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三十六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十六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概念题

1.共同侵权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

相关试题:共同侵权(人大2015年研;南航2015年研)

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②行为的关联性;③共同的过错;④结果的单一性。

2.共同危险行为(北航2011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

答: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④不能确定是有哪个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简答题

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加害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行为人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及分担问题。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在行为人为自然人的场合,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需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加害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共同加害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2.甲(19周岁)、乙(15周岁)二人在外玩耍,见丙家的狗在门口静卧,甲唆使乙用石头朝那条狗砸去,狗被砸急,跳起将乙和行人丁咬伤。丁花去狂犬疫苗费等医药费用若干。问甲、乙对丁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理由何在?(上交2005年研)

答:(1)教唆行为,是指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分析本案案情,甲通过教唆乙砸狗,将行人丁咬伤,甲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乙的加害行为共同侵害了丁的民事权益,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具体责任分配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唆者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丁承担侵权责任;被教唆者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3)综上,甲、乙对丁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由甲承担,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

三、论述题

1.试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法律效果。(北航2011年研)

相关试题:数人侵权中的补充责任。(简答题,福州大学2015年研)

答:(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

(2)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①共同侵权行为

a.共同侵权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b.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为两人以上;第二,行为的关联性;第三,共同的过错;第四,结果的单一性。

c.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共同侵权行为较之单独侵权行为,人数多,加害人主观恶性更大,由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也更为严重,因此,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教唆行为

a.教唆行为的概念。教唆行为是指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

b.教唆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按教唆内容实施了加害行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要有共同过错;第三,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帮助行为。

a.帮助行为的概念。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者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b.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分别实施了帮助行为和加害行为;第二,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第三,帮助者和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法律效果。第一,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共同危险行为

a.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b.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第二,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第三,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其四,不能确定是哪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c.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a.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b.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第二,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第三,损害后果同一;第四,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

c.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第一,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阐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与责任。(南京大学2009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简答题,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数人之间行为的结合方式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