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对于我来说比较陌生,虽然略了解一些,但是很容易和很多概念混淆,其中的所有权、经营权的归属问题也有着复杂的经济和法律关系。所以我就借这次作业机会,去查阅了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提出概念和历史沿革,共同学习和探究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一、“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提出和具体内容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在承认包括国家在内的企业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 企业法人享有对投资者投入企业资产的经营权,《监管条例》第27条规定,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 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可见“企业法人财产权”不过是在原有的“企业法人财产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 的基础上加上了“依法独立支配”的权能。“企业法人所有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 这就从法律上否定了“企业法人所有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只是充实了企业经营权的内涵。

二、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局限性的个人看法

1、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由于企业法人财产权仍是“两权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不能统一, 所以自身难以实现“产权清晰”。而且由于国家对公司的财产仍享有所有权,它仍有权以所有者身份干预企业的活动, 也很难实现“政企分开”。从这个意义上讲, 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是不相符合。

2、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承认企业法人对股东投资的财产和投资积累资产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依法处分和支配的权利, 投资者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 但是保留投资者对投资财产享有财产所有权。实际上, 这样的投资者所有权就是空壳了。

三、总结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在“两权分离”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用来调和“国家坚持对出资财产享有所有权”与“企业要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必须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之矛盾的产物。它的出现虽然有其一定的进步性和现实性, 但却无法明确企业法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法律性质, 它终将为企业法人所有权所取代。只有肯定法人所有权,才能为公司产权的彻底明晰化奠构。定基础,才能形成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既相互独立和游离, 又相互制约的现代公司产权结构。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精品范文】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的获取、保管、领用、处置与转移的权责关系与管理流程,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受侵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本制度所称的流动资产,是指公司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

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备品备件等。 本制度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本制度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成果、特许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本制度所称的长期投资,是指公司及各子公司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以及其他不准备一年内变现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公司将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转让给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以下简称“综合部”)应当指定有关人员为资产实物管理员,专门负责办理存货、固定资产的入库、领用、转移等登记工作,组织定期盘点,建立存货、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并定期与综合部资产价值管理员核对存货、固定资产台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法人尽管说可以是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同于公司法人代表。但是我国公司法当中针对公司法人的人格也是有所要求的,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话,那么行为人也不可以成为公司的公司法人。因此为了大家的方便。对公司法人的人格制度要求还是应该了解一下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一、符合以下要求的人员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年满18周岁的人员,可以不是股东 2、中国内地居民需有居民身份证

3、港、奥、台及外国人员需提供护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外文及繁体中文需要翻译成简体中文 4、18周岁至今的简历(不能间断) 5、一寸免冠证件照片(黑白均可) 6、同意在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亲笔署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一)通缉犯、服刑犯。 (二)担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未满三年的。 (三)未满18周岁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六)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的依据,因此,确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合法存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它必须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前提,而公司的合法存在,根据法人实在说,意味着公司已具有独立人格。只有公司通过合法设立而存在,股东和公司才得以分离,公司人格才得以独立,股东才能享有有限责任制带来的好处,公司独立人格才有被滥用的可能,从而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试想,如果公司成立无效或尚未成立,公司则无法人资格可言,也就谈不上公司人格被滥用。因而,可以说,“无人格,自无否定之必要”。 (二)主体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主体条件所要解决的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涉及到的当事人的资格问题。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即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和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 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应限定为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即必须是公司中具有实际支配能力的股东,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等法人。这类股东能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施加影响,使公司丧失独立意志而反映其意志。因此,在公司中,只有支配股东才有机会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非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以及非支配股东则不可能成为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在有些场合下 ,还应分清名义股东和实际支配股东 ,以便使真正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承担责任。如英国 1948 年公司法第 172 条规定:贸易署有权委派监察人员对公司股东资格进行审查 ,以决定谁是对公司经济利益或损失真正感兴趣或真正支配影响公司决策之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司中,滥用公司人格的不仅仅限于公司股东,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也有为谋取私利而滥用公司人格的可能。但对于后者,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因为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界定,该制度所处理的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不具有股东身份的董事、经理等公司经营管理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2、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涉及的另一方主体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即因公司人格被滥用遭受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主要为公司债

公司内部管理要求

精心整理 目录 第一章、公司管理大纲………………… 第二章、员工守则………………… 第三章、行政管理制度………………… 第四章、人事管理制度………………… 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行动快、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能力定岗,按岗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 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对公司创造巨大价值者予以重奖。 七、公司要求制定岗位职责权限,以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让员工了解各自职责的同时,也能

更好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 八、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节能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 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对表现优异的团队予以奖励。 九、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十、公司提倡员工讲文明树新风,在公司内、外部表现公司现代化文明企业的气质,创造和谐 的工作、经营氛围。 使公司 一、 制度、1、 2、公司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属公司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总经办拟稿,文件形成后由指定 核稿人审核,交由总经理签发。各部门文件由部门主管拟稿,总经理签发。属于机密的文件,拟稿人应该注“机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 3、凡来文拆封后应及时登记编号,拆阅后原件交办公室保管。 4、公司内部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部门分发,原件交办公室保管。 5、文件由拟稿人负责校对,并送核稿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 6、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报送部门、接件人等事项清楚, 由接收部门签字确认,并报告报送结果。机密文件由专人按核定的范围报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审批稿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 制度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特结合我矿实际制定该制度。 第二条: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各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个人向矿方递交书面承诺,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安全承诺书由煤矿统一制作,承诺人必经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第二章安全承诺内容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3、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证制度,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按规定程序作业,不得无证作业。

4、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禁令和规定。 5、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自救器、灭火器等设施和器材。 6、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第三章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1、与煤矿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2、新入矿职工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 3、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随身携带,一份由安监科存档。 第四章安全承诺的要求 1、矿长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监科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公司资产 安全和完整,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资产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对资产实物进行归口管理,负责资产的申请、购置、 登记、维修、调配和报废等各项程序。 3.2.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资产的账务进行归口管理,包括入销账、折旧等。 4.资产的定义:本规定中的资产概念既包括固定资产(单价超过2000元人民 币,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物品),也包括手机、办公桌椅等价格低,但使用时间较长的耐用物品。具体指以下种类: 4.1.建筑物:房屋、活动办公室; 4.2.交通工具及附属品:小客车、小轿车;车载CD机、车载冰箱; 4.3.办公设备:笔记本电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 打卡机、打孔机、装订机、碎纸机、数码照相机、普通照相机; 4.4.办公家具:保险柜、文件柜、办公桌、班台、会议桌、折叠桌、电脑桌、 台案、折叠椅、班椅、办公椅、沙发、茶几; 4.5.通讯设备:手机、对讲机、集团电话、直线电话、车载电话。 5.资产的购置 5.1.各部门添置资产,需向行政办公室提交购买申请表,行政办公室首先考 虑在公司范围内进行调配。如必须购置,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材料采购部按照有关规定购买。 5.2.购置资产的发票,必须附所购置资产的清单明细,财务方可办理报销手 续。必须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签字后方能办理出库手续,并将资产的相关材料交资产管理员归档。

6.资产的调拨:因调配、借用等原因进行的资产转移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办理, 资产转入单位负责人需在行政办公室资产台帐上签字。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对资产进行调用。 7.资产的使用管理 7.1.资产的使用:分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使用人员应对资产的安全、完整 负责。实行资产使用责任落实到人,当责任人工作调整或离职时,须将使用的全部资产进行移交,在其办理所用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7.2.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报废、借出、变卖等,需由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行政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财务部经理签字、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进行。 7.3.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资产的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 负责赔偿或维修,如原因不明,则对使用部门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处罚。 7.4.闲置封存的资产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闲置封存的资产由申请使用部 门向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行政副总审批后,方可启动闲置封存的资产。 7.5.对车辆、电脑等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同时遵循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8.资产的盘点清查 8.1.行政办公室在对公司现有资产进行一次性清理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台 帐管理。行政办公室对各类物品进行登记,大件物品进行编号管理。物品的各项特征(如名称、品牌、型号、购买日期、价格等)、转移记录(如转移时间、去向、使用单位签收等)以及报废记录(如报废日期、报废原因等)均在资产台帐上体现。 8.2.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资产的帐物相符,行政办公室、 各部门与财务部每季末25日-30日都要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以掌握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资产,保证账物相符,对于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集团总裁,经批准后做报废核减资产台帐处理。 8.3.行政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要每月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 问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做出处理。

法定代表人管理制度

法定代表人管理制度 一、目的 (1) 二、适用范围 (1) 三、法定代表人责任 (1) 四、变更及撤换 (2) 附件: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4)

一、目的 为规范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工作。 三、法定代表人责任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知悉并认可公司的财产为公司所有,其中全部证照、印章(包括法人章)都由公司予以保管。 3、积极配合办理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要求或公司经营需要应由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各种手续(包括书面或现场),并出具办理上述手续需要的相关材料,及签署相关文件材料。 4、承诺不利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从事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①擅自处分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

出租、赠与等方式; ②在未经过公司内部决议或决定,或在未获得股东或公司章程等有效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以子公司名义与任何第三人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 ③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存在其他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 ④不得擅自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⑤不得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收受他人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⑥不得私自主持、召集、参加子公司日常工作会议; ⑦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5、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收取任何报酬或薪资。 6、法人代表人需对获知的集团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商业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7、若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集团公司或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赔偿因此给集团公司或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变更及撤换 公司股东有权根据经营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或撤换法

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及对策

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及对策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范玉顺 前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随着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重视和适用,对规范市场轶序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同时该制度也存在被扩大使用的趋势,尤其是在执行程序中被直接适用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对郑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中,以财产混同为理由,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追加该公司的股东郑州市路桥投资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对本案中的1000多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路桥投资集团公司虽多方申诉,仍未逃脱被执行的命运。由此引发了笔者对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利弊的思考,随成此文,仅供参考。 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对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持肯定者认为直接适用能提高执行效率,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解决目前的执行难。其理论依据是效率优先原则和判决效力扩张论,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认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反对者认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该制度属于滥用,势必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现代公司制度。客观地讲,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前者从现实角度出发,对提高执行效率、解决执行难,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后者从战略角度出发,用长远眼光分析问题,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两大基石不动摇。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呢?应对直接适用的利弊作客观理智的分析,才能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直接适用于执行程序之利。 执行程序中直接否认法人人格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而且能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经济生活中滥用法人人格独立侵害债权人的行为俯拾皆是,“脱壳经营”“空壳经营”“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财产混同”“人格混同”“逃避清算义务”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行为不论形式如何,其目的是逃废债务,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将应由其自身承担的市场和交易风险转嫁他人,其结果是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必将损害社会利益,因此这些行为是法治社会绝对不充许的,这些不法行为的大量存在致使严肃的法律文书成了“法律白条”,造成了执行难,直接威胁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从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来看,当涉及新的当事人承担责任时,一般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作出判决来确定,但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制度尚不发达,审判力量还受至种种因素的限制,通过提起审判程序来认定法人资格存在与否,并进而决定是否变更被执行主体,显然徒增

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内部管理规章 制度 1

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它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安全生产承诺书 (机械制造) 人民政府: 我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河北省深化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全方位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覆盖面达到100%,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可行。建立自我改进、自我完善的动态安全管理机制,实现管理人员安全职责日程化,从业人员安全职责流程化,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副职、安全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例会,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安全副职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并督促各项工

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计划制度,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将隐患排查治理、全员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保养、危险源点监控、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等,纳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逐项明确完成时限、责任人员、保障措施和标准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在内部层层开展承诺活动,组织所有人员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教育动员全体干部职工,信守安全承诺,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生产必安全。 六.认真搞好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按照“厂级月排查、车间周排查、班组(岗位)每日每班排查、危险源点每日定时排查”的规定,组织对所有车间、班组、岗位、人员和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及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岗位隐患排查率达到100%。严格落实《安全检查表》,并按照“四定”要求(定措施、定专人、定资金、定时限),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隐患按时整改率达到100%。 七.切实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保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100%的持相关资

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根据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和托管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除长期投资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各类应收债权、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第四条公司对长期投资另行制订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条企业资产经营管理的以下事项须报经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审批或审定: (一)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宜; (二)资产重组事项; (三)处理各项账面原值超过50万元的资产(含50万元); (四)为系统内部其他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单笔金额超过300万元或累计金额超过净资产50%的; (五)以企业的自有资产作为抵押担保的; (六)其他依法须报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批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以下资产经营管理事项可自行决定,按正常手

续办理,并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一)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办法;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置各项在50 万元以内的资产; (三)为交通系统内部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内或累计金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的; 第七条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处置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各类资产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实行有偿转让或转换,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持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企业对交通系统外部企业的银行贷款及其他保函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为内部企业提供的担保应按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对企业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所有担保,财务部门必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企业对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应及时加以催讨或清理,同时要注意留下凭证,以便日后采取法律手段时作为证据。原则上不允许在2001年以后再发生因诉讼

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严格法人授权委托程序,依法维护XX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授权委托是指XX有限公司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授予特定人员代表XX有限公司在办理指定事务过程中做出特定法律行为的权利。 XX有限公司在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职责权限中所做的授权,以及任命人员时所做的职务授权,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法人授权委托,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X 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一律采用向被授权委托人签发书面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项目投标业主有明确授权委托书形式的除外)。法人授权委托书是被授权委托人获得所授权利的证明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在处理下列事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 (一)合同事务,即以XX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包括各类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股东事务,即XX有限公司委派发起人代表、出资人

代表或股东代表参加XX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股东会议并参加表决、签署发起人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三)诉讼、仲裁事务,即XX有限公司作为诉讼或仲裁当事人,委派代表参加诉讼或仲裁程序; (四)公司(企业)登记事务,即代表XX有限公司办理XX有限公司所投资公司或企业的登记注册、变更、解散等事宜; (五)产权登记事务,即代表XX有限公司办理XX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XX有限公司需要,应当办理法人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X 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坚持一事一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对在一年内将多次发生的具有同一性质和内容,但发生的额度、时间、对方当事人尚不明确的合同签署事项和其他事项,可以办理年度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对在一个项目内将多次发生的,额度、时间、对方当事人尚不明确的合同签署事项和其他事项,可以办理项目概括性法人授权委托。但应严格控制,加强审核。 第六条X X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授权委托人姓名、职务; (二)授权委托权限; (三)授权委托期限;

浅析英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英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006 年1 月, 我国正式施行2005 年10 月修订的《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较之1999 年的《公司法》有较大的修改, 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这一新规定, 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我国公司法的历史并不算长,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但是,人格否认制度真正起源于美国,而不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接下来我主要想要谈下在英美法系国家人格否认制度的沿革和发展。这对我们深刻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乃至实践都有深远意义。 人格否认在美国又被形象地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美国的法官在20 世纪初创立了法人人格否定法理, 这种法理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所接受。在1905 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中, 美国法院明确表示, 除非有充分的反对理由, 原则上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是被承认的。但法人的独立人格如被用来损害公共利益, 以使其不法行为正当化, 法院将考虑无视公司人格的单一实体而直接追及在公司“面纱”掩藏下的股东个人责任, 以实现公平。美国法院的这个判例, 开创了公司人格否认的先河。公司的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 而是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恪守。“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 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法人否认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从根本上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 而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整个法人制度实在性的基础上, 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予以相对的否定, 但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影响。人格否认制度切实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防止公司滥用人格权,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 在法律意义上, 人格又称为法律地位。一般来说, 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主要是通过公司的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发挥的。自这种制度建立以来, 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这种能保障投资者安全但又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有限责任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成为刺激投资的有力杠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对公司制给予了高度评价:“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 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 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纵观公司制度发展的历史,公司人格独立之于社会经济生活是一把双刃剑, 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 也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在经济人的理念指导下, 公司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经常对债权人和社会利益造成侵害, 并酿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这其中与公司滥用人格有一定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 公司人格独立制也成为欺诈和舞弊者的护身符。于是,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就作为人格补充而产生, 其目的在于防范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责任来逃避义务和责任, 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在这种意义上来说,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是有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几个特征。其一, 公司已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资格。只有这种合法公司的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 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瑕疵设立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也只有这样的公司, 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 其人格才有滥用的可能, 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其二, 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股东滥用了公司制度的一些特权, 如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立性等, 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 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 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 危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其三, 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立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 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一系列限制, 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倘若股东滥用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客观上已实施有悖债权人利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总21页)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总21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第一章组织机构 7、工作认真,态度端正,服从安排,一切行动听指挥。 8、公私事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怠工,不旷工。 9、不酗酒,不吸毒,不赌博,不偷盗,不嫖娼,不打架滋事。 10、自觉保持公共场所和个人卫生。 11、正确使用劳动佑护用品,挂牌上岗。 第三章办公管理 第一节?工作人员守则 1、各办公室及所属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必须完备并上墙公示。 2、办公室内桌椅及其他办公物件的布置应当整齐;办公桌面应保持整洁;办公室内应保持地面清洁,办公室内不得给人以脏、乱的感觉。 3、一切办公用品均为公物,个人不得私自侵吞、转借、破坏,日常办公耗材须“以旧换新”。

4、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怠工,不串岗,公私事均须请假。 5、办公室内不得喧哗、嬉闹,不得从事与办公无关的娱乐活动。 6、工作人员着装必须整洁,语言文明,不得有损单位形象。 第二节?办公用品审批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办公用品管理,规范办公用品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职责和审批权限,控制各种办公用品的保管与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各部门、各项目所有办公用品的审批。 3、职责:经理及申请人的部门主管负责审核办公用品审批单并签字。 程序 1、填写办公用品申请单计划。申请人所在部门、项目审核,审核完毕交总经理,经总经理签字后,由采购部门统一作购买计划采购。 2、在购买之前综合办公室检查审批单是否符合批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审批单拒绝购置所需物品。 3、物品入库后按办公用品管理办法进行发放。 第三节车辆管理规定车辆使用程序1、安排到项目部的车辆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制度,安排专人驾驶。驾驶员按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2、车辆使用人作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各项目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驾驶员发现无力排除之故障,应及时报告,不得带病出车。并做好日常保养和维护。 3、各项目车辆既有按部门使用,又有综合办统一计划使用时,各部门和驾驶员应顾全大局,听从指挥、调度。 4、车辆加油统一用加油卡加油。 第四节考勤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58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1、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制定该制度。 2、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企业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个人经向单位引进书面承诺,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3、安全承诺书由公司统一制作,承诺人必经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4、各级领导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第二章安全承诺内容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企业资产管理制度.doc

企业资产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低值易耗品采购、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确保资产不损坏,不流失,特制订本制度。 二、根据资产的价值和使用年限,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1、固定资产: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另金额超过X元,使用年限超过X年的。 2、低值易耗品:各种用具物品(如劳动保护用具等)和办公用品(如纸笔本夹等),并且使用期限X年以下。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办公资产的购置、验收、发放、使用、维护、报废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并定期会同财务部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 1、采购 1.1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由设备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采购预算由分公司总经理同意以后上报总公司审批,并由总公司统一采购 1.1.1设备部应严格按照初期生产规模来制订采购预算,谨防设备闲置造成的设备折旧成本以及无法满足生产造成的人员用工成本增加。 1.1.2人力资源部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实际使用人数及工作强度制订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预算。 1.1.3正式投入生产以后,因按照一个使用周期来制订预算采购,每个周期第一个星期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执行当期采购,公共预存部分,由行政部统计采购;各部门部分,根据本部门需求特性及预期需求量,每周期末上报下周期需求,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到行政部,由行政部统一汇总采购信息结合消耗情况,提交领导进行申购手续批复。未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及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购买的不予报销。如须紧急采购,新补充本周期《办公用品申购单》交领导审批。其中生产设备的采购,由设备部与生产部结合上一个使用周期的实际使用损耗情况制订预算、如需购置高额新设备,因进行可行性分析、投资额分析、经济效益预测等来制订预算,并提交生产厂长审核,最后提交领导进行申购手续批复。 1.1.4采购高额资产时,需选取至少三家公司进行报价,并由行政部、设备部、财务部共同考察后确定进行采购 2、管理 2.1管理部门 2.1.1采购人员应将所采购的物品清点、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并由行政部(设备部)、采购部、仓库同时签字确认。 2.1.2建立健全资产台帐,做到分管、使用、财务三张一致、帐、卡、物一致,按期填报相关的业务报表(领用登记表、归还登记表、使用情况表等)。 2.1.3正确及时办理增值、转移、调拨、报废手续。 2.1.4对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对下个使用周期的采购预算进行预审。 2.1.5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

中国的法人制度

北京大学法院尹田教授发言:中国的法人制度 尊敬的各位来宾,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介绍一下中国的法人制度。中国《民法典》的法人制度,我们将在比例和内容上借鉴大陆法主要国家地区的立法,并且吸收各国的研究成果,我们还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充分的来吸收中国过去颁布的和现行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立法的成果,和司法实务经验。根据我们的设想,法人制度将作为一个单章在中国《民法典》总则中加以规定,这包括一般性条款,包括法人的设立,机关,法人的变更、解散、清算等。 下面我简要的介绍一下,我们主要《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于有关法人制度的一些立法考虑。一部分我们基本达成共识,还要谈一下目前我们存在的重大争议的问题。第一方面关于在法人的基本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 法人的本质,法人是什么?我们知道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出现了法人理智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实在说等等不同的观点,中国民法的主流疑问,我们采用法人实在说其中的一种叫组织体说的观点。也就是说在现实社会中间,实际存在的具备一定组织机构的,具有一定的利益,并且为实现利益的这样组织体。依照我们法律价值的判断而被赋于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就是法人,因此我们现在有关的草案建议基本上保留民法通则的规定,把法人第一人具有人事权利的利的社会组织。 最近修改的中国的《公司法》我们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人资格,这样有关法治的认识,我们又面临一个挑战,也就是说这种组织体说,在一人公司法人形态中可能会寻找新的解释。 第二个问题,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一点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多数大陆法的国家,对于法定代表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对法人性质的不同的看法,所以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面的地位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就形成了所谓代理说,代表说。这两个的区分,或者他采用了法人的理智说这样的立法,他不承认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实体,所以不存在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只能由他的代理人来代理,所以法定代表人就是代理人,而凡是采用法人实在说的主张,这种立法因为承认了法人是一种实际存在的实体,有行为能力,所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被认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 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在某些实物上的差异,我们中国采用是法人实在说。在法定代表认定上采用相应的代表说,只不过我们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太一样,根据我们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我们采用的法定代表人是一种单一的制度,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人,而不能够是数人或者是数人的整体。对这个问题,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把法人代表人确定为一个人,就是法人主要的负责人,这样比较适合法人对外经济的活动,也能够比较好的保护安全,对我们现行的做法,我们《民法典》建议稿基本上采用的是肯定了这个做法。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的限制问题,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有不同的立法。有一些国家,比如说瑞士,他们对这个问题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他们对于代表权一般规律的解释和司法的判例,似乎他们对于法定代表人认为有一种管理上无限制的代表权。但是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就明文规定,法人的代表权要受到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等等的限制。但是对于这种限制可以不可以发生对第三人对抗效应,有不同的规定,我们国家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法人可以不可以用章程对代表人代表的权利限制。我们国家的《合同法》就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在公司法当中有很多比较特殊的管理制度,如果不是业界人士的话恐怕很难理解,就比如说像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里的人格否认制度可不是像大家平时所理解的那样否认某个人的基本素质这么简单的。下面小编详细的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一、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

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样,法人之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之确认与法人人格之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什么是公司法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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