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选择题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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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选择题、概念关系及问题

一、概念

1.民法: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说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他方意志的支配;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后天获得。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一种资格。

5.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说明:法人与公民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社会组织。

6,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行为;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这一行为可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7.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概念的重点是:在代理权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8.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说明:本概念的重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9.财产所有权: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说明: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11.合同: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说明:民法上,合同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时有不同的含义;有时指发生债权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有时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的债;有时指用以固定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文书等。1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注意:这个概念中的“创造性”、“成果”都是关键文字。因为,智力活动没有成果,知识很丰富,智力活动很辛苦,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同样,智力活动没有创造性,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

13.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中“与人身不可分离,没有财产内容”是重点。

14.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15.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制度。

二、关系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相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手段,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才能自己去取得或实现权利,设定或履行义务。

两者的区别是: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并有负担义务的资格,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一致的,是公民一生都享有的,不受其年龄、智力、健康等状态的影响。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不是从人一出生就享有的,它与公民的智力发育、健康状态有关,并非每个人都有,也非每个人都是一样。法律确定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依据,是看公民是否具有独立地判断是非和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能力,法律对公民行为能力的这种要求,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问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该遵循的准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它们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特点。

①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②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对本原则作了规定。

④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⑤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说明: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的书刊上有不同的表述,但其内容是一致的。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法人应具备的四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①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②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③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①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②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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