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月一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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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 明显的“双重性”。 国民政府的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 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 律制度的原则,因而从立法上看有些方 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 司法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 一个明显特征。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学习要求:了解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主要内 容,分析其进步性;分析南京临时政府法制 与其政府一样不能长存的主要原因。 重点问题: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一)法律体系 1、六法和《六法全书》 2、不成文法 3、蒋介石的手谕、命令 (二)立法特点 (三)立法活动 1、第一阶段:1927-1936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2、第二阶段:1937-1945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3、第三阶段:1946-1949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
中国法制史——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杨晓萍教师制作
不同历史阶段及其法律制度线索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南京临
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革命根据地时 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制度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制度1.中华民国鄂州军政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比较完整意义资产阶级地方革命政权。

2.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3.南京临时政府是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革命政权,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按照西方资产阶级共和模式改造中国的一次尝试,它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统治的封建专制体制的灭亡,宣告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中国的诞生。

4.如何理解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答:1905年,以兴中会、光复会和华兴会为主要力量,资产阶级革命派成立了中国革命同盟会,公推孙中山为总理,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革命派将自己的思想、理念付诸实施,开始了改造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第一次尝试。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的一次实践就是一系列的制宪活动,他的三民主义革命纲领和五权宪法、权能分治的思想是资产阶级革命活动的指导思想。

(1)三民主义的革命纲领: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总称三民主义。

孙中山将它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民族主义意味着自由,民权主义意味着平等,民生主义意味着博爱。

民族主义——指“驱除靼虏,恢复中华”,驱除一部分腐朽的满洲贵族统治阶级,建立独立自主的国家,主要解决民族解放的问题,矛头直指清政府,并以推翻这一政府作为奋斗目标。

它在法制上的主张表现为:要求废除各种不平等条约,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各种特权,收回治外法权,收复租界与失地,恢复关税自主权等。

民权主义——“天赋人权”为基本理念,主张人人生而平等,没有尊卑贵贱之分,君主不能把臣民当奴隶,其基本要求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主要解决民主革命问题。

民生主义——它是三民主义中最有特色的部分,主要内容是提倡社会改革,基本要求着眼于解决人民的经济生活等问题,包括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和群众的生命等。

它是革命党人进行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其法律制度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要求。

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这两个法律的了解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不仅要知道它们的内容,而且要知道它们制订时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意义。

【本章知识点】: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第一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基本内容】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这是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纲领,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武昌起义成功后,提出的未来资产阶级政府的政府组织形式。

二、《临时约法》。

(1)《临时约法》制订时的背景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不能掌握革命未来发展进程的情况下,为了以《约法》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利而制订出的;(2)其内容是要求将共和国体制作为国家制度,在政治制度上以三权分立作为权力分配原则。

对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和反封建的权利义务观。

《约法》主张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即使要求保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又是在法律上宣布了资产阶级企业自由经营的权利。

(3)其性质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4)其特点主要表现在:责任内阁体制;扩大参议院权力;《约法》的严格修改程序。

【概念辨析】: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1911年由宣布独立的17省代表制定。

它共4章21条,主要是就总统、参议院及中央行政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及相互关系作了规定。

《组织大纲》是一部具有宪法性内容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辛亥革命的胜利。

在其内容中,资产阶级革命派确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总统制的共和政体形式,是资产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后首次对政体形式加以探索和实践。

在此政体中,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总统负责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工作,由临时中央审判所负责司法工作。

它为以后制定的《临时约法》奠定了基础。

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 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 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 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 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 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 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 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 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及特点 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体:分权原则,一院制的议会,总统制 3、评价:宣告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 制度的结束
主要内容及特点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内容 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 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行政机关是临时大 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立法机关是参议院;司 法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 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这是当时革命形势 决定的。采用总统制,由孙中山担任临时大总统, 总揽军政大权,不受内阁牵制,有利于革命发展。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
(二)从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 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这说明国民党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 “双重标准”,即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 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 系;但在另一方面又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 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 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的行为镇压。特别法 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 表现得极为明显。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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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也是近代中国第一部体现了现代民主与政治体制 的根本大法。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当时国家的政治制度、 近代司法制度与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资产阶级的民主权 利。它规定:(1“)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中华民国 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6],肯定了主权在 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 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法院以临时大总统 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 级官厅之干涉”[7]。这就从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机构 采取“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原则。(3“) 法院之审判”除 “有认为妨害社会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外,“须公开之”[8], 审判时允许民人旁听。除“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承审,另 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之人为陪审员”以期“大公 无私”[9]。明确了陪审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4“) 人民之身,非 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以重人权而维纲纪” [10]。使得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审问、处罚的权利得到法 律的承认。(5)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营业、言论、 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与被选举、考试、请 愿、陈诉、诉讼等权利;同时有依法纳税、服兵役的义务。这 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长期以来所宣扬的民主精神,并且, 把临时政府所倡导的以“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为 纲的公民道德条文化和法典化。
二、司法改革法令 (一)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代 司法独立原则,仿效西方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审判机制 上倾向于“四级三审制”。并且,首次把审判机关称之为法 院。“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
权”,“临时中央审判所”待条件成熟后改成“最高法院”,必 要时在“最高法院”组织“特别法庭”,“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 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13]。另外,设立司法部作为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民诉、刑诉事件、户籍、监狱、保护出狱 人事务;并其它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法官。

14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

14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
级民主共和国,国体上规定国家由“人民”组成, 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政体上规定参议院、总统和 责任内阁、法院三权分立,共同行使统治权,采 用议会制。还确立了自由平等原则,用根本大法 形式规定国民权利和义务,赋予国民以广泛的民 主自由权. B、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自由,用根本大 法破除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桎梏,促进了民族资 本主义的发展。 C、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亚洲资产阶级宪政运动 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完整地反映了本国民族资 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资产阶级民 权宪章。
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
第一节 法律思想 第二节 主要立法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 1、五权宪法思想:孙中山认为,只有依五
权宪法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 2、权能分治理论,是孙中山民权思想的完
整体现。五权宪法以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 施治权的权能分治学说为依据,建立在人 民主权基础之上。
信口供的原则:《禁让刑讯文》。 3、废止体罚制度:《禁止体罚文》。 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5、实行律师辩护原则。 6、实行法官考试制度。
A、规定中华民国的政体,由总统制改为内阁制。 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员为中央行政机关。参议院为 中央立法机关,法院为司法机关。
B、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包括22行省、内 外蒙古、青海、西藏。
C、规定人民权利与义务。 D、规定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
E、规定了极其严格的修改程序。
性质:第一个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 历史地位: A 、废除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中华民国是资产阶
第二节 主要立法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公布,分临 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及附则4章21条。

第十二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孙中山的主要立法思想
(—)“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理 论 (三)建国三时期
(—)“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1.民族主义——“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推翻满族统治 的清政府 ,光复汉民族的国家 ;民族革命的对象主要是残 酷统治中国的满清皇帝和贵族.强调应既反对民族压迫, 也反对民族复仇;后愈朝向反对帝国主义的方向前进,主 张取消列强在华特权,废除领事裁判权,恢复关税自 主.收回租界和失地等。 2. 民权主义——“创立民国”,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基 本内容就是推翻腐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国;后 侧重突出反帝、反度 (四)司法官考试制度
二、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禁止非法逮捕拘禁 (二)罪行法定,不溯及既往 (三)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 (四)废止体罚制度,实行新的刑罚制 (五)罪人不孥,反对株连 (六)公开审判 (七)律师辩护制度 (八)改良监狱,尊重人道主义
A.《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训政纲领》 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制定与颁布:1912.3.11,孙中山以临时大
总统的名义,在《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公布。
(二)主要内容 (三)主要特点 (四) 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三)建国三时期
1、第一时期:“军政”时期,即“军法之治”,是为 “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军队与人民同受军 法之治 。 2、第二时期:“训政”时期,即“约法之治”,是军 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己总揽国事之时代 ;
3、第三时期:“宪政”时期,即“宪法之治”。是 “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 代”。

中国法制史第13章

中国法制史第13章
民智识水平低下为借口,长期实行训政,维护大地主大资 产阶级的统治。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二、六法体系的建构
(一)第一阶段(1927—1937年):六法体系的初建时 期
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 (《训政时期约法》)及关系法规、民法及关系法规、民 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刑法及关系法规、刑事诉讼及关系 法规、行政法规。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三、推进社会改革的法令
(三)厉行司法改革的法令:《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 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大总统 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一)国会《天坛宪草》 1、1913年7月12日,国会参、众两院各选举30名议员组
3、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后,《六法全书》仅在中 国台湾省继续适用。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三、宪法性法律
(一)《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与集权的训政体制 1、以国民党中央掌握国家最高政权。 2、确定国民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机关。 3、在国民党与国民的关系上,体现了“训政保姆论”的
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四、民事法制
(一)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首先,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通过民法各编立法原则 其次,由民法起草委员会依照立法原则拟定各编草案, 再次,由立法院对起草完成的草案进行讨论、三读通过以
后定稿 最后,由国民政府逐编公布民法条文并确定生效日期。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四、民事法制
(二)主要商事单行法 1929年6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编纂民商合一的民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1912年1月-1912年3月)第二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1912年4月-1928年)第三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一、孙中山先生的法律思想1.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2. 权能分治理论: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治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3.五权宪法与五院制4.建国三阶段:军政时期(军法之治)、训政时期(约法之治)、宪政时期(宪法之治)二、中华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2)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3)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4)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5)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6)确立了《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地位:(1)《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临时约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梏,为资本主义发展做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3)《临时约法》比较完整的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局限:(1)对反帝的重大问题避而不谈。

(2)没有解决土地问题。

2、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1913年10月由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草案,因起草地点在天坛祈年殿而得名。

这部宪法草案虽有明显缺点,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约袁世凯的要求,成为袁世凯专制独裁的障碍。

“天坛宪草”于1914年随国会的被解散而夭折。

3.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是1914年5月由袁世凯公布、实施,正式确立其独裁统治的宪法性文件。

中国法制史第七讲

中国法制史第七讲

(二)北洋政府的约法、宪法活 动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 年5月1日公布 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 废除议会制度,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 院 废止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
3、《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 日公布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 实际是军阀专制的国家。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内阁制,实际 上实行总统制。 表面上规定议会制,实际上实行军阀独 裁制。
(3)评价——《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总统制资产阶 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宣告了封建 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因而具有划时代的 历史意义。但没有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 利,是其严重缺陷。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性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 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
(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又称《五五宪草》 (4)《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 标”民主共和国”之名,行蒋介石独裁之 实 打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幌子, 保护四大家族官僚垄断集团和地主阶级的 利益 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标榜虚伪 的民主自由权利
3、刑法
(1)刑法典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 刑法修正案——1934年,与原刑法相比, 增加《保安处分》一章,说明国民党刑法 的日益法西斯化。
(1)《训政纲领》——1928年10月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 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 将五项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逐渐训练国 民行使四项政权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 6月1日 规定实行国民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的政治 制度 打着中央与地方均权制的幌子,实行中央 集权制 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保护官僚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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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北洋政府
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
国民政府 训政时期约法 训政时期约法
• 袁记约法 袁记约法 • • • • • • •
安福宪法 安福宪法 曹锟宪法 曹锟宪法
民国宪法案 民国宪法案
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 期成宪草 期成宪草
政协宪草 政协宪草 民国宪法 民国宪法
南京临时政府成员
黄兴
本章学习重点:
• • • • 1、《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 2、《中华民国宪法》 3、北京政府的司法机构 4、北京政府的诉讼审判制度
第一节 北京政府的立法宗旨 与立法概况
• 一、立法宗旨:在沿袭清末立法的基础上,引进一 些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借以建立和稳定军阀统 治。 • 二、制宪活动: (一)1912年《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共22条, 主要内容是确立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及议 员的选举方法、职权等。 (二)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天坛 宪草”,由于国会解散未获正式通过。 (三)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 (四)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一)结构:共56条,分7章:总纲、人民、 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 附则。 • (二)内容:
– 1、确立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采用“三权分立” 原则。 – 2、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以列举方式为明确中国领土范围。 – 3、确立国民在国家中的权利、地位。
本章学习重点:
1、孙中山“三民主义”立法思想。 2、简述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的主要 内容。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和特点以及历史地位。
中华民国分期
1、1912年1月——3月中华民国南京临 时政府; 2、1912年3月——1928年 北洋军阀政 府; 3、1925年——1927年 广州、武汉国民 政府; 4、1927年——1949年 南京国民政府。

第十三章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上):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1912年1月—1912年3月)重点、难点:一、南京临时政府宪政立法及其意义;二、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改革。

一、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概况(一)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府,虽然南京临时政府包括了一部分立宪派和旧官僚,但它的领导权掌握在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手中。

同盟会领导人在临时政府中担任了重要职务,黄兴﹑王宠惠和蔡元培分别任陆军﹑外交和教育总长,宋教仁任法制局局长,各部次长也均为同盟会的重要骨干。

1912年 1月2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参议员中革命派占绝大多数,这就决定了南京临时政府以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为其立法的基本思想。

这种思想,又是孙中山在参考了西方欧美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后创制出的三民主义为具体制度而设计的。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活动从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到1911年12月底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是各省军政府以及法制的创制时期,也是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活动的准备时期。

这一时期,各省军政府在注重军事斗争的同时,还十分重视创建革命法制,以服务于推进国民战争,夺取与巩固革命政权。

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定社会秩序、军队刑赏与军律,恢复发展生产,整顿财政金融,改革文教制度,革除旧规陋俗,改革司法制定等。

有些省份还制定和颁布了在本省具有基本法性质的《临时约法》、《宪法大纲》或《宪纲》,最后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为南京临时政府的创建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时间较短,制定的新法不多,主要为与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有关的宪法性法律和政府组织法,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参议院法》等,并通过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文件。

除立法机关的立法外,政府也可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性质的政府令。

政府令一般为适应当时急需而发,具有暂时性。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发布的有关大量保障人权的法律、法令就是以政府令,大总统令的形式颁布的。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三章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三章

审判厅 / 法院
中 央
地 方
第二,废止检察厅,法院内设置检察官。 第三,采用参审制及陪审制。 第四,废除司法官不党之法禁。
第五,废止法院内行政长官制,实行
行政委员会制。
第六,减少讼费和状纸费,征收执行费。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学家仿照日本法 律的编制法,将所颁行的法典、法规 汇编在一起,一般包括宪法、民法、 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以及有关的单行法规、判例等, 称之为《六法全书》,成为国民党政 府整个法律体系的总称。
(二)《训政纲领》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
会常务会议制定,作为“训政时期”
的政纲。
(三)《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规定实行国民党专政、蒋介石独裁 的政治制度; 2、打着中央与地方均权制的幌子,实 行中央集权制度; 3、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这是国 民党政府的根本大法。
(四)《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婚姻家庭制度
(七)诉讼法 1、先后制定两个刑事诉讼法。 第一,竭力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 第二,实行镇压人民的侦查制度; 第三,庇护剥削阶级犯罪分子的辩护制度; 第四,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保证金制度; 第五,确认法西斯武断专横的“自由心证” 原则。
2、先后制定两个民事诉讼法。
第四,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的原则。
2、主要变化和特点
第一,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
第二,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
议院的权力; 修改程序;
第四,增加“人民”一章。
第三,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
3、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

下面就是给大家整理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介资料,希望对你有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

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

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政治制度定为仿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

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大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精神由参议院选举。

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织,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意义有(1)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2)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5)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6)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这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制定背景: 、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及特点 、 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国体: 2)政体:分权原则,一院制的议会,总统制 )政体:分权原则,一院制的议会, 3、评价: 、评价: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 、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 、 1)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国体: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体: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政体: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人民的权利义务:赋予人民一定的权利与自由。 4)其他制度:①关于经济制度;②关于领土范围 )其他制度: 关于经济制度; 3、特点 、 4、意义及局限 、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一)保障民权方面 1、解除“贱民”身份。 、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 、提倡女权。 (二)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振兴实业。 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振兴实业。 (三)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四)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 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 (五)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 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 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 、严禁鸦片、 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 、限期剪辫、 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 、改变称呼, 4、改用阳历 、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部: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临时中央审判所: 3、实行四级三审制 、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禁止刑讯、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保障司法独立: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建立律师制度: 律师法草案》源自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立法概述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立法活动1.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召开”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成立军政府;1911年11月15日各省都督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会议的成果之一是制定并修正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的依据.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参议院的成立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参议院为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1912年1月28日,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埠规定: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其职权有立法权、选举权、同意权、财政权、答复政府咨询权等。

3.设立法制局大力开展立法工作.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专门起草法律的机构——“法制局”,先后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法规、法令30多个.法制局:南京临时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行政各部有陆军、海军、外交、内务、财政、司法、教育、实业、交通等九部。

九部之外的中央重要行政机关,有参谋部、大本营、卫戍总督府等军事机关,及法制局、印铸局、公报局、铨叙局、稽勋局等4.制定《临时约法》(1)制定背景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此前的1911年12月2日各省都督代表会已通过:“如果说服袁世凯反正,当举为临时大总统”的决议;“南北议和”协议将要达成,清帝退位在即,孙中山即将逊位.1912年1 月5日至2月27日, “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决定成立景耀月等人组成的约法起草小组;1912年1月8日临时政府参议院成立后,经三读程序于3月8日通过临时约法;1912年3月10,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并宣誓谨守约法;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身份在南京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法建制的重要体现;临时约法是当时复杂的形势下出台的“急就章”,有限制袁世凯专制权力之意图.二北洋政府的立法活动1912~1928年由北洋军阀控制的北京中华民国政府的通称。

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民族 旧三民主义 孙 中 山 的 法 律 思 想 三民主义 新三民主义 民生 民权 联俄 联共 扶助农工
五权宪法
民权
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 五权分立,并按照五权分立的原 则组成“完全的政权机关”
政 权 治 权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行政、立法、司法、 考试、监察
权能分治
什么叫五权宪法? 孙中山解释说: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流弊, 便要采取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 试和监督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壁,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 府。
性质: 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性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共分7章,依次是总纲、人民、参议院、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 员、法院、附则,计56条。 其基本内容是: (一)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二)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三)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四)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五)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六)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性质: 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
《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1.在政治上,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 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了帝制自为非法、 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在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合法。 4.在文化上,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便利用《临时约法》 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 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教情况,为 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临时约法》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具有启发人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 国主义侵略的意义。 6.在国际上,在亚洲民主宪政运动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在20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 阶级民权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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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 ( 总纲、人民、 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 附则)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 、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 民主共和国。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之”(第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 体”(第二条)。 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已经不再是封建 君主制的国家,而是“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民 主共和国,反映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
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相对缩小了临时大总统的权 力。 约法一方面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 另一方面又规定临时大总统在行使宣战、媾和、缔约、 任命国务员等项重要权力时,须经参议院同意,而且参 议院有权弹劾临时大总统。这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幻 想通过议会斗争的途径,以参议院的权力与袁世凯抗衡。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约法规定:“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 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院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 席人员四分之三可决,得增修之。“这表明资产阶级革 命派为强调约法之神圣不可侵犯,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以阻止袁世凯擅自更动和破坏约法。
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 员组成,有权议决暂行法律、预算、税法、币制、 发行公债以及临时大总统交议事项,并对临时大 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权享有同意权。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还规定了临时中央审判所 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从起草到通过只用了两天 时间,而且是由脱离民众的各省都督的代表制定 的,对于人民的权利自由没有任何反映,但在中 国历史上,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 级共和政体在中国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 制度在中国的彻底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 分立”制。 约法规定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 有议决权,选举权、弹劾仅、承诺权、质问权,咨请和 建议权。 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在国务员辅佐下行使行政权。 临时大总统的职权是: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 律;统帅全国海陆军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国务员及 外交大使,宣告大赦及宣战、媾和等。国务员在临时大 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 法院行使审判权。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 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依法律审判民事、刑事 案件。 上述的规定,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三权分立”的 方案进一步具体化。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全文共四章,二十一条。 它确立了南京临时政府是以临时大总统为政府首 脑的总统制共和政府。 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有统治 全国,统帅陆海军之权。经参议院同意,有宣战、 媾和、缔结条约之权。总统下设外交、内务、陆 军、海军、司法、教育、实业、交通、财政九部。
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对总统负责。
(四)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1.它是中国法制史上仅有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 法性质的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项创举。
第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0月11日,武昌起义的第二天,由革 命党人,立宪派以及部分封建官僚联合组成的湖 北都督府成立。各省随之纷纷宣布独立,成立都 督府,响应革命。 在各省都督府成立的基础上,1911年l1月底到12 月初先后在汉口、南京召开了各省都督府代表会 议,酝酿组织中央政府。 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 大纲》。
3、规定了人民平等、自由之权利。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 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有居住、财产、言论、 书信、集会、结社等自由。有考试、选举和被选 举权,有依法律纳税、服兵役之义务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表 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 爱”的精神,否定了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4、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 由”。这是宣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发展资 本主义的自由,反映了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私有 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三)临时约法的特点 1、变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约法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 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 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 这说明资产阶级革命派幻想依据资产阶级国家责 任内阁制的惯例,以取得国会中的多数,从而组 织负实际政治责任的政党内阁,以限制袁世凯独 裁专制。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约法的产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与北 洋军阀头子袁世凯进行南北议和谈判的过程中匆忙制定 的。谈判至二月上旬达成协议。孙中山被迫辞去临时大 总统职务,清帝退位后由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 孙中山等资产阶级革命派为限制袁世凯为首的反动势力, 肯定革命成果,坚持制定和颁布“约法”,以“令袁世 凯宣誓遵守约法,始终不二”作为“南北统一条件”。 因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仅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 果,也是孙中山为保卫民国而进行斗争的产物。“约法” 经过一个多月的制定和讨论过程,至3月8日三读通过, 于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 3月 l1 日, 由孙中山签署公布。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 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性文献。
第十三章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 公元1912年1月一3月) 1911年10月10日,在中国近代史上爆发了一次具有 伟大历史意义的革命运动一一辛亥革命。 这次革命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反抗殖民主 义、帝国主义侵略和清朝封建统治的一系列伟大斗争的 继续和发展。 这次革命一举推翻了腐朽的清朝政府,埋葬了在中国延 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创立了中华民国, 在南京建立了以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资产阶级民主共 和制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史称“南京临时政府”。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三个月内,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具 有资产阶级民主精神的法律、法令,揭开了中国法制史 上的新篇章,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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