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总结
福州市司法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福州市司法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正文:---------------------------------------------------------------------------------------------------------------------------------------------------- 福州市司法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序号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清理结果1关于招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意见榕司〔2008〕98号2008年7月4日保留2关于加强人像考勤机网络化管理的通知榕司办〔2014〕39号2014年9月23日保留3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国家安全局福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榕检发诉一字〔2017〕4号2017年12月25日保留4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复查诊断工作的通知榕司〔2018〕11号2018年1月16日保留5关于落实福建省“智慧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榕司〔2018〕185号2018年8月27日保留6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司〔2018〕201号2018年10月17日保留7关于调整《福州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司办〔2021〕13号2021年5月11日保留8关于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司〔2009〕154号2009年9月2日废止9关于犯罪前担任领导职务罪犯执行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通知榕司〔2011〕3号2011年1月11日废止10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宣告室设置及宣告程序的通知榕司〔2011〕139号2011年7月1日废止11关于印发《福州市社区服刑人员入矫集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榕司〔2011〕221号2011年10月9日废止12关于规范社区矫正终止若干问题的通知榕司〔2012〕24号2012年2月9日废止13关于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榕司〔2012〕187号2012年7月30日废止14关于印发《福州市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司〔2012〕208号2012年9月6日废止15关于职务犯罪罪犯社区矫正期间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榕司矫〔2012〕9号2012年9月13日废止16关于印发《福州市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司矫〔2013〕4号2013年7月11日废止17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重大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榕司〔2014〕60号2014年4月16日废止18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行政系统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司〔2014〕197号2014年10月18日废止19关于规范扩大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监管范围审批工作的通知榕司〔2015〕210号2015年10月14日废止20关于规范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的通知榕司〔2016〕118号2016年6月14日废止21关于印发《福州市社区服刑人员实时电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司〔2016〕132号2016年7月12日废止22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和警示教育的通知榕司〔2017〕177号2017年8月4日废止23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接收与外出审批事项的通知榕司矫〔2018〕7号2018年4月9日废止2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刑人员交付衔接工作的通知榕司〔2019〕85号2019年4月22日废止25关于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榕司〔2014〕150号2014年8月15日废止26关于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组织职务犯罪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病情复查的通知》的通知榕司办〔2016〕65号2016年11月25日废止27关于转发《福建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实行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榕司矫〔2017〕6号2017年7月12日废止28关于转发《福建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按月报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榕司办〔2018〕73号2018年8月27日废止29关于印发《福州市精神病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榕司〔2010〕130号2010年7月23日废止30关于印发《福州市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榕社矫办〔2010〕12号2010年11月29日废止31关于印发《福州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榕司〔2011〕156号2011年7月14日废止32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超过规定报到时间和脱管时间认定问题的通知榕司〔2013〕201号2013年9月11日废止33关于印发《福州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司〔2020〕115号2020年9月15日废止——结束——。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1.05
•【字号】百政发〔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清理不适应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精神,我市对2021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10件、修改6件、废止50件。
凡列入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适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并按程序批准后重新发布;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清单
2.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单
3.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清单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清单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清单。
集中清理工作总结
集中清理工作总结篇一: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总结市发改委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梳理自查情况汇报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对行政审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我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迅速成立工作小组,由黄光主任总负责,分管副主任具体拟落实,全面启动相关工作。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委内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制定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业务科室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实现各业务科室与窗口间的无缝衔接。
三是扎实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及培训。
我委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全体工作人员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转变了观念。
大家都能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了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积极组织推进工作一是明确各业务处室负责人是所承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将发现的问题纳入责任制考核结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二是实现项目“阳光行政”,将办事流程图、办理事项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申请书范文本、办事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通过窗口公示、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向项目单位解读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和项目申报所需材料,方便企业和公众查询,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截至2021年10月,发布2021年度信息147条,备案18条,审批112条,核准17条;发布2021年度信息175条,备案38条,审批112条,核准25条。
三是实行“限时办结制”,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事项的核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规章的适用
正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1〕27号)有关要求,我厅对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共计清理政府规章2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其中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5〕1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5〕17号))。
附件:清理情况表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0日附件。
清理规范性文件情况汇报
清理规范性文件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
我是xx事务所的实习生,经过一段时间对我司文档资料
的梳理和整理,现向您汇报我司文档的清理和规范情况。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司文件管理,提高文件利用效率,我司在近期对文档资料进行了清理和规范。
首先我司依据文件的种类、用途、路径、更新时间等方面进行了分类,对重复、失效、重要性低和冗余文档进行剔除。
其次,在清理过程中,我司对存档文件的存放位置,文件名、文件格式、文件内容逐个进行了检测、修改和优化,确保每个文档文件的整体的有序规范。
目前,我司文档管理已经良好地运行起来。
首先我司按照类别,对每个文件的存放位置进行规划;其次,在文件的命名规范上,从文件名第一个字符开始,我司深入研究对上述方面实施细则,以达到机构通用。
而且,在对文件更新方面,我司在文档的重要性、新旧程度等参数的基础上,采取及时更新策略。
目前,我司文件管理已达到进步敏捷的水平,在此基础之上,我司将持续加强对文档的监管,不断优化每个文档文件的有序规范。
从短期来看,我司将开展文档使命及其推广的训练,打造文明单位文档环境,并加强管理者对文档规范化制度的监管力度。
从长期来看,我司将建立一个现代化的文档管理系统,引领过程合理、标准化的文档管理。
为了让文件管理进一步强化我司的生产力,我司将坚持科学规划,全面推进,因此,在此期间,若是出现我司文件的混乱等情况,请您及时给我们反馈。
我司将于您的合作与支持,致力于建设一个更加严格、更有序的文件管理体系。
最后,感谢您对我司的支持与鼓励!
此致
敬礼!
xx事务所
2021年5月5日。
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总结
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根据省、州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代州委州政府起草的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情况总结如下:一、清理内容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意见的通知》(州府办发〔2021〕67号);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__-2025)〉的通知》(州府办函〔20__〕81号);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大会承办申报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函〔20__〕140号);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民族民间工艺品售销场所设立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函〔20__〕132号);5.《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实施方案(20__-2021年)〉的通知》(州委办字〔20__〕223号);6.《黔西南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州委办字〔20__〕121号);7.《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函〔20__〕60);8.《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发〔20__〕1号);9.《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乡村文化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州府办发〔20__〕18号);10.《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强戏曲传承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__〕28号);11.《浙江省宁波市居民(职工)赴黔西南州旅游(疗休养)优惠和组团奖励办法(暂行)》(州府办发〔20__〕29号);1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__〕9号);1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1〕15号)。
二、清理结果经清理,上述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均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内部合法性审查,并报州政府法制办(州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存在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情形,建议保留,继续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晋政办函〔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21〕49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情况的通报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40号)要求,省司法厅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清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工作,共清理文件453件。
其中,各市政府212件,省政府各部门241件。
总体来看,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比较重视,能够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做到“有件必备”、按时报备,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也能够做到“有错必纠”,及时纠正或承诺定期纠正;省司法厅坚持“有备必审”,对所有清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审查,对有问题的文件与制发机关进行了沟通,指出了存在的问题。
经认真审查,此次集中清理共发现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14件,存在问题的12件,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均进行了纠正。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审核把关不严格。
一些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的文件在合法性审核中把关不严,合法性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不好,作用发挥不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建立。
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把握不准、界定不清,将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报送备案。
二是对违反上位法的文件未能予以纠正,有的规范性文件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提下,设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增加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或条件,有的减损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了其义务,还有的明显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性竞争内容的措施。
邯郸市商务局关于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情况报告
邯郸市商务局关于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
情况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23.07.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邯郸市商务局关于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情况
报告
根据邯郸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邯依法行政办〔2023〕4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开展并完成了清理工作,现将清理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接到通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工作部署,明确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开展清理工作,对照通知要求的目标和范围,逐条清理涉及我局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重点,措施有力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办公室组织全局各处室对我局保留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查漏补缺,进一步做好认真细致的清理工作,对已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或与现阶段发展不相符的严格按要求废止,对确需保留、修改或做出其他处理的,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反馈意见,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深化完善,确保实效
通过认真细致的梳理,我局共有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1个,《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个,《邯郸市奖励新增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21)1号);部门规范性文件1个,《邯郸市市级肉菜储备管理办法(试行)》(邯商规〔2023)1号)。
邯郸市商务局
2023年7月3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2〕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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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泉政文〔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21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2020年12月31日前以泉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383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公布如下: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7件(详见附件1);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详见附件2);
三、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1件(详见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日——结束——。
城管局工作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过去的一年,我国城管局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体布局,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现将我局2021年度工作总结如下: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1)加大市容市貌整治力度。
针对市容市貌存在的问题,我们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清理各类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停乱放等行为,使城市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2)强化城市绿化美化。
加大城市绿化投入,推进城市公园、绿地建设,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3)加强环卫设施建设。
新增、改造一批环卫设施,提高城市环卫服务水平。
2.城市管理水平提升(1)创新管理模式。
我们积极探索“智慧城管”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完善制度建设。
修订完善城市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3)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树立城管队伍良好形象。
3.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对城市基础设施、广告设施、高空作业等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2)强化安全管理。
加强施工现场、高空作业、特种设备等领域的安全监管,确保城市安全稳定。
4.城市防汛抗旱工作(1)加强防汛物资储备。
备足防汛物资,确保防汛工作有序开展。
(2)完善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强化巡查检查。
加强对易涝区域、重要设施等的巡查检查,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5.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1)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针对城市管理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2)加强城市设施维护。
对城市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延长设施使用寿命。
(3)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合理规划城市空间,提高城市功能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城市管理工作量大面广,任务繁重,部分工作推进缓慢。
2.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影响城管形象。
2021年【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措施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
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五个特征:1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的机构。
以下合称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2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3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4具有普遍约束力;5可以反复适用。
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管理相对人。
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
(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令”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
(四)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转发上级文件。
但未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或者转发文件虽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2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办事流程;3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文件;4请示、报告、函;5项目批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6其他不具备上述规范性文件五个特征的文件。
二、清理文件的时间范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前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赤政规”各乡镇(办、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的原则和标准(一)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
1、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2、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超国民待遇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或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实际已经失效的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4、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发文过多清理工作情况报告
发文过多清理工作情况报告一、工作开展情况(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协调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推进法治铜陵建设、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任务。
5月17日,我市即组织召开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动员部署会,迅速传达学习贯彻全省会议精神,安排我市全面清理工作;及时印发《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铜法办发〔2021〕7号),成立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主任昌红梅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昌生、市政府副市长王勇任副组长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工作组,统筹协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均成立全面清理工作组织或工作专班,统筹各方力量,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二)明晰清理任务,统筹部署安排。
按照“总体部署、分步实施、注重质量、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秉持“谁制定、谁清理”和“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突出清理对象和清理重点,组织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级开展清理工作,并对清理范围、标准、主体、方法和时限都提出明确要求。
完善基础工作台账,汇总上报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逐件建立工作台账,列明发文字号、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失效日期等要素,全面摸清底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做到清理底数清、清理问题清、清理计划清。
严格工作标准,紧紧围绕省级《工作方案》中明确的3个清理重点和15条清理标准,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甄别、逐件审核、逐条比对。
加强工作督导,清理工作组坚持科学调度,序时推进,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及时、规范报送材料,采用上门指导、电话沟通、QQ群组交流等方式,对清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收集、研究、答复,统筹推动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县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县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城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连政综〔2021〕135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县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综〔2021〕1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岩常办〔2021〕1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连政办〔2021〕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行政处罚法精神,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0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0件,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2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依据。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本次清理结果,对涉及本部门被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
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修订,按程序批准后重新发布。
附件:1.连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连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连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城县人民政府2021年6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连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附件2连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附件3连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7件)。
政策文件清理整改情况汇报
政策文件清理整改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根据上级要求,我单位对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整改工作,并就此向领导做
出如下汇报。
一、清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自从接到上级通知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清理整改工作小组,明确
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
通过对政策文件的逐一梳理,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问题的文件,如内容不规范、与实际工作不相符、有重复内容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工作,对不合规范的文件进行了修改或废止,确保了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清理整改工作取得成效。
经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我们已经完成了对所有政策文件的清理整改工作。
通过此次清理整改,我们不仅清除了一些不规范的文件,还进一步完善了政策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提高了政策文件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为下一步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策文件管理,我单位将继续加强政策文件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政策文件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政策文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政策文件的认识和理解,确保政策文件的贯彻执行。
四、结语。
通过此次政策文件清理整改工作,我单位进一步规范了政策文件管理,提高了政策文件的质量和效果,为下一步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政策文件管理工作,确保政策文件的及时更新和有效实施。
特此汇报。
此致。
敬礼。
百度文库文档创作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建设领域发展环境,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整理结果公布如下: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11件继续有效(其中1件拟修改,1件拟废止),7件失效。
(详见下表)
失效的市城建局规范性文件(7件)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28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6.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滨湖新区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依据《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衡建【2018】214号)的规定,我局对2021年3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22件局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二、对3件局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
列入修改计划目录的局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修改计划目录的局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视同废止,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包括我局印发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1、继续保留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2、列入修改计划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沧政字〔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安排部署,2021年6-11月份对全市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出台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继续保留。
6件规章、13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二、宣布废止。
因内容不适用、被新文件代替、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工作任务完成等原因,对5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废止。
三、宣布失效。
因适用期已过、阶段工作任务已完成等原因,对2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失效。
四、列入修改计划。
因内容需调整、上位法修改、部门职能改变等原因,对2件政府规章、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
由各起草单位于2022年1月底前完成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
同时,2011年1月1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自动废止,不再计算有效期。
清理结果涉及市政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订工作由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布清理结果并按程序备案。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6.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沧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3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6件)附件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2件)附件3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9件)附件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附件5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共6件)附件6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共2件)。
2021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2021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2021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工作背景和概述2021年,是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一年。
法治建设在我国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越发凸显,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也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健康有序的实施,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提升质量效益。
本报告将综合分析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二、备案审查工作总体情况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持续发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共计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12000余件,其中涉及部门协同的文件约600件。
备案审查主要涉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四类文件。
备案审查重点关注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防止规范性文件出现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备案审查工作亮点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1. 强化备案审查标准: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在备案审查中明确了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标准,确保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合理合法有效。
2. 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各级行政机关加大备案审查力度,积极挖掘审查对象,不断拓宽备案审查范围。
同时,注重对部门协同文件的审查,确保各部门制定的文件之间协调一致,避免矛盾和冲突。
3. 完善备案审查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在备案审查中逐步建立了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备案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通过开展备案审查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提升备案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素质。
四、备案审查工作存在问题在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1. 审查门槛不一:由于各地区备案审查标准不一致,导致审查门槛存在差异。
应加强统一标准和指导意见的制定,确保备案审查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 审查程序不规范:部分行政机关在备案审查程序中存在流程不清晰、文件存档不完备等问题,影响备案效率和质量。
福州市水利局2021年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梳理工作的情况
福州市水利局2021年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梳理工作的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水利局2021年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梳理工作的情况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榕政办〔2021〕53号)要求,组织开展涉及我局负责起草或作为责任单位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工作。
一、梳理情况经梳理,由我局负责起草或作为责任单位的相关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有13份,其中现行有效的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3份,分别为《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8份,分别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州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0〕6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9〕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水域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9〕1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0〕21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口水库供水原水水价及水费征收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6〕32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闽江下游福州段2017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57号);《福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榕政办〔2020〕94号);《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福州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榕政办〔2021〕34号),我局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份,分别为《福州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榕水利综〔2020〕121号)、《福州市水利局兼职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榕水利综〔2020〕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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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总结
一、清理内容
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意见的通知》(州府办发〔2021〕67号);
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21-2025)〉的通知》(州府办函〔2021〕81号);
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大会承办申报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函〔2021〕140号);
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民族民间工艺品售销场所设立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函〔2021〕132号);
5.《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1年)〉的通知》(州委办字〔2021〕223号);
6.《黔西南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州委办字〔2021〕121号);
7.《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函〔2021〕60);
8.《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发〔2021〕1号);
9.《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乡村文化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州府办发〔2021〕18号);
10.《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强戏曲传承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21〕28号);
11.《浙江省宁波市居民(职工)赴黔西南州旅游(疗休养)优惠和组团奖励办法(暂行)》(州府办发〔2021〕29号);
12.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21〕9号);
1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1〕15号)。
二、清理结果
经清理,上述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均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内部合法性审查,并报州政府法制办(州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存在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情形,建议保留,继续有效。
黔西南州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