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商法-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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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论文范文3篇

民商论文范文3篇

民商论⽂范⽂3篇民商法论⽂1民商法的主要内容与要求在法律意义上认为,价值多数情况下是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相互问个⼈利益和个⼈和公共利益之问的协调。

如此之下,民商法主要是约束⼈与⼈在对等,合法交易的情况下保证了双发的利益并且协调双⽅由于其他原因产⽣的冲突,来调解关系。

⾃然,这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有着重要的作⽤,⼈是⼀种群居动物,⼈不可能脱离于社会存在。

当然,⼈与⼈之间的协议交易,是⼈类历史上分⼯合作的⽀柱,⾃然这个交易就要求双发都要满⾜公平合理,民商法为这样的交易提供了⼀种有利的⽀柱,从另外的⾓度上说,民商法旨在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公正,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2民商法存在的重要性与合理性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从改⾰开放开始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计划经济早已不再是主流的经济类型。

市场经济越来越占有⼤的份额,⽽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也紧跟着市场经济的交易的复杂化。

从古⾄今,⼈的⾏为总是被各种各样的规矩所约束,古时,我们姑且认为是道德理念,我们“良⼼”认为很多事情该做,或者不该做。

但是,在如今复杂的社会上,贫富差距的扩⼤化早已使得道德不能约束⼈的⾏为了,⽽且舆论的谴责也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的存在为建⽴⼀个合法公正的交易平台有了⼤作⽤。

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商户与个⼈之间应该存在⼀个合理合格的交易的平台,如果不在这个平台上提供⼀种规则,否则会出现店⼤欺客或者商户之间相互勾结⽽哄抬价格,这样会使得整个交易不再合法合理。

这样,从交易开始的混乱会导致到整个社会的混乱,⼈类社会的发展从另外的⾓度认为是⼀个合理分配,分⼯劳作的过程。

如果其中⼀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会使得整个社会出现动摇。

⾃然,市场经济需要按照市场所需要的供求关系那样长久的运⾏下去,那样,民商法的存在⾃然具有了合理性。

3民商法的作为法律存在的意义民商法是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个意义普遍存在的,它对于整个社会有着不可或缺的作⽤。

商法论文范文

商法论文范文

商法论文范文1.关于商法的论文论商法的准绳和精神从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谈起摘要:中国商事通则的制定对于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建设的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商法基本准绳的厘定和商法精神的弘扬与普及则是顺当制定商事通则的关键,二者的胜利实现取决于对商事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精确把握。

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已经是学界热议的话题,其中的主流观点却值得反思。

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聚合性”而非“营利性”,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分在于“量变导致了量变”。

这直接打算了商法与民法有着大相径庭的准绳和精神。

关键词:商法;商事通则;商法基本准绳商法的产生与进展源于实践。

从需求的角度说,商法的产生是为了顺应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商业的复兴所带来的商事交往的需要,而商人阶层的产生与其力气的不断壮大也是商法产生所必需的社会因素。

独立的商法产生之后,欧洲各国“政府赐予商人特别的爱护,加上后来的地理大发觉,为谋求国家的富强,并加强政府本身的统治,各国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因而商人的利益更得到敬重,于是重商主义成为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前奏,促成了资本主义的工业起飞”。

随后,西方快速进展起来,并远远超过了同时期的其他古代文明国家。

中世纪独立商法的消失开创了欧洲的新纪元。

我国古代社会的特别历史条件打算了自然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封建民主制度的基石。

商业对封建制度是有消解作用的,而商法则是私法中最具有变革性的力气,故无论是基于模糊的熟悉还是借助历史的惯性,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总是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限制商品经济的进展,打击商人,贬抑商人,使他们得不到一个自在进展的机会。

所以,次要调整商人之间横向联系的商法根本无法消失,相反,反映统治者对商业活动纵向掌握的商业法规在中国却很发达。

而真正意义上的商法,在清末才在我国消失。

在随后的近百年里,中国的商法与我国社会经济的进展一样经受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方案经济体制下,甚至从法律部门的序列中消逝。

论文《商法的价值》

论文《商法的价值》

论文《商法的价值》论文《商法的价值》一、价值——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谈论其价值,必须的先弄清楚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在这之上,才可能对商法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价值,普遍意义上的看法是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也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

因此,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给它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这样的一个定义重点在于强调人们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强调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质(虽然在广义上,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

但是,笔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价值研究的出发点。

所有价值问题都与人有关。

离开人,所有价值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

因此,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当通过人们的目的论来解决。

即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

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本文主要讨论人们对商法价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

法理学上,对法的价值的分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

但不管哪一种分类,只要是建立在法律价值的科学概念基础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

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价值,本文尝试着将商法的价值划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商法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一是商法在这个终极追求下的价值名目。

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

如果给它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称谓的话——法的目的性价值。

而后者则指的是“商法为了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工具性价值。

当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具有相对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绝对的界限。

应当说,一切价值都表现为目的,只不过是有些价值是从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而言的,而有些价值则是局部的服务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标相比,它们是为了实现、完善这些更高级目标的条件的。

二、目的性价值(一)目的性价值概述一个部门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及其整体,都应当是一群具有“目的性”的规范。

法律商法案例(3篇)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一款网络游戏。

根据协议,甲公司负责提供游戏设计、开发所需的技术和人才,乙公司负责提供游戏运营所需的市场推广、渠道建设等。

协议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游戏开发,并完成了游戏产品的研发。

然而,乙公司在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方面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导致游戏产品上市后市场表现不佳,甲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

2022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乙公司承担?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的义务,导致游戏产品上市后市场表现不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乙公司承担法院认为,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开发成本、研发人员工资、市场推广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的损失为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鉴于甲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人民币500万元。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2)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2)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2)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二】摘要: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然而,目前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观点众多,可以说说各持己见。

因此,我国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商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构建商法统一规范体系的基础。

一直以来,我国商法学界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极为重视,并涌现出了大量相关研究成果。

然而,纵观目前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可以说是各持己见,莫衷一是。

这一方面昭示了近年来我国商法研究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不成熟。

本文试图在检讨既有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营业”范畴的引入,对商法基本原则进行重构,以期对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的建设有所助益。

一、界定商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1.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问题。

民法是一般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民商两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律价值、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着若干差异。

因此,商法基本原则应当是商法所特有的原则,应当是商法独特性质的标志,将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商法基本原则实际上混淆了民法与商法的各自特质,是对商法独立性的无视与损害。

因此,在确定商法基本原则时,我们不应将民法基本原则包含其中,虽然某些作为一般私法之表征的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也适用于商法规范。

2.商法基本原则与商法具体规则的关系问题。

商法的具体规则是仅存在于商法的某一制度或领域的准则,如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

商法的具体规则仅作用于商事关系的某些类型或某些方面,而不作用于商事关系的所有种类或所有方面。

因此,商法具体规则与商法基本原则不能等而视之,我们既不能将商法的具体规则人为地拔高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将商法的基本原则人为地贬低为商法的具体规则。

3.商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贯彻始终性问题。

商法论文范文

商法论文范文

商法论文范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也带来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挑战及对策。

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消费者往往难以全面了解商品信息,这增加了购买风险。

因此,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提供更加透明和详尽的商品信息,以减少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成本。

其次,电子商务的跨境性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复杂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消费者在跨境交易中可能面临法律适用和维权困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协调与合作,建立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再次,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平台需要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商家进行严厉的处罚。

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识别虚假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最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对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出了挑战。

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不断更新法律法规,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消费者教育也非常重要,通过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等措施,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024年我国商法发展及影响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商法发展及影响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商法发展及影响研究论文一、引言商法,作为调整商业活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商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商法也随之不断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并分析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

二、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一)起步阶段我国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业习惯和法规。

然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法体系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商法体系的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商法开始与国际接轨,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商法不断完善。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法体系也随之调整和完善。

此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批重要的商法法规相继出台,为市场主体的多样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同时,商法的国际化趋势也愈发明显,如《海商法》、《票据法》等与国际接轨的商事法规陆续出台。

(三)成熟阶段进入21世纪,我国商法进入了全面发展和成熟阶段。

商法体系不断完善,商事活动规则日益明确,法律环境更加公平、透明。

同时,商法的国际化进程加快,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为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商法发展的影响因素(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商法发展的根本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对商法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商法的不断完善,反过来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良性互动。

(二)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商法作为国际经济交流的基本规则,其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商法体系。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摘要: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愈发重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法的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等方面的探讨,分析其在国际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应用,并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国际商法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旨在揭示国际商法对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商事纠纷一、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商法。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之间为了调整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这些条约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减少了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和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

虽然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但在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国内商法是各国调整本国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国际商法中也具有一定的地位。

当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国内商法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二、国际商法的主体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作为国际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其权利和义务受到国际商法的保护和约束。

法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都需要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例如国家从事对外贸易、投资等活动。

国际组织在协调国际商事关系、制定国际商事规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指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有利于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达成。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快速发展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法律立法、法规执行和司法审判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首先,完善商事法律制度需要更加注重法律立法。

当前,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滞后问题,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注重倾听市场主体的声音,充分调研和了解企业和市场的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应加强与国际惯例和国际先进经验的对接,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上的最佳实践,以提高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其次,完善商事法律制度需要加强法规执行力度。

当前,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力度不够、执法效率低下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和完善执法机构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提高法规执行的效果和威慑力。

此外,应增加法律制度宣传力度,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便于法规的执行和遵守。

最后,完善商事法律制度需要加强司法审判。

当前,我国商事审判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程序复杂、审判质量参差不齐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对商事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统一,统一司法标准和规范,提高商事审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对商事审判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司法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此外,要审判程序,简化审理流程,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服务效率。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的任务,需要在法律立法、法规执行和司法审判等方面综合施策。

只有进一步完善商事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于商法的论文

关于商法的论文

关于商法的论⽂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

商法具有调整⾏为的营利性特征,⼜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当代,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简称之为论⽂。

关于商法的论⽂1 摘要:公平与效率是评价法律价值的两个重要因素, 其影响着整个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

⽂章认为, 民商法和经济法, 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并不相同, 但也有着⼀定的联系, 处理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将对推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有积极作⽤, 也能更好地保护个⼈利益, 尊重私权利的伸张与实现。

关键词:公平; 民商法; 经济法; 价值取向; ⼀、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的理论分类中并不相同, 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也没有统⼀的界定。

由此可见, 法律价值并不是整齐划⼀的, 更不是按照统⼀的原则来进⾏价值位阶的优先顺序考量。

法律价值位阶的原则就是当⼏个或者两个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了冲突的时候, 排在前⾯的价值优于排在后⾯的价值。

虽然绝⼤多数的学者都有⾃⼰的法律价值位阶排序, 并论证丰富, 但是这些理论存在的终极⽬的就是为了表现法律价值在法治过程的优先顺序。

然⽽, 尽管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在发⽣冲突时⾸先适⽤位阶基本原则, 从⾼到低依次是:⾃由、正义、秩序, 但是到了不同的部门法⾥, 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取向。

⼆、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 (⼀)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较 民商法和经济法本⾝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需要在⽐较法律价值之前先⽐较两个部门法存在的不同之处。

⾸先, 从调整对象来讲, 民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 经济法则是以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过程中发⽣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不存在⼈⾝关系的调整。

其次, 主体和主体之间关系存在不同的分类。

民商法的所谓主体主要包括⾃然⼈和法⼈及其他组织。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 关于法律方面的论文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 关于法律方面的论文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关于法律方面的论文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篇1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

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

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

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

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

商法论文(强烈推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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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论文(强烈推荐6篇)? 一、研究背景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使得人们以及国家对于教育以及人才培养的重视度也不断提高, 我国的教学质量与水平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上升。

但是, 我国教育中的道德教育漏洞问题变得越发明显, 学生思想道德偏低的情况比较严重, 这引起了人们对于道德教育与心理教育的深度思考。

网络上也曾报道过一些与思想道德想违背的真实案例, 这些案例也不得不引起社会对于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视[1]。

这也充分说明, 加强高校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十分重要, 也势在必行。

文章的研究便是以此为背景, 对我国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对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措施进行相关的探讨, 希望能对我国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的提高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思想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目前, 在我国的高等院校教育中, 学校并没有针对性的开设相关的思想道德教育的课程, 因此使得一些学生缺乏接受正规的思想道德教育的机会。

当前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缺失和不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 高等院校将所有的精力均用在了人才的专业培养以及就业能力的培养上, 忽视对学生思想道德的深入教育, 使得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与专业知识、就业能力完全脱节, 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缺乏;其二, 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学的形式比较简单、途径也很单一, 大多数是依靠各个班级辅导员的说教形式, 部分学校也采取大一阶段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公共课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 其教育的成效较低。

教育的不足使得大学生的真实的心理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从而出现道德素质与社会需求相脱离的情况。

由于当前的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不足的问题, 使得人们对于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视度越来越高, 有不少学校均逐渐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来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也收获了较好的效果。

一些学校利用计算机教育开展信息思想道德教育, 提高学生对于计算机犯罪性质的认识, 加强学生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从而正确认识信息的归属权问题;也有部分学校通过对学生的专业教学中引入道德伦理教学, 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的同时, 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2]。

民法与商法论文【范本模板】

民法与商法论文【范本模板】

试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谭映华(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非法学法硕,201104130889)【摘要】: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理论界主要分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类。

要解决民商法的关系同题,就须分析民法与商法的联系与差异.在分析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理论理由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并对具体做法提出一些建议.【关键字】民法商法民商合一民商分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过程中一直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从本质上说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即指民商合一或是民商分立的问题。

两者的关系不但影响我国民商法学科的发展前景,而且也涉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法体系的建立,二者的关系应当予以重视。

一、民法与商法的含义民法一词,历史悠史,源远流长。

早在私有制和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刚刚出现时,作为反映和调整这种经济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即民法就相伴产生了,并且不断发展、完善,至罗马帝国时期终于形成了博大精深、影响卓著的罗马私法。

经过许多国家在西欧封建社会中期以后所掀起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最终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渊源于罗马法原则、理念和制度的民法法系,民法成为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其典型代表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第2 条就体现了上述含义。

民法学者一般认为,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法仅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不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广义的民法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婚姻、继承、公司、保险、破产等方面的法律.商法,是商人在处理自己因经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事务中,逐渐发展起来的独特法律制度,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独立起源.国内外商法学界的通说认为:近代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

对此,法国学者丹尼斯·特伦曾经指出:“商法的形成实际上来自于实践,它们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民法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推行者的努力。

”美国学者伯尔曼指出:“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变化的关键时期。

法律_商法_小论文

法律_商法_小论文

商法之我见总的来说,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商法是现代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规范现代市场主体(商人)和现代市场行为(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近代商法定义繁多,关于一定商行为的特别法(法国);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德国);关于商事的特别法规(日本);又分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我们所理解的法律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按照商法学者的观点,现代商法商事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之为“第一种商”。

第二,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亦称“第二种商”。

第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提供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亦称“第三种商。

”第四,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为第四种商。

商法有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强化企业组织。

包括提高企业素质。

主要依靠两套法律机制,一是,企业融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机制,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资本三原则。

二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如破产、重整、兼并制度;完善企业结构。

包括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主要保护职工利益,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二是提高经济效益即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收益。

商法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产权、维护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个方面。

商法保护产权,主要体现在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和维护其权威上;包括在产权受侵害时,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信用的核心是信任。

民商法的论文

民商法的论文

民商法的论文引言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的总称,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

它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民商法展开探讨,并分析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民商法的背景和概述1.民事法的起源和发展:民事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从我国封建社会的封建法到民主社会的现代法律制度,民事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2.商事法的起源和发展:商事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商事法的发展相对较少关注,但近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事法得到了更好的完善和发展。

3.民商法的概述: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和商事法的总称,包括了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合同法、公司法等多个方面。

它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商法对经济发展的作用1.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民商法规定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构建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创新和活力。

2.保护经济利益:民商法保护了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规范了合同关系,防止了不正当竞争和经济犯罪的发生。

这为经济活动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护,增强了市场主体的信心和积极性。

3.构建良好的商业环境:民商法规范了商业合作、公司治理等行为,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用体系。

这有利于提升国内外投资者对我国商业环境的信任度,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流入。

三、民商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1.法律知识普及不足:我国民商法虽然完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普通公民和企业往往对其了解不足。

这导致了合同纠纷、公司治理不规范等问题的频发,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困扰。

2.司法解释和执行不均衡:由于民商法适用范围广泛、情况复杂,司法解释和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差异。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于民商法的理解和执行不够准确和统一,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商法案例论文法律判决(3篇)

商法案例论文法律判决(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分析,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解读,旨在探讨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股东权益;纠纷;法律判决;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40%、30%、30%。

甲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乙为监事,丙为财务总监。

公司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逐年下滑。

2018年,甲提出公司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扩大经营规模,但乙、丙对此持反对意见。

甲遂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投资公司。

乙、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其股东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甲、乙、丙三人签订的股东协议约定,公司重大决策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 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投资公司。

3. 乙、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股东协议的约定,侵犯了其股东权益。

4. 法院受理了乙、丙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甲在未经乙、丙同意的情况下,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投资公司,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约定,侵犯了乙、丙的股东权益。

2. 法院判决甲向乙、丙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法院同时判决,甲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后,可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投资公司。

商法论文

商法论文

浅议我国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商号在维护商事主体权益和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立法来保护商号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商号权法律保护制度,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也存在种种弊端,因此研究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成为一种必要。

关键字:商号权现状立法建议一、商号权概述(一)商号权的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具体细致地规范商号权,而仅仅是将它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纳入有关企业名称的法规里面保护。

查阅相关资料后,笔者认为,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业使用权。

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专用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

(二)商号权的性质商号权究竟属于何种法律性质,我国对此尚未有明确的立法释义,在理论界存在着多种观点,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种。

其一,人身权说。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本条涉及了保护法人名称权的问题,由此有的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应该将商号归于人身权的范畴。

之所以出现这种观点还因为商号与企业不可分离,离开了商事主体,商号也就不复存在。

所以既然能够赋予企业名誉权等人身权,自然商号权也属于人身权的范畴1。

其二,财产权说。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据此,商号具有经济价值和可转让性。

所以有学者认为它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应该将其定位于财产权的范畴。

商号权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2。

其三,双重属性说。

这种学说认为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商号权的人身权性质在于它和企业的密切关系。

商号的存在以企业为基础。

同时商号的产生是人们智力劳动的结果,凝结在其中的劳动决定了其具有财务产内容,且商号创制的目的在于利用良好的商号创制良好的商业形象,以获取得可比同行更多的利益,这种超额利润往往也是财产权的体现。

商号利润的可期待性使它可以被有价的转让或出售,这样商号权又具有了财产的特征3。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商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商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小编收集了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商法基本原则论文范文【一】摘要:探讨了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及意义,指出商法的原则集中体现了商事立法的宗旨与价值追求,是传统商法实践的历史积淀与现代商法发展总体趋势的法律反映,可将之归纳为营利性原则与互惠性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商法原则与民法、经济法原则之间的互动关系。

关键词:商法;民法;经济法;法学理论所谓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事立法的宗旨和价值追求,对各种商事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在商品具体规则不甚完善的国家对于司法实践亦起到重要的司法指导作用,对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商事法律原则。

现代各国商法理论均对其予以特别的关注,并将其作为构建商事法规范体系的基础。

当前我国法学界关于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关系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力图从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角度出发探讨商法原则与民法、经济法原则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商法、民法与经济法的准确定位有所助益。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意义商法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基本原则为外在标表的独特的价值追求目标体系———其基本原则尽管是主观的,但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规律乃至人类自身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普通私法对于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律的普遍性调整,为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了某种基础,作为特殊私法的商法有必要对经营性生产关系给予专门性调整。

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经营性主体所从事的谋取超出资本的剩余价值的经济活动正是社会积累和进步的源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能够为了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

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本身。

”人类社会的存在完全依赖于当初人类在这种动力驱使下的勤勉劳作。

《商法案例论文》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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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论文》doc版《商法案例论文》doc版与开发商的斗争——关于买房纠纷的案例分析及建议随着09年新一轮房价的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重新面临巨大的买房压力,对于不具备专业房地产及法律知识的购房个人来说,遇到自己比较满意的房子,往往在销售人员的热情劝说下,或仅凭从媒体、朋友处得到的推荐,做出冲动型的购买决定,事后往往会产生一些遗憾与纷争。

因此,我们根据目前购房中普遍存在的陷阱与纠纷,归纳整理了几大防御招数,希望能最大程度地帮助购房者切实消除购房风险与隐患。

(一)买新房NO1:当心广告陷阱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刊登广告时宣称:本公司提供的楼房符合现代住宅的要求,为你提供下列设施:煤气管道、接话口、空调洞、内塑钢门、外防盗门、分户电表、地下车库、屋顶花园……王某看后,遂与该房地产公司订立了购房合同。

几个月后,房地产公司在王某付款后交付房屋。

王某发现,该房屋无煤气管道、屋顶花园、地下车库等,遂找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

对方拿出购房合同说,虽然我们在宣传材料上写明有煤气管道等,但那是别的房子的,不是你的房屋设施。

你看,我们的合同上并没有写要为你提供这些设施。

王某一下子愣了。

分析及建议:按照我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售楼广告不能作为证据,如果购房者没有将广告内容约定在合同中,这就为开发商日后违约留下了退路,也给购房者的维权造成了困难。

如果王先生开始签订合同时谨慎一点,在订立购房合同时,将上述广告内容明确写入购房合同,这一麻烦就可以避免。

因为合同是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件,这样开发商便会受到合同的约束,从而使自己在法律上处于有利地位。

NO.2警惕无证开发商案例李某听朋友介绍,称某“花园“环境优美,是专门开发供某啤酒厂职工居住的商品房。

由于该“花园”所在地处于一个岛上,需过桥(尚在建)才能到,且属销售剩余的少数几套房屋,所以价格非常便宜,每平方米仅2000元,而同地段其他商品房价格为每平方米2700~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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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之我见
摘要:商法在维护商事主体权益和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事法和民法一起构成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及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我国的商事立法走上了科学发展的道路,进入了建立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的新时期。

此后我国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事立法蓬勃开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并修正了许多商法。

关键字:法律体系商事法
商法是现代发达国家法律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弄清其基本理论存在的问题,是关系到它的生存、发展和繁荣的关键。

文章针对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否属于民法特别法和商法在立法、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理论问题,进行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探讨,目的是期盼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促进我国商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总的来说,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商法是现代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规范现代市场主体(商人)和现代市场行为(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近代商法定义繁多,关于一定商行为的特别法(法国);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德国);关于商事的特别法规(日本);又分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我们所理解的法律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按照商法学者的观点,现代商法商事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之为“第一种商”。

第二,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亦称“第二种商”。

第三,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提供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

亦称“第三种商。

”第四,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楼、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为第四种商。

商法有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强化企业组织。

包括提高企业素质。

主要依靠两套法律机制,一是,企业融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机制,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资本三原则。

二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如破产、重整、兼并制度;完善企业结构。

包括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资者和
经营者的权利)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主要保护职工利益,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二是提高经济效益即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收益。

商法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产权、维护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个方面。

商法保护产权,主要体现在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和维护其权威上;包括在产权受侵害时,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信用的核心是信任。

信任就意味着可以低成本地进行交易,从而提高经济效率。

破产法对维护信用有积极的作用;交易便捷可以节约时间成本。

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

如商事交易的技术化(定型化),大量运用默示行为、证明形式自由、时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是维护交易公平。

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权原则、禁止内幕交易等,体现了平等原则。

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体现了诚信原则。

四是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客观主义);严格责任;保护善意买受人(第三人)。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商法的兼容性。

商法的兼容性首先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兼有公法的性质。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
私法的范畴。

商法中关于商号、商业账簿、商代理、商行为等的规定,以及关于商业交易,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等的规定,无疑都属私法性质。

但是,如前所述,广义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

这就是说,以私法规范为核心法的商法,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

例如,各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破产法、公司法以及保险法中的罚规,海商法中对于船长的处罚规定,以及票据法中对违反票据法的制裁规定等,均属公法性质的规定。

因此,有学者指出:现代各国的商事法,“虽然以私法的规定为其中心,但为保障其私法规定的实现,颇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乎与行政法、刑法等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却已形成商事法之公法化。

”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商法作为私法规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尤其体现在商事行为法方面。

然而,商法中也有不少强制性规定,例如商业登记、公司之机关、票据的种类及票据的行为的方式、企业破产的清偿秩序以及保险中的某些法定保险等,都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曾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商法的技术性。

民法、刑法等法律,由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功能作用所决定,其条款绝大多数偏重于理性规范。

商法则不同,它最初属于“商人法”,从它产生时起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然由“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为法”,但由于“商行为”的专门性,这就决定了其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

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其
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

例如,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独创性、要式性、无因性、发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票据抗辩的限制,追索权之行使;保险法中关于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损害赔偿的规定;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机关、公司股份、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以及关于董事及监事的选举等方面的规定;海商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等,都是具有明显技术性的规范。

商法的技术性特征不仅体现于其规范的内容,而且表现于其不同系统规则之间的协调,离开了大量的技术规范的间接调整作用,商法的具体立法目的就难以实现。

(3)商法的营利性。

营利乃是“商”的本质。

[7]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被各国商法所确认的。

从这一角度而言,商法也可称为“营利法”。

关于商法的营利性,有学者指出:“商事法与民法(尤其是债篇),虽然同为关于国民经济的法律,有其共同的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有不同。

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

[8]正是基于这种理念,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之界定、商活动之目的及商立法和司法之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

商法中一些重要制度之构造,如商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登记、商事账簿、商名称等,以及商行为中的一些重要规则之确定,如买卖、代理、仓储、票据、证券、保险、海商等等,都必须考虑营利性特征。

此外,商法所特有的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如关于商法规则的灵活性,迅捷性、合同形式、利率、税收、结算等方面的特殊规定,也
无不以营利之特性为其出发点。

但是,商法并不是单纯地只讲营利。

商法只是鼓励和保护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去获取经济利益,商法是利己法,决不是损人法,是营利法,决不是投机法。

(4)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最初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

因此,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商法主要是一种跨国商事交易习惯和惯例,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中世纪。

西方社会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之后,贸易在各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国家开始重视对贸易的管制,便纷纷制定本国商法。

这样,商法才开始成为一种典型的内国法。

但这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世界贸易的发展。

本世纪以来,随着贸易全球化趋势愈益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两种趋向:其一,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制定和缔结了大量的国际商事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其二,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则,使其相互之间以及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

正因如此,当今世界各国商法都带有较强的国际性色彩。

商法正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于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目的而产生和发展的。

商法以营利性主体营利性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采用一整套特有的与商事行为特点相适应的商事原则,靠其特有的营利调节机制规范营利性主体的营利性行为。

并且,采用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方式和多种商事法律制度,建构保证商事主体最大限度的追求利益的自由秩序。

参考文献:<法律快车> <法律知识>< 法律论文>
徐学鹿主编《商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版肖海军主编《商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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