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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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与房产测绘(南京)

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与房产测绘(南京)

屋面机房
• 国标3.0.18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 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的,应计算1/2面积。
外墙保温
• 国标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 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 省标 3.1.4 在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当设计无标 注粉刷层厚度的,粉刷层厚度统一为0.02m。
内外廊、门廊、门斗、入口大堂(前室)、疏散通道等平行移动空 间; • 4)幢共有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大楼监控室、水泵房、 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 • 5) 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风机房、设 备间等; • 6)幢各套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的墙体一半面积,以及外墙 (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5)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若干商铺或铺位的,本层分割后 所形成的过道面积,应由本层或相关套(室)进行分摊。
门廊、门斗、雨蓬(有柱)的分摊
• 1)为独立户(室)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计入户(室)的套 内建筑面积。
0.6米
天井和凹槽
• 除低多层住宅以外,建筑物设置水平投影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天井, 以及非直接对外开敞的建筑凹槽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 (详见附图)
架空层(二)
• 建筑物架空层的建筑面积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在2.20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计 算1/2面积。
• 面积计算 •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掩埋
• 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 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 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 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 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中,住宅建 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 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建设单 位为满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 积率。

(完整版)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

(完整版)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统一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房产登记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面积测量规范》等规范,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房产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统一标准】上条规定内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房产登记阶段所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国家、省、市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执行。

第四条【管理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土地出让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执行标准和相关责任。

(二)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容积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面积计算规范自行计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申报规划许可,并书面承诺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计算和复核建筑面积,直接依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面积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测量阶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房产实测成果提供给规划部门,对实测现状建筑中与核准图不一致的部位在房产实测成果中明确标注。

(四)规划核实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对房产实测成果,如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具体规划认定意见,由建设、国土、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确认和处理。

第五条【误差确定】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针对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出现误差的,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且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上述标准分期进行核算,且累计总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6.19•【字号】宁价房[2002]199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二年六月十九日宁价房[2002]199号)各区、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建设局):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产测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22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测绘费为经营性收费,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房产测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产测绘包括房产平面图测绘和房屋面积测算,房产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要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应报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受政府及部门委托进行的房产平面图测绘成果(1:500)按每平方公里16万元收取(1万元/幅)。

(二)房产面积测算:按房屋建筑面积收费。

1、新建商品住房按2.5元/平方米收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按1.5元/平方米收取;新建非住房按4元/平方米收取。

以上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可计入房价。

2、存量房(二手房)及其他非交易房,住房按2元/平方米收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按1元/平方米收取;非住房按3.5元/平方米收取。

房屋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每件收取20元的配图资料费。

以上测绘费由产权人交纳。

四、房产测绘机构应认真执行规定的测绘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和承诺,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不得重复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房产测绘机构收费行为应接受物价、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南京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2011

南京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2011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规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六、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
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内凹高度低于2.20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最新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的方法和标准,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该计算规范适用于南京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项目。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市的住宅、商业、办公和工业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3. 计算过程3.1 测量方法房屋面积计算应使用有效的测绘工具和设备进行。

测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采用最新的测绘仪器和技术,保证测量精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测绘。

3.2 面积计算公式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面积计算公式如下:3.2.1 住宅面积计算公式住宅实际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分摊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3.2.2 商业面积计算公式商业实际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分摊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3.2.3 办公面积计算公式办公实际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分摊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3.2.4 工业面积计算公式工业实际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分摊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3.3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套内面积计算系数取决于不同楼层,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低层:套内面积计算系数 = 1.0- 中层:套内面积计算系数 = 0.9- 高层:套内面积计算系数 = 0.83.4 分摊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建筑面积计算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公共设施面积- 楼梯、电梯间面积- 走廊、过道面积- 建筑外墙厚度的分摊面积等4. 结论本文档提供了最新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包括测量方法、面积计算公式、套内面积计算系数和分摊建筑面积计算等内容。

使用本规范可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有助于提高南京市房地产项目面积计算的标准化水平。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划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划

1、现行《规范》中阳台按照封闭和不封闭分别计算全面积和一半面积,而阳台是否封闭是根据规划核准图设计为准。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阳台的设计状况在平面图和立面图上反映不一致,容易造成测绘人员测算失误。

而另一方面,有的开发商为了获得不当利益,竟然提供假规划核准图,将不封闭阳台改为封闭阳台。

为了消除隐患,堵住漏洞,切实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参照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则》规定封闭或不封闭阳台均按一半面积计算;顶盖不能完全覆盖阳台的,视为无顶盖阳台,不计算面积。

2、《规范》中一些不明确、缺乏操作性的内容,在《规则》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规范》对走廊、门廊计算全面积或半面积的定义不清,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测绘时难以认定和操作。

在《规则》中对于不同结构类型的走廊明确了不同的计算方法,统一了计算的标准,增加了定义,如“主墙体内”、“主墙体外”的走廊,“封闭”、“未封闭”的走廊、门廊,便于测绘人员现场认定,具有可操作性。

还有斜面结构房屋,实际测量时无法准确定位层高2.20米的位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规则》中采用了净高的概念,从而能在室内准确测量。

3、《规则》对一些特别的共有共用部位作出具体的分摊规定。

“垂直穿越其他功能区而只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其中位于其他功能区范围内的投影面积不予分摊。

”如一幢综合楼,一层为商业,二至四层为办公,五层以上为住宅,专为住宅服务的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共有共用部位必然穿越商业和办公功能区,按照《规则》,一至四层内的这些共有共用部位就不给住宅功能区分摊。

这样规定减少了上部功能区由于房屋设计功能的不同而增加的分摊面积,使共用面积的分摊更为合理。

4、《规则》细化了分摊方式,如《规范》对住宅楼只规定了按幢分摊共有共用部位,但目前即使是单一的住宅楼,设计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单元设计有电梯,有的单元没有电梯;有的单元设计为多层,有的单元为小高层,如果有这些状况的住宅楼依然按幢分摊,显然是不合理的。

江苏省地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标准

江苏省地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标准

江苏省地方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标准12020年4月19日江苏省地方标准 DGJJ11973- DGJ32/TJ13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building area surveying and mapping-12-17发布 -3-1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22020年4月19日前言根据苏建科〔〕2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组收集了近十年来国家、行业和全国各省、市有关房屋面积测算方面的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分析,并考虑到当前新的建筑结构和新技术等对房产面积测算的影响,经过广泛征求省各市有关部门、专家和实际作业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对涉及的主要问题与具体内容进行了专题论证,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后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4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5 房屋的变更测算、6 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负责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如有修改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四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核人主编单位: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32020年4月19日参编单位:徐州市宏伟测绘制图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高巧森管建平富强吴炳友陈宪章奚长元陆建生陈耀亮姚钟惠于春生王龙慧主要审核人:高俊强汤杰兰孝奇冯金龙钟容王成华虞继进目次1 总42020年4月19日则………………………………………………………………2 术语………………………………………………………………2.1 房屋面积测算术语……………………………………………2.2 建筑术语………………………………………………………3 房屋面积测算的数据采集………………………………………………3.1 房屋预售测绘的数据采集………………………………………3.2 房屋实测数据的采集………………………………………………4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4.1 一般规定…………………………………………………………4.2 计算细52020年4月19日则…………………………………………………………4.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5 房屋的变更测算…………………………………………………………5.1 变更分类…………………………………………………………5.2 受理变更…………………………………………………………5.3 变更测算…………………………………………………………6 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6.1 房屋面积测算数据的处理原则…………………………………6.2 检查、验收与成果资料…………………………………………62020年4月19日7 2020年4月19日1 总则1.0.1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工作,统一全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技术标准,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 ,特制了定本规程。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第一部分: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南京市房产面积的测算方法,以确保准确、公正、合法的测算结果。

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房产面积
测算工作。

第二部分:测算方法
1.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房屋建筑面积应包括所有层的户内使
用面积和墙体外表面积,不包括建筑外部的阳台、楼梯、窗台等空间。

2. 房屋实际使用面积的测算: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应仅包括居住、办公、商业等实际使用空间的面积,不包括公共走廊、电梯间、管
道井等公共空间的面积。

3. 房屋室内净高的测算:房屋室内净高指地面到顶板的垂直距离,应在测算时准确记录。

4. 房屋共用部分的面积分摊:房屋共用部分的面积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分摊。

第三部分:测量工具
1. 使用专业测量仪器和设备进行测算,以保证测算结果的准确性。

2. 确保测量仪器和设备的准确度,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以确
保测算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部分:测算报告
1. 测算报告应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实际使用面积以及室内净高
等测算结果。

2. 测算报告应由专业测量人员进行编制,并署名确认。

3. 测算报告应附有测量仪器和设备的准确度证书。

第五部分:监督和处罚
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房产面积测算工作的监管,定期进行抽查
和核实。

2.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本文档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工作的规范性和
规范程度,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大家在执行过程中应始终遵循本规范,以确保测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面积计算规则比较(上海、南京、杭州)

面积计算规则比较(上海、南京、杭州)

<2.2m 不计算面积
(层高)
不计算面积
<2.1m(净高)
不计算面积
结构板<=柱外围 按结构板投影计算全面积 进深>2.1m 雨蓬 无柱 进深<=2.1m 不计算面积 单排柱 >=2.2m 地下室 半地下室 <2.2m >=2.2m 有围护结构 坡地吊脚架空层(加以利用) 无围护结构 >=2.2m 有围护结构 架空走廊 有永久性盖顶无围护结构 >=2.2m <2.2m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全面积 >=2.2m(门廊、门斗) <2.2m 有围护结构 主墙体外有上盖或柱(门廊、门斗) <2.2m 门斗、门廊、走廊、檐廊 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 有永久性盖顶无围护结构 计算一半面积 单排柱的门廊、门斗 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单排柱的门廊、门斗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未封闭的挑廊 计算一半面积 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 有永久性盖顶无围护结构 <2.2m 不计算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全面积 不计算面积 封闭 主墙体投影内(门廊、门斗) 主墙体外全封闭(门廊、门斗) <2.2m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全面积 >=2.2m <2.2m 不计算面积 无明确规定 计算全面积 封闭 <2.1m(净高)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全面积 >=2.2m 不计算面积 计算全面积 >=2.1m(净高) 计算全面积 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计算全面积 单排柱 不计算面积 无柱 按结构板投影计算1/2面积 有柱 结构板>柱外围 按柱外围计算全面积 有柱
酒店式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不计算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开敞面宽<=最大凹进进深 开敞面宽》>最大凹进进深 有围护结构与室内空间分隔 封闭阳台 无围护结构与室内空间分隔 按室内规则计算 计算一半面积 按雨蓬规则计算 计算全面积 按雨蓬规则计算 按阳台规则计算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一般规定2.1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2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属人(或称产权主,下同)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2.4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5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2.6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3 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3.1 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3.2 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3.3 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3.4 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连体别墅不属于成套房屋的范畴,可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元房屋。

3.5 成套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

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墙厚计算建筑面积。

3.6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

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江苏省是中国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在这个省份中,购买房屋作为购买资产的重要手段,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直接影响着购房者的利益,而且政府也有必要给予保障,以确保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的正确性和谨慎性。

二、正文(一)定义1.房屋面积:指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图纸允许增设拆除面积及计算最小面积。

2.房屋面积结算:指根据国家规定,在规划许可证内部尺寸和高度的范围内,根据房屋的面积及相关材料的面积,结算出房屋的总面积。

(二)实施方式1.房屋开发商在购房屋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相关建筑面积的规划许可证,以便购房人可以核实房屋实际面积是否符合法定规定。

2.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准确、科学地核算出房屋总面积,并准确地将其交给购房者。

3.当购房者发现房屋总面积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不一致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可靠的证明,以便购房者了解实际的房屋总面积。

(三)管理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维护行政监督,管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并及时发布新技术规程。

2.监管机构将持续关注房屋开发商在房屋面积结算过程中的行为,以确保其使用正确、谨慎的结算方式。

3.开发商应当及时确认房屋面积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在未经监管机构审核和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自行结算房屋面积。

(四)处罚1.对违反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的行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2.违反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规定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偿受影响方的损失,恕不另行赔偿。

三、总结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是对房屋交易过程中面积实施管理的一种规定,旨在确保房屋交易正确、谨慎、有效地进行。

通过定义、实施方式和管理,以及相应的处罚,确保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的正确实施,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房屋市场的稳定发展。

房产测绘实施细则面积计算和办法细则 (1)

房产测绘实施细则面积计算和办法细则 (1)

简要分析房产测绘中的几点措施摘要:简要分析了当前国内房地产现状.房屋测量是整个房地产测绘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关注的是民生问题。

概述了房产测绘中的几点措施,分析了产生误差的原因,基于误差分析,提出了房屋预测方案,便于将误差降低到最小。

关键词:房产测绘;概述;措施商品房面积大小直接决定房屋总价,广大购房者对房屋面积非常关注,特别对同一房屋在预测和实测前后面积差异更为关心。

房屋面积测量主要采用实地量距法和坐标解析法测量边长、房角点等房屋要素以解算房屋面积,因此其误差主要取决于实地测量的误差以及数据计算处理的误差。

合理理解预测与实测,对整个房产测绘起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1 房产测绘的几点概述房屋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预售中,由开发部门委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规划核准图纸上的尺寸,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并参考开发部门提供的公用面积使用说明,对尚未竣工的房屋预先计算的面积。

此面积可作为开发商在前期项目宣传中使用,同时也可以作为商品房网上备案和预销售使用。

房屋实测面积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后,由开发部门委托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屋竣工图纸、变更图纸、预算数据等,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测、绘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慈禧军阀明末清初文革晚清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

此面积是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房款结算、物业费结算等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房屋的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会有差异。

产生差异的原因有多种,归纳为以下两点:(1)数据采集和图纸变更。

房屋预测主要是依据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数据采集、共用部位面积确认、分摊办法等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直观的感受和认识。

房屋在设计上多样化、复杂化,而在后期的实测中所有数据采集都是经过实地勘测得来。

房地产开发部门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对建筑设计进行变更,这是造成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差异的主要原因。

南京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南京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已经颁发。

根据苏建价()号文“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宁建基字[]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贯彻和衔接工作的统一规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遇有规范未明确的疑难部分,原则上可先判断是否属于建筑内部空间、外部空间或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内部空间计算面积,外部空间不计面积,半室外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建筑物高度指层高。

(相关条文3.0.1,)、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以其空间净高达到2.10m、1.20m的范围分别计算全部和一半建筑面积,空间的净高必须由建筑剖面确定。

(相关条文)、建筑底层架空敞开式空间、建筑物间架空走廊下部空间,设计不加以利用(如景观绿化)不计算面积;设计加以利用(如停车设施)时计一半面积。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含骑楼、过街楼底层),建筑物内超过一层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相关条文)、门斗是指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建筑入口部分。

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根据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

(相关条文和)、封闭阳台应有外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

(相关条文)、永久性顶盖全覆盖的阳台(下层阳台以上层底板为顶盖),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或不封闭阳台,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的覆盖部分,按雨蓬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含顶盖未全覆盖的未覆盖部分)的阳台、露台、挑台,不计算面积。

最新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最新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测算依据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 - 2000 )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四条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第五条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 2.20 米以上。

第六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第七条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限差:中误差:式中: s 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 0.01 米。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 0.01 平方米。

第八条测量工具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 1/800 的仪器和工具。

第九条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房屋层高全部在 2.20 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

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 0 以上的层数,± 0 以下为地下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第十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部位。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对《规则》中房产面积测算内容的细化和补充。

第一章总则1.1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包括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1.3.1 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建设单位用于房地产预售审批、销售和备案等。

1.3.2 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竣工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3.3 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料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测算依据、现场查勘记录、处置方案、房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成果报告、审核意见、变更记录等资料。

第二章房屋测量的一般规定2.1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

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2.2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 米以上。

房屋上盖、围护结构或柱的建筑材料以规划核准设计的材料为准。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第一条测算依据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四条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第五条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

第六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第七条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限差:0.04√s + 0.002s中误差:0.02√s + 0.001s式中:s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0.01米。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0.01 平方米。

第八条测量工具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的仪器和工具。

第九条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房屋层高全部在2.20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

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以上的层数,±0以下为地下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第十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

最新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最新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12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对《规则》中房产面积测算内容的细化和补充。

1 总则1.1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包括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1.3.1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建设单位用于房地产预售审批、销售和备案等。

1.3.2 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竣工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3.3 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料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测算依据、现场查勘记录、处置方案、房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成果报告、审核意见、变更记录等资料。

2 房屋测量的一般规定2.1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

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2.2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

房屋上盖、围护结构或柱的建筑材料以规划核准设计的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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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对《规则》中房产面积测算内容的细化和补充。

第一章总则1.1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包括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1.3.1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建设单位用于房地产预售审批、销售和备案等。

1.3.2 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竣工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3.3 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料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测算依据、现场查勘记录、处置方案、房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成果报告、审核意见、变更记录等资料。

第二章房屋测量的一般规定2.1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

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2.2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

房屋上盖、围护结构或柱的建筑材料以规划核准设计的材料为准。

2.3 房屋面积2.3.1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2.3.2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3.2.1 房屋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3.2.2 房屋的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柱),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3.2.3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是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3 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得到的共有部位的建筑面积。

2.4 房屋测量仪器设备和边长丈量、面积计算数据取值要求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的仪器和工具。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

丈量结果取位至0.01米。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计算结果取位至 0.01 平方米。

2.5 房屋边长丈量、面积测算限差规定房屋复测结果与原成果差值符合限差要求的仍使用原测绘成果。

2.5.1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面积精度的二级标准执行:限 差 : S S 002.004.0+中误差 : S S 001.002.0+式中:S 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2.5.2 房屋边长、层高测量限差要求房屋边长、层高测量限差,按面积精度对应测量边长的要求△D ≤±(0.02+0.001D)△D :限差。

D :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

单位为米。

2.5.3 实测边长与图纸设计边长实测边长尺寸与规划核准图上设计尺寸的较差值满足 2.5.2的限差时,可认为实际房屋边长与设计值相符。

第三章房屋边长数据采集方式房屋边长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设计图纸,即从建筑施工图上获取房屋边长数据;二是实地丈量取得房屋边长数据。

3.1 房屋边长数据的图上采集竣工并且有建筑施工图的房屋,从建筑施工图上采集边长数据时,应对实地分段边长和总长度进行检核。

若实地丈量的尺寸与对应图纸上的尺寸之差符合规定时,该房屋的边长可采用建筑施工图上标注的尺寸。

3.1.1 房屋外墙体的厚度以结构厚度计算,设计有保温墙体的,保温墙体的厚度计入外半墙。

3.2 房屋边长数据的实地采集3.2.1 竣工房屋存在一些圆形、弓形等其它不规则形状,且无建筑施工图可获得相应的图形元素时,可使用全站仪等测量工具沿不规则形状边线实测若干特征点或拐点的点位坐标,通过解析法计算面积。

3.2.2 当房屋边长较长且直接测量有困难时,或需要检核总边长与分段之和无法直接测量总边长的,可采用全站仪测绘坐标后计算相应的总边长值。

3.2.3 按柱外围计算面积,而柱子上下由不同直径(截面)多节柱体构成时,边长以柱边离地面2.20米处进行测量。

3.2.4 当建筑物设计层高小于2.10米或大于2.30米时,可只检核测量一个层高值;当设计层高在大于2.10米和小于2.30米之间的范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3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数作为实测层高值。

3.2.5 在净高测量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3个以上净高值,取平均数作为实测净高值。

第四章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4.1 房屋层高全部在2.20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以上的层数,±0以下为地下层数。

±0标高设计在房屋中间部位且±0以上的净高超过房间净高1/2的层面计入自然层数。

4.2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第五章房屋边长数据的采集5.1 房屋边长数据采集要求5.1.1 多产权房屋按户室、共有部位进行边长数据采集。

5.1.2 单产权房屋的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5.1.3 测量边长的记录应在实地完成,不得依据事后回忆补充或随意涂改数据。

5.2 房屋分户建筑面积计算边长量取规定5.2.1 户室与户室之间的共墙、户室与共有部位之间的共墙、共有部位与共有部位之间的共墙,均以墙体中线为界线,半墙厚度尺寸分别计入相应户室的边长或共有部位的边长。

5.2.2 电梯井周围结构墙体的内外,规划设计有隔音墙的,将隔音墙与分隔墙(包括隔音墙与分隔墙之间的空隙)视为一道复合墙体,以复合墙体的中线量取半墙尺寸。

5.2.3 室外楼梯、外走廊、阳台与户室或共有部位之间的隔墙,其墙体厚度的一半尺寸计入相应户室或共有部位,另一半尺寸计入外半墙。

5.2.4 以柱、墙体等构成阳台围护结构的,以围护结构的外围量取尺寸,突出围护结构的构造物不计入阳台尺寸。

5.2.5 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房屋边长丈量时,因无法丈量外墙厚度尺寸的,外墙厚度尺寸可取施工图的设计值。

5.2.6 斜屋面、墙体向内或向外倾斜的建筑空间,净高在 2.10米处无墙体的,丈量时无外半墙尺寸。

5.2.7 房屋外墙面贴(挂)有装饰材料的,装饰材料厚度不计入房屋边长。

5.2.8 各层墙体厚度不一致的,分别丈量墙体厚度。

5.2.9 架空层的外侧墙体厚度按其上一层的墙体厚度尺寸计算。

当层面内有部分为架空空间时,架空部位外侧墙体厚度按本层面相邻外墙厚度尺寸计算。

第六章房屋面积计算规定6.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6.1.1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6.1.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

6.1.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通风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计入房屋自然层建筑面积。

房屋主墙体外的管道井、通风井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6.1.5 各种类型的楼梯,按其对应的空间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6.1.6 房屋天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 2.20米以上的部位。

6.1.7 斜面结构房屋及平顶房屋,按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6.1.8 挑楼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9 嵌入主墙体内的设备部位,按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0 全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1 房屋主墙体投影范围内的走廊、架空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2 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的封闭走廊、门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3 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4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5 幕墙等作为房屋围护结构的,按幕墙等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6.1.16 有柱或围护结构、不完全封闭的车库、仓储等专用房屋。

6.1.17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

6.1.18 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能正常利用的部位。

6.1.19 落地窗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

6.1.20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与围护结构相接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21 房屋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

6.1.22 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6.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6.2.1 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和柱、不封闭的走廊、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2.2 独立柱、单排柱的建筑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2.3 阳台(无论是否封闭)、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2.4 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上盖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重叠部分面积的一半计算。

6.2.5 不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2.6 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6.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6.3.1 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房屋。

6.3.2 突出房屋墙面的柱、梁等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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