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XXX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统一操作流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紧密配合,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防科技工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X大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含中央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自筹建设项目等)的管理。
第二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绿化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对基建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方案与初步设计、前期准备、施工图设计、采购、合同、资金、施工组织实施(质量、造价、进度、安全等)、档案、竣工验收、保修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学校各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划分,为各相关责任单位,结合学校及各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相互衔接、实用性强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各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发展计划处是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宏观管理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负责申请三年支出规划和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负责组织编制及调整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组织项目论证各阶段的不同范围和内容的评估评审工作,跟踪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竣工项目的总体验收,协调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六条后勤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地、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各项前期报建,申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并代为交纳政府部门的各项规定费用;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各单项验收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基建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负责收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工程结算初步审核;负责基建工程项目款项支付的审批;负责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技术支持。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建设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电力、通讯、网络、道路等)。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学校分别成立由基建分管领导、工程技术、项目用户代表、基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
第五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归口于基本建设处管理,基建财务归口于财务处管理,基建审计归口于监察审计处管理,基建档案归口于档案馆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七条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八条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九条基本建设处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三章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十条基本建设处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厅基建管理办法以及高校基本建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为基建工程)是指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我院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论证基础上进行。
基本建设应坚持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泰山医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应遵循计划管理、立项、可行性报告、设计、招标、施工、验收、档案管理的程序以及学校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第四条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总务处是负责校内基建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到竣工交付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基建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内对外行使相应基建工作职责。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产生,小组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室、纪委(监察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基建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门政策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基建项目管理。
(二)科学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决策机制,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规范管理原则:规范基建项目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确保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基建项目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基建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
(二)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形成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建议书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基建项目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根据审批意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第六条基建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根据审批意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形成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实施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建项目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二)加强施工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三)严格合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移交第八条基建项目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自检。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基建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出资,在学校现有校园内或学校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其他土地上进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学校拥有的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严格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组织实施。
但是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组织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投票和推荐活动。
基建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报名参加该工作人员所负责项目的竞、投标。
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由经手和批准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基建处留存备查。
没有记录、记录不完整或者记录未经相关经手和批准人员签字的,由对该事项有批准权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应当责令补正或对其结果不予认定,财务处不予支付经费;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根据经教育部备案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状况,在XX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校园控制规划范围内进行。
学校的校园控制规划由基建处根据国家和XX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中长远发展规划提出初步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报XX市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由基建处提出,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项目论证第六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经费预算)。
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建处提供学校相应的基础材料。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管理,严格程序,确保科学决策,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XX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自筹资金及国拨资金开支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立项条件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规划,符合宏观调控政策。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应使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及附近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整体规划,符合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及学校资金能力状况等。
第三章立项程序第六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整体规划、教育部批准的基本建设规划及学校资金能力,由基建处提出基建工程项目立项需求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需求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负责准备申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的相关材料,并依照法定程序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获取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委常委会审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或发展与改委员会等上级部门批准。
经批准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北京市环境保护批复。
第十条经北京市环境保护批复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拟建项目在环境、土地利用、技术和条件是否可行,实施进度的建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社会及经济效果的评价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经方案比选,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委常委会审批并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科学决策。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高效利用资源,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宿舍、图书馆、体育馆等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等要求,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经济、合理、可行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布局需要,并与学校财务预算相衔接。
第七条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组织机构,由学校领导组成。
第八条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应当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评估,形成立项评审报告,并提交学校领导决策。
第九条项目立项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预算概算、资金来源、施工期限等内容,并附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条项目立项评审报告应在学校领导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审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分为前期审批和施工图审查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前期审批阶段主要负责项目选址、规划设计、环境评估等工作,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召集项目审批会议并组织审批。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阶段主要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材料选用、工程量清单等工作,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前期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工作,并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包括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设计审查意见、环境评估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等。
第十六条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包括选址原则、选址依据和选址结果等,并附上选址报告和相关材料。
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
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
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
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
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
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
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基建处应监管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
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涉及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土建、市政、设备(机电)安装及装饰等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与工程现场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校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对基本建设重大事项和投资进行决策。
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功能、规模和标准、投资规模、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学校设立基建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作为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
基建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财务、招投标办公室和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处、基建后勤处、保卫处、图书与信息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与协调学校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基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基建后勤处所承担的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包含以下三方面:(一)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具体内容如下: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对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提出主导意见,负责基本建设上报信息的审核与备案;2. 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经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教育部审核;3. 与使用单位明确落实建设目标,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4. 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后,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教育部审批。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投资效益,依据和省、市关于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土地上使用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在学校政的统领导下进行,由校长总负责,分管副校长主持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计划、立项与前期手续第四条基建处负责编制校园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基建项目的立项应先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拟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具体意见,经其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基建处,基建处据此并结合校园土地利用及规划情况提出初步建设方案报校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总投资额的审批程序均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校内立项完成后,基建处应严格按照程序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基建项目应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城市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核、建筑节能审核、消防审核、人防审核、绿化审核、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建设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均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每年下半年由基建处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和项目申报文本,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批复。
每年上半年由基建处编制上一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变更,确保在省发改委批复的投资概算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按《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按照《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基建处负责竣工工程决算初审工作,审计处负责竣工工程决算终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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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大学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建设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电力、通讯、网络、道路等)。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学校分别成立由基建分管领导、工程技术、项目用户代表、基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
第五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归口于基本建设处管理,基建财务归口于财务处管理,基建审计归口于监察审计处管理,基建档案归口于档案馆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八条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九条基本建设处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
项目,根据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三章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条基本建设处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为依据,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指标、突破投资,当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及其以上时,必须重新申报调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处将编制好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预算。
列入院年度投资计划的条件:
(一)列入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予结转;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
(三)已列入当年部门财政支出预算;
(四)资金全部或部分自筹、当年度可开工建设并已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存(贷)款证明。
(五)具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建设的文件。
第十四条年度预算编制依据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复文件。
(二)拟结转下年度项目剩余工作量的预测。
(三)当年度建设项目国家投资预算执行情况预测。
第五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下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须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
专用、封闭管理;年度基建财务报表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程序统一编报。
第十七条基建财务由财务处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的《XX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建设资金的审批权限,规范工程款的支付程序,加强基建财务的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基建财务规范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进行核算,保证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不乱摊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和提高开支标准,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建设资金规范运行。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对各种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导反映。
第六章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
第二十条为规范我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XX 大学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我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政府设立的招投标公共交易平台进行社会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处作为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政府设立的招投标公共交易平台进行招标项目的申报,提供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技术工艺要求(包括名称、数量、技术参数、采购要求等),并负责对所提供内容进行解释。
第七章建设项目前期报建
第二十三条凭土地证和总体规划方案报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办理消防、卫生防疫、白蚁防治、园林、人防、环保等专项审批手续,缴纳大配套费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开工前定位、放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将准备实施的所有单体建筑的施工图纸送当地施工图审查中心及防雷中心审查,审查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核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