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造假频发近十年鲜见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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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造假频发近十年鲜见刑事追责
核心提示:记者在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在十年前,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刑事追责效率反而相对更高。
近十年来,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除了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往往缺位。并且,不少案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在追诉时效内,相关责任人是否被移送司法机关,是否被立案,尚无从查证。
“对于系列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是否被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多数财务造假案件均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公众应有知情权。”多位受访的市场观察人士向记者表示。
“我国证券市场对于违法违规的查处过于倚重行政处罚,刑事问责的频度和力度都不大……”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今年出版的《法治蓝皮书(2014)》指出,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从责任设定到实施机制都存在功能性的障碍和结构性的缺失,应当构建以法律责任为表现形式的最为适当的法律防范与制裁机制。蓝皮书认为,在成熟市场中,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足鼎立”,共同构成证券市场法律责任制度的三大支柱。
追究造假刑责比较罕见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除了前资本大鳄顾雏军曾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外,近十年来,A股已上市企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财务造假而遭刑事问责的并不多见。
一个广受争议的案例是,紫光古汉在遭证监会历经三年多的立案稽查后,2013年3月承认连续四年业绩造假。公司在2005年~2008年间存在重大业绩虚构和信披违规的情况,4年累计涉及造假资金额达1亿元以上。此外,期间共有高达5174万元资金未在报表中反映。
从公告信息及其相关财务数据对比中发现,如果剔除虚增利润,紫光古汉2005年和2006年的实际经营状况应为亏损。公告显示,2005年紫光古汉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为429万元,而虚增净利润达3750万元;2006年紫光古汉对外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净利润为464.18万元,而虚增净利润为676万元。
法律人士指出,根据刑法规定,紫光古汉的造假情节符合“虚增
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情形,应该追究刑责”。不过,截至目前,除去年3月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警告,3万元~50万元罚款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上市公司及其他公开通报的渠道中,均未核实到该案是否已移送司法机关,在移送司法后是否立案的信息。
更重要的是,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这是否意味着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财务造假行为,因“刑法追诉时效”面临过期,最后可逃脱“刑事责任”?
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王智斌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按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相关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以紫光古汉为例,追诉期限应为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即2009年(披露完2008年年报)起5年,即至2014年,该案看起来已临近追诉期限。但也可能存在如下情况:除了未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还可能是证监会前几年在立案稽查时,便已移交公安机关,但未被立案,或者公安立案调查,尚无结果。外界看到的则是,
上市公司仅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情况。王智斌强调,如果在追诉期限内被立案了,就不存在过期。
是否立案等信息尚不透明
另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是,2011年证监会认定,银河科技2004年~2005年合计虚增销售收入2.14亿元,利润约7726万元(按当年财报测算已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此外,2004年银河科技未经披露向关联方划款累计达5.44亿元。彼时,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应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该案早已过了刑法追诉时效,但在追诉期限内,是否被移送司法机关、是否被立案等情况却无从查证。
再看南纺股份一案,尚处于刑法追诉时效内,同样地,对于是否移交公安机关、以及立案等情况,信息亦处于不透明状态。
“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是否被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投资者应有知情权。”多位受访的市场观察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上市公司连续多年、大规模财务造假,最后只获得最高60万
元的行政处罚,责任人刑事上最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则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却还难见及时跟进。”国内一位上市公司高层如是感慨。
他指出,相比之下,美国的《SOX法案》强化了上市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公司高管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将获10年或20年的刑事责任,对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等。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在十年前,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刑事追责效率反而相对更高。
十年前,同为国企的“东方电子”因财务造假而震惊全国,且相关责任人在两年后即获刑责。2003年,法院审理查明,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秘高峰等,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的股票收益和投入资金6.8亿元炒股票的收益,共计17.08亿元,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收入”,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4次实行送、配股方案,人为制造了“股市神话”,给最后“接棒”的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书认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经修改后,该罪更名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法庭判处隋元柏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高峰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方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与之类似的还有银广夏财务造假案,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约7.72亿元。2003年9月16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名、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
法院还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