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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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促进信息系统运维工作适应公司各项业务工作需要,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以及信息基础类应用。

(一)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是指信息网络、数据中心、集成服务和信息展现。

(二)业务系统是指公司财务(资金)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以及各单位正式运行的业务管理系统。

(三)信息基础类应用是指邮件、域名服务、目录、数据备份、信息综合运维监管、病毒防护、桌面管理、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等服务系统。

第三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科技信息部是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律、方针、政策、标准、规程及规范,组织制定公司统一推广建设业务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度,对各单位信息系统运行工作协调管理和检查考核;协同安全监察部做好信息系统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审批系统用户权限和业务应用配置参数,负责业务应用的数据质量管理和应用情况监督;组织业务应用的培训、交流、检查、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公司统一集中部署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参与制定并贯彻落实各业务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细则;负责公司统一集中部署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管、指标统计和运行分析,编制信息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年度检修计划和公司信息系统运行月报,完成信息系统应急处置;负责公司信息骨干网(包括公司本部与各二级单位间的广域网、公司本部与外部单位的专网互联、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网络接入等)以及纵向贯通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负责公司本部的信息客户服务;负责对各二级单位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宁波市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精神,建立危险废物和污泥在审批验收、日常管理、现场执法等环节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宁波市固体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固管信息系统”)作用,全面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全过程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环保系统内部涉及危险废物和污泥的审批验收、日常管理、现场执法等部门,以及环保内部的系统保障部门对固管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落实上述各环节相应的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员。

第三条固管信息系统设置浏览用户和管理用户。

审批验收和现场执法部门通过浏览用户入口查询、核实企业信息;日常管理和系统保障部门作为管理用户进行操作管理。

第四条审批验收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审查核实新项目环评报告书中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的种类、数量、处置可行性等情况,严格控制新项目固废的产生量,确保从源头上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项目审批后,及时将涉及固废产生项目的环评文件和批复意见抄告同级环境现场执法部门。

(市县两级)(二)定期通过固管信息系统了解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单位经营能力和实际接收情况,判断审批时新项目危险废物和污泥拟接受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可行性。

(市县两级)(三)在新项目试生产批复中告知并督促企业履行申报登记义务,未进行申报登记的新项目不予组织环保验收。

(市县两级)(四)在新项目验收时核实其危险废物和污泥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以及处理处置实际情况,并在项目验收意见中专项表述,对存在问题的要提出固废处置整改意见。

(市县两级)第五条日常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固废信息系统注册审核,审查企业基本信息,确认企业身份无误;企业发生关停、搬迁或工商法人登记信息变更时,相应办理网上注销或变更手续。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保密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涉密信息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涉密媒体第十二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存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办[2001]3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0.15
【实施日期】2001.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财办〔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全国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标准》随文另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全国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FMIS)网络建设规范、有序地实施,提高中央对地方网络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和宏观经济预测等财政管理职能的政府财政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是覆盖各级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收入征管部门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的综合业务系统。

GFMIS的网络系统由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组成。

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系统按省、市(地)、县三级建设,分步组织实施。

第三条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系统平台、统一技术。

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应用效能量化考核,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8〕24号)、《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18〕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和部分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主要包括: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不含单纯的设备及软件采购)。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政务信息系统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坚持统筹推进、坚持整合共享、坚持优化流程、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安全可控’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五条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项目评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大数据局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资金保障,并协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国保发〔1998〕1号【发布部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1998.02.26【实施日期】1998.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保密局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涉密系统第四条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涉密信息第九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涉密媒体第十二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存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度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20年9月10日江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化系统建设第三章信息化系统应用第四章管理与运维第五章监测、评估与反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省“智慧应急”建设,加强和规范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管理,做好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建设、推广应用、运维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系统作用,全面提升信息化系统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应用软件系统和配套的路由器、交换机、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科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信息化系统建设第四条坚持规划引领、急用先行。

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按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五条坚持统一建设、分级应用。

原则上软件系统主要由部、省统建,部、省、市、县分级应用。

市、县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下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软件系统应在项目立项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审,进行技术性统筹。

支持市、县应急管理局重点开展应急指挥与通信保障力量装备建设,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感知网络建设,推动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领域安全感知网络建设。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巩政办〔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19〕11号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巩义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5日巩义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河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豫政办〔2017〕116号)、《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8〕2号)、《河南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高技〔2018〕8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巩义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是指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我市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业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标委工二联〔2017〕98号)规定的系统,包括支撑信息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不包括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以及视频会议室等办公信息基础环境建设)。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保障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准确的原则,确保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和管理。

第二章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第四条系统由_____(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系统应当具备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传输、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满足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监管和统计的需要。

第六条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系统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共享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三章信息报送与管理第八条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以下简称“报送主体”)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系统报送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九条报送主体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报送信息,不得迟报、漏报、错报。

第十条报送主体应当在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发生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系统对报送的信息进行自动校验和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将提示报送主体进行修改或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系统的使用第十三条系统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使用系统查询、统计和分析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

第十四条使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系统的操作规定,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系统中的信息。

第十五条系统生成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仅供内部使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系统的使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主体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报送主体,依法予以处理。

办公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办公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办公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办公信息系统的管理,保障系统的顺利推广、应用及正常运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办公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RCOA系统)是基于铁路机关网,综合应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上与铁道部,下与各公司、主要站段纵向四个层次,横向与各层次运输生产系统、客票售票系统、财务、计统等经营管理系统为逻辑结构,集机关办公自动化和政务工作信息化为一体的办公信息系统。

通过高质量、高效率的信息网络系统,为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机关管理人员提供服务,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资源化、传输网络化和决策科学化。

第三条管内与系统互联互通的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用户均要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制与责任第四条GRCOA系统的管理机制:在集团公司办公信息系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办公室牵头管理,电算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党委保密办监督,机关各部门参与的、责任明确的有效机制。

第五条集团办公室是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具体职责是:⑴负责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⑵负责制定办公系统建设规划;⑶负责提出办公信息系统的需求分析;⑷制定规章制度,配合办公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负责对各公司、各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⑸负责集团公司办公信息系统主页的信息审核和发布,负责系统用户管理(包括机构、用户数据更新、用户注冊审批和用户业务授权);⑹负责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管理;⑺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机关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培训。

第六条集团公司电算信息中心是系统的软硬件开发和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系统的开发和日常技术维护。

具体职责是:⑴根据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和需求分析,制定系统设计方案;⑵根据办公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和需求分析,负责集团公司系统软硬件和机关部门网页的开发和建设;⑶负责对集团公司机关办公信息系统软硬件的维护和管理,根据需要进行系统的升级与更新,负责管理用户的IP地址;⑷负责系统的保密和安全;⑸具体做好集团公司机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合理规划、组织、实施以及控制信息系统的各项活动,以确保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并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为了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相关部门制定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总则《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是针对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

其适用于所有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旨在规范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二、信息系统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责任分工:单位应明确信息系统管理的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2.安全保障: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技术手段防范网络攻击、病毒侵袭等安全风险,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和报告安全事件。

3.资源管理:单位应合理管理信息系统的资源,包括硬件设备、软件应用等,确保资源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4.监督检查: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1.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制定信息系统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时间节点。

2.需求分析:单位在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前,应进行详细的需求分析,确保系统能够满足现实业务需求。

3.系统设计:单位应根据需求分析结果,制定详细的系统设计方案,包括系统架构、功能模块等。

4.供应商选择:单位在进行信息系统采购时,应根据招标、评估等程序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实力的供应商。

5.建设管理:单位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等。

四、信息系统的运维与维护1.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机制,包括系统巡检、性能监控、异常处理等。

2.故障维护:单位应及时响应和解决信息系统发生的故障和问题,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3.数据备份:单位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设置有效的数据恢复机制,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办移民〔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移民〔2021〕101号水利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现将《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是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是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用责任单位。

第五条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加强推广培训,保障运行维护投入,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应用软件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八条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应用和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

市、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管理相关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核对工作。

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系统开发管理行为,提高信息系统开发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单位、个人从事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活动的组织和行为。

第三条
信息系统开发指开发、测试、维护、升级信息系统等一系列相关活动。

第二章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信息系统开发规范、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开发项目、监督信息系统开发过程,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系统开发管理规范
第五条
信息系统开发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开发目标、计划和预算。

项目组成员应当按照任务分工,紧密配合,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

第六条
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应当实施严格的需求分析和设计,确保系统功能齐全、稳定可靠。

第七条
信息系统开发中所涉及的技术和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措施
第八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项目进展会议,及时沟通解决项目中遇到的问题,
保障项目进度。

第九条
信息系统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预期要求,并保障数据安全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由主管部门进行修订并公告。

以上办法均为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
执行,并逐步完善规范。

银发【2010】79号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2010】79号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第三条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接入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银行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一点接入系统。

直联方式是指银行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系统直接对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

间联方式是指银行用户通过登录系统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

直联方式作为主要接入模式,间联方式作为辅助的、应急的接入模式。

银行应当争取从自身业务系统中抓取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的交易主体、发生日期、金额等基础信息,在补录相关信息后,报送系统。

第七条银行按照以下程序接入系统:(一)向注册地人民银行提交“系统接入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就城市金融网的接入情况做相应说明,如未接入城市金融网的一并申请接入。

(二)注册地人民银行通知银行领取测试用户及口令,向银行发放系统的接口报文规范。

如未接入城市金融网的,通知该银行按规定办理接入手续并进行系统联调测试。

(三)银行调试成功后,应当报告其注册地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对银行接入系统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对通过验收的银行,注册地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创建并激活该银行总行(总部)系统管理员用户,将生成的系统用户身份文件(包括用户标识和口令)套封发放给该银行,并留存银行用户身份信息登记表。

农村信用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七章 变更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科技信息部运行组负责组织实施软件变更、硬件变更等其他变更操作。
第三十九条 科技信息部运行组应当根据科技信息系统的风险级别以及变更风险、影响范围等因素制定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的标准,分别制定相应的变更审批和变更操作流程,并对紧急变更流程做出规定。
(四) 变更提出方应制定变更方案,详细描述变更实施操作步骤、验证方法以及变更失败情况下的回退方案及应急措施。变更方案由科技信息部运行、开发人员和业务部门共同确定。
(一) 牵头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和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二) 负责组织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扩容、升级、改造等实施工作;
(三) 承担全省科技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控、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 负责提供全省科技信息系统生产服务,集中受理运行技术支持服务请求;
(五) 指导、督促各行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和执行。
第四十条 变更前期准备工作由运行组、开发组和业务部门共同完成,工作内容包括:
(一) 科技信息部运行组负责规划和分配变更所需的基础设施资源;
(二) 科技信息部开发组负责形成应用版本,并在测试环境内完成测试工作,应用版本应有详细的技术文档;
(三) 变更提出方应制定变更计划,明确各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对业务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变更,还应当知会业务部门发布公告;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信息系统,是指营业和管理所用的各类计算机系统及网络,包括:主机、服务器、个人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终端、打印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通信线路、机房场地环境和其他外围设备,以及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工具软件、数据及其载体等。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x暂行)》附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质量和信息安全,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从事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工程监理、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联合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对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联合会设立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办)作为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根据资质认定工作的需要,联合会资质办可在获证企业数量较多或有必要的地区设立地方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服务中心(以下称地方服务中心)。

地方服务中心依照联合会资质办的委托在本地区开展资质认定服务工作。

第七条联合会资质办认定的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分为a级评审机构和b评审机构。

a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各地区开展资质评审工作。

b级评审机构可在本地区开展联合会资质办认定范围的资质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保密
【发文字号】延政办发[2006]95号
【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16
【实施日期】2006.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延政办发〔2006〕95号2006年11月6日)
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所有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及一切非随机存储设备。

第三条保密员对办公室计算机保密管理负协调责任,自动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管理和培训工作。

市信息办对办公室网络安全负监管责任,各科(室、队、所)科长(主任、队长、所长)负责本科(室、队、所)及联系秘书长和市长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信息办要采用一切技术手段,查杀各类窃取信息的木马程序,防止黑客攻击,严防失泄密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自动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全体人员计算机安全防范知识和物理隔离卡正确使用知识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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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神东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文件
神东工程管理〔2011〕26号
关于下发《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项目经理部:
为了为规范公司工程信息系统的管理,及时、准确传递工程建设信息,现将《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下发通知
抄送: 各部门、项目经理部。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综合办公室2011年6月23日印- 2 -
发。

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公司工程信息系统的管理,准确、及时传递工程建设信息,科学统计、分析、解决工程项目存在问题,积极推进工程实施进度,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实现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保证工程项目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落实各部门人员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用户名和密码由系统管理员统一设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全体员工均拥有一个用户名和密码,个人查询和修改权限与本人工作内容相对应的。

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是进入系统的唯一凭证,要求员工妥善保管,并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如出现密码泄露,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除部门考核0.5分。

第二条工程管理部职责
负责“工程管理”目录下“工程前期”子目录中的“施工图设计委托、施工图设计委托时间、施工图设计计划完成时间、施工图设计实际完成时间、施工图设计委托单位、施工图会审”等六项工程信息的录入工作,要求信息及时、准确。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职责
技术办负责“工程管理”目录下“基础信息”、“工程前期”两个子目录中所有信息栏的信息录入工作(工程部负责的除外),
- 3 -
并负责在信息系统中增加工程项目的工作。

经济管理部负责“工程管理”目录下“投资及完成情况”子目录中所有信息栏的信息录入工作。

各项目部负责“工程管理”目录下“实施情况”、“工程记事”、“工程盘点”三个子目录中所有信息栏的信息录入工作。

第四条技术办对于新增加工程项目,在接到移交后一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对不能确定的项目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如不能按时录入工程项目或录入信息不齐全、不准确信息,每项扣除技术办考核分0.1分,并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第五条各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信息的录入,要求信息及时更新,周期性信息更新截止时间为每周二、周五下午17:00之前,系统管理员对录入情况进行统计核对,如果不能按时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或录入信息不齐全、不准确的信息,每项扣除项目部考核分0.1分,并在当月绩效考核中兑现。

第六条项目部项目经理对本部门员工的信息录入工作负监督责任,要求定期核查工程信息,对未及时录入或录入信息不准确的,要督促项目主管及时完成录入或信息修正,管理人员录入情况需纳入个人工作绩效考核。

信息系统将自动统计各级管理人员登录系统次数和修改内容。

第七条各专业管理部定期对工程信息进行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项目部更正,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调度室定期收集各专业管理部信息核对情况,抽查- 4 -
工程信息内容,定期将信息录入情况通过调度会议进行通报,并上传公司内网,同时分析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给公司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

第九条工程进展中重要的信息和特殊事项在录入系统后,同时也要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等形式及时反馈工程调度室。

如未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项对项目经理罚款200元、项目主管罚款100元。

第十条工程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各部室及各项目部在运行过程中能够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一旦被采纳在月度绩效考核中每项奖励所在部门0.5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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