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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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一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含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负责。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法》规定的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大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量监督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免除、不改变、不减少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一一一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安全性,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含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负责。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法》规定的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大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量监督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建设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免除、不改变、不减少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16年5月10日交安监发〔2016〕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书》和齐全完整的文件、资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对收到的资料和文件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并确定监督责任人,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向建设单位下达《质量监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同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工作:
(一)公路工程项目按合同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申请;质量监督机构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已完工程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意见(格式见附件二).
(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参与四川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推荐工作及省(部)、国家级“优质”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

公路水运项目“坚守工程质量安全红线”实施方案

公路水运项目“坚守工程质量安全红线”实施方案

—1—水路水运项目坚守工程质量安全红线实施方案以专项整治为抓手,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 升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通过开展红线行动,制定红线管理内 容,明确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和 建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确保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安 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红线行动取得实效,特成立厅红线行动工作领导小 组,组成如下:组 长:xxxx副组长:xxxx成 员:xxxx厅红线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 局,xxx 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红线问题(一)安全质量事故。

1.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 个月内累计发生 2 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 个月内累计发生 3 起(含) 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 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桥梁垮塌、隧道坍塌、水运或 航电工程坍塌、失去使用功能等事故。

3.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任主体:施工单位)5.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深基坑、高边坡变形监测,围堰沉降与位移监测,瓦斯隧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规范、设计要求开展隧道监控量测、隧道检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提供虚假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数据。

(责任主体:施工单位、监控检测单位、超前地质预报单位) 6.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架桥机、缆索吊机、移动模架、液压爬模、挂篮进场前未査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状况。

(责任主体:施工单位)(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

7.施工现场驻地及场站周边存在不良地质,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按评估意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四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标准化指南(附多图)

[四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标准化指南(附多图)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标准化指南(2014版)二零一四年十二月目录第1章编制说明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编制依据 (1)1.4 其他事项 (1)1.5 编制单位 (1)第2章术语 (2)第3章机构建设 (5)3.1 监理机构设置 (5)3.2 监理单位(包含外省入川企业)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管理 (5)3.3 监理驻地选址 (5)3.4 驻地建设 (6)3.5 监理试验室建设 (6)第4章人员配备 (7)4.1 监理人员配备 (7)4.2 现场监理人员的装备 (7)4.3 监理人员的变更管理 (7)4.4 监理人员培训 (8)第5章监理人员的主要岗位职责 (11)5.1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1)5.2 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2)5.3 驻地监理工程师职责 (12)5.4 安全监理工程职责 (13)5.5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3)5.6 监理员职责 (14)5.7 《公路工程各级监理工程师清单式管理制度》 (15)第6章制度建设 (16)第7章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17)7.1 监理程序 (17)7.2 监理工作准备 (17)7.3 具体监理工作 (18)第8章施工阶段质量监理工作 (21)8.1 工作要求 (21)8.2 工作程序 (22)8.3 工作方法 (22)8.5 质量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29)第9章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31)9.1 工作要求 (31)9.2 工作程序 (31)9.3 工作内容 (32)9.4 工作方法 (34)9.5 安全管理风险分析 (36)9.6 危险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措施 (37)第10章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40)10.1 工作要求 (40)10.2 工作程序 (40)10.3 工作内容及方法 (41)第11章监理记录及用表 (43)11.1 监理指令 (43)11.2 监理日志 (44)11.3 巡视记录 (45)11.4 安全日志 (45)11.5 旁站记录 (45)11.6 原始记录 (50)11.7 工程监理月报 (51)11.8 监理用表标准化 (52)11.9 监理工作报告 (52)11.10 交竣工文件编制 (54)附件:公路工程各级监理工程师清单式管理制度(供参考) (55)参考1:公路工程标准化施工监理要点 (76)参考2:水运工程标准化施工监理要点 (86)参考3:公路工程分项工程质量监理工作流程图 (90)参考4:水运工程分项工程质量监理工作流程图 (120)第1章编制说明1.1 目的我省目前正在大力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交通建设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有关单位:《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2月24日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地试验室设置第三章工地试验室建设第四章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验收第五章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文件要求,并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扩建及大中修工程设立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及监控量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桥梁荷载试验、地基基础检测、交(竣)工验收检测和机电专项检测等适用本办法。

试验检测机构在各地设置的分公司或分场所参照本办法中的工地试验室管理要求纳入监督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市(州)、县(区、市)交通运输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使对试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更具操作性,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和《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结合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所有从业单位及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获得相应资质,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厅负责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具体实施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

第五条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应以本细则为准。

细则与其他标准等不一致时,应以年份最新者和省级及以上颁布的办法为准。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 作, 提高督查的科学性, 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根据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 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 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 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 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 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1 / 26第六条 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 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督查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 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 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 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 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 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 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 7。

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 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督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指督查机关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预防、重视整改、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问题。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环节。

第二章督查机关第六条督查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二)有专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三)有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四)有公正、独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督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督查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培训。

第八条督查机关应当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

第九条督查机关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明确质量安全督查的重点和重点项目。

第十条督查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和鼓励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督查内容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督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督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三)对公路水运工程的验收过程进行督查,确保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四)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维护过程进行督查,确保维护措施到位;(五)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办理变更手续进行督查,确保变更合法合规;(六)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欢迎共阅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使对试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更具操作性,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和《关则。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交通厅负责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具体实施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

第五条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应以本细则为准。

3个等3个等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厅质监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以及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初审上报工作。

第八条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厅质监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3份:(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见附件2-1);退回其他资料,并出具书面意见。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厅质监站评定范围的,由厅质监站组织评定。

第十二条现场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在有效期之内;(五)程序文件、质量手册等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检测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全文及解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全文及解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8月18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T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等进行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

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

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法人;(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国家规划和实施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在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权力:(一)制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三)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四)组织开展工程质量评估和检测;(五)组织工程质量整改和追责工作;(六)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七)处理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八)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计划和任务,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运作;(三)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四)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五)工程竣工验收和交工手续的办理。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检查、暗访检查、回访检查等形式。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要全面、深入、及时、准确,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模版(四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模版(四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督查由相关监管机构负责,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促使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按照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不得进行乱罚乱摊等行为。

第二章质量安全督查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现和整改;(二)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三)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五)其他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定期走访施工现场,查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二)抽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三)召集会议听取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汇报;(四)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监测等。

第三章质量安全督查的职责和权力第八条质量安全督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二)开展抽查和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协调解决施工单位遇到的质量安全问题;(四)组织评估和考核工程质量安全状况。

第九条质量安全督查机构有权:(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取证等;(二)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工程质量、安全文件等;(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四)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接受检查和整改要求。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86号交安监发〔2016〕,(局、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长江航务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日月年 2016510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一、引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是当前工程建设管理的迫切需求。

本文将针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二、制定监督办法的必要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安全,提升基础设施建设质量。

同时,通过监督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促进整个工程建设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三、监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工程建设主体的责任意识,确保各个环节的监督落实。

2. 完善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明确各项指标和要求,为督查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和规范。

3. 强化督查力量:加大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监督能力,不断完善督查队伍的建设。

4.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实现监督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提高监督效能。

5. 加强隐患排查: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6. 加大惩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职失责情况,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从严从速给予相应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

7. 完善督查报告和反馈机制: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报告和反馈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督查结果和问题,促进整改落实。

四、监督办法的实施与效果评估1. 实施阶段划分: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实施划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阶段,确保各个环节的有序推进。

2. 监督办法的配套政策: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为监督办法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持,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3. 监督结果的评估: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实施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行矫正和改进,保障监督工作的效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运⼯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公路⽔运⼯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公路⽔运⼯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作,提⾼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平的提升,根据《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公路⼯程质量监督规定》、《⽔运⼯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运⼯程安全⽣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运⼯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运⼯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程质量与安全综合⽔平的提⾼。

第四条督查依据:(⼀)国家和⾏业有关公路⽔运⼯程质量与安全⽣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件;(⼆)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三)项⽬设计⽂件及有关合同⽂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章督查⽅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式进⾏。

第⼋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运⼯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为、施⼯⼯艺、⼯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运⼯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

在建项⽬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为、施⼯现场安全⽣产情况,安全⽣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

在建项⽬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运⼯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作⽅式和程序可根据⼯作需要确定。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范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使对试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更具操作性,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和《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274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所有从业单位及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获得相应资质,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交通厅负责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具体实施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

第五条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应以本细则为准。

细则与其他标准等不一致时,应以年份最新者和省级及以上颁布的办法为准。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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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境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第五条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项目的督导检查目的是促进市州质监机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督促市州项目各从业单位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各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一)公路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

(三)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四)项目业主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及记录。

(五)满足设计、规、规程要求,且得到监理同意的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规划及实施细则等。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项目监督(或督导)责任人负责制,省、市(州)监督机构应针对建设项目工程情况确定项目监督责任人和专业监督工程师。

项目监督(或督导)责任人和监督工程师须廉洁自律,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监督工程师对检查记录签名负责,项目监督(或督导)责任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签名负责。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台帐。

台帐容应包括监督检查时间、人员、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档案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检查意见、检查通报、检测数据、影像资料等。

第二章监督检查容、方式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制定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计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市(州)监督机构应按照省级质量监督机构下达的监督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根据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监督。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容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具体检查容分别见附件1~附件8各表所列)、施工工艺(具体检查容见附件9表所列)、工程实体质量( 具体检查容见附件10、11,水运工程容为附件12、13、14各表所列)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四个方面,检查通用记录表15、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表16。

各市(州)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容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性的重要指标、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以及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第十三条综合检查是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抽查。

检查采用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综合检查原则上应保证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已开工合同段数量的30%,抽查所含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所含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

第十四条专项检查是为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调查质量安全举报采取的针对性检查。

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专项检查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安排。

第十五条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及安全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主要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检工作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项目及频率应结合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规定的检测容(公路项目可参照附件10,水运项目可参照附件12、13)。

第三章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第十七条监督工作责任分工原则应按照《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工程项目监督应实行监督责任人制。

第十八条监督责任人职责:(一)监督责任人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监督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全面掌握工程进度情况,负责组织项目监督工作。

(三)负责监督工程师专业分工,安排专业监督工程师拟定专项工程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四)参加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专业监督工程师职责:(一)按照项目监督工作的分工容和进度工作计划,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二)了解、熟悉专项工程进展情况,拟定专项工程监督计划经监督责任人审查后具体组织实施。

(三)协助监督责任人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工程建设初期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质监机构应在收到监督申请材料、开工后10日,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在工程开工后20日,项目监督人员组织召开项目质量监督会,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人员详细介绍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容、程序和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开工后,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施工初期综合检查。

检查容主要包括各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工地试验室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等(具体检查容见质监表3-9)。

第二十三条在监督检查中,各从业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工程监理机构应提供:《监理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记录表》(表),签订的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监理人员岗位框图、监理人员明材料,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材料等。

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表》(表),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副本,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项目的施工方案文件副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安全人员明材料,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材料等。

试验检测单位(监理试验室)应提供:《试验检测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记录表》(表),试验检测人员明材料,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材料等。

第五章工程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的三种方式,对有关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抽查,以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从业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缺陷或隐患,并为工程质量鉴定积累数据。

第二十五条综合检查每年应不少于1次。

专项检查及巡查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情况适时组织。

第二十六条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原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各从业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运行及落实情况,合同管理的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质量安全检查及记录情况,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的整改及落实情况等。

施工工艺:原材料堆放、配合比控制;路基土石方分层碾压厚度、含水量、临时排水等;砌体工程砌筑材料规格等;桥梁工程预制场设置、钢筋和预埋件设置、养护方式及效果等;隧道工程通风照明、周边收敛测量、爆破后清理和支撑,支护时间及方式等;路面工程路面材料规格、摊铺和碾压控制、混合料控制及养生处理等。

原材料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测:主要依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确定检测频率及方法。

第六章监督检查结果及反馈处理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监督检查负责人现场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抽查意见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收。

对于综合检查结果及巡查、专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较为重大的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监督机构可采取加大检查频率,以及必要时聘请专家咨询等方式进一步追踪检查。

监督检查结束后,质监机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监督检查结果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督促有关从业单位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受监单位在被检查中有两项及其以上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将受监督检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措施进行进一步检查。

[番茄花园2]受监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行为在连续两次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出现同类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在建设项目围进行警告和通报,在连续三次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出现同类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将其不良行为载入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对于整改不力的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其综合评价等级不评为“好”。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件11汇总,并做好累计合格率统计,末次质量检测的累计合格率作为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的依据之一。

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水运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件13汇总。

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水运工程现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七章督导检查第三十一条省级监督机构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督导检查计划。

原则上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每年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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