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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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卫科教字[2002]10号

时间:2003-04-01文章来源:浏览:48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的资金管理,保证首发基金有效合理地使用,根据国家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首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并结合首发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助基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首发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基金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监督和使用项目经费。受资助单位应加强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维护国家财经法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第三条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预算,充分讲求保证首发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首发基金来源主要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首都医学的发展,以科技为先导,保证基金合理的应用于北京地区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依据《京卫物字(1997)16号》规定,提取增设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费收入的10%专项用于本基金。用于支持北京医学科技应用研究项目。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于每一财政年度内,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度内拨款到位,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填报决算并作出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及效益分析。

第二章项目预算编制

第五条首发基金各项目实行项目活动预算制。各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活动内容和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签定项目备忘录时,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项目备忘录要求填列的各类预算表。项目预算表包括项目预算总表、项目年度活动预算表和项目分类预算表。

第七条项目预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如需修改,项目负责人须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项目预算申请,经评估批准后执行新的项目预算。

第三章开支出科目规定第八条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支出科目包括:

1.科研业务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用于测试、计算、分析等业务的支出,临床及现场调研、业务资料、论文印刷及标准和专利申请等费用。

2.实验材料费:是指购置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用品、动物实验、采集标本、样品的加工和包装运输等费用。

3.设备购置费:是指与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包括购置专用仪器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须支付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所必须支付的原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及加工费等。首发基金项目资金不支持购买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

4.人员劳务费:是指用于与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补贴以及外聘顾问、专家的费用支出以及专家咨询费等,其中项目组成员补贴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

5.专业培训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必须进行的3个月内进修培训及为落实项目完成所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等费用。

6.合作、外协费:是指共同承担资助项目的合作及协作单位,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费用。

7.学术交流费:是指项目有关人员参加的国内、国外相关学术会议,论文发表等费用。

8.成果推广费:是指用于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所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为推广成果支付的宣传资料、广告及召开成果推广会、专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费用。

9.科研公务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所必须开支的办公费用,包括通讯、资料、检索、交通和工作用餐等费用。工作用餐不得超过科研公务费的5%。

10.科研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的合作承担单位)应按项目(或课题)实际收到经费5%计提科研管理费,用于为提供必要研究场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补贴,及相关管理活动和直接管理人员劳务支出等费用。

11.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物价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预算不能满足实际要求时,作为项目活动预算的补充。不可预见费的实际发生数额需在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预算编报中单独说明,其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

第四章拨款第九条首发基金资助项目资金按项目备忘录批准预算额度,分年度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首发基金的项目执行财政年度以《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项目备忘录》批准之日至下一年度的本日计算。首发基金项目资金的首次拨款,应在项目批准的当月进行。第二次及以后的拨款,在项目负责人按时报送《年度技术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的前提下,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划拨。

第十一条资助项目合作、协作资金的转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合作、协作单位签订的协议转拨。

第十二条如果项目计划因故中止实施,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其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停止项目资金的转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首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其相应的业务配合。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指定专门财务人员负责首发基金资金项目的记帐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项目终期审核和决算第十六条首发基金资助项目在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编制项目终期财务报告,经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盖章后,与项目终期技术报告一起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经首发基金管理办公室评估批准后正式结题。项目终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存入基金管理办公室项目结题档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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