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标志标牌设置规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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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结构、规格尺寸、设置及发光方式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 包括城市

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等所有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及行人指路标牌、街道地名标牌。昆明市所属县( 市) 区主城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可参照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 然而, 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 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

GB 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JT/T 279 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3 一般要求

3.1 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3.1.1 系统性原则: 基于昆明市城市功能定位及整体道路网络结构进行系统规划, 与具体交通组织、路口渠化相结合的原则。

3.1.2 规范性原则: 标志标牌的标志形状、规格尺寸、版面构成、反光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规定的基础上, 形成全市统一的技术规范的原则。

3.1.3 连续性原则: 指示标志系统传递的信息必须保持路径引导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做到前后呼应, 避免信息传递过程中的突然缺失原则。

3.1.4 可操作性原则: 规划指示标志系统方案时, 应提出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 确保方案的实施可持续进行直至完成的原则。

3.1.5 实效性原则: 经过有效的交通引导、合理组织交通流, 加强各级道路之间的有效衔接, 切实解决相应的交通问题, 实际效果明显的原则。

3.1.6 人性化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原则, 结合现代交通心理生理原理, 充分考虑驾驶员、非机动车、行人的出行要求和特点, 体现人文关怀。

3.2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应结合城市道路线形、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进行设置。

3.3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应进行总体布局, 信息要准确、严谨, 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信息过载。

3.4 道路交通标志应符合GB 5768的规定。

3.5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计采用发光方式和非发光方式二种方式显示版面信息。

3.6 街道地名标牌的设置应符合GB 17733.1中的有关要求, 同时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3.7 无障碍通道、公共厕所、加油站等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3.8 旅游设施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2的要求。

4 标志标牌的设置

标志标牌主要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标牌等。

4.1 警告标志的设置

4.1.1 警告标志设置地点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警告标志至危险点距离

4.1.2 预告交叉口形状警告标志的设置

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主要包括: 十字交叉标志、 T形交叉标志、 Y形交叉标志和环形交叉标志。

4.1.2.1 不规则、视线不良的交叉路口应设置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

4.1.2.2 设置环形交叉路口标志时, 应配合设置环岛行驶标志。

4.1.2.3 异形交叉路口应设置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设置示例如图1所示。

图1 异形交叉路口标志设置示例

4.1.2.4 交叉路口被中央护栏或中心黄实线封闭的, 可不设置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

4.1.3 预告道路平面线形警告标志的设置

预告道路平面线形的警告标志主要包括: 向左急转弯路标志、向右急转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连续弯路标志。

4.1.3.1 预告道路平面线形的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弯道圆曲线与直线段相切点以前位置。

4.1.3.2 急弯路标志的设置

对应不同的设计速度、平曲线半径和停车视距同时符合表2条

件的, 应设置急弯路标志。

表2 急弯路标志设置条件

设计速度( km/h) 60 50 40 30 20

平曲线半径≤( m) 300 200 150 85 40

停车视距≤( m) 75 60 40 30 20

4.1.3.3 反向弯路标志的设置

对应不同的设计速度、平曲线半径和停车视距同时符合表2条

件的, 且相邻反向圆曲线之间的最小直线段长度符合表3规定条件时, 应设置反向弯路标志。

表3 反向弯路标志设置条件

设计速度( km/h) 60 50 40 30 20

相邻反向圆曲线之间的

100 90 70 50 40

最小直线段长度≤( m)

4.1.3.4 连续弯路标志的设置

对应不同的设计速度, 在连续出现3个或3个以上弯路, 其平曲线半径和停车视距同时符合表3条件, 且相邻反向圆曲线之间的最小直线段长度符合表4规定条件时, 应设置连续弯路标志; 当连续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时, 应重复设置连续弯路标志。

4.1.3.5 设有急弯路、反向弯路、连续弯路标志的路段, 在弯路同时设置线形诱导标志。设置示例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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