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企业内部工伤管理办法(专业律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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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2018)
2018-00-00发布 2018-00-00实施
河北设备机械有限公司发布
1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各部室。
3职责
3.1公司企管部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建立健全公司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3.2企管部行政办公室是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并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协助工伤员工的伤残鉴定及工伤索赔工作。
3.3各事业部的生产部负责由火灾、触电事故及治安事件等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并将调查报告提交至企管部。
3.4企管部人事办公室负责按时为公司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为工伤员工办理工伤相关手续。
4定义
4.1记录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三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且估计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4.2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在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上且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者,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通常是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一节,脚指轧断二只以下;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轻微骨折,轻微脑振荡,轻度灼伤、烫伤。
4.3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4.4死亡:是指因工遭受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不良或者违章操作导致员工当场致命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4.5职业病:是指从事公司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6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前12个月平均月实际收入工资。
4.7责任性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4.8非责任性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4.9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5工伤事故报告
5.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务必保护事故现场,当事人或者发现人应当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
5.2事故发生部门应于2小时内向企管部行政办公室或者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当日下班前,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企管部提交由部门领导书面签审的“附表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表”。
5.3发生死亡事故的,用人部门除上报企管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司领导外,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同时向公司总裁、董事长报告。
6工伤事故调查及纠正预防
6.1发生工伤事故后,发生部门应当立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抢救,并在企管部的组织下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伤害情况,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附表2: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表”。
6.2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记录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部门在发生工伤事故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改进措施与考核意见,经事故调查组审核同意后,将考核通报发至事故部门、同时在公司公告栏张贴。
6.3经调查组调查后,认定为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如果是人为或违章责任事故或者影响较大,以及有骨折、断指、断脚、烫伤和因触电、车辆撞人等轻伤事故的,事故发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情况按照“附表3: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进度表”报至企管部,企管部行政办公室应当对提出的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写出事故监督通报。
7工伤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工伤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相关责任和领导责任四类。7.1主要责任:是指在多个直接引发事故的人员中,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7.2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人员;
2)故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而造成事故的人员;
3)发现事故征兆,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4)采购质量低劣的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等造成事故的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
5)对进厂的设备、设施或已安装的设备、设施不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检验,或检验结果不真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管理人员和机修人员;
6)不积极参与抢救,致使事故延续、发展的现场有关人员;
7)对事故发生、延续、发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其他人员。
7.3相关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负相关责任:
1)事故所在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班组长和有关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
2)未及时报告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有关人员;
3)在事故调查申,干扰正常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
4)与事故发生、延续、发展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7.4领导责任:是对事故的预防和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负有组织、教育、管理责任的部门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负领导责任:
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和原定方案,或对违章作业不加以制止而造成事故的;
2)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指派不熟悉某岗位的人员进行该岗位操作,或安排未经专门培训及未取得特殊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
造成事故的;
3)未定期或未及时安排安全和设备检查,导致设备严重失修、设备长期严重超负荷运行等而造成事故的;
4)对已报告的隐患和缺陷,未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
5)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不采纳、不整改,或对已发生过的事故不认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6)指派定编司机驾驶非公司定编车辆或非定编司机驾驶本公司定编车辆而发生事故的;
7)强令司机驾驶故障车辆而发生事故的;
8)对事故发生、延续、发展负有组织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7.5确定工伤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生产、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制造、安装、检修和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和缺陷,或因无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瞎指挥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指挥者负责;
5)因无设备作业指导书,或在设备作业指导书中没有对设备重要运行参数的调整要领及调整方法作出详细说明,或因设备操作、调整及维护保养未实行定人定
机和操作证制度,或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设备管理者负责;设备缺乏维护保养而造成事故,由设备使用部门的维修人员
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