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款保险费率准则的设定
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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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沟通交流2015-03-31 17:19:25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2月17日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存款保险费率管理和保费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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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
1. 本表各存款项目的本金、应付利息分开统计填报。附报的存款项目仅填报本金。
2. 数据按照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 11 —
附1
投保机构被保险存款申报表
投保机构(印章):
数据日期(月末):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所载的机构全称
金融机构代码证所载金融机构编码
营业执照所载的成立日期 基 信本 息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
住所(注册地址)
经营管理总部地址
法定代表人
存款项目
本金
应付利息
合计
一、境内存款
(一)个人存款
(二)单位存款
其中:住房公积金存款
社保基金存款
(三)财政性存款
被保
1.国库定期存款
险存 款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代理财政性存款
报信(四)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
息 二、境外存款
(一)个人存款
(二)单位存款
(三)境外同业存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存款
四、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
被保险存款余额
各项存款(人民银行调统口径) 附报
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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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2]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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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5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宏观经济中国政府网2015-03-31 17:02我要分享974国务院今日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2月17日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存款保险费率管理和保费核定办法(试行)
![存款保险费率管理和保费核定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90f6dec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4f.png)
附件1存款保险费率管理和保费核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适用费率、应交保费的核定与管理,明确投保机构的保费交纳义务以及相关工作要求,依据《存款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保费交纳基数、适用费率、应交保费的核定与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地方法人投保机构的保费交纳基数、适用费率、应交保费的核定与管理,并负责其他投保机构在本辖区分支机构的风险监测与管理,以配合做好相关投保机构适用费率的核定工作。
第三条投保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信息系统,按时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等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及时、足额交纳保费,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核查。
第二章保费交纳基数第四条保费交纳基数按照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核定。
保费交纳基数每6个月核定一次。
每期保费交纳基数分别为投保机构每年1月-6月、7月-12月各月末被保险存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1每6个月保费交纳基数=∑各月末被保险存款余额×6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各项存款本金和应付利息。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前款所称本外币各项存款、金融机构同业存款的统计口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投保机构法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外币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未公布中间价的币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后再折算成人民币。
第七条投保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被保险存款统计口径,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末的被保险存款余额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核定。
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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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2月17日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赔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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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摘要】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性,对于保护金融系统稳定和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效率起到关键作用。
我国存款保险费率设计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和机制。
本文探讨了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的特点,阐述了其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同时提出了如何借鉴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的建议。
通过完善我国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可以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未来我国存款保险费率设计的发展方向应该更加注重风险识别和监测,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以应对全球金融市场的挑战。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我国建立更加健全的金融安全网,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我国、启示、借鉴、特点、借鉴意义、完善、发展方向、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
1. 引言1.1 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的重要性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的重要性在于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护储户的存款免受损失,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可以帮助各国监管部门更好地了解本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提高金融体系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可以促进各国金融体系之间的合作与互信,强化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还可以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需求。
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建立健全的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才能有效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促进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应该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为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1.2 我国存款保险费率设计存在的问题我国存款保险费率设计存在不合理性。
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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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一.两种基本方式目前国际上关于保险费率有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
单一费率是指不根据保险对象的风险而相应调整保费,但它不是固定费率,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但显失公平合理,而且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
差别费率,即按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大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费率,对风险高的金融机构采用较高的费率,而对风险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则采用较低的费率。
根据保险机构的风险制定相应的保费。
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考察,差别费率较有利于形成银行间公平竞争,促使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不恰当的冒险经营。
以美国为例:199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决定根据风险程度调整保险费率,具体内容是:对倒闭风险最小的存款机构对其国内存款每100美元征收0.25美元的保险费,而对实力最弱的机构征收的保险费为0.31美元,这一差距将随着时间而拉大,如果这些实力最弱的机构未能改变其风险状况的话,其保险费每半年将提高一次,直到该机构风险状况得到改善。
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采用单一费率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它也能对投保银行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信用等级低的银行征收较高保费,就会加大这些银行的经营支出,由此迫使其改善经营,提高资产质量,以争取降低保费,增强市场竞争力。
截至1999年,世界上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采取差别费率的方式。
二.存款保险费率制定的具体实践经验台湾于1982年出现的“亚信”挤兑风潮, 两天之内被挤提达新台币几十亿元。
为了应对该危机,1985年1月9日台湾《存款保险条例》公布施行;4月,台湾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CDIC);9月27日,“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接受存款货币机构的参保。
在保险费率的设定方面,CDIC开始实行的是单一费率制。
随着台湾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展开, 存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开始出现明显差异, 单一费率制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的问题开始显现。
存款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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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15-04-02 08:33:34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钮东昊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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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全文《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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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分析存款保险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合理水平确定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合理水平确定](https://img.taocdn.com/s3/m/f7978a44011ca300a6c390d7.png)
中国存款保险费率合理水平确定作者:朱颖王思青房慧王亮节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10期【摘要】存款保险定价是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核心内容,本文基于国际经验分析,讨论了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
我们介绍了存款保险定价的基本方法,运用BS期权定价模型和预期损失定价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
结论显示,两种估计方法得到的存款保险费率与国外存款保险费率(FDIC的0%-0.27%)有较大差别,我们因此探讨了影响中国存款保险费率影响因素,给出中国存款保险费率决定原则,为中国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运行存款保险业务和规范存款保险市场提供借鉴。
【关键词】存款保险费率;BS期权定价模型;预期损失定价模型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围绕存款保险费率确定问题,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存款保险费率确定提供了基本思路。
本文以下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评述;第二部分详细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模式、重要性和影响机制;第三部分总结国际经验及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实践;第四部分进行保险费率测算的实证分析;第五部分为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存款保险制度源于西方,其中对于是否应该成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中,最经典的是Diamond和Dybvig[1]于1983年在《Bank runs,deposit insurance,and liquiditi》中提出的“银行挤兑模型,即DD模型。
此两期模型最终得到一个占优策略均衡,这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Cull, Robert(1998)[2]进行实证研究,证明了在金融监管的有效辅助下,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防止银行业的挤兑现象,促进经济发展。
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论文
![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04ef8f20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92.png)
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论文国际存款保险是一种金融产品,旨在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而保险费率的设计机制对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存款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首先,国际存款保险费率应根据实际风险水平来定价。
保险公司应通过评估存款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率。
例如,若某家存款机构资产质量较差、风险较高,那么其保险费率应较高;相反,如果某家存款机构的风险较低,那么其保险费率应较低。
这种风险定价机制可以激励存款机构降低风险水平,提高资产质量,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其次,国际存款保险费率应考虑到存款机构的规模和业务类型。
存款机构的规模和业务类型与其风险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般来说,规模较大、业务类型较多样化的存款机构面临的风险更为复杂,其保险费率应相应较高。
而规模较小、业务类型较单一的存款机构面临的风险较为有限,其保险费率应相应较低。
因此,设计国际存款保险费率时应考虑存款机构的规模和业务类型,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定价。
另外,国际存款保险费率应根据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来确定。
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直接关系到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稳定性。
当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较好时,其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强,应相应降低保险费率;相反,当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较差时,其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应相应提高保险费率。
这种基于财务状况的定价机制可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存款人提供稳定的保险保障。
此外,国际存款保险费率的设计还应考虑到市场竞争和监管约束。
市场竞争可以促使保险公司提供更优质的保险服务,并降低保险费率;同时,监管约束可以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资本充足。
在设计国际存款保险费率时,应兼顾市场竞争和监管约束,以实现合理的定价水平。
综上所述,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在保障存款人的权益和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可以借鉴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的经验,通过考虑实际风险水平、存款机构规模与业务类型、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市场竞争和监管约束等因素,来制定合理的存款保险费率。
解读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差别费率+强监管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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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差别费率+强监管色彩作者:李磊来源:凤凰财经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一酝酿21年的、事关中国金融稳定和市场化改革的制度终于靴子落地。
根据《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一旦银行破产,存款人将根据自己的存款金额,获得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偿付。
这标志着之前由国家对存款人存款进行全额隐形担保的时代即将结束,存款人的选择将考验银行的信誉和经营能力,中国金融的市场化改革往前迈了一大步,同时也打开了金融改革的突破口。
其实,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在其后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在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时由央行和其他部门代拟的《存款保险条例》也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
但是随着2007年底美国次贷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政府为了稳定起见,将这一条例搁置,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重新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一事关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基础制度才重新启动。
从发布的意见稿来看,中国版的存款保险制度参照了很多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借鉴了美国的一些经验。
美国早在1933年就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在本轮金融危机爆发的过程中,这一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和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其中包括强制投保、差别费率、最高限额赔付和具有监管职能的存款保险制度等。
首先,在投保方式上,国际通行的做法有自愿投保和强制投保两种,中国台湾在上世纪90年代存款保险制度实行之初采取的是自愿投保,后改为全面投保,即强制投保,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将采取强制投保的方式。
《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这基本要求现有大小银行类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向存实行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
关于存款保险费费率的推算问题
![关于存款保险费费率的推算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02c98815fc4ffe473368aba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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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 1 一。通 过 确 定 存 款 保 险 基 金 的预 期 规 模 , 险 基 金 达到 该规 模 所 须 年 数 的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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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设 , 款保 险 人 投 入 作 为保 险基 金 的 资 本 金 总 额 的确 定 , 存 以及 对保 单 集 合 期 望 赔 付 成 本 、 望 赔 付 成 本 率 、 望 保 费 期 期 收 入 等 的预 定 就 可 以测 算 存 款 保 险 费 费 率 的数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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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 种新 的假 设 之上 : 款保 险 的保 费收入 除 了用来 存
支付 赔 款之外 , 承 担 税 赋 、 员 工 资 与 其他 成本 费 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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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 定 名 为“ 保额 成本 率 ” 。也 就是 说 , 款保 险 的保险 存
收 稿 日期 :0 8 0 —0 20 - 5 4
存款保险费率制度设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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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费率制度设计探讨
张明
【期刊名称】《中国外资(上半月)》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是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网.本文在回顾、总结各国存款保险费率制度的基础上,探讨了适合我国的费率制度设计途径.
【总页数】1页(P46)
【作者】张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初探——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人权益保护为视角 [J], 曹阳
2.金融危机中政府流动性援助与存款保险——对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J], 张丽欣
3.台湾存款保险费率制度与经验借鉴 [J], 吴湧超
4.存款保险费率制度设计探讨 [J], 张明
5.基于聚类分析的存款保险费率影响因素研究 [J], 吴苏林;吴一凡;杨胜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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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c361b6aad02de80d4d840b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2月17日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险费率确定的公平性探讨
![存款保险费率确定的公平性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0ef1f0d6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d1.png)
存款保险费率确定的公平性探讨
边保民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综合版)》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防范金融体系的风险有很重要的意义。
公平的存款保险费率由银行的初始账面资产负债水平和银行资产的风险水平所决定。
只有金融体系中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按照法定的存款保险费率为其吸收的存款缴纳存款保险金,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有效地化解银行体系的负债业务风险.
【总页数】2页(P42-43)
【作者】边保民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2
【相关文献】
1.存款保险费率、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道德风险的理论关系分析 [J], 刘毡;
2.存款保险费率制度设计探讨 [J], 张明
3.存款保险费率制度设计探讨 [J], 张明
4.系统风险不同预期下的存款保险费率测算 [J], 吕筱宁
5.基于聚类分析的存款保险费率影响因素研究 [J], 吴苏林;吴一凡;杨胜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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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款保险费率准则的设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一.两种基本方式目前国际上关于保险费率有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
单一费率是指不根据保险对象的风险而相应调整保费,但它不是固定费率,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但显失公平合理,而且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
差别费率,即按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大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费率,对风险高的金融机构采用较高的费率,而对风险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则采用较低的费率。
根据保险机构的风险制定相应的保费。
从和实践的角度考察,差别费率较有利于形成银行间公平竞争,促使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不恰当的冒险经营。
以美国为例:199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决定根据风险程度调整保险费率,具体是:对倒闭风险最小的存款机构对其国内存款每100美元征收0.25美元的保险费,而对实力最弱的机构征收的保险费为0.31美元,这一差距将随着时间而拉大,如果这些实力最弱的机构未能改变其风险状况的话,其保险费每半年将提高一次,直到该机构风险状况得到改善。
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采用单一费率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它也能对投保银行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信用等级低的银行征收较高保费,就会加大这些银行的经营支出,由此迫使其改善经营,提高资产质量,以争取降低保费,增强市场竞争力。
截至1999年,世界上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采取差别费率的方式。
二.存款保险费率制定的具体实践经验台湾于1982年出现的“亚信”挤兑风潮,两天之内被挤提达新台币几十亿元。
为了应对该危机,1985年1月9日台湾《存款保险条例》公布施行;4月,台湾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CDIC);9月27日,“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接受存款货币机构的参保。
在保险费率的设定方面,CDIC开始实行的是单一费率制。
随着台湾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展开,存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开始出现明显差异,单一费率制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的问题开始显现。
为使保费与风险挂钩,在各方高度共识、全面投保制度实施的条件下,1998年开始实行风险差别费率。
在订立存保基金目标值的前提下,降低推行阻力和考虑要保机构负担,按风险组群制定九等三级制。
具体实施方法如下:1.风险指标:以「资本充足率」及财政部全国金融预警系统「检查资料评等得分」作为风险分级指标。
2.风险分级:1)“资本充足率”的风险等级分为:资本良好,资本充足,资本不足三级,定义如下:a.资本良好: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20%以上,外国银行在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到20%以上,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达20%以上。
b.资本充足: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8%以上未达20%,外国银行在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到8%以上未达20%,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达6%以上未达20%。
c.资本不足: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未达8%以上,外国银行在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未达到8%以上,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未达6%以上。
2)全国金融预警系统“检查资料评等综合得分”的风险等级分为A级,B级和C级。
定义如下:a.A级:综合得分65分以上b.B级: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上,65分以下c.C级: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下3)全体金融机构差别费率分级表(九等三级费率)检查资料评等得分>65 >50,<65 <50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比率12%以上万分之5 万分之5万分之5.58%以上至12%以下万分之5 万分之5.5万分之6未达8%万分之5.5万分之6万分之6信用合作社及农鱼会信用部适用检查资料评等得分>65 >50,<65 <50净值占放款比率10%以上万分之5 万分之5万分之5.56%以上至10%以下万分之5 万分之5.5万分之6未达6%万分之5.5万分之6万分之6CDIC在辅导和处理问题要保机构上绩效显着,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第一时间平息了多起恐慌性挤兑事件,并总结经验制定了一系列平息挤兑的“注意事项”、“应变措施”以及各方协调机制,同时根据“预防胜于治疗”的理念,在90年代建立了包括FWES、专责辅导员制度、因特网联机作业在内的场外预警监控机制,一定程度上“化挤兑于无形”。
例如,CDIC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审议和通过各种问题金融机构处理机制,并在预作沙盘预演后制定了一系列成文办法;2003年成功辅导两家信用社改善经营状况;1996年至2002年成功处理7-8家金融机构的挤兑事件或财务危机,并顺利完成“财政部”指定的监管或接管任务;1999年7月首次动用存款保险赔偿准备金,与承受银行分摊问题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结合中国国情的费率制度安排在世界各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费率安排各异的情况下,我国在建立该制度时要和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以及我国银行业的现状相结合,在设计时既要考虑固定费率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的弊端,同时也要考虑到实行差别费率的技术要求,使其能真正适应我国的基本情况,从而使存款保险制度能成为金融公共安全网的一道有力的屏障。
笔者认为我国进行该制度的设计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外资银行的竞争2001 年12 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取消了外资银行外汇业务的客户限制,并允许其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经营人民币业务。
2005年我国将彻底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和中资银行一样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
外资银行大都是一些大的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实力雄厚,为了形成垄断优势,增强竞争能力,它们会想尽一切办法收购、兼并东道国的金融机构。
而银行业又是一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命脉,维护本国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避免本国银行业受制于外国的金融机构是各国都力图达到的目标。
在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不高、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那无疑会使国内的银行较之外资银行增加经营成本,在本来竞争力就不强的情况下这样的做法无异于雪上加霜,将使国内银行更无法与外资银行进行抗衡,从而影响本国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中国银行业的现状虽然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银行业的改组和改造也进行的有条不紊,但是从我国银行业的现状来看,寡头主导、大中小金融机构并存且极具行政垄断特征仍然会长期存在。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放了56%的金融机构贷款,吸收了65%的居民储蓄,承担了80%的社会支付结算服务,是中国银行业的主导。
而且从2003 年11 月26日国际着名评级公司标准普尔(Standard&Poor)对中国12家商业银行的评级结果来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等级要相对高于其他商业银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差别费率,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纳的保险费无疑会低于其他商业银行,这就使本来就占据优势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成本上又占了优势,使得其他规模小、处于起步成长阶段的中小商业银行因无法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抗衡而面临退出的困境。
这样对银行业的竞争会造成影响,形成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垄断后,缺乏应有的竞争,那整个银行业就会在这样的水平上停滞不前。
(三)中国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实行差别费率的一个前提就是对银行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而我国信用评级的起步相对较晚,银行信用评级更是新事物,根本无法达到实行差别费率所要求的信用评级的水平。
我国很长时间一直实行的是相对单一的金融结构,银行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居民存款,市场化的资金来源相对较少,在这种背景下,由于银行没有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的需要,相应也就没有了银行信用评级存在的基础。
只是近年来,随着一批股份制银行的建立,资本市场上开始出现了对银行评级的需求,我国银行评级制度才开始起步。
2004年2月份,银监会推出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建立了一个全面动态评价银行风险的评级体系。
银监会的这一《评级体系》不但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也为我国银行评级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照的标准。
但是,银行评级应该是包含多个角度评价的体系,它不仅仅需要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评级,同样还需要商业性机构的评级。
不同的评级所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从各自的角度对银行经营做出评价,这样,才能形成对银行资信多角度、全方位的认识。
就这点来讲,我国银行评级体系的真正完善还有待于商业评级的发展。
综上所述,从理论上来看差别费率较之固定费率更具合理性,但是针对外资银行的竞争、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国家信用支持以及长期积累下来的优势以及我国银行评级制度刚刚起步、体系不健全、不能准确的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在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应采取简便易行的固定保险费率。
这样才能保护我国银行业整体利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竞争。
等到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运行以及风险评级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后,再实行按风险计算的差别费率,借鉴国际经验,由我国权威机构对我国投保的金融机构进行评级,按照“差别对待”原则视投保机构的风险等级实行差别费率。
立法在确定存款保险费率水平时,要注意基础费率的确定要,各等级间的差别要合理。
要避免为减轻银行负担而导致保险费率过低,从而收不到存款保险的真正效果;但也不宜过高,因为我国银行的收益水平普遍不高,过高的保险费率会加重银行的负担,而导致这一制度的流产。
当然考虑到固定费率固有的缺陷,在选择这一安排的同时应通过加强银行业自身的行业自律以及外部监管来消除固定费率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