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快速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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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简易案件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因工受伤在医疗机构住院,并按要求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登记的工伤参保人;参保本人及用人单位均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㈠项规定情形的估计为九级以下四肢外伤住院案件。
二、简易案件工作流程
㈠适用简易程序范围的单位
1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社保系统登记无误的单位,收取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单位加具公章备用,不盖提交人签章。以后再发生事故不再收取营业执照。
2、适用简易程序的单位由各分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理程序和办法予以确定。
㈡委托手续
1、用人单位应指定不超过2人以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处理该单位职工的工伤事故。办理委托手续(二份)并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共同归档。
2、指定办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案件的受委托人需要变更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劳动保障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得变更。(附件一)
㈢及时申报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途径有网上申报(政企通)及12333申报两种
1、“政企通”网上申报工伤操作流程
2、12333电话申报
不能使用“政企通”网上申报工伤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12333电话申报
㈢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事故报告(附件二)
4、入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加具医院公章)
5、授权委托书
㈣工伤取证员收集材料
受伤职工填写《受伤情确认表》后,工伤取证员确认伤者身份及相关信息。(附件三)
㈤文书送达
1、用人单位、受伤职工签收的文书应由分局送达。
2、若受伤职工委托用人单位或直系亲属签收文书的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提供签收人身份证及委托证明)
三、监督管理
㈠对于工伤认定案件进行风险管理,每年4月至5月对用人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存在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禁止适用简易程序。
㈡具体情形如下:
1、一年内用人单位曾提交过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情形骗取工伤保险的,次年该单位用部案件适用疑难案件程序。
2、一年内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材料,不配合调查取证或隐匿销毁篡改材料的案件达到该年该单位案件总量2%的,次年该单位全部案件适用一般案件程序。
3、一年内用人单位恶意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宗
以上的,次年该单位全部案件适用一般案件程序。
4、适用简易案件程序,镇区经办人员经连续三日催促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均未在规定日期内提出,一年内累计达到该年该单位案件总量2%的,次年该单位全部案件适用一般案件程序。
四、注意事项
1、事故报告请尽量准确,关于入职时间的问题很多单位容易忽视或不准确。
2、收集全部材料后注意材料之间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应避免材料之间出现互相矛盾的地方。
3、现行的操作系统中有“快速案件、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三个选项。对于“快速案件”在系统的审批中比现行的简易案件减少一个审批环节。(调查取证与案件审核合并)
4、12333和网报的信息直接存在现行系统第一个程序之前。单位网报的可直接生成打印《工伤认定申请表》,经办人员可选择相关信息进行受理的操作,省去录入的工作。
5、对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操作与以前的规定相同,对于非单位指定人员前来办理工伤认定的,按一般程序或疑难程序处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6、授权委托书中的联系电话请填写手机或小灵通,不应填写固定电话。
7、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有多次诊断的或在不同医疗机
构有不同诊断的在录入资料时以初次诊断为录入条件。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事故报告样板
3、受伤情况确认表
申请工伤快速认定
需要提交:工伤申请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病例证明、厂牌复印件、事故路线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报告、受伤情况确认表、授权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
授权委托书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保证快速、妥善处理我公司职工的工伤事故,我公司在熟知了《适用工
伤认定简易程序告知书》后,委托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办理我公司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领取工伤保险
待遇事宜。
授权范围:1、提交申请材料、补正材料的权利;
2、签收相关文书的权利;
3、代表我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的权利;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受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受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告知书
为实现住院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连网结算,加快工伤认定速度,减化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中山市部分工伤认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案件为:因工受伤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按要求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登记的受伤职工;受伤职工本人及用人单位均对职工的受伤事实无争议,且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㈠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轻微四肢外伤住院案件。
对于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案件,需由用人单位委托不超过两名受委托人专人负责办理,除该受委托人外的其他人不能办理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案件。
指定办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案件的受委托人需要变更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劳动保障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得变更。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中山市工伤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分析调整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