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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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票交所系统接入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票交所系统包括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电票系统)。
第三条交易系统参与者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票交所规章制度,依托交易系统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等主体。
电票系统参与者是指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并通过电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第四条交易系统参与者可采用客户端(浏览器+域名)或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电票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系统。
第五条接入点是指金融机构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系统,系统参与者通过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
第六条直连方式是指系统参与者通过票交所系统数据接口办理的接入方式。
直连方式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系统参与者可选择直连接入方式,但只能以一种方式接入票交所系统。
自主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有系统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
集中接入直连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直连接入票交所系统的接入方式。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按《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接入、变更或退出票交所系统,应以法人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第八条系统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人民银行及票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法人接入
第九条加入交易系统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且唯一的清算路径;
(二)开通至票交所数据中心的两条有效通信专线(网络接入指南见附件2);
(三)签署并备案《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签署页;
(四)人民银行及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加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满足加入电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电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已接入交易系统;
(五)人民银行及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法人申请接入交易系统,应按《金融机构法人申请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材料清单》(附件3)要求向票交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法人申请接入电票系统按《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附件4)中“第二章申请接入”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中小农村金融机构材料要求同附件3)。
金融机构法人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配合票交所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真实性(报文内容见附件5,票交所大额行号908290099998)。
申请集中直连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法人需提交已拥有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同意接入其系统的书面意见。
未接入交易系统的金融机构法人可同步提交接入电票系统申请材料,并在申请书中标明“已同步申请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
第三章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接入
第十三条已接入交易系统的金融机构法人,需申请分
支机构或非法人产品接入交易系统的,应以法人或管理人为单位,按《分支机构和非法人产品申请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材料清单》(附件6)要求向票交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法人,需申请分支机构接入电票系统的,应按《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附件4)中“第二章申请接入”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接入电票系统的分支机构应已接入交易系统;申请接入交易系统的,可同步提交接入电票系统申请材料,并在申请书中标明“已同步申请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
第四章变更
第十五条已接入票交所系统的金融机构法人,发生更名或改制但不涉及行号变更的,应由更名或改制后的金融机构法人按上述第十一条要求提交接入申请材料,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更名或改制情况、存量票据业务情况、需在交易系统中变更的具体信息等)及监管部门批复等相关证明文件。无需提交电票系统变更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已接入票交所系统的金融机构法人,发生改制且涉及行号变更的,需同时提交交易系统、电票系统信息变更申请材料。
改制金融机构法人变更交易系统信息申请材料同第十五条。
改制金融机构法人变更电票系统信息,需提交如下申请
材料:
(一)改制前金融机构法人按《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附件4)中“第四章退出”有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加盖改制前法人公章。
(二)改制后金融机构法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电票系统接入申请书(模板见附件7);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模板见附件4)
5.集中接入机构同意接入其系统书面意见(需加盖集中接入机构法人机构公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改制后机构接入其系统,在改制机构接入前后接入点机构系统无变化、无需提请票交所技术验收等)。
第十七条申请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监管部门批复文件。
其他信息变更、法人系统参与者管理员密码重置的,应以法人为单位,向票交所提交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由机构管理员自行维护)。
第十八条电票系统分支机构行号变更,按《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操作规程》(附件4)中“第四章退出”有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电票系统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因发生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等信息,须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