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降低部分行业电价 实施电力多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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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召开蒙西地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召开蒙西地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召开蒙西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及实行居民生活用
电阶梯电价听证会的公告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09
【实施日期】2012.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国家决定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电价定价机制。

同时,为了减轻农牧民生活用电负担,降低农牧民生活用电价格,同步实施蒙西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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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内发改价字[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10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07号)精神,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我们对近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办和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有关规定,以及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结合我区电力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申和提出以下具体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电价的收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适当放宽限制条件,在蒙西电网自2016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以下政策。

(一)自备机组用网电量基本电价自备机组正常运行及因故障或计划检修期间用网电量基本电费按所对应的容量和时间收取。

(二)停产企业基本电价停产企业在恢复启动期间,由于用电负荷波动较大,收取基本电费时,按用电企业实际需量标准收取,期限为三个月。

(三)企业调试期、试生产期及其他电价执行装接容量在1万千伏安及以上的企业调试期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同时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调试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生产工艺复杂需延长调试期的企业,经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可最多延长三个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为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一)自2021年2月10日起,取消蒙西地区电解铝行业基本电费折算每千瓦时3.39分的电价政策,取消蒙西电网倒阶梯输配电价政策。

(二)自2021年2月10日起,自备电厂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蒙西、蒙东电网征收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0.01元、0.02元(含税)。

(三)继续对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2021年能耗标准和加价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022、2023年自治区工信部门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能耗标准,自治区发改部门明确加价标准,在现行水平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0%、50%。

电网企业根据自治区工信部门核查的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企业(生产设备)名单和自治区发改部门公布的加价标准,按照企业(生产设备)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加价电费。

(四)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1年征收标准为限制类每千瓦时0.1元、淘汰类每千瓦时0.3元(水泥每千瓦时0.4元、钢铁每千瓦时0.5元),2022、2023年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在现行水平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0%、50%。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蒙东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蒙东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蒙东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内发改价字〔2018〕981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蒙东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981号兴安盟、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再次降低蒙东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后按每千瓦时0.23分执行。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呼伦贝尔、兴安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在5月1日同价、降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0.32分,降价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为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773元、1-10千伏0.762元、35-66千伏0.728元。

三、蒙东地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新的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处)。

此通知附件:1. 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电网销售电价表2. 内蒙古东部呼伦贝尔电网销售电价表3. 内蒙古东部兴安电网销售电价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22日附件1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电网销售电价表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23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1分钱,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9分钱。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内政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确保完成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8%、8%、10%、10%以上。

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明显提升,重点行业能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由粗放高碳型向绿色低碳型转变、由分散低效型向集约高效型转变取得显著成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推进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意见的复函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推进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意见的复函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推进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
场建设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0.16
•【文号】电监市场函[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推进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
意见的复函
(电监市场函[2008]6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内蒙古电网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和运营规则的函》(内政字[2008]17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是华北区域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内蒙古电力工业发展新机制具有深远意义,应积极推进,努力探索,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原则同意《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

我会华北电监局将会同你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方案和规则后印发,并适时启动模拟运行。

三、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抓紧建设配套技术支持系统,同步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制定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培训,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内政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9〕5号2009年1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为促进电力负荷稳定增长,确保自治区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全区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应急启动的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区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平台,通过实施电力多边交易,可以充分发挥我区能源优势,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积极培育和加快建设竞争、开放、有序的内蒙古电力市场,加快自治区工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煤电转化步伐,提高自治区工业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我区具有推动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的优势条件:一是自治区拥有自主管理的电网,为电力多边交易中的调度、运行、管理、结算等都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自治区主力发电企业拥有煤田,能够实现煤电一体化,以煤换电有承担能力;三是实施电力多边交易对于构建发电、电网和大用户三方需求联动机制,实现多方和谐共赢已形成普遍共识。

我区电力多边交易政策实施后,在保持内蒙古电网负荷稳定的前提下,一批新增负荷陆续启动,大大缓解了电力供需矛盾,保证了大部分供热机组正常并网运行,确保了电网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

截至目前,内蒙古电网最大供电负荷已恢复到1152万千瓦,比启动前增加负荷143万千瓦,日供电量达到23927万千瓦时,比启动前增加3052万千瓦时,累计启动负荷容量236万千伏安。

虽然我区应急启动多边交易市场初见成效,但电力需求矛盾仍十分突出,一些大用户步履艰难,这一局面短期内难以彻底缓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建设
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政报》
【年(卷),期】2009(000)002
【总页数】2页(P37-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1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J], ;
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和现代农牧业建设进一步增强农村牧区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J], 无;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意见的通知 [J], ;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8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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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2年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长期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2年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长期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2年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长期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内工信经运字〔2021〕472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2年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长期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 号)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切实做好2022年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工作,确保电力市场有序推进,充分发挥电力市场对稳定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现将2022年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长期交易关事宜通如下:一、交易规模落实国家放开发用电计划和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的有关文件精神,考虑2022年蒙西电网全社会用电量的增速,2022年蒙西电网区内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规模约2000亿千瓦时,其中包含一般工商业用户新入市电量360亿。

二、有序扩大市场交易范围(一)拓展市场主体范围发电企业:符合电力市场准入要求的蒙西电网现役燃煤机组及风电、光伏发电场站。

地调公用燃煤机组应满足电网调度与计量条件,满足条件的地调公用燃煤机组,可直接参与交易;不满足条件的地调燃煤机组作为电网公司代理工商业电源,发电量按照电网公司代理工商业价格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印发前投产的无补贴新能源发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和扶贫光伏项目暂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适时进入电力市场。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1241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五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出台了非高耗能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降电价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确保降低工商业电价的红利传导至每一个终端用户,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尽快摸清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供电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转供电价格政策落实的实施意见》(内市监函字〔2020〕813号)要求,系统排查本地区大型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5G基站等转供电主体,尽快掌握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建立台账明细并定期更新。

2021年1月10日前将截止2020年底的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数量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二、继续大力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

各地要通过海报、宣传单、微信、短信、新闻媒体、供电营业厅公示、客服人员入户等方式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费〔2020〕1076号)中明确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到位,确保每一个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政策。

三、立即要求转供电主体开展自查自纠。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督促转供电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2018-2020年出台的降低工商业电价的政策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7•【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2月17日附件: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提升电力市场化交易程度,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就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细化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改革配套措施,确保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在我区落实到位,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为全面有序放开我区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改革措施(一)政策实施安排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6•【文号】发改价格〔2021〕1093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

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优化分时电价机制(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1.科学划分峰谷时段。

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确定为高峰时段,引导用户节约用电、错峰避峰;将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确定为低谷时段,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

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

2.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

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

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

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一、基本概况内蒙古自治区地处我国北部边疆,东西直线距离2400公里,南北跨距1700公里,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2.3%。

人口约2400万。

内蒙古自治区多年以来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

2002年至2009年期间,自治区生产总值由1940.9亿元增加到9725.8亿元,年均增长25.9%;财政总收入由206.8亿元增加到1378.1亿元,年均增长31.1%,经济总量和财政实力进入全国中列。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市场建设环境逐步成熟。

特别2003年实行厂网分开后,内蒙古电力企业产权结构逐渐明晰,形成了电网投资运营单一化,发电投资主体多元化,发电结构多样性的电力市场格局,电源和电网建设保持了高速发展。

截至2009年底,内蒙古电网已形成辐射型的500kV骨干网络,统调装机容量达3400万千瓦,2009年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4044小时,形成了电力供应大于需求的局面。

本方案所指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多边市场”)开展区域限于内蒙古电网覆盖区域。

二、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和《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7]19号)精神,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工业发展规律,借鉴国内外电力市场建设的经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建设基于华北区域电力市场统筹考虑的“面向发电企业、面向大用户、面向区外”的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促进内蒙古经济、环境和电力工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建设原则1、安全稳定。

多边市场必须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力供应质量。

2、节能环保。

通过市场机制,积极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总体目标,合理规划多边市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及有关各方参与电力市场的积极性,兼顾发电、用户和电网等各方利益。

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

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

华北区域电力市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华北区域电力市场是我国电力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多边交易的方式提高电力市场的竞争性和效率,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内蒙古作为我国重要的电力供应地区,其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的设计,不仅关系到内蒙古电力市场的发展,也对整个华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交易平台。

这个平台应该具备可靠、高效的电力交易功能,能够满足各类参与主体的需求。

同时,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这个平台应该具备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使所有交易参与主体都能够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交易价格。

其次,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应该鼓励各类主体的参与。

除了传统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用户,还应该鼓励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企业的参与。

为了满足实际的市场需求,各类主体应该享有平等的交易权利,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资源优势灵活进行交易。

第三,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应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内蒙古拥有丰富的煤炭和风能资源,其中部分资源无法全部利用或者远距离输送到其他地区。

因此,通过多边交易市场,可以将内蒙古的电力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实现产地和用电地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

第四,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应该考虑跨区域交易的问题。

作为华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一部分,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应该与其他区域的电力市场进行联动,实现跨区域电力交易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这需要建立起跨区域电力交易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各类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最后,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应该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内蒙古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地区,其电力产业对环境的影响较大。

因此,在建设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推动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提高电力行业的绿色发展水平。

综上所述,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方案应该从交易平台建设、参与主体、电力资源配置、跨区域交易和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以实现电力市场的竞争性和效率,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是为了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和加强电力市场
监管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该规则旨在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电力交易市场,促进内蒙古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电力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等。

发电企业作为电力市场的供方,根据企业的发电能力、资源配置和成本等因素,参与电力交易并提供电力。

供电企业作为电力市场的需方,根据用户需求以及供需平衡等因素,参与电力交易进行购电。

用户则是电力市场的最终接受方,根据自身用电需求参与购电。

该规则还规定了电力多边交易市场的运作流程和机制。

电力交易机构是电力市
场的运营主体,负责组织和安排电力交易活动。

交易流程一般包括市场公告、交易申报、交易撮合、结果公示和交割结算等环节。

交易撮合是根据供需匹配的原则,将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交易申报进行撮合,确定交易配额和交易价格。

交割结算则是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结算和清算,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还强调了信息公开和监管的重要性。

市场各
参与方应当按照规则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数据。

同时,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稳定。

总之,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内蒙古电
力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力,促进电力市场的良性发展,为内蒙古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蒙西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蒙西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蒙西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内发改价字〔2019〕465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蒙西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实施第二批次措施降低蒙西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市场化交易电量除外)、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等措施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内蒙古西部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86分。

涉及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

三、通过实施两批次的降价措施,自2019年7月1日起,内蒙古西部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可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执行方式为单一制和两部制。

其中,属于大工业用电的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属于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根据自身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变更期限至少为一年),其余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用户仍执行单一制电价。

四、单一制电价中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用户,按照35-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对应的电价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蒙西地区电力多边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蒙西地区电力多边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蒙西地区电力多边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内工信经运字〔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蒙西地区电力多边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场主体: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交易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工信经运字〔2020〕365号)、《关于开展2021年蒙西地区电力多边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工信经运字〔2021〕19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115号)文件,现将进一步做好2021年蒙西地区电力多边交易有关事宜通如下:一、补充开展年度交易根据115号文件要求,交易机构应根据相关用电企业、电力用户的申请,适时为2021年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达到10亿千瓦时以上的用电企业和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用户组织开展2021年剩余月份的年度交易。

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力用户年度交易电量不受上年度用电情况限制。

二、做好优先交易工作交易机构应优先组织115号文件中明确优先交易相关行业电力用户参加与各类发电企业的电力市场交易,执行原自治区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政策。

蓝宝石、碳纤维、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等行业用电企业仍参与特色挂牌交易,不确定到户价格。

三、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交易开展时间交易机构应将市场交易政策充分告知相关市场主体,切实做好开展电力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

如遇交易政策调整不能按时组织市场交易,可在满足相关流程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交易开展时间,并及时发布市场交易公告。

2021年3月份交易应于3月7日前组织开展,第一次补充年度交易应于3月15日前组织开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内蒙古东部地区销售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内蒙古东部地区销售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内蒙古东部地区销售电价的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244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12.28
【实施日期】2000.1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内蒙古
东部地区销售电价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计委、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决定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内蒙东部地区销售电价水平,并在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实行统一销售电价。

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实行统一销售电价。

考虑2000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统一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3584元。

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

在实现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内蒙古自治区计委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有关规定核定。

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请内蒙古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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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场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启动的煤电联动、电力多边交易的市场保卫战,在内蒙古打响。

一场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启动的煤电联动、电力多边交易的市场保卫战,在内蒙古打响。

电网负荷得到回升,一些企业开始复产。

截至去年(2008年)年底,电力负荷累计纯增196万千瓦,比去年11月17日启动多边交易之初增加电力负荷20%。

煤电纷争
奏出不协调音符
不久前,在福建省福州市闭幕的2009年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合同汇总会上,电煤双方发生僵持。

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等五大电企以“煤价格近年来一路攀升,造成发电成本一路走高,企业亏损加剧”为由,坚持供煤方每吨降价50元,否则不签合同。

而煤炭企业则认为,尽管以前煤价格较高,但由于煤炭成本上涨,增值税调高,环保基金加大,以及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等原因,导致目前煤价下滑了一半,并造成了大量积压库存,价格已不能再降。

由于煤电双方存在较大分歧,互不让步,结果五大
电企均未签订合同,合同量不足50%,双方不欢而散。

在我国经济下滑的总形势下,两大能源行业上演的一幕实在令人惊愕——这是我国能源产业如此密切的上下游链条中存在不协调价格双轨制(即煤的市场价和电的计划价),带来的无奈后果。

更让人们忧虑的是,透过这个现象的背后,我们发现:指导我国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在这里统统消失了。

不能不说,这是在“拉动经济、保证内需,促进民生”的我国目前经济运行的主旋律中,出现的一个极不协调的音符。

降低部分行业电价
实施电力多边交易
无独有偶。

与福建订货会上煤电双方剑拔弩张、各不相让局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却悄然进行着一场统筹煤电双方利益、有利于带动整个下游工业企业发展的电煤联动改革。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效遏制经济增长放缓,抑制电力需求大幅下降的局面,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主席巴特尔与有关部门干部深入调研,认为能源是自治区的重要支柱产业,必须从降低部分行业电力价格入手,才能遏制煤电下滑。

在征得国家电监会同意下,内蒙古自治区决定试行煤电统筹、电力多边交易电价。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召开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部署促进经济增长工作。

根据国务院“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2008年11月16日,内蒙古政府向各盟市、各有关委办厅局发出了关于煤电统筹,在部分地区实行电力多边交易的紧急通知。

实践证明,它对稳定自治区的经济、遏制工业下滑已初见成效。

内蒙古自治区经委副主任、自治区电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旺旺兴奋地对记者说:“试行煤电统筹、电力多边交易一个多月,截至2008年12月底,电力负荷累计增加240
万千瓦,减去停退的44万千瓦,纯增196万千瓦。

比2008年11月17日试行决定之初增加负荷20%。


打响电力市场保卫战
从2008年10月份开始,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业品价格大幅下降,用电量急剧减少。

煤、电、钢铁、铝业等普遍下滑20%—50%。

电力负荷不满,不能正常发电,仅达1000万千瓦左右,降低20%—30%。

自治区政府冷静分析,沉着应对既然猝不及防地丢掉了市场,就需要用非常的措施一步步地把市场夺回来。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任亚平告诉记者:“煤电统筹,是多年来自治区能源建设的经验。

凡在自治区投资建大电厂,我们在煤上就给他优惠。

反之,建规模大的电厂,对开发自治区的煤矿也带来很好的效益。

分则两损,合则两利。

此次降低电价,也需要整合、需要煤电联动,单靠电一家、单靠煤一家都不行。

设计、构建多边电力交易市场,是自治区能源建设经验在新形势下的应用和发展。


据记者了解,除参与煤电联动的相关企业为压低电价要相应减低自己的成本外,用电企业也要相应地做出贡献,而
自治区政府也拿出专款进行补贴。

对此,自治区成立了电力多边交易市场领导小组,负责各地区煤电联动、电力多边交易方案的审批及日常工作。

自治区政府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的企业,经过申报批准,都可享受价格下浮的电价。

自治区政府分管工业的副主席赵双连说:“多边交易涉及多个行业、多个企业:既有供煤给电厂的企业,又有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还有用电企业;用电企业又分高耗能企业,也有一般工业用电企业。

必须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分清责任,承担义务,才能实现科学公正的多边交易。


自治区政府规定:对铁合金、多晶硅、单晶硅、工业硅、电石、氯碱化工、氯化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政策的基础上下浮8分/千瓦时,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1分/千瓦时、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承担2分/千瓦时、火力发电企业承担3分/千瓦时,相关煤炭生产企业承担2分/千瓦时;对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及深加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政策基础上下浮4分/千瓦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按上述比例分摊。

至于价格下浮的标准,自治区依据2008年11月17日
乌海、鄂尔多斯地区平均交易煤价测算,标煤价不低于54元/吨,高热值煤最高成交价不得超过320元/吨。

低热值煤最高成交价不得超过180元/吨。

价格下浮金额按企业实际生产用电计算落实,其中煤炭企业以降低煤炭价格方式落实其承担的2分/千瓦时。

难能可贵的是,一些在内蒙古落地的大国企——如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及一些自治区大的能源集团——如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鄂尔多斯乌兰集团、伊东集团等也参与进来,并保证多边交易发电企业的电煤供应,同时电网安排参与多边交易发电企业多发电。

一场为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煤电互动、电力多边交易的市场保卫战,就这样在内蒙古大地打响了。

据了解,截止目前,自治区用电下滑已得到了控制,一些企业已开始复产。

■记者手记
价格不调整“坎”就很难绕过去
价格,是供需的桥梁。

当供需不平衡,就需要价格调整。

市场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内需不旺,更需要在价格上找原因。

这也是前不久发生在能源行业内形成巨大反差的两件事带给我们的思考。

内蒙古电力市场的拉动,主要体现了对价格的“弹性和松动”的把握。

一位在内蒙经济战线工作多年的干部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各让一步,棋就活了。

”让什么?让的是价格和利益。

统筹也好,联动也罢,协调的就是一个价格关系。

电价涉及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必须是刚性的,但也要看实际经济的运行情况,必要时便要做出相应的弹性调整。

在整个价格体制上没有大动之前,在局部地区、局部行业,容许有弹性调整的空间。

拉动内需、调整价格,就是要善于运用市场杠杆,把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被冲断、扭曲和破坏了产业与产业、企业与企业间的链条再重新矫正、启动、恢复起来,使业已存在的产业链条,即它们之间的产、供、销,达到新的平衡。

这,就是内蒙古煤电联动、成功地启动电力多边交易市
场后,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市场报》(2009-02-02 第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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