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3日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2021年8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价格评估等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中介、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其他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有名词]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以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以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管理和承担维修费用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条[职责划分]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财政、审计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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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商品房预售资⾦监督管理办法第⼀条为保证商品房预售资⾦安全,维护商品房买卖双⽅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规划区国有⼟地范围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建设项⽬,其商品房预售资⾦收存与使⽤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商品房预售资⾦监管),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是指购房⼈依合同约定,⽤于购买已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的资⾦。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监管,实⾏政府监控和银⾏专户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的监管⼯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房产⾏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商品房预售资⾦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南岗区、道⾥区、道外区、⾹坊区、松北区和平房区商品房预售资⾦监管的⽇常⼯作。
呼兰区和阿城区房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监管⼯作。
城乡建设、财政等⾏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职责负责商品房预售资⾦监管的相关⼯作。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等级分级进⾏监管。
开发企业信⽤等级为蓝牌、黄牌和红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商品房预售资⾦监管。
开发企业信⽤等级为绿牌的,可以不实⾏商品房预售资⾦监管,⾃愿接受监管的除外。
开发企业信⽤等级以年度最终信⽤等级评价结果为准。
第七条房产⾏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监管资⾦额度:(⼀)企业信⽤等级为蓝牌企业的,按照建设项⽬预售资⾦总额的30%确定监管资⾦额度;(⼆)企业信⽤等级为黄牌企业的,按照建设项⽬预售资⾦总额的35%确定监管资⾦额度;(三)企业信⽤等级为红牌企业的,按照建设项⽬预售资⾦全额确定监管资⾦额度。
哈尔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哈尔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出售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持有的哈尔滨市存量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的买卖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房屋面积: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套内面积______平方米。
3. 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甲方持有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乙方在购买前已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的现状、产权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已充分了解并认可。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此价格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所有物品。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房款:(1)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整给甲方;(2)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支付房款余额人民币______元整。
三、房屋交付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 甲方应在交付前清空房屋内的个人物品,确保房屋符合居住条件。
3. 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应共同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四、相关事项约定1. 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合法性,不存在权属纠纷、抵押、查封等情况。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该房屋无法完成交易,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2. 甲、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出资企业:2016年,市国资委制定并印发了《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哈国资发〔2016〕20号)、《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哈国资发〔2016〕51号)和《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哈国资发〔2016〕52号),三个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出资企业加快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积极规范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和资产出租行为,并取得明显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企业进场转让或出租额度较低资产时,存在交易成本高,工作效率低等问题。
为此,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资产原值不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出租资产原值不高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可由企业采取招标、竞价、比选等方式自行公开处置或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
对上述金额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和出租,继续按我委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上述标准内自行转让或出租资产时,交易底价可通过资产评估或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三、对拟采取自行公开处置方式转让和出租资产的出资企业,应对已备案的资产转让和出租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明确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资产转让、资产出租的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等。
报我委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产权、资产和出租资产时,可选择市级或市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处置外埠资产时,可在当地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
2024年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
2024年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
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过程的交易双方权益,确保资金安全、合法、透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资金监管方案
1. 交易双方应当将交易资金委托给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监管资方案应包括监管账户的设立、交易款项的划付、资金监管的条件等内容。
2. 资金监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交易双方的资金安全。
二、监管职责
1. 资金监管机构应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对双方委托的资金进行监管,并及时将交易款项划付给合适的人。
2. 资金监管机构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对资金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审核,确保资金监管的合规性。
三、违约责任
1. 若交易双方一方未履行监管协议约定,导致对方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若资金监管机构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监管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协议生效
1. 本监管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交易资金划付完毕。
期满后,若仍有监管需要,双方可协商续签。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交易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
资金监管方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已依法取得所有权登记存量房屋的房价款。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监管,但买方为卖方偿还所购房屋银行贷款的,可以实行部分资金监管,监管资金额度为扣除偿还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的,应当实行资金监管。
存量房交易双方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自行交易的下列情形,可以自愿实行资金监管:(一)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二)房屋征收中发生产权调换的;(三)因债务纠纷用房产抵债的;(四)单位内部调换住房的;(五)依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取得房屋产权的;(六)通过拍卖取得房屋产权的。
第八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开户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由委托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
第九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建立后,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将协议,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不得自行收付交易资金或者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直接代收代付。
第十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与房屋买卖协议同时签订。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或商品住宅、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或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独立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管机构或部门,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非住宅,包括商品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房、拆迁安臵住房以及其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一)关于资金监管的模式《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形式。
从国内一些城市监管情况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政府监管、银行监管和第三方监管。
首先,由于政府具有无可比拟的公信力,由政府直接进行资金监管,而不是交由银行、保证机构、监理机构负责,更易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由于政府具有协调各方主体的强大功能,有利于促进监管方、房屋登记机构、买卖双方、经纪机构、银行间的配合,促进统一的监管网络系统的形成,明晰和简化交易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节约交易成本。
再次,由于政府的价值取向是为公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提供无偿服务,而由银行、经纪机构、保证机构、监理机构负责资金监管则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们通过政府直接监管的监管模式,确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产交易资金进行统一监管。
(二)关于资金监管的方式《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监管委托的商业银行。
虽未明确监管方式,但通过借鉴各地市先进经验,网络监管是适应发展的总体趋势。
在坚持政府监管的前提下,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委托银行专户管理,从而达到资金监管目的。
从各地成功的管理经验看,一方面,电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是保障资金监管工作安全、高效、快捷的重要手段。
通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商品房联机备案系统、银行结算系统、公积金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网络系统的跨行业链接,搭建成一体化的网络监管系统,实现交易信息的及时传输,交易资金的实时划拨和动态划拨。
另一方面,实行交易资金银行专户管理是保证交易资金得以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
交易资金存储和划拨完全通过银行专户进行,银行要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对专户进行管理,保证了交易资金的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大大降低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三)关于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要交易行为《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转移权属登记行为必须监管的要求。
为处理好政府介入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对存量房交易资金,重点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监管,防止经纪机构挪用客户资金,保证交易资金不能进入经纪机构的账户,确保 管住 、 管紧 。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一)关于资金监管的模式《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形式。
从国内一些城市监管情况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政府监管、银行监管和第三方监管。
首先,由于政府具有无可比拟的公信力,由政府直接进行资金监管,而不是交由银行、保证机构、监理机构负责,更易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由于政府具有协调各方主体的强大功能,有利于促进监管方、房屋登记机构、买卖双方、经纪机构、银行间的配合,促进统一的监管网络系统的形成,明晰和简化交易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节约交易成本。
再次,由于政府的价值取向是为公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提供无偿服务,而由银行、经纪机构、保证机构、监理机构负责资金监管则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们通过政府直接监管的监管模式,确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产交易资金进行统一监管。
(二)关于资金监管的方式《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监管委托的商业银行。
虽未明确监管方式,但通过借鉴各地市先进经验,网络监管是适应发展的总体趋势。
在坚持政府监管的前提下,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委托银行专户管理,从而达到资金监管目的。
从各地成功的管理经验看,一方面,电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是保障资金监管工作安全、高效、快捷的重要手段。
通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商品房联机备案系统、银行结算系统、公积金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网络系统的跨行业链接,搭建成一体化的网络监管系统,实现交易信息的及时传输,交易资金的实时划拨和动态划拨。
另一方面,实行交易资金银行专户管理是保证交易资金得以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
交易资金存储和划拨完全通过银行专户进行,银行要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对专户进行管理,保证了交易资金的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大大降低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三)关于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要交易行为《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转移权属登记行为必须监管的要求。
为处理好政府介入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对存量房交易资金,重点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监管,防止经纪机构挪用客户资金,保证交易资金不能进入经纪机构的账户,确保“管住”、“管紧”。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处置国有资产,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哈尔滨市制定了《哈尔滨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该办法进行解析,旨在向读者介绍相关规定和措施。
1.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哈尔滨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拓展和具体细化,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
2.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包括出售、租赁、转让、抵押等各种形式的处置方式。
3. 处置程序该办法规定了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资产评估: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之前,必须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市场价格,以便进行合理的定价。
3.2 交易方式:国有资产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3.3 合同签订: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后,必须签订相关的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4 监管措施: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该办法明确了监管措施,包括对交易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等。
4. 处置原则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该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4.1 公平竞争: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进行,确保潜在买家平等参与。
4.2 最优化处置:在保证公正竞争的前提下,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最优化处置,实现资产最大化价值。
4.3 合法合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4 高效快捷:国有资产处置过程要高效快捷,通过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处置效率。
5. 处置结果的监督与评估为了保证国有资产处置的效果,该办法明确了对处置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的措施:5.1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关于进一步盘活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的思考
关于进-步盘活黒航省住房公轵金宿量资金的思«■杨志宏尹俊伟/文》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一项社会民生福利机制,承担着保障亿万职工置业安居的重要使命。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与城乡建设研究中心发布研究报告显示:在全国341个城市和地区公积金高质量发展评估排名中,黑 龙江省13市(地)总体处于靠后位置,9个 市(地)排在200名以外,哈尔滨市在全国85个大城市组中位列第76名。
从评价指标看,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资金结余率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增值收益率和资金使用率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
这表明,全省住房公积金运行中仍存在资金闲置情况,资金运营效益有待提升,住房支持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亟 需采取措施进一步予以盘活,提高公积金使用和运营效率。
》关键词黑龙江;住房公积金;盘活存量全国住房公积金发展综合评价简介自2014年开始,燕山大学住房公积金研究中心每年对全国住房公积金发展指标进行评价,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评价体系和方法并适时发布评价结果,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承认和好评。
2020年12月2日,上海交通大学住房与城乡建设研究中心与燕山大学住房公积金研究中心、公积金信息化(西安)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中国城市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评估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及《中国城市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指数2020》(以下简称《指数》),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报告》评价体系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模、发展增速、发展结构、资金利用率、资金效益和资金安全六大维度的6个一级指标和30个二级指标,总体反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对住房支持作用发挥程度及风险控制等情况。
其中,城市范围包括全国341个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区市和地区州盟,主要基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设区市属地管理体制确定,数据来源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发布的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
同时《指数》在全国34〗个城市和地区住房公积金单项排名中评出排名前十,分别为上海市、深圳市、杭州市、■理论探研1 Theory Research南京市、北京市、无锡市、温州市、宁波市、大连市、南通市。
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接受委托,通过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达成委托人交易意愿,收取佣金,并协助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完成房屋交接等事宜,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指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居间服务合同、商品房代理销售居间服务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合同,是指由房屋交易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四条【行业准则】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住建部门)负责市区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哈尔滨新区住建部门负责新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住建部门负责。
区、县(市)城市(房地产)行政执法部门在区、县(市)住建部门指导下,负责房地产经纪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市)住建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日常检查等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国家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服务局、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哈政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1〕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八日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二章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第六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存量房交易制度(全文)
存量房交易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督治理,规范存量房(又称二手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ZGRM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治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XX〕321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治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XX〕2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业务,交易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托付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相关业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结交易结算资金或托付监管机构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全额或部分进行监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行代管交易结算资金。
(二)没有托付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相关业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也可托付监管机构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全额或部分进行监管。
凡托付监管机构监管交易结算资金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相关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托付,对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监管。
专用账户名称为“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
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不得支取现金。
协会应当与银行、市房产治理部门签订协议,确保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和有序运转。
市房产治理部门负责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监管制度包括如下内容:(一)托付:通过协会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与协会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托付书》(以下简称《托付书》)。
(二)收费:协会为了保证对交易结算资金的日常监管需要,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的收费方式、标准等由交易双方当事人与协会在《托付书》中另行约定。
(三)交易结算资金的缴存:签订《托付书》后,买方当事人按约定将交易结算资金存入专用帐户。
交易结算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其所有权属交易当事人,与协会本身的财务相互独立,也不纳入协会的债权债务范围;若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开户银行及协会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6〕2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办发〔2016〕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供给调控,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实行有保有压,因域施策的供地政策。
统筹加强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和政策引导,合理掌控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在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养老、旅游、教育及体育等功能性地产土地供应的前提下,优化协调区域用地供应。
对商品住宅供应偏多的阿城区和呼兰利民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并适当减少或控制商业用地供应。
对松北区和群力新区,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
增强房地产规划的科学性,合理规划设计商服面积。
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发展养老、旅游、教育、体育等跨界地产。
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
(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建委、市住房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各区政府配合)二、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科学调整棚户区改造规划。
未来3年,要加大对阿城、呼兰区棚户区改造力度,市级统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向阿城、呼兰区倾斜,充分调动其自主开发区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积极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哈政发法字[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六月九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资金流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集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是指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收费业务,并将所收资金统一上缴市财政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有利于资金统一收缴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人防、房产住宅、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收费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建设项目收费的集中管理工作。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应当缴纳的部分)、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土地出让金、防洪保安费(代收)、新菜地建设基金;(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建筑行业养老保险基金;(四)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五)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六)市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收费项目。
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全省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和中央财政下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反馈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拨付的程序、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拨付资金情况;(二)配套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五)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情况;(六)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内容,除包括第六条第(二)至(七)项外,还应包括:(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安排情况。
包括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情况,专项资金使用预期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审批流程等。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
包括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所履行的手续、程序以及拨付时限等,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拨付专项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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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一)关于资金监管的模式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形式。
从国内一些城市监管情况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政府监管、银行监管和第三方监管。
首先,由于政府具有无可比拟的公信力,由政府直接进行资金监管,而不是交由银行、保证机构、监理机构负责,更易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由于政府具有协调各方主体的强大功能,有利于促进监管方、房屋登记机构、买卖双方、经纪机构、银行间的配合,促进统一的监管网络系统的形成,明晰和简化交易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节约交易成本。
再次,由于政府的价值取向是为公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提供无偿服务,而由银行、经纪机构、保证机构、监理机构负责资金监管则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们通过政府直接监管的监管模式,确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产交易资金进行统一监管。
(二)关于资金监管的方式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监管委托的商业银行。
虽未明确监管方式,但通过借鉴各地市先进经验,网络监管是适应发展的总体趋势。
在坚持政府监管的前提下,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委托银行专户管理,从而达到资金监管目的。
从各地成功的管理经验看,一方面,电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是保障资金监管工作安全、高效、快捷的重要手段。
通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商品房联机备案系统、银行结算系统、公积金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网络系统的跨行业链接,搭建成一体化的网络监管系统,实现交易信息的及时传输,交易资金的实时划拨和动态划拨。
另一方面,实行交易资金银行专户管理是保证交易资金得以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
交易资金存储和划拨完全通过银行专户进行,银行要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对专户进行管理,保证了交易资金的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大大降低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三)关于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要交易行为
《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转移权属登记行为必须监管的要求。
为处理好政府介入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对存量房交易资金,重点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监管,防止经纪机构挪用客户资金,保证交易资金不能进入经纪机构的账户,确保“管住”、“管紧”。
因此,《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买卖的,应当通过资金监管专户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不得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直接代收代付。
同时,为充分尊重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办法》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自行划转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应当由双方签署声明,且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
(四)关于监管流程和控制
《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要件和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步: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填写《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不进行资金监管,双方填写《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声明》,然后进行存量房买卖业务办理。
第二步:进行资金监管,则卖方凭《房屋转让合同》到银行窗口建立账户,买卖双方与监管方签订三方的《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然后受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录入相关信息,受理窗口出具《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交款凭证》,并将相关信息提交给银行及资金监管部门。
第三步:买方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凭《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和《资金交款凭证》将全部监管资金存入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全部监管资金到账后,由监管银行出具《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收款凭证》,同时将该收款凭证及相关信息提交给登记部门及资金监管部门。
第四步:登记部门进行存量房买卖业务的初审时,资金监管部门检验全部监管资金是否到账,如果未到账,不能完结初审;经资金监管部门确认全部监管资金到账后,才能完结初审,进行复核、审核、审批、缮证、收费和发证等操作。
产权登记完成发证时,买卖双方同时到场,窗口工作人员核对《监管资金收款凭证》无误后,买方领取房产证,卖方领取《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支取凭证》,卖方凭《资金支取凭证》3日后到监管银行进行转账。
资金监管部门同银行进行支付信息核对与确认,支付完结后,信息传到登记部门进行归档。
第五步:登记部门予以退件或中途有交易撤消情况,买方去监管银行建立账户,买卖双方在受理窗口填写《撤消监管协议申请表》,审核通过后,按买方实际存入的监管资金金额开具《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支取凭证》,买方凭《资金支取凭证》3日后到银行进行转账。
资金监管部门同银行进行支付信息核对与确认,支付完结后,信息传到登记部门进行归档。
(五)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地域范围
《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确立了监管范围。
我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金适用本办法。
这是基于以上区域在我局针对权属登记的总体要求下已形成了统一、规范的房屋权属管理模式,既有相应的管理标准又核准了相同的审批程序,同时要求了同一制式的文本,具备了监管网络系统设计的基础条件和运行的可行条件。
(六)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法律责任。
房产交易资金监管责任重大,如果疏于管理、监管不慎,将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为此,《办法》从强化监督入手,加大了处罚力度。
我们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在媒体上公开报道监管信息,引导交易方从接受、认可到主动监管。
二是强化经纪机构信用管理。
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对规避监管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是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发动群众力量,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四是明确了岗位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服务不到位的、违反业务流程违规操作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