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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黄委取水许可细则

黄委取水许可细则

黄委取水许可细则第一章水资源管理概述1.1 为有效管理和保护黄河流域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黄河流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取水活动。

1.3 水资源管理应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章取水许可申请条件2.1 单位和个人在黄河流域内取水,必须事先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2.2 申请取水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黄河流域水资源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2)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3)具有合理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与标准3.1 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2 审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取水申请是否符合黄河流域水资源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2)取水申请是否具备合理的节水措施;(3)取水申请是否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取水许可证颁发4.1 经批准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颁发取水许可证。

4.2 取水许可证应载明取水单位的名称、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有效期限等事项。

第五章变更、延续与注销5.1 取水许可内容需要变更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5.2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5.3 取水单位或个人停止取水的,应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六章违法违规处罚6.1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违反取水许可规定的,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6.2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封闭取水设施、处以罚款等。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监管7.1 黄河水利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一、取水工程验收取水工程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完成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验收、运行调试、设备安装、水质检测、环保等工作,经过专家评审、审批、验收合格后取得相应水利设施使用权的合法手续,进而取得取水许可证。

水利工程验收是保障社会和公民用水权益的重要流程,具有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可靠、高效运行等重要意义。

1.1 验收依据取水工程验收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面向水利工程行业的相关标准,如《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验收文件,如《水利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工程施工验收及安全监督管理》等。

1.2 验收流程取水工程验收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编制水利施工验收申请书,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详细介绍取水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技术参数、投资、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资料齐全性以及运行管理等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

2.验收组织。

验收组织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水利主管部门指定专家组或者验收机构,对水利设施验收进行评审、审批、验收工作。

3.验收评审。

专家组或者验收机构对水利设施验收材料进行评审,对水利设施建设质量、技术标准等进行认真审查,并查看现场,对问题进行核实、判定和处理。

4.验收合格。

经过评审、审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和验收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签订验收意见书。

二、取水许可证发放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各类水利工程进行许可管理,其中取水工程作为种类繁多的水利工程之一。

取水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符合水法规定及相应配套规定,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取水权的书面证明。

2.1 取水许可证的重点保障内容取水许可证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方面,有以下重点保障内容:1.取保水利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防止因未经许可取水导致的水利灾害事故发生;2.指明有关取水工程的用途,对取水工程取水量进行限制、控制,保障水资源合理分配和利用;3.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环保标准和水质要求等方面的实施。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水资源利用,保护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该细则详细规定了取水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管理要求等内容,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取水许可的申请条件1.1 申请人需具备合法取水资格,包括水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1.2 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的取水计划,包括取水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信息;1.3 申请人需具备相关的环保设施和措施,确保取水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二、取水许可的程序2.1 申请人需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并缴纳相应的费用;2.2 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进行现场核查;2.3 审查通过后,水资源管理部门将颁发取水许可证书,并定期对取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取水许可的管理要求3.1 取水许可证书需在指定的取水点位置显著悬挂,不得转让或变更用途;3.2 取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定的时间,到期需重新申请;3.3 取水许可证书持有人需按照规定的取水量和取水时间进行取水,不得超标越额取水。

四、取水许可的监督和处罚4.1 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取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4.2 违反取水许可制度的行为包括超标取水、未经许可取水等,将面临罚款、停止取水等处罚;4.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取水许可证书,暂停或限制取水活动。

五、取水许可的意义和作用5.1 规范了取水活动,保障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5.2 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减少了浪费;5.3 保护了水环境,维护了生态平衡,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将有助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广大取水单位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水资源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引言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浙江省内各类取水活动,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适合于浙江省内所有取水行为,包括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实行许可管理。

2.《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浙江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取水实行许可管理。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 取水许可的申请(1)取水单位应向所在地的水利部门递交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等详细内容。

(2)申请书还应附带取水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取水设施规划图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取水许可的审批程序(1)水利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告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取水条件。

(2)初审通过的申请,水利部门应组织现场勘察,并对勘察结果进行评估。

(3)评估合格的申请,水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取水许可证书,并将许可信息公示。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与监督1. 取水许可证书(1)取水许可证书应包括取水单位的基本信息、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量等详细内容。

(2)取水单位应妥善保管取水许可证书,并在取水现场进行公示。

2. 取水量的监测与报告(1)取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量进行取水,并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

(2)取水单位应定期向水利部门报告取水量,并配合水利部门进行监测。

3. 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书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住手取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于取水超过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量的单位,水利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五、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 水利部门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规范取水许可实施方案

规范取水许可实施方案

规范取水许可实施方案在进行取水许可实施方案的规范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依据。

取水许可实施方案的制定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水法》、《水利法》等,明确取水许可的法律依据,确保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取水许可管理机构。

明确取水许可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取水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取水许可管理机构的监督,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取水许可申请流程。

规范取水许可申请流程,明确申请材料和条件,简化申请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取水许可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四、取水许可审批标准。

制定明确的取水许可审批标准,包括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水质保护要求、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确保取水许可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要加强对取水许可审批过程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违规操作。

五、取水许可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的取水许可监管措施,加强对取水行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取水许可监管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相关部门和个人履行监管职责。

六、取水许可信息公开。

加强取水许可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机制,保障敏感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七、取水许可实施效果评估。

定期对取水许可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和完善实施方案,确保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总之,规范取水许可实施方案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加强协作,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水资源。

为了合理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浙江省制定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取水许可的申请程序、审批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取水行为的监管,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取水许可的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用水计划、水资源利用方案等。

2. 水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

3. 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将进入公示环节。

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等。

4. 公示期结束后,水资源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对取水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估、取水方案的科学性评估等。

5. 根据专家评估的结果,水资源管理部门将作出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的决定。

决定书将正式发放给申请人。

三、取水许可的审批标准1. 取水许可的审批标准主要包括取水地点是否符合规划、取水用途是否合理、取水量是否超过可持续利用水量等。

2. 取水地点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不得在生态脆弱区和水资源短缺区设置取水点。

3. 取水用途应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

不得将水资源浪费在无效或者低效的用途上。

4. 取水量应根据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量进行合理规划。

不得超过可持续利用水量,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取水许可的管理要求1. 取水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许可期满后,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2. 取水许可持有人应按照许可的规定进行取水。

不得超过许可的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和取水量。

3. 取水许可持有人应定期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取水量和水资源利用情况的报告。

4. 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取水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总结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合理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细则明确了取水许可的申请程序、审批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了对取水行为的监管,确保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审批
审批部门对该县农业灌溉项目提交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和核查,综合 考虑水源条件、灌溉面积、退水水质和水量等因素,批准该农业灌溉项目的取 水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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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审 批的异同点
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审批的异同点 异同点概述
目的
都是为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防止水资源的过度开发。
报告书审查
审批部门对提交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进行技术审查,包括资料完整性、内 容深度、技术可行性等方面。
现场核查
审批部门对报告书中涉及的取水水源、 取水设施、退水水质和水量等现场情 况进行核查。
审批决定
根据审查和核查结果,审批部门准
加强对已审批取水项目的监管,确保取水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求。
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通过审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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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和数字化
利用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实现审批流程的电子 化和远程办理,方便企业和个人申请。
3
强化水资源保护
随着水资源日益紧缺,审批将更加注重水资源保 护和可持续利用,严格控制取水量和取水方式。
未来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审批行为。
强化监管力度
符合水资源规划
取水许可审批需符合水资源规划,确保取水行为与水资源规划相协调。
保证可持续利用
取水许可审批需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采和浪费。
保证公共利益
取水许可审批需保证公共利益,避免对其他用水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 利影响。
取水许可审批案例
某市一家大型工业企业需要新建一座工厂,需要从附近河流取水。该企业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 了取水许可申请。经过现场核查和审查,审批部门批准了该企业的取水许可申请,并发放了取水许可 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步:
1. 申报者准备材料,包括取水许可证申请表、地质图、水源水质监测报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划等。

2. 将上述材料递交至当地的水利部门,由相关人员审核材料。

3. 水利部门邀请申报者参加专家预审会议,提交取水许可证申报书、受理证明等材料,并答辩。

4. 水利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出取水许可证或不予取水许可证的决定。

5. 若获得取水许可证,申报者须购买企业保险,缴纳取水许可证费用,凭取水许可证在水政部门领取水量登记证明。

水库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水库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水库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同学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水库取水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第一步,要先向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这就好比你要进一个房间,得先敲门一样。

第二步,准备好各种材料,像是水库的相关资料、取水用途和取水量的说明等等。

这些材料就像是你的“通行证”,要齐全而且准确。

第三步,相关部门会来实地考察,看看你的取水计划合不合理,对周边环境有没有影响。

第四步,如果一切都没问题,经过审批,你就能拿到取水许可证啦。

我给大家讲个小故事。

有个村子想从附近的水库取水灌溉农田,村民们按照流程一步步来,认真准备材料,积极配合考察,最后顺利拿到了许可证,庄稼也得到了及时的灌溉。

比如说,以后咱们要是遇到类似的事情,知道这个流程就能更顺利地解决问题。

同学们,虽然咱们现在可能用不到,但多学点知识总是没错的。

《水库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同学们,咱们来聊聊水库取水许可证办理是怎么个流程。

一开始,提出申请。

然后,准备材料。

接着,实地考察。

之后,审批拿证。

比如说,有个工厂因为生产需要从水库取水,但是一开始不了解流程,走了不少弯路。

后来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按照流程办理,很快就拿到了许可证。

我再给大家说一个例子。

有个养殖大户想从水库取水,但是他没有准备好相关材料,考察也没通过,耽误了不少时间。

后来他吸取教训,重新准备,终于拿到了许可证。

比如说,咱们做事情要按照规矩来,不能马虎。

同学们,了解这个办理流程能让我们做事更有条理。

《水库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同学们,今天咱们说一说水库取水许可证办理流程。

首先,提出取水申请。

接着,把材料准备好。

再然后,等待实地考察。

之后,等着审批发证。

我听说过这样一件事,有个企业为了加快办理进度,弄虚作假,结果被发现了,不仅没拿到许可证,还受到了处罚。

比如说,我们要诚实守信,按照流程一步步走。

同学们,虽然这个流程有点繁琐,但只要认真对待,就能成功拿到许可证。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是为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明确取水行为的监管责任、制定合理的取水限额,以及加强对违法取水行为的处罚力度。

以下将就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水资源管理的意义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了取水行为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根据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展取水行为之前都要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并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核。

这一规定明确了取水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证了取水行为在合理范围内进行。

其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了取水行为的限额。

根据该办法规定,取水行为的限额需根据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程度、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取水行为的可持续性和合理性,有效控制了取水行为对水资源的损耗。

另外,《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强调了对违法取水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该办法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超过限额取水或者未取得取水许可擅自取水等违法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减少了违法取水行为的发生。

此外,《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水资源监测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根据该办法规定,水资源部门要对取水行为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利用情况,加强对取水许可审批的有效管理。

此外,该办法还要求水资源部门对水资源的统计数据、取水许可信息进行公开,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总的来说,《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对于水资源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促使各单位和个人更加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该办法还有效规范了取水行为,减少了非法取水行为的发生。

此外,该办法还强调了水资源的监测和信息公开,增强了社会公众对水资源管理的参与性和监督性。

相信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有效实施下,我国水资源管理水平将得到有效提升,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得到更好保障。

广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理流程

广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理流程

广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理流程
一、申请取水许可
1.填写申请表
(1)填写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2)说明取水计划及用途
2.递交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2)提供水资源调查报告和相关支持文件
二、材料审查
1.材料初审
(1)检查申请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核实水资源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2.材料复核
(1)审核机构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再次审核(2)确认材料符合取水许可要求
三、现场核查
1.安排现场核查
(1)派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2)检查取水设施和实际取水情况
2.核查报告
(1)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2)提交核查报告给审批机构
四、许可审批
1.许可机构审议
(1)审查核查报告和申请材料
(2)讨论并决定是否批准取水许可
2.审批结果通知
(1)通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
(2)如审批通过,签发取水许可证;如未通过,说明理由并提供申诉途径
五、取水许可管理
1.签订取水许可协议
(1)确定许可协议条款
(2)签订正式许可协议
2.实施取水管理
(1)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取水管理
(2)定期报告取水情况和水资源利用情况。

取水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

取水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

取水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取水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一、起源与立法取水许可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水法。

在各国早期的水法中,通常规定了有关水的使用、分配、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中国的《禹贡》中就有关于水的使用和分配的规定。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取水许可制度则是在19世纪末期以后逐渐形成的。

1874年,英国通过《河流防洪法》(The Rivers Conservancy Act),首次确立了取水许可制度。

此后,其他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相继建立了类似的制度。

二、许可制度的建立20世纪初,随着工业和城市化的发展,水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为了保障水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各国开始建立和完善取水许可制度。

1949年,美国通过《水源保护法》(The Water Supply Act),进一步加强了取水许可制度的建设。

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出台了类似的法律。

三、许可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取水许可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在20世纪中叶以后,许多国家对取水许可制度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1977年,美国出台了《清洁水法》(The Clean Water Act),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更新、转让等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取水许可制度的作用。

四、数字化与信息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取水许可制度也逐渐实现了数字化和信息化。

各国纷纷建立了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取水许可的在线申请、审批、管理等功能。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为了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各国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分享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水资源问题。

总的来说,取水许可制度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从单一到复杂、从手工到信息化的发展过程。

未来,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取水许可制度将继续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有限的水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发展的需求。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加,水资源成为了一个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山东省的水资源,山东省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许可范围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取水设施及其使用者,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三、取水许可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取水者应填写取水许可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用水用途、取水方式、取水量等。

2. 申请审核: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

如需求补充材料,将通知申请人。

3. 审批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和勘察调查结果,审批部门将作出审批决定。

如果取水许可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批部门将核发取水许可证书。

4. 许可证书领取:取水者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审批部门领取取水许可证书。

四、取水许可证书的内容1. 取水者信息:包括取水者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取水项目信息:包括取水设施的类型、技术指标、用水用途、取水地点等详细信息。

3. 取水限制条件:明确取水的时间、数量、方式等限制条件。

4. 有效期限:取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

5. 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取水者需要遵守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定期报告取水情况、接受监督检查等。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1.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书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取水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取水。

2. 超过取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取水限制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取水。

3. 多次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书,并且追究法律责任。

六、监督管理与执法责任山东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将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取水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核查。

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结论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合理保护和利用山东省的水资源。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正文:----------------------------------------------------------------------------------------------------------------------------------------------------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于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全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

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实施限额管理的河道、湖泊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由流动管理机构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查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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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新变化
1、取水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 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 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 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这一条款可从五个方面解读:一是实施有偿转让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获得 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可以转让的水资源必须是 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三是 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四是应当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 并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更换取水许可证;五是具体的操作办法由国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强化了监督管理
2、加强了对取用水户的后续监管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 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四十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 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 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如果出现自然原因导致水量减少、取水对生态环境 造成严重影响、地下水严重超采等特殊情况,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 和个人的年度取水量进行限制,在发生重大旱情时,还可以对其取水量 予以紧急限制。
取 水 许 可 国务院460号令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一、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
1、取消取水许可预申请,明确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位 2、明确了不予批准取水申请的情形; 3、增强了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4、增加了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 5、取消了有关部门对取水进行初审的规定。
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
二、强化了监督管理 1、明确了对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的监督;
2、加强了对取用水户的后续监管;
3、取消了年度审验制度;
强化了监督管理
1、明确了对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的监督
一是对行政权利的约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审批机关在对 取水单位和个人取水量予以限制前,应当及时作出书面通知;第四十五 条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 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 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是管理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 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 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 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 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 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 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一) 取水申请时间 《条例》并没有对在什么时候提出取水申请 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条例》的第二十 一条规定: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 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 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 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 设项目。
从实践来看,取水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建设项目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 ,而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又是国务院以 决定形式设立的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国务院第412号令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8项) 因此,在决定取水许可申请时间之前,首先要解决什么 时候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制作 。 由于《条例》规定了申请书包含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统一制作。因此,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是格式文本, 取水许可证是法定文本。
• • • •
同时,可知:取水人要获得取水许可证,一般需要经过 四个阶段: 首先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经过批复; 二是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 请; 三是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经过验收后发给取保护,强调可持续发展
条例第七条规定:“······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 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
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 的要求。条例还规定:对于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取水、 退水布局不合理等情况,审批机关将不予审批。”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 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 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 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 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2、强化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条例》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批取水申请,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 有关责任进行了全面、完整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所列八种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取水申请书的填写 (一)申请材料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取水申请,应当提交5 个材料: 1.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从实践来看,水资源论证报告本身就需要对与第三者利 害关系的相关情况做出说明并提出补偿建议,再要求提 供是显得好像重复。 但是,实际上两者意义不一样。 水资源论证报告是在项目审批或者核准之前进行编制, 是对项目取水成立的一种论证,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对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分析仅仅表明的是一种事实状 态,补偿建议是一种可能状态,也许由于其它原因,项 目不一定能批准。 而提出取水申请时,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是一 种必然状态,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没有这个说明或者 没有解决好对第三者取水的影响,取水申请就不会得到 受理,或者说就需要补正。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实行 的另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它是深化取水许可制度 实践的结果,与取水许可审批紧密相连。建设项目水资 源论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实施以来,已取得显著效果, 对提高取水许可审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水资源的 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 起到了积极作用。
1、取消取水许可预申请,明确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位
《条例》在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 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 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的同时,从便民和简化程序的角度出发,取消 了119号令中关于取水许可预申请的规定。
2、明确了不予批准取水申请的情形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不予许可取水的八种情形:在地下水禁采 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 加取水量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 水布局不合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 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 害的;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同时规定:“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 水量。”
但并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均需要进行 水资源论证。考虑到有些项目的取水规模较小, 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必要性不大,为了提高 办事效率和方便业主单位申请,对于取水量较小 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资源 论证报告书,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或进行简单的 项目取水用途、用水合理性、取水水源和取水量 保证程度以及取水和退排水对其他用户和水生态 与水环境的影响分析。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报告书的具体限额与标准,《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授权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取消了年度审验制度
为了简化行政程序、便利取水人,《条例》按照《行政许可法》的 要求取消了取水许可证的年度审验制度。
三、增设了法律责任
1、明确了对违法取水行为的处罚
《条例》按照便利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针对原《办 法》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比较简单、不便操作的问题,对违法相对人 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等作了具体、完整的规定,并 充分考虑了与《水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衔接。
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
3 、增强了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为了确保取水许可公开、公平、公正,《条例》依照《行政许 可法》有关听证的规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审批机关认为 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 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增加了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
《条例》第21条规定,“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 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 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 目。”
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
5、取消了有关部门对取水进行初审的规定
《条例》落实新《水法》要求,取消了由建设部门和地矿部门进 行初审的规定。明确了流域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 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职责。 在处理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关系上:一是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 划时要充分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二是每年的取水情况和取水计 划要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门。 在处理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关系上:一是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 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审批机关应 当按年度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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