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规〔2015〕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2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则总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跨设区市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并指导设区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负责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数据统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中心(以下简称“生态修复中心”)负责建立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并根据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情况动态更新管理数据库,负责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统一监管及交易数据的统计,负责对申请进入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交易双方资格进行技术审查,并负责对成交的指标进行划转。
交易申请及审查第二章第五条出让方以协议、公开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属协议出让的须明确意向购买方情况)。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出让方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其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必须提供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制定本办法。
等有关规定,平衡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除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有偿调剂外,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使用必须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
其中,跨设区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设区市内跨县域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核定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以及已报备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储备库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土地整治按合同比例持有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土地整治按合同比例持有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8年12月26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
“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
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NY/T 1121 土壤检测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DB 45/T 892-201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951-20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6-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7-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补充耕地验收评定
补充耕地验收评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耕地资源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对于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耕地的质量和数量,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和耕地验收评定的加强。
耕地验收评定是指对新开垦的土地进行质量评估和功能定级的过程。
通过评定,可以判断土地是否适合耕种,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然而,由于耕地资源的短缺和土地利用压力的增加,耕地验收评定工作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耕地验收评定的标准需要统一和完善。
目前,各地区对耕地质量评估的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评定结果的可比性较差。
因此,应该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耕地验收评定的手段和方法需要创新和提升。
传统的评定方法主要依赖人工勘测和实地考察,工作量大且耗时,效率低下。
可以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如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提高评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此外,加强耕地验收评定的监督和管理也是重要的工作。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耕地验收评定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
度。
同时,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防止耕地被非法占用或破坏,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最后,公众参与也是推动耕地验收评定工作的重要一环。
公众应积极参与耕地验收评定的过程,提供意见和建议,增加评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补充耕地验收评定工作需要统一评定标准、创新评定手段、加强监督管理和推动公众参与。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耕地资源,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8年12月26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
“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
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NY/T 1121 土壤检测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DB 45/T 892-201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951-20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6-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7-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数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土地权属及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和真实。
第二章依据和程序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四)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五)其他批复文件。
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竣工申请报告;(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设计图、竣工图等);(三)设计工作总结报告;(四)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六)有关合同书、协议书;(七)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资料;(八)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九)项目完成情况复核报告;(十)有关影像资料;(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自验、初验等)。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为自验、初验、验收三个阶段。
建设占用及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为 了适应 国民经济 的发展 ,提 高土地资源利用率 ,必须通 过实行耕地数量质量 的等级折算来达到耕地 占补平衡 。等级折 算是通过对 占用耕地 的等级划分 ,制定 补充耕地的标准 ,维护 耕地的 占补平衡 。也要从生态建设 的角度 出发 ,将污染也纳入 了耕地 的评定标准 ,这也是对 现下 生态 发展 需要的积极响应 。 总而言之 ,对于耕地 占补平衡体 系的建设 ,不仅是 国土资源合 理分配 的需要 ,更是 国民经济发展 的重要条件 。
参 考 文 献
[ 1 ] 郧文聚 , 张蕾娜 , 陈桂 坤 , 等. 基 于农用 地分等的耕地 占补平衡项 目 评价研 究 [ J ] . 中国土地科学 , 2 0 0 8 , 2 2 ( 1 0 ) : 5 8 — 6 3 . [ 2 ] 张凤 荣 , 徐艳 , 姜广辉 . 新补充耕地 的合理利用 - 9质量保 证 叨. 国土 资源 , 2 0 1 1 ( 5 ) : 2 4 — 2 5 .
按 等级折算 补充耕地 数量 质量 的措 施是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必须达到 的要求 ,也是在实行耕地 占补平衡 工作 中必须解决的 问题 。每一个建设单位在进行 工程 建设 前都必须按 《 土地管理 法 》的规定履行耕地质量 的按等级折算 ,以此保证 补充耕地与 被 占用耕地 的平衡 。耕地 的占补平衡是在我 国法 规中明确被要 求 的一项基本制度 ,所有 的建设单位都有 义务且 必须履行补充 耕地 的职责 。进行补充耕地数量 质量的等级折算 ,是有效改善 耕地 占补平衡工作存在 的耕地 “ 占多补少 ” “ 占优补劣”问题 的重要手段 。因此 ,对于补充耕地 的等 级折 算 ,是保证我 国的 粮食综合生产力 ,关系到 国民经济 的重要任务 。 由于我 国的经济 处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 ,有许多亟待建设 的大型项 目要求用到大量 的土地 ,给我 国耕 地资源的保护 工作 带来 了 巨大 的压力 。要在这 样 的条件下 依 旧坚守 “ 1 8 亿 亩耕 地红线” ,就必须做到 占一补一 。换而 言之 ,就是不能单靠补 充耕地 的质量来达到平衡条件 ,要走合 理利 用土地资源的节约 型路线 ,尽量少 占优质土地 。 由于不 同等级 的耕地 在粮 食生产力 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因 此要在土地资源开发整理项 目的初 步设计 时就做 好补充耕地的 等级评定 。 等级折算 中的系数要依据不 同的情况进行 合理设 定 , 以此完善土地开发项 目,实现社会 经济与生态效益 的相适应 , 达到资源 的最优化 。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通过工程和生物等措施对耕地后备土地资源加以开发、整理和复垦使其成为可利用的新增耕地(用于占一补一补充耕地)进行的质量评定。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管理机构,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评定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治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具体工作。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土地开垦和复垦项目初验的同时,向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表》(附件1);(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项目自验报告。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初验时,应结合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建设项目初验同时进行,质量初验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派出专家组一并完成实地踏勘、样品采集和初审工作,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附件2)和《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单》(附件3),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将采集的土壤样品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新开垦的耕地按以下原则采集土壤样品数量:(一)每宗地不少于1 个;(二)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1个;(三)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新增耕地每50亩取1个;(四)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新增耕地每50亩取2个。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一)必测项目为pH值、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有效磷、速效钾、阳离子交换量;(二)有污染的地块必须针对污染选择检测相关项目;(三)有明显缺素的地块必须针对缺素选择检测相关的项目;(四)过粘过砂的地块应增测容重。
区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方案
区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方案一、验收目的。
咱们搞这个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啊,就是要看看新补充的耕地质量到底咋样,能不能达到要求。
可不能让那些质量不达标的耕地混进来,得保证咱们耕地的质量,这样才能让土地产出更多好吃的粮食,养活更多的人呢。
二、验收依据。
1. 国家和地方关于耕地质量的相关标准,这就像咱们考试的标准答案一样,得按照这个来衡量。
比如说土壤肥力的标准、土壤结构的要求啥的。
2. 之前项目规划里对补充耕地质量的预期目标,这就好比是咱们自己给自己定的小目标,得达到才行。
三、验收范围。
就是咱们这个区里所有新补充的耕地,一块都不能落下。
不管是在山脚下新垦出来的地,还是把荒草地改成的耕地,都得接受检查。
四、验收小组组建。
1. 人员组成。
从区农业农村局找几个经验丰富的专家,这些专家就像耕地的“老中医”,一眼就能看出耕地质量的好坏。
他们懂得土壤、肥料、农作物等各方面的知识。
再从自然资源局找几个熟悉土地情况的工作人员,他们就像土地的“管家”,对土地的分布、面积啥的门儿清。
还得找几个当地的农民代表,毕竟他们天天和土地打交道,对土地的感觉最实在。
这就好比让一群美食家来评判一道菜好不好吃,他们的意见很重要。
2. 小组职责。
专家负责查看土壤的肥力状况,检测土壤中的养分含量,像氮、磷、钾这些元素够不够。
还要看看土壤有没有受到污染,有没有有害物质。
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负责核实耕地的面积、位置是否与规划一致,可不能出现“偷梁换柱”的情况,把该验收这块地的结果用到另一块地上。
农民代表呢,就根据他们多年的种地经验,说说这块地耕种起来是不是顺手,排水灌溉方不方便之类的。
五、验收内容。
1. 土壤肥力。
检测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
有机质就像是土壤的“营养宝库”,含量高的土壤就肥沃,种啥都长得好。
看看土壤的酸碱度,不同的农作物对酸碱度有不同的要求,就像人对不同口味的食物有喜好一样。
太酸或者太碱的土壤都得调整。
氮、磷、钾等主要养分的含量也不能少,这就像人吃饭需要各种营养一样,农作物也需要这些养分才能茁壮成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5日广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以下称自治区考核部门)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承担考核检查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耕地保护重大工作,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重大问题。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通过工程和生物等措施对耕地后备土地资源加以开发、整理和复垦使其成为可利用的新增耕地(用于占一补一补充耕地)进行的质量评定。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管理机构,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评定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治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具体工作。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土地开垦和复垦项目初验的同时,向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表》(附件1);(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项目自验报告。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初验时,应结合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建设项目初验同时进行,质量初验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派出专家组一并完成实地踏勘、样品采集和初审工作,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附件2)和《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单》(附件3),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将采集的土壤样品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新开垦的耕地按以下原则采集土壤样品数量:(一)每宗地不少于1 个;(二)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1个;(三)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新增耕地每50亩取1个;(四)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新增耕地每50亩取2个。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一)必测项目为pH值、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有效磷、速效钾、阳离子交换量;(二)有污染的地块必须针对污染选择检测相关项目;(三)有明显缺素的地块必须针对缺素选择检测相关的项目;(四)过粘过砂的地块应增测容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数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土地权属及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五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和真实。
第二章依据和程序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四)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五)其他批复文件。
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竣工申请报告;(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设计图、竣工图等);(三)设计工作总结报告;(四)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六)有关合同书、协议书;(七)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资料;(八)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九)项目完成情况复核报告;(十)有关影像资料;(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自验、初验等)。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为自验、初验、验收三个阶段。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模板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保证广西补充耕地的质量,确保补充耕地的可持续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工作。
第三条广西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广西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工作由广西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广西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验收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广西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提出投诉和举报,相关农业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第七条广西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应当按照国家和广西的规划准则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八条广西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壤肥力评定:对补充耕地的土壤进行土壤肥力评定,评定结果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二)土壤污染评定:对补充耕地的土壤进行环境质量评定,评定结果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三)水资源评定:对补充耕地的水资源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四)气候条件评定:对补充耕地的气候条件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五)其他评定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可进行其他相关评定。
第九条广西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应当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广西补充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由两个环节组成:实地调查和评定结果报告。
第三章质量验收评定程序第十一条实地调查:质量验收评定机构应当组织专业团队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调查,确认补充耕地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评定结果报告:质量验收评定机构应当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编制评定结果报告,明确补充耕地的质量状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
第十三条评定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补充耕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现状等;(二)土壤肥力评定结果:包括土壤肥力指标、评定等级等;(三)土壤污染评定结果: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指标、评定等级等;(四)水资源评定结果:包括水质指标、评定等级等;(五)气候条件评定结果:包括气候指标、评定等级等;(六)合理化建议和措施:根据评定结果,提出合理建议和措施。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001]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XX]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68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基础地力等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
其他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申请后,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进行审查。
对资料不齐全的,要求限期补齐。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定专家人员组成,提出现场勘查、土样采集、样品分析化验、结果会商、等级确定和完成时间等要求。
第六条专家组成员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定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抽取。
参与评定的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不得接受项目单位或利益相关方财物,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评定程序。
第七条专家组按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方案,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一起赴实地开展现场勘查并采集土壤样品,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选定评价因素指标值,综合评价补充耕地质量。
第八条专家组在现场勘查时,对照项目申请资料,实地核查项目区地理位置,确定补充耕地区域;查看地形部位、耕地质地、土层厚度、道路条件、农田林网、排灌设施等情况;确定采集土壤样品位置和数量,采集并封存土壤样品,做好现场记录,填写土壤样品采样单,并由专家组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除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有偿调剂外,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使用必须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
其中,跨设区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设区市内跨县域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核定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以及已报备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储备库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土地整治按合同比例持有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土地整治按合同比例持有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跨设区市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并指导设区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负责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数据统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中心(以下简称“生态修复中心”)负责建立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并根据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情况动态更新管理数据库,负责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统一监管及交易数据的统计,负责对申请进入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交易双方资格进行技术审查,并负责对成交的指标进行划转。
第二章交易申请及审查第五条出让方以协议、公开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属协议出让的须明确意向购买方情况)。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出让方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其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必须提供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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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通过工程和生物等措施对耕地后备土地资源加以开发、整理和复垦使其成为可利用的新增耕地(用于占一补一补充耕地)进行的质量评定。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管理机构,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评定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治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具体工作。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土地开垦和复垦项目初验的同时,向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项目自验报告。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初验时,应结合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建设项目
初验同时进行,质量初验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派出专家组一并完成实地踏勘、样品采集和初审工作,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附件2)和《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单》(附件3),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将采集的土壤样品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新开垦的耕地按以下原则采集土壤样品数量:
(一)每宗地不少于1 个;
(二)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1个;
(三)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新增耕地每50亩取1个;
(四)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新增耕地每50亩取2个。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
(一)必测项目为pH值、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有效磷、速效钾、阳离子交换量;
(二)有污染的地块必须针对污染选择检测相关项目;
(三)有明显缺素的地块必须针对缺素选择检测相关的项目;
(四)过粘过砂的地块应增测容重。
第六条初审合格的补充耕地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壤样品检测报告后,由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请上一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报告,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应在1个月内报自治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具体评定工作实行专家评定。
组织评定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所成立的耕地质量评定专家库中抽取评定专家组成评定专家组并组织评定,专家组负责对补充耕地项目进
行现场评定并填写《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勘察表》(附件4),按综合评定标准逐项评议。
评定专家组成员应当从同级或上级“耕地质量评定验收专家库”中产生,人数一般为5人。
第八条评定专家组根据土壤样品检测报告和实地勘察结果,按照验收评定标准逐项评议,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综合评分表》(附件5),并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报告书》(附件6),评定专家应当在《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报告书》上签字。
评定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评定单位名称、地址、受理评定日期等;
(二)耕地选题评定方法、依据、过程说明;
(三)耕地质量评定结论;
(四)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申请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定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评定的上一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上一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予以复查,及时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现场评定或延期进行:
(一)申请单位或申请单位授权的代表不到现场;
(二)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者人为干扰导致评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中止或延期评定的。
第十二条验收质量评定标准。
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工作,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 309-1996)和《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NY/T 1120-2006)。
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标准前,参照以上两个标准指导和实施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作为耕地质量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所需费用由当地农业部门商国土资源部门解决,各项检测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对在耕地质量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起实施。
附件:1、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表
2、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
3、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单
4、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勘察表
5、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综合评分表
6、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报告书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表
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单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封条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封条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封条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封条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封条
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勘察表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综合评分表
验收评定专家签名:
土壤肥力分级表1.主要理化性状指标(每项8分)
2.主要养分指标(每项5分)
耕地质量分等定级表
附件6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
报告书
评价项目:
申请单位:
组织评价单位:
项目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年月日,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县土地整理中心实施的项目进行耕地质量评定验收。
专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业主)的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和现场勘察专家的勘察情况汇报,查阅了项目设计书和土壤分析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质询。
经专家组成员分别就评定的各项内容进行独立打分和集中讨论,对县土地开发项目新开垦耕地质量评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县镇村,东经,北纬,四至范围是:东为、南为、西为、北为,属地貌,海拔,坡度,为(成土母质)发育的土壤,项目开发耕地面积亩。
二、评定意见
综合评定:项目耕地质量为级。
三、建议
评定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四、组织单位评定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______市耕地质量评定专家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