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违宪审查适用之必备四要件解析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的门槛司法审查的门槛即⾏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指的是⼀个争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法院可以审理的⾏政案件。
美国进⼊20世纪以后,⾏政权的不断膨胀,使“三权分⽴”这⼀宪政基⽯⼀度动摇,⾃由和⼈权受到威胁,为维持权⼒平衡和权利保障之需要,司法对⾏政加强了控制的⼒度,其重要表现之⼀,降低司法审查的门槛,让起诉变得更加容易。
具体有以下三⽅⾯的内容:(⼀)被诉⾏为标准:从不可审查的假定到可审查的假定20世纪以前,法院基于对“三权分⽴”原则的严格解释,为避免⼲预⾏政,在⾏政案件的受理上持不可审查的假定⽴场,即私⼈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政⾏为提起诉讼,法律对于⾏政⾏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法院应作不可诉的推定。
20世纪,法院放弃了不可审查的假定,将可审查的假定确⽴为受理⾏政案件的指南,即在法律对⾏政⾏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应作可诉的假定。
那么,有什么理由⽀持可审查的假定呢?最⾼法院判例揭⽰了两点理由,第⼀,“确认法律授予⾏政机关权⼒范围的责任,是⼀个司法职能。
”也就是说,⾏政机关的权⼒有多⼤,不能由⾏政机关⾃⼰做最终判断,⽽应由司法来最终决定;第⼆,“国会建⽴法院审理侵害⼈民权利的案件和争议,不问这种侵害是来⾃私⼈的不法⾏为,或由于⾏使没有授权的⾏政⾏为。
”也就是说,按照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法院有权审理⼀切案件和争议,⽽不看涉及到谁。
在可审查的假定之下,法院受理案件没有正⾯障碍,⽽主要看是否属于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
按照美国⾏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有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为和⾃由裁量⾏政⾏为,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院认为以下事项在性质上不宜进⾏司法审查:国防、外交⾏为、政治任命、⾏政机构内部事务、涉及国家安全的⾏为、司法部的追诉⾏为。
与扩⼤受案范围的努⼒相⼀致,法院在界定排除司法审查事项时,往往持严格解释标准。
关于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为,最⾼法院认为,只有在法律规定达到“明⽩的和令⼈信服”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司法审查。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主要是论述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而美国是由法院掌握并行使这一权力,因此,违宪审查在针对美国这一特殊国家是又称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美国宪政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体现,是其整个国家制度即三权制衡体系中关键的一环,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也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世界各国为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都确立了相应的宪法监督制度。
从监督主体划分,主要有三种模式: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宪法法院监督制。
而现代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由其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由于美国的宪法并没有规定由哪个机关部门行使这个权力,这就使得它的存在缺乏法理性的支持。
但是,在美国这种独特的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最适合的就是法院。
不过,有的学者及官员并不是这样认为,182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法官吉布森在“埃金诉劳布案”中就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修改宪法,纠正立法机关的错误,那么,他无疑是在篡夺立法机关的权力,而这是缺乏宪法依据的。
目前,司法审查权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而选拔出来的法官行使的。
尽管法律上要求法官在被任命后,要放弃党派的身份,不被党派所持的政治理念所左右。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不是如此,法官判案不仅受到总统以及利益集团的影响,最主要的是受法官本人的政治立场和观点影响,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哲学理念,在解释宪法时所掌握的尺度就存在差别。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杨遴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它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
自从华盛顿当选美国第一任总统到今天的第55届总统奥巴马,它一脉相承到今天。
所以在历史上,美国只有一次制宪,那就是制定了1787年宪法。
二百多年来,美国虽然先后通过了27条修正案,但都是修宪。
但由于美国资产阶级政权的一直持续,因此美国并没有再一次制定宪法。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宪法制定出炉仅有七条,两百多年间仅有27条修正案,这个惊人的宪法,并没有随着美国经济政治的变迁和发展被历史淘汰,相反却让美国在此规范的带领下欲发法治文明而强大。
历史的变迁和世界法制的发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可以算是宪法的“圣经”了,它无时不为美国贡献着巨大的力量。
我们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国家政治、经济、思想建设提供了法律标的和向标,意旨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
它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目的是确保革命果实,资本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转。
当然,这里我不再从深思考这一问题。
既然宪法是以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来保证革命的果实,标的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那么就要保证宪法的正确正常运转。
这就必须对宪法进行监督,由行政、司法、立法的三权分立制衡来达到这一目的,才能使宪法达到确保法律的安定、平等、合目的性,从而使国家稳定、法律合目的,最终为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服务。
在这里,我要以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来阐释这一观点,证实法律——宪法的监督的重要性——违宪审查制度。
一、从“三权斗争”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这里,我要把“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案情详细的梳理一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在十八、十九世纪交替时期,也是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与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交接时。
时任美国总统的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是联邦党人。
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斐逊击败约翰••亚当斯当选美国第三任总统。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内容提要:考察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发现其直接来源于宪法第四修正案,原初意义仅指非法物证的排除,随着进一步的发展该规则逐渐适用于其它非法证据的排除。
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非法物证排除规则是最彻底的,也充分体现了对隐私的保护之周密。
关键字:非法物证;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第四修正案一、“证据排除规则”词义探索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rule),又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仅从字面意义及汉语用语习惯理解,应指一切不合法的证据都不能用作法庭裁判的依据。
中国学者在“非法”与“证据”的含义上有不同的见解。
对于“非法”,一种观点认为包括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取证手段或程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四个方面。
[1]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仅指特定人员(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方法而获取证据。
[2]联系证据排除规则理解,它是一种法定证据规则,规定的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侦查人员取证手段违法最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获得的证据法律应明确规定予以排除。
至于形式不合法和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并未直接侵犯公民权利,可由法官自由心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在谈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都将“非法”视为取证手段违法。
[3]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含义的最大分歧在“证据”方面。
其所指的究竟是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在内的一切证据,还是仅指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考察其产生的历史对于准确把握其含义至关重要,“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
[4]在北美13州处于英国殖民地时代,英国议会为了减少在美国殖民地的走私活动,发布了司法人员召集令,其发布没有受到司法审查,也没有正当性的声明,允许搜查的范围是无限的。
拥有这项令状的官员可以完全不受限制的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任何人搜查,引起了当地人民极大憎恨。
[5]这是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的一个原因。
浅论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
浅论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论文 关键词:美国 违宪审查制 起源;特征 功效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美国宪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它起源于美国独立运动领袖的 自然 法观念和分权思想?具有既基于宪法和“三权分立”而产生又受限于二者的基本特征?在监督宪法实施、捍卫宪政精神方面有着特殊的功效。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当今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成文宪法。
这部宪法开创了西方国家制定成文宪法的先河?并提出了构成美国宪政制度基础的若干宪法的基本原则?违宪审查制便是其中之一。
笔者对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作一考察?仅以求教。
一、违宪审查制的起源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是美国宪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关于该原则的起源?学者各有说法?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成文宪法中并未对该原则有明确规定。
笔者 参考 了一些资料?以为关于此问题?应从美国独立运动领袖的思想理论观点和 历史 经验中寻找答案。
在美国建国前各殖民地制定的一些 法律 中贯穿着两个基本的法律观念?保护殖民地社会的每个人从事他个人愿意做的任何事情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得危害社会利益?其间反映出的是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和具有基督教宗教色彩的原始的平等、自由思想。
美国独立运动正是以这种自然权利观和其他民主思想作为反对英国殖民主义斗争的武器。
独立战争前夕?1761年北美殖民地最高法院颁布协查令状?允许英国海关人员以搜查走私物品为由?任意闯人北美民宅?引起殖民地人民强烈反抗。
马萨储塞州律师詹姆斯·奥蒂斯为此发表的以自然法为论据的著名演说?广为传播?成为反对英国议会立法压榨殖民地的有力武器。
后来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的约翰·亚当斯明确地说:“国会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违反自然平等的原则也是非法的……法院必须通过裁决?宜布废除这样的法律。
”这些言论可谓是美国独立运动领袖和先驱继承并 发展 欧洲启蒙思想家自然法观念和分权思想所得出的与英国所谓“议会至上”完全不同的结论。
浅析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宪法 第 4 修 正 案所 禁 止 使 用 的证 据 。然 而 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到 底 是 宪 法规 定 的规 则还 是 法 官创 制 的规 则 在 美 国学 界 是有 争 议 的 。探 讨 的意 义在 于如 果非 法 证 据排 除规 则 是联 邦 最 高法 院依 据 宪 法 上 的规 定 所 制定 ,那 么联 邦最 高法 院 无法 放 弃 该规 则 的 使用 ,而且联邦议会也无法更改该规则 的内容。但要是属于法 官创 制 的规 则 ,不但 联 邦 法 院可 以放 弃 而 且 联邦 议 会 也 可 以更 改 其 内容 。Ma p p 一 案 ,联邦 最 高法 院 曾引 用说 明 “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则 构成 宪法 第 4 修 正案 与第 1 4 修 正案条 款 中的必 要部 分 ”。 联 邦最 高法 院于 1 9 4 9年 Wo l f 一 案判决 认 为州法 院 可以不 排 除非 法 收集 的证 据 ,所 以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在州 法 院 不适 用 。 联 邦最 高法 院 与 1 9 5 2 年R o e h i n 一 案 中认为 州法 院仍 应该遵 循 非 法证据排 除规则排 除非法获取的证据 ,但是排除对象仅 限于用 极 端地 强 制 、暴 行行 为 获取 的证 据 。直到 M a p p一案 ,联 邦最 高 法院才放弃 Wo f判决 ,基于宪法第 4 l 修正案的内容要求,州法 院亦要 排 除非法 收集 收集 的证据 。 联邦最高法 院一再说明只有违反宪法第 4修正案 收集的证 据 ,包 括 所 衍 生 出 来 的证 据 都 要 适 应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在 L e o n一案 中,联邦最高法院表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 “ 司法创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作者:王梦姣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12期摘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普通法院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以具体的个案诉讼为前提。
这一制度在美国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但其制度的被动性和受限制性,阻碍了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渊源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于法律法令的内容和适用进行是否合合乎宪性审查的法律制度,又称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的违宪审查思想来源于英国爱德华·柯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在此之前美国也曾发生过二十多起违宪审查的案件,但最终通过权威形式确立这一制度的是美国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奠定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形成了美国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格局。
在十九世纪,到了美国总统换届的时刻,以联邦党为代表的总统亚当斯即将下台。
亚当斯连夜任命了四十二位治安法官,因出差错导致部分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没有在当天发出。
三月四日,杰弗逊任总统一职后,便让麦迪逊扣留了这些委任状。
这也就意味着有些治安法官不能任职,但其中之一的马伯里非常希望得到这一职位,就联合另外三个法官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麦迪逊发出委任状。
但是,另马歇尔头疼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马歇尔不能拒绝马伯里等人的诉讼请求,但即使做出发布委任状的判决,总统和国务卿以及国会也不会执行法院的判决,都会使法院失去权威。
最终,马歇尔对此案提出了三个问题,规避了所有的难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取得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权取得委任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措施?第三,如果政府应该提供补救措施,是否应该由联邦最高法下达执行令?马歇尔对于第一、第二个问题都给予肯定的回答,因为委任状经过总统签署并加盖了印章,马伯里依法应当取得委任状,每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将问题引到了国会颁布的《1789年司法条例》与《联邦宪法》规定的不一致之处上,《司法条例》扩大了《联邦宪法》行使司法权的主体,违背了宪法属于无效,最高法院应当依宪法为准认定最高法院没有发布执行令的权利,最终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其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美国的法治和宪法权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要理解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得从其理论基础说起。
美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何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如何保证政府的行为不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根据这一理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司法部门作为其中之一,有权力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来实现。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和州的法律、行政命令以及其他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这种审查通常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的。
当一个案件涉及到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时,法院会对相关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有效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审查,防止了政府滥用权力,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原则,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保护等。
另一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是关于司法权过度扩张的担忧。
由于最高法院拥有最终的违宪审查权,一些人认为这可能导致司法部门权力过大,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当干预。
其次,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在某些案件中的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政治和社会的分歧。
一些重大的宪法案件往往涉及到社会热点问题,如堕胎权、同性婚姻等。
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法律的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念。
美国犯罪成立要件与证明责任分配
美国犯罪成立要件与证明责任分配关键词: 美国;犯罪成立要件;证明责任;关系内容提要: 美国犯罪成立要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犯罪表面成立要件和犯罪实质成立要件。
前者是指行为与心态,后者是指无罪辩护事不成立。
在犯罪成立要件证明责任划分上,美国刑事诉讼中通常要求控诉方将犯罪表面成立要件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犯罪成立实质要件的说服责任通常也控诉方承担,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辩护方承担说服责任。
在犯罪成立要件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上,犯罪成立实体要件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关键内容,犯罪成立实体要件的结构决定了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分配实现了犯罪成立实体要件的机能。
犯罪成立要件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探讨犯罪成立所需达到的条件,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是指控方还是辩方承担向事实裁判者证明犯罪成立要件真实的责任。
虽然犯罪成立要件属于刑法范畴、证明责任属于证据法范畴,但两者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
美国犯罪成立要件与证明责任分配就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
一、美国刑法中犯罪成立要件我国学者在讨论英美法系犯罪成立要件时,一般从两个层面加以分析。
不过,在概念使用上学者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或称之为犯罪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1]或称之为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和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
[2]笔者将美国犯罪成立要件概括为犯罪表面成立要件和犯罪实质成立要件。
(一)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行为与心态美国学者在讨论犯罪成立与否时一般使用“犯罪要素”(crime elements或offense elements)这一术语,并认为犯罪包括两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和犯意。
正如有学者所言:“一般说来,犯罪包括两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actus reus),即犯罪的物理或外部部分;犯意(mens rea),即犯罪的心理或内在特征。
” [3]危害行为即犯罪的外部要素是指除被告人主观因素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并不是仅仅指狭义上的危害行为。
从具体内容上看,犯罪的外部要素通常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行为实施的环境、行为导致的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式和程序审查某项⽴法或某种⾏为是否违宪并做出裁决的宪政制度。
世界上违宪审查制度⽆⾮有三种模式,拥有违宪审查权的主体也归于三类国家机关:⼀是美国的“司法机关模式”,即美国的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的最⾼法院有权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过判决的⽅式解释宪法,由于美国法院只在涉及⾏政、⽴法部门的案件中解释宪法,⽽此类案件被认为是法院对⾏政、⽴法部门⾏为的审查,所以⼜称为司法审查;⼆是英国的“⽴法机关模式”。
英国为不成⽂法国家,议会制定的所有法律效⼒相同,议会的组成部分之⼀上议院是最⾼司法机关,享有司法解释权,也享有被称为英国宪法的那些法律的解释权,但不能宣称此部分内容的法律效⼒⾼于议会制定的其它法律。
三是由奥地利肇始、德国、法国等欧洲⼤陆国家竞相模仿的“专门机关模式”。
即设⽴⼀个专门机关,如不同于普通法院的宪法法院来解释宪法,并通过宪法解释、审查以为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
三种模式中,美国模式⽆疑是最重要的,从1803年确⽴,经过并在修修补补之后⼀直延续到今天,对社会与经济发展发挥过巨⼤作⽤。
美国联邦最⾼法院获得违宪审查权是于1803 年通过著名的“马伯⾥诉麦迪逊”案确⽴的。
1800 年,联邦党⼈不⽢⼼在总统和国会竞选中失利,为保存实⼒,决定退守法院系统。
1801 年2 ⽉,国会通过⼀项新的《司法条例》,授权总统任命法官。
即将卸任的总统亚当斯据此做了⼤规模的法官任命。
因为时间仓促,总统离职前有17 份委任书未能发出,其中包括任命马伯⾥为治安法官的委任书。
新总统杰斐逊上台后,为了制⽌联邦党⼈滥⽤职权的⾏为,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这些委任状。
马伯⾥遂上诉到联邦最⾼法院,要求最⾼法院命令国务卿麦迪逊发给他由前总统签署的公职委任书,依据是1789 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即最⾼法院“依据法律原则和习惯证明有必要时,可对任何法院及根据美国权⼒⽽担任公职的⼈颁发命令。
美国第四修正案具体都讲了什么——中英对照
美国第四修正案第四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也是权利法案的关键部分,旨在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
它保护公民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并确立了基于合理怀疑的搜查令要求。
第四修正案内容:"人民在他们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物上的安全不得受到侵犯,不得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除非有合理的怀疑,有宣誓或断言支持,否则不得发布搜查令,而且搜查令必须明确描述搜查的地点以及要扣押的人或物。
"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第四修正案确保个人在人身、住宅、文件和财物方面拥有合理的隐私,政府不能在不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和扣押。
合理怀疑:政府必须有合理怀疑认为犯罪已经发生或者有犯罪证据存在,才能进行搜查和扣押。
合理怀疑是指基于具体事实的合理信念,即犯罪已经发生或者可以在要搜查的地点找到犯罪证据。
搜查令:通常情况下,第四修正案要求进行搜查和扣押时提供搜查令。
搜查令是由法官或执法官员签发的书面文件,授权执法人员进行搜查或扣押。
为了获得搜查令,政府必须向法官或执法官员证明其确有进行搜查或扣押的合理怀疑。
无需搜查令的例外情况:尽管通常需要搜查令,但在以下情况下无需搜查令即可进行搜查和扣押:a. 同意:如果个人自愿同意接受搜查,第四修正案不要求必须得有搜查令。
b. 明显可见:如果犯罪证据对于合法在场的执法人员来说明显可见,他们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扣押证据。
c. 紧急情况:当存在对公共安全的直接威胁时,警察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和扣押。
该例外情况适用于犯罪证据可能被破坏、需要防止危害或伤害、或需要追捕逃跑嫌疑人的情况。
d. 逮捕事由搜查:在合法逮捕后,警察可以对被逮捕的人以及其直接控制的区域进行搜查,目的是确保执法人员的安全和保护证据。
e. 汽车搜查:由于车辆具有流动性,最高法院认为执法人员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车辆进行搜查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搜查令的具体性要求:搜查令必须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以及要扣押的人或物。
不仅要查朋友圈,还要验DNA!美国将出台史上最严签证法案
不仅要查朋友圈,还要验DNA!美国将出台史上最严签证法案美国爆出史上最严签证法案,所有想来美国的人士,所有公开发表的言论都要被审查,并可能包括微博,论坛,朋友圈,facebook等社交媒体。
此外,亲属移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须验DNA,并且将作为签证申请的必备文件之一。
关于提出这个法案的出发点,是美国移民局回答:出于美国国家安全考虑。
法案提到的关键点1. 查公开言论任何赴美人士在网上互动和发布内容都将被审查,包括社交媒体。
此前曾有中国留学生入境遭查微信,发现挂靠学校涉嫌签证欺诈被遣返。
在新法案下,朋友圈,微博,论坛,Facebook等公开发表的言论的媒介渠道都可能被审查。
2. 验DNA申请亲属移民的人士,必须在基因测试确认血缘关系后才可被考虑。
而基因测试费用由申请方自付。
基因测试结果必须连同申请文件一同提交。
那么按此法案,若是养父母这样的关系,则基本无望?以人权著称的美国,这样的做法算不算一种歧视?验DNA背景回顾a. 过往哪些情况需DNA鉴定?以前,只有缺乏出生纸或其它文件证明亲属关系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才需要用DNA 鉴定,一般来说,亲子鉴定有以下四种状况:孩子父母一方在中国,一方是中国以外国籍,孩子在中国出生,现孩子户籍关系需要转到国外;孩子父母国籍均在国外,而在中国生有孩子,孩子随父母到国外定居;外国国籍人员,在中国还有直系亲属需要到国外定居;中国国籍人员到国外定居,子女随迁。
b.目前验DNA的程序第一步: 首先,你须选一家美领馆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基因鉴定的必要安排(包括支付费用)。
实验室将按照你的要求寄一套采集口腔粘膜样本的器具及详细说明到美领馆。
收到之后,美领馆将通知你和其他有关人员来领事馆由指定的医生采集样本(美国移民申请人如需采集样本, 可以在所选定的美国实验室采集样本,也可在领事馆采集样本);第二步: 采集样本的工作由美领馆指定的医生在领事馆内进行;第三步: 采集完的样本将寄回所选定的实验室做测试和分析;第四步: 实验室必须将鉴定结果直接寄到美领馆。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适用范围、例外及思考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适用范围、例外及思考第22卷第1期2012年1月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JournalofAnhuiV ocationalCollegeofMetallurgyandTechnologyV01.22.No.1Jan.2012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适用范围,例外及思考张君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比较法研究院北京100088)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对世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任何规则,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不例外.我国在构建适合自己的刑事司法制度中,也注重借鉴美国的经验.希望通过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历史,设置理论,适用范围和诸多限制等问题,为读者全面勾勒出该规则的全貌.并在此基础上,希望我国学术界能正确认识该规则并在未来建立适合于自己的体系.关键司: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威慑中图分类号:DF171.O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994(2012)01—0103—0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美国刑事司法程序的核心条款,也是美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该规则的确立有着自身独特的历史过程,早在1787年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就以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充分表达了对政府权力的疑惧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最初的美国人不信任政府,但是他们相信法律①,可人们最初并没有把违反人权收集到的证据与证据的可采性联系起来,并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到1914年Weeksv.UnitedStates~案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被确立.随着MappvOhio~案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对于此规则的各种争论就从来没有平息过,同时该规则也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元照英美法词典》作出的定义是:"对于违反美国宪法的规定,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在庭审时不得采纳."在下文中,将围绕该规则的原理,适用以及限制展开论述,并希望我国法律界在此基础上,能够正确认识和构建适合我国的规则.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置理论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抑制违法侦查,救济公民权利,惩治违法行为等普适性价值,这些普适性价值是一种超越了文化,地区和种族差异的收稿日期:2011—11—08作者简介:张君丰(1988一),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比较法研究院.研究生."无差别的公理"④,但自从该规则自1961年适用于各州以来,关于它的利弊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是无论论点如何,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围绕着平衡对被诉人的人权保护和适用此规则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来进行的.1.1阻慑警察从事违反公民性宪法权利的行为理论在美国支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理由是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可以对警察的不法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从而促使他们尽早放弃非法取证这种徒劳无功的做法. 20世纪6O年代,美国国内发起了宣扬保障人权, 整顿国家警察机构的"正当程序革命",宪法第四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成为联邦法院首先关注的条款,排除规则成为联邦法院意图推行于全国的第一个规则.因为其它补救措施的"显然无效性",最高法院才指令各州在不违背宪法第4修正案的案件中适用排除规则.虽然美国联邦和州的法律已经规定了很长时间警察的非法行为是犯罪行为, 但是这些法律不是很有效地被实施,因为这法律的效力需要警察和检察官起诉他们自己,对此,他们很犹豫去这样做.对警察进行行政处罚的补救措施具有上述同样的问题.此后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进一步改进了这个威慑的理念,法院的裁决通常排除在起诉中使用非法所得证据,以此更好的约束警察的取证行为,更好的依法操作.?104?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2012年第1期但是,针对该理论,很多人提出了不同的理解.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该规则在美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不能直接威慑警察.因为警察是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而案件的起诉工作是由地区检察官来完成的,因为检察官作为"合理利用资源的公众雇员"⑥必须自身考虑宣布有罪的可能性,如果在侦查中取得的证据不可采,那么败诉的直接后果将由地区检察官承担,而且也不会影响到侦办警察的薪水和升迁.1.2维护司法正义.不论为不法行为的帮凶理论排除非法证据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正直,不与非法取证的行政机关"同流合污"的姿态.而在1961年在Mapp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再次阐述了司法正直理念.法院意识到,使用排除规则有时可能意味着因为警察的错误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惩罚.最高法院指出那是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司法正直的必要性."大法官Brandeis言道:"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强大的,无所不在的老师.无论是好事还是坏事,它都用它的例子教导全体人民——如果政府成为了法律破坏者,它就造成对法律的藐视;它让每一个人都遵守法律而不是它自己,它这是在招致无政府状态.""维持法律之尊严,增进对司法运作之信心,以及避免司法程序之'污染',必须维持法院'公正廉明"双手纯洁'的形象"0.针对法院的司法正直性进行判断,还是带来了诸如结构性偏见等问题,因为人们普遍相信,在作为一个整体运行的体制中,虽然职位分工不同,但是总会偏向于体制中人,而不论该职位的职业道德如何规定.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该论点在许多司法判决中也是比较少见的,尤其是在涉及刑事审判程序以外的程序中.1.3保障宪法性权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理论如果站在被告人的角度,排除非法证据历来又被视为对被告人宪法性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美国最高法院在创立各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都援引了其宪法第四,第五,第六和第十五修正案中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作为法律依据.在Mappv.0一hio一案中,最高法院指出:"正当法律程序之实质保护,应延伸至联邦及州政府非法之搜查扣押.而基于理性与真理之考虑,加以排除非法搜查扣押所取得证据,只不过是赋予人民其于宪法上本应享有之权利保障罢了."@换句话说就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应该有其真实的意义,而不是只是写在纸上的那种渴望达到的目标.对于此论点,反对的声音鲜有所闻,因为如若反对该论点,无非是将问题转移到了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轻重这对概念上,而这正是争论的基础,在基础上争辩基础,无疑是违反逻辑的.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一个更具有神话色彩的名字即"毒树之果"原理."毒树之果" 这个概念最早出现于1939年,其主要适用于非法搜查和扣押以后以此为线索而得到的其他证据. 从这个意蕴深刻的名字,我们就可以管窥其中的一二,正是因为果树是有毒的,那么果子可能也是有毒的,但是并不能说只要是长在这棵树上的果子都不能食用,但凡是离根根越近就越毒,越在枝头的果子毒性越小,这个道理却是无人反对的.那么这一原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也就非常清楚了,因为不仅因为违反当事人宪法性权利而直接得到的证据是不可采的,而且即使因为该行为而间接获得的证据也是不可采的,但是这必须有一个限度的问题,如果和初始行为的联系过远,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然就不能适用了.2.1淡化稀释规则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与侵犯个人宪法性权利的关系越远,排除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能性就越大.在WongSunv.UnitedStates案中,JamesToy因为贩毒被捕,随后招供出JohnnyYee,随后Yee又招供出WongSun.但在后来发现逮捕James的行为是非法的.所以产生的问题就是该非法行为是否和WongSun的逮捕有重要的联系, 而不能够被稀释.法官采取了这样的验证模式:二手证据是否利用了一手证据的不法性或者是通过足以稀释原先的不法性的方式取得的凹.据此,法院判决WongSun不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 因为首先其是被具结释放的,其中参杂了Wong Sun本人的自由意志.其次,距离James被捕也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了.在后来的UnitedStatesv. Ceccohni案中,法官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一位证人的自愿供述要比物证在行为不法性之间建立更紧密,更直接的联系."@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种重要区别的理由在于,人的自由意志是对总第55期张君丰: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05? 因果关系链条的重要干涉事项.同时,法院也非常担心适用该规则将使得证人的配合变得不可能. 法院在权衡适用该规则所带来的若干理由与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后,认为以下几个因素是值得考虑的:首先,从不法行为发生时到后手证据获得之时为止的时间跨度.毋庸置疑,时间越长,稀释原则就越容易被适用,正如我们在前两个案例中所看到的那样.其次,是否发生了干涉事项.就如在WongSun案,证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做出的证言就是很强的干涉事项,同样,在得到犯罪嫌疑人同意下的搜查,也被认为是打破因果关系链条的干涉事项.最后,最初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严重的违法行为必然要遭受证据排除的处罚,但是如果微小的而且无意识的违反也要承担证据被排除的危险的话,就难说公平了.2.2.独立来源规则除了稀释规则之外,独立来源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该规则规定,如果后手证据是从一"独立的"来源,而不是从先前的违法行为中获取的,那么证据就是不能被排除的.这其实是毒树之果原则的反向表示,正式因为这棵树上没长出有毒的果子,果子是从别的树上嫁接过来的,所以果子是可以被食用的.就案件来说,如果警方在一次非法搜查中起获了毒贩的一批毒品,该物证本应该被排除.但是如果警方能够证明,从一名线人口中也获知了该毒品的存在和藏毒的具体地点,那么该物证就不能被排除.因为这一线索一经构成了独立的来源.但是正如在Murrayv.UnitedStates案中Marshall大法官所表达的那样:"这将会使得警察排除逮捕令程序,更严重的是,这种独立来源例外非常容易被警方所操纵,因为只有他们才知道什么信息是被独立获得的什么什么证据是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2.3不可避免发现规则该例外是指,如果涉案证据能够通过合法手段不可避免的被发现,即使该证据是毒树之果,也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Nixv.Williams案中,警察关于基督徒葬礼的一番话使得William做出了自证其罪的供述,并在随后发现了被害者的尸体.但是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是值得采信的,因为无论如何,在该区域工作的一群搜索志愿者一定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现尸体.0但是此规则的主要适用情况在于,不可避免发现的主观色彩非常浓厚,所以只有具有时是根据,并且该事实是明显可证的情况下,此例外才被引用,这意味着发现是本应确定的,而非"可能"发生.@当然这就不可不牵涉到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可能拟定出若干条款加以限制.归根到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将警察因为其非法行为而置于更有利的位置上,也不是将他们置于更差的位置上.它只是一种测验,围绕它将解决社会成本和个人自由的轻重问题,这种判断,与生俱来就有主观性,所以在阐述上述适用与例外的时候,必须将具体的案件事实铭记于心,将眼光不断往返于规则与事实之间,以期得到尽量符合正义的结果.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有原则就有例外,同样有高潮就有低潮,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Warren法院获得至高地位之后,对于该规则的限制就一直处于一个连续且稳定的发展过程之中,这些都是研究者所应当特别注意的,否则就不能正确理解该规则更不能预测该规则未来的走向.3.1有无诉讼主体资格只有那些违法行为的切实受害者才有资格援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如法院在Rakasv.Illinois 案中所说的那样:"一位受到非法搜查和扣押而受到损害的人,是无法通过引入在第三人土地或财产上发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权利被侵犯的".∞虽然乍看上去,受害当事人的定义是非常狭窄的,但是在随后的案例中,法院对其进行了扩大解释.尤其在Jonesv.UnitedStates案件中,将拥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扩展为"任何合法的在土地上"的人.∞所以承租人,维修工,甚至是应邀到家里做客的朋友都被认为是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在Jones案中还创立了"自动主体资格"理论,即任何被起诉犯有占有性犯罪的人,都会自动获得该资格,因为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陷人为了获得诉讼主体资格而不得不承认其非法占有某违禁物的困境.但是由此案件引出了两项规则都已经不复存在了.自动主体资格理论在United Statesv.Salvueei案中被废除.而任何合法的在于土地上的理论也已经被Katzv.UnitedStates?l06?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2012年第1期案凹所废止.而在该案件中,关于隐私权的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被正式确立起来了.因为原先的任何合法的在土地上的人都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理论过分宽泛以至于不能让然信服,所以法院认为最好将此问题"归纳在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范围内".凹因此,诉讼资格的问题也就演变为当事人的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隐私权是否被侵犯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就更多的强调了当事人应该与要搜查的土地或者财产有着充分的联系,虽然法院在Rakas案件中明确表示了对于土地的财产性权利并不是要考虑的要素之一.3.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审判而不是其他的规则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为注定会对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所以美国法院以判例的形式,将其限制在刑事审判中,而在下列的程序中是不适用该规则的:(1)在大陪审团听审程序中不适用此规则在UnitedStatesv.Calandra案田中被确立,在该案中证人拒绝在大陪审团面前回答问题, 因为该问题是在非法搜查所获得的证据基础上提出的.法院并没有同意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为适用该规则,将对严重阻碍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的职能,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由国会通过的成文法加以确立,而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经上百年的努力,通过联邦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逐步在司法判例中加以确立并予以完善的,@而不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法院有权对此规则在考虑利弊后加以限制. (2)在涉及人身保护令的案件中并不适用人身保护令是一项非常古老的令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含义也有不同,在当今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指当州罪犯在认为其宪法性权利在州法庭审判中被侵犯,从而允许其到联邦法院进行控诉的程序.在Stonev.Power案曾中,法院拒绝了在此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要州罪犯在州审判过程中有足够和公平的机会陈述自身的宪法性权利被违反.因为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其对警察的威慑作用是非常值得怀疑的,因为他们很难有如此的预见性,可以遥望到这么遥远的程序.(3)设计实质上是民事或者行政性的案件中不适用这一类的涉及到美国国内税务署接受滞纳金曰或者是驱逐出境案件@.因为这一类案件只是民事或者行政性质的,属于公民日常选择或者政府行驶职权的自然延伸,所造成的后果也没有在刑事案件中那样的严重并影响深远,同时考虑到利益平衡理论,所以排除使用该规则.在近来的一些发展中,假释撤销程序也加入到这一大类中来@,因为法官们越来越认为,让一个罪犯在大街上四处游荡的危险颇大,而所能起到的对警察的威慑作用则很小,所以不能放任自由,应当排除该规则的适用. 3.3在攻诘程序中不适用我们在前文已经谈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用于刑事审判阶段,但是同时注意到,该规则也不适用于刑事审判的攻诘程序中.对此特例的正面表述为: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单独被用来攻讦被告的证言时是不被被排除的.之所以采用该例外是因为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所得到的益处将大大小于被告在没有攻讦的情况下作伪证的坏处.在Unib edStatesv.Havens案中,法官也给出了相应的理由,他们认为:"这对于对抗制诉讼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当被告采取了行动表明自己的立场时,政府将被允许采取适当而有效的交叉询问的方法以使真相大白于天下."∞但是考虑到这样的解释会严重削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法院在随后的判决中又将此例外限定于被告的证言——而不能扩展到其他的对被告有利的证人身上.3.4无害错误的例外众所周知,并不是任何出现在庭审中的错误,即使是违反宪法性质的错误,都毫无例外的导向于使判决无效.恰恰相反,如果有证据表明无论如何都会引出该判决,那么该判决就是不能被推翻的. 当然,控诉方应当证明所犯的错误并不会导致该判决,该错误是无害的.更值得关注的是,该例外仍然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之中,在Arizonav.Fulminate 案中,法官甚至将这一规则扩展至被迫供认中.法官认为,如果在此被迫供认缺乏的情况下,陪审团仍然做出了有罪判决,那么该判决就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固.该判决自产生之日起,就遭到了激励的反对,认为这是对美国刑事诉讼基础的摧毁.正如该案件的反对意见中所提到的那样:"除了被迫供认不可信之外,更重要的是,使用该供认是被严格总第55期张君丰: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07? 禁止的,而无论实际上是真是假,因为从被告口中逼取口供违反了我们刑事制度的最基本的规则,即我们不是一个纠问制诉讼程序——相反,我们的制度要求的是国家必须能够通过独立而自由的手段获得证据证明犯罪而不是刑讯逼供强迫被告认罪".@3.5忠实信赖的例外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可以威慑警察的不法行为,但是如果该不法行为是在无意中做出的,而不是故意为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么?在UnitedStates v.Leon案中,法院判决当警察是以忠实信赖执行职务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适用,White大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即使假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的可以阻慑警察的不法行为并能够促进执法部门作为一个整体能够更好的按照宪法第四修正案去做,但是没有人认为,应该将该规则适用于客观合理的执法行为."锄在Massachusettsv.Sheppard案中,Leon案中所采用的例外被进一步扩展.此案中,警察正在侦办一起杀人案件,但是因为是星期天,所能申请到的表格只能是搜查毒品的搜查证.但是法官向警察保证会将毒品搜查证予以修改.警察正是信赖此搜查证,起获了谋杀所用的武器和绳索.但是后来,法官并没有及时修正搜查令.法院并没有因此而判定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为警察是在合理信赖的基础上进行的搜查,而且法官认为:"我们不能认为警官们被要求怀疑给他们提供意见的警官,无论该意见是通过口头还是行动作出的,他必须确信他所拥有的搜查证使他有权去进行他所要求的搜查".锄虽然一开始忠实信赖的例外只适用于有搜查证的情况,但是这背后包含的原理同样可以适用于无搜查证的情形,在后来的minoisv. Krull案中,警官按照后来被宣布违宪的制定法进行了一次无搜查证的搜查,法官认为在此时仍不能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法院解释道:"除非制定法被宣布违宪,否则警官不能质疑通过该法的立法机关的判断".4结论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发展的脉络轨迹,有其适用的条件和限制.反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宣传建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学术论文和着作可谓汗牛充栋,但不论是法学者提出的"证据立法建议",还是国家立法部门提出的刑事证据规则草案,∞很少能够全面系统的将这一规则予以全面的阐释,更有甚者,在该规则的哲学层面着墨过多,很少甚至根本不谈及此规则的构成要件,发展历史以及未来走向.在一片摇旗呐喊的鼓噪之下鲜闻对此规则的深刻认识,支持和扞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西方理论观点被大量引介到中国场域,但与之相反的观点却少被关注,尤其是在刑诉法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只字未提够的情况下,就更显得奇怪.而且更重要的引进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先引进该制度所表彰的法治精神,不能只是引进它的操作形式,更不能以"良知理性法官的必然中立"圆作为搪塞手段,而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蕴涵的基本精神,必须从该制度的形成与其发展历史着手,才能理解其真正的含义,也才能在己身既有法治条件下,找出如何将该精神发扬的调整方法.所以希望本文能够介绍清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置理论,适用范围和限制,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注释①【美】弗洛伊德.菲尼着:《美国刑事诉讼法——经典文选与判例》,岳礼玲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②Weeksv.UnitedStates,232U.S.383(1914).③Mappv.Ohio,367US643(1961).④Black,sLawDictionary(8thed.2004),exclusionaryrule,/result/defauh.wl?qttab=QT—BIACKS&r】tdb=CUD—DB2646341513127&srch=TRUE&db=BLACKS&sv= Split&service=Search&eq=sea.。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最成功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相比而言,司法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在我国是没有运行的基础和能力。
因为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近一个世纪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后,人民民主在中国人民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加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虽由法院与检察院行使,但其又受制于立法机关。
本文试图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运作等方面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一些探讨,期望通过借鉴美国成熟的制度,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标签:美国;违宪审查;审查主体;制度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仅仅是一部“死法”,换而言之,即形同虚设。
自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了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使在宪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
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立宪主义国家纷纷建立和不断完善其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了国际意义。
据估计,截至到20 世纪90 年代初,世界上有139 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植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宪法精神和殖民地时期司法审查的传统,而最高法院获得对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是1803 年通过自己受理的一桩案件确立的,即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总所周知,美国宪法典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关于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通过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解释与实施宪法的实体是司法机构;法院解释对政府其他机构产生约束力,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
美国违宪审查
要说违宪审查,首先就应该提到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概述详细: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
但美利坚共和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以后。
1789年4月,联邦政府成立,独立战争领导人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建国后不久美国国内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见分歧,出现了联邦党(federalists)与反联邦党(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 republicans)两大阵营。
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
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则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美国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和选举政治还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
于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继乔治•华盛顿之后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则成为他的副总统。
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朋友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为国务卿,协助他竞选连任。
在1800年美国的总统选举中,亚当斯只得了65张选举人票,而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杰弗逊和艾伦•伯尔(Aron Burr),却各得了73张选举人票。
根据当时的规定,由各州在众议院以州为单位(一票),投票选择杰弗逊和伯尔两人中的一位为总统另一位为副总统。
由于联邦党人宁可把票投给腐败无能的政客伯尔,也不愿选择在他们看来支持法国大革命的"危险的激进派"。
于是,杰弗逊只得了18个州中8票,未能超过半数。
美国违宪审查基准研究
2010年6月第43卷第3期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 f Yanbian U niversit y(So cial Science)Jun.2010V ol.43 N o.3美国违宪审查基准研究朴 飞1,许元宪2(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0;2.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延吉133002)摘 要:违宪审查基准诞生于美国,理论发端于1938年卡罗琳案之 脚注4。
1976年克雷格诉波恩案又在此基础上发展并产生中度违宪审查基准。
违宪审查基准以其独到的理论魅力风靡世界。
美国违宪审查基准具有控制违宪审查权,限制其肆意、妄为以及合理保护基本权利,维护基本权利应有价值的作用。
关键词:美国;审查基准;违宪审查权;二元审查基准;中度审查基准中图分类号:D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311(2010)03-0138-07收稿日期:2010-04-17作者简介:朴飞(1980!),男,朝鲜族,吉林图们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
一、违宪审查基准的概念违宪审查基准概念起源于美国,从美语 the lev el of judicial scrutiny(司法检查的层级)、 standards of judicial review(司法审查标准)转译过来,是舶来品。
德国宪法学上谓 Kontr olledich te(审查密度),日本用汉字词 违宪审查的基准,我国台湾地区叫 违宪审查的基准或标准。
在违宪审查基准的原文定义中,scrutiny是核心词,是知晓违宪审查基准精确内涵的钥匙。
美语权威词典∀韦伯词典#对scrutiny的释意为1:a searching study,inquiry,or inspection:exam inatio n (一种寻找的研究、质询、视查:检查);2:a searching look(一种搜寻的看);3:close w atch:surveillance (密切地看:监督、监视)。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涵盖四种法律实施的官员进行的非法行 为:
• (1)非搜查和扣押。
• (2)违反第四或者第六宪法修正案获得的供述。
• (3)违反第五或者第六宪法修正案获得人身识别证言。
• (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由此可见,美国不仅排除非法 取得 • 的言词证据,还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
善意指如果执行搜查、扣押的侦查机关本于善意相信自 己执行的行为是合法的,纵然事后确认该搜查、扣押行为 违法,则因此得到的证据不在排除之列,例外的可以被保 留下来。
• 反驳的例外
• 一些非法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 可以用来反驳被告人,证明其前后陈述的矛盾,降低其可 被信任的程度。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2、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 ⑴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即回答法庭的询 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 问; • ⑵在刑事、民事或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 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 • ⑶警察及其他政府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以不合法的、 超出权力的允许以获得自白或陈述; • ⑷进行询问的警察、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 行询问之前必须遵守米兰达规则,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权保持沉默和得到律师的帮助; • ⑸违反这些规则所取得的自白或陈述将被排除,不得用作对被告人不 利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3、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
• • • • • • 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某些辩认的程序; ⑵警察或检察官试图得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程序; ⑶第一次出庭; ⑷答辩程序; ⑸法庭审判前的听审程序; ⑹审判程序。
stj原则
STJ原则是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三个要素,分别代表着合理怀疑、可信度和重要利益。
这一原则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于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STJ原则进行详细介绍,并探讨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首先,STJ原则中的“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指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警方或执法机构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一个人可能涉嫌违法行为。
这一标准通常用于确定是否进行搜查或逮捕。
合理怀疑需要基于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猜测或种族偏见。
当警方能够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时,他们可以进行合法的搜查或逮捕,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STJ原则中的“可信度”(Credibility)强调了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据需要具备足够的可信度,才能够被接受并作为裁决的依据。
可信度的评估包括证人的信誉、证据的来源和完整性等方面。
只有当证据具备足够的可信度,法庭才会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并做出公正的判断。
最后,STJ原则中的“重要利益”(Significant Interest)强调了司法程序对于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性。
司法程序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个人之间的争议,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法庭需要权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以确保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的权益。
STJ原则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合理怀疑的标准确保了警方在执行职责时不能滥用权力,需要有合理的依据才能进行搜查和逮捕。
这一标准的存在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其次,可信度的要求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庭只有在确信证据可靠的情况下才会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避免了错误的定罪或释放。
这一要求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重要利益的考量确保了司法程序对于公众利益的保护。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法庭需要权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以确保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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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违宪审查适用之必备四要件解析冉光杰【摘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维护了美国宪法的权威,促进了美国宪政国家的建设,因而被许多国家所效仿。
作为开创美国司法审查之先河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让更多的人对违宪审查制度顶礼膜拜,认为他可以对任何违宪问题提起宪法之诉,却忽略了违宪审查的适用条件。
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的Marbury v.Madison案至今,几乎所有的违宪审查的提起,这四项条件都必不可少。
这就是我在此提出的美国违宪审查适用之必备四要件。
一是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二是必须有一个案子并进行附带性审查;三是该案至少是一个违宪性问题;四是穷尽所有的救济途径。
只有这四要件同时具备,在美国才能够真正提起违宪审查。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宪政要件自宪法诞生日起,宪法就被视为一份努力实现公民社会那些宏大目标的政府权利和个体自由两方面微妙平衡的文件。
就如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的那样:“人民是控制政府的首要手段,但是必须得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1麦迪逊起初反对将权利法案写入宪法,但后来从他和托马斯.杰弗逊的书信中发现,他后来确信的那些司法上可实施的权利,正是对抗专制所不可或缺的“辅助性预防措施”之一。
2从现代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就是人权的救济手段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进化史。
宪法在这个发展史中扮演了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
自从有了宪法之后,人的基本权利便从“自然状态”进化到“法律状态”;人的基本救济手段也因此实现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转变。
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的说法可追溯于此。
历史证明,写在纸上的宪法远远不如在实践中有效践行的宪法更具有说服力。
事实也证明,美国人权状况的根本改观并非是因为“权利法案”的存在,正如同法国人权的有效保障并不是因为宪法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一样。
美国宪法的生命力不在于其确立了联邦制或代议民主,也不在于其增设了“权利法案”,而在于其创设了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Marbury v.Madison和1810年的Fletcher v.Peck等判例确立了联邦法院对国会、州政府的违宪审查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正是这些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赋予了“权利法案”以真正的现实意义,并使得1787年宪法所设置的基本的宪政制度得以激活和发展。
1803年马歇尔法官在该案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立法”的先例。
正如美国的马歇尔大法官所言“公民权利的精髓在于公民受到侵害时,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政府的第一职责也就在于给予这种保护。
人们强调美国是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如果法律不对侵犯法定权利的行为给予救济,它就不能再享受这一美称了。
”3尽管联邦法院在《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的管辖权范围内,可以对争议的宪法问题做出裁判,但基于三权分立的宪法原理和制度架构,联邦法院并不能对所有案件中涉及的宪法问题都做出裁判,联邦法院的审查权仍然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否则即有越权之嫌。
这些限制因素实际上是联邦法院对宪法问题进行实质判断的前提和“入口”,换言之,符合这些因素的宪法问题,联邦法院才予以裁判,因此研究这些限制因素对于理解美国联邦违宪审查制度有重要意义。
这也为很多人解开美国违宪审查的神秘面纱,并且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了哪些条件才可以提起违宪审查?4笔者认为,只有符合以下四个前提条件,才能提起违宪审查。
一是法院对该案件1See James Madison,“The Federalist No.51”,The Federalist Papers(New York:Random House,1937),p.337. 2See“Letter from Jefferson to James Madison”,Paris,March15,1789,in Adrienne Koch and William Peden, The Life and Selected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New York:Modern Liberty,1972),p.462;Adrienne Koch,Jefferson and Madison:The Great Collaborati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p58.转引自[美]劳伦斯.H.却伯,迈克尔.C.多尔夫著:《解读宪法》,陈林林,储智勇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
3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4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均可分别依据联邦宪法和州宪法,对联邦立法和州立法进行审查;第二,联邦最高法院所审查的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或行政命令,而非国会提交的议案,是事后审查;第三,联邦最高法院无权主动审查某项法具有管辖权;二是违宪审查进行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一个案件,美国是附带性审查;三是该案件涉及到违宪性问题;四是当事人必须穷尽所有的救济途径。
只有这四个基础条件具备了才会有违宪审查这一问题,否则就如坎门所提到的那样,尽管制宪者们当时希望宪法能够平易近人,但综观我们国家的大部分历史,宪法已经被推崇得像一件用来膜拜的圣物,而不是一份用于阅读和解释的文件。
5一、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如发现其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使其无效。
根据宪法第3条,宪法修正案第11条的规定,联邦司法管辖权的范围依据案件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发生在联邦宪法、法律或者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上的涉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二是关于海上裁判权以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
依据当事人身份可分七类:一是一切有关大使、公使以及领事的案件;二是合众国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三是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四是州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五是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六是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州所让与的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七是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
即有关案件的上诉审理权:①联邦法院系统内各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上诉案件;②来自50个州的直接上诉案件:州法院的判决直接违反了合众国宪法、法律和生效的国际条约;州法院的判决所维护的州法律与合众国宪法、法律或条约相抵触;州法院的判决否定了联邦宪法和法律所肯定的权利和特权。
6如果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违宪之诉的前提是必须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二、具体案件引起的附带性审查宪法诉讼的产生依赖于具体的诉讼,并且审查法令的合宪性对于解决该诉讼是必要的。
美国没有独立的宪法法院,没有独立的宪法诉讼程序,也没有专门的宪法判决,美国的违宪审查则是附带性。
美国的违宪审查是附带于普通诉讼中的,也就是说所有的违宪审查必须是由具体案件引发的,没有具体的诉讼案件发生就不可能启动违宪审查程序。
在美国,法院违宪的判决只是确认法律的无效,而不是否定法律的效力,法院仅仅解决具体的问题而不作抽象性判断,因此审查结果的效力也只局限于本案当事人。
当然,遵循先例原则使判决的效力有机会波及其他同类案件,实际上合宪性审查的结果还是有普遍性的,法律的安定也不会因而遭到破坏。
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尽量避免由法官来制定法律的事态,体现了英美法系先例拘束原则。
如费尔法克斯受遗赠人马丁诉亨特的承租人案、科恩斯诉费吉尼亚州、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巴伦诉巴尔的摩、弗莱彻诉佩克、达特默思学院诉伍德沃德、奥格登诉桑德斯、普罗维登斯银行诉比林斯、吉本斯诉奥格登、威尔逊诉黑鸟沼泽公司,都是马歇尔时代(1801—1835年)利用具体案件进行违宪审查的典范。
7律或法令,而是仅就宪法权利受侵犯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进行审查,即审查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侵害后果的法律或法令,采取不告不理、被动审查;第四,宣告某项法律或法令违宪,须经联邦最高法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法官同意;第五,联邦最高法院经审查只能做出“合宪”或“违宪”的判决,而不能撤消某项法律或法令;第六,经宣告违宪的法律或法令并未完全丧失效力,一旦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后的判例中改变意见,仍可适用该项法律或法令。
5Michael Kammen,A Machine That Would Go of Itself:The Constitution in American Culture(New York:Knopf,1986),P.3.6虽然美国宪法规定了属于联邦法院的司法权限,但国会有权决定哪些案件仅由联邦法院审理,哪些案件可由州法院审理。
州法院的司法权较为广泛,由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均占全国案件的90%。
州司法权所包括的案件一般不涉及联邦问题,主要有:关于普通法上的案件,涉及州宪法、州法律、法令的案件,发生于地方政府颁行的特许状和命令之上的案件,一州与本州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
7以上案例详见[美]斯坦利.I.库特勒编著:《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徐显明主编,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二章中关于马歇尔时代的判例。
三、至少是一个违宪性性问题只有违宪性问题才需要违宪审查,这是一个再通常不过的逻辑了。
在适用这一制度时,就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样的问题,更准确地说,是什么样的案件才能够引起违宪审查?美国的违宪审查其实就是对法律的审查。
美国联邦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对象主要是“国会通过的一切法律、法令”。
虽然联邦法院还审查“政府制定的一切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但这不是违宪审查的范围,因此,由这些案件引发的诉讼必然就排除在了违宪审查的范围之外了。
8例如:(一)禁止咨询性意见(Prohibition Against Advisory Opinions)“《联邦宪法》第3条对司法权限制的核心内容是联邦法院不能发表咨询性意见。
”9法院拒绝提供咨询性意见可以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之初。
1793年华盛顿总统命国务卿杰弗逊就英法战争中的美国的中立政策等诸多法律问题向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杰伊请求咨询意见。
杰伊拒绝了总统的请求,“从《联邦宪法》所设立的三权相互制衡、法院作为最终救济者的角度来看,我们强烈质疑司法以越权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的正当性。
”10该原则首先是基于权力分立的考虑,法院如果发表咨询性意见,不是自贬为其他机关的咨询机构,就是超越司法权的界限;其次,保证案件的争议性,“《联邦宪法》第3条包含禁止联邦法院发表咨询性意见的规则。
……它要求案件以对抗的形式提交到联邦法院,案件能以司法判决的形式解决,而且司法审查不能违反权力分立的原则。
”11如何避免咨询性意见?根据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避免咨询性意见必须符合两个标准:第一,必须有不同当事人之间事实上的争议(actual disp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