收投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该文件得到国家邮政局领导的高度重视,根据交运发[2013]138号文的意见和要求,国家邮政局及时启动了《快递服务用非机动车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目的和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快递服务作为一种便利、快捷的服务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阶层客户的认可,并已得到迅速的发展,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服务领域。

快递产品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更多高价值、小批量、个性化的货物,需要由快递公司直接递送到客户手中。

人们对快递公司送货上门的需求不断增加,对配送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承担快件收派的快递公司全国已有8000多家,从业人员也达到上百万人,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贸易发展和运输经济繁荣的一支重要力量。

快件收派人员也从最初的自行车送件发展到电动自行车送件,以致发展到今天电动三轮车送件。

据初步统计,全国快递服务收派件使用的电动三轮车已经超过10万辆以上,且每年的更新量也在几万辆以上,这种递送方式对缓解“最后一公里”的瓶颈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是现代物流体系城市配送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交办运〔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规定,为便利服务、规范管理,现将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下同)背景核查等有关事项明确并通知如下:一、核查内容和流程(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

(二)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证明或承诺材料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

同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或承诺材料开展背景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背景核查结果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再核查一次,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复查申请,并提供复查结果。

(三)依据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有关规定,经背景核查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核发从业资格证。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指定牵头警种(部门)加强与本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

牵头警种(部门)负责本地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信息核查业务的统一归口受理、流转、汇总和反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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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
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119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6]14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
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
动情况说明。

9. 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10. 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11.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12. 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

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

(六)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13. 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

二、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从事网约车经营申请后,应在2日内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证明材料后,负责审核第2、3、4项证明材料,并在2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转送同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同时将第1、2、3、5、7、9、11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通信主管部门审核,将第3、5、6、8、9、10、11、12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将第3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税务机关审核,将第13项材料转送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将第12项证明材料转送同级网信部门审核。

各地可探索通过网上办理、联合办公等多种形式提高审核效率。

三、各省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正式书面审核意见。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均反馈通过审核意见的,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格式见附件1),对有反馈未通过审核意见的,出具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意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18日内,将认定结果或意见告知书提供给受理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主管部门。

因申请人补充材料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算在相应部门审核材料的时间要求内。

因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等情况,各部门内部对线上服务能力审核工作需跨省份协同配合的,按各部门要求办理。

四、对于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或者证明材料情况较为复杂的,认定时间可以延长10日,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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