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装外观检验标准

涂装外观检验标准
涂装外观检验标准

内容页次1.目的 2 2.范围 2 3.优先原则 2 4.外观 2 5.表面划分 4 6.塑料件 4 7.金属板金件 5 8.铸造件8 9.油漆和喷涂件9 10.产品标识10

1.0.目的

该程序是为了建立和描述用来判定零件、装配件、产品外观质量合格与否的准则

2.0.范围

2.1凡本公司所生产的和供应商提供的所有产品,包括零件、装配件和成品。

如客户有特定要求和规范,应以要求的规范为准。

2.2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的塑料件、金属板金件、丝印和喷涂件及产品的标识。

3.0.优先原则

在发生矛盾时,采用以下优先原则:

3.1.文件应与特别规定的适用性上保持一致,如零件的公差。

3.2.采购合同或专门条款。

3.3.现用的图纸或要求。

3.4.本外观标准。

4.0.外观

4.1.总体要求

在本标准的各个部分中,外观检查使用时间和距离来描述。该标准可用于员工培训,任何加工过程的外观表面质量控制以及判定产品合格与否。

4.2.观察条件

所有检查都应在正常灯光下,独立的标准的观察条件下进行。检查中,仅肉眼检查之为准。零件表面检查不需任何放大帮助,45°观察角下进行。A级表面在检查时,可旋转表面,利用最强的反射。B级、C级则不需要。

5.0.表面划分

A级(装饰表面):用户经常看到的表面。例如底座,面板表面等等。

B级(适当装饰表面):不翻动时偶然才会看到的表面。例如架式底盘的两侧和顶部,后面等等。

C级(非装饰表面):翻动才会看到的表面。例如底盘的外部和内部零件等6.0.塑料件

6.1.接受标准

6.1.1. 可接受的A、B、C级缺陷都应不影响产品的装配或功能,如有影响就应自动拒收。

6.1.2. 检查要求和观察条件参考第4部分(外观标准/检验要求)

6.1.3. 公差表中是指50平方英寸(约320cm2)范围内允许存在缺陷的数量,超过50平方英寸其缺陷数按比例增加,如同时存在2种以上的缺陷应拒收。

6.3. 缺陷定义

6.3.1. 突起:表面上局部高出(如水泡,肿块,山脊状)

6.3.2. 变色:与原色不同,或在同一零件中颜色不一致

6.3.3. 流痕:表面呈波纹、条纹状

6.3.4. 雾状:透明件中呈现云雾状

6.3.5. 凹坑:零件表面的小弹坑

6.3.6. 斑点:粘在表面上的细小颗粒

6.3.

7. 划伤:表面上的线状浅槽

6.3.8. 缩水:表面局部下陷

6.3.9. 溶接线:流料溶接处形成的可见线

6.3.10.色泽差:表面光泽不一致

6.3.11.分型线/飞边:零件在模具接合点处形成的可见线或突出线

6.3.12.质地变化:对于同一取样零件切片上有明显的质地结构变化

6.3.13.脱模:喷射润滑油,易于零件脱模

6.3.14.色差:零件颜色与色板不同

6.4. 公差表(塑胶件)

每个表面的缺陷数量不得超过可接受的限度,此表可用于检验人员的培训和判定产品的拒收。

7.0.金属板金件

7.1.接受标准

7.1.1.可接受的A、B、C级缺陷应不影响装配或功能,如有影响就应自动拒收。

7.1.2.检查要求和观察条件参考第4部分(外观标准/检验要求)

7.1.3.特别适用于已电镀和需电镀的零件

7.1.4.公差表中是指50平方英寸(约320cm2)范围内允许存在缺陷的数量,超过50平方英寸其缺陷数按比例增加,如同时存在2种以上的缺陷应拒收。

7.3.缺陷定义

7.3.1.彩虹纹:镀锌层出现局部变色或彩纹

7.3.2.生锈/ 氧化:暴露在空气中的母材发生了化学反应

7.3.3.变色:与原色不同或不一致

7.3.4.划伤:用指甲不可感知的,但可见的沟槽

7.3.5.浅度划伤:通过旋转可以看到,但不是从所有角度和边都能看到的沟槽

7.3.6.浅槽:用指甲可感知的,可见的沟槽

7.3.7.镀痕:由于电镀过程造成工件表面明显的不一致,如水纹、钩痕

7.3.8.麻痕:基材表面的沙坑状痕迹,涂装后仍可见

7.3.9.色泽差:局部表面上出现光泽不足或光泽过强

7.3.10.油脂:加工过程中遗留在表面上未清洗掉的油污

7.3.11.污点:在涂层或表面上留有杂物

7.3.12.疤痕:表面上有小弹坑

7.3.13.模痕:由成型模留下的过程痕迹,这种痕迹在所有的零件上都存在,

并位于成型弯曲的区域,但其它痕迹不能定义为模痕

7.3.14.光亮表面:由于研磨介质的作用而形成的,如带式、轮式抛光机形成

的光亮表面

7.3.15.手指印:正常的制造过程中,在工件表面留下的手指印

注:任何痕迹、划伤都不得渗透镀层。

7.4.公差表(板材零件)

每个表面的缺陷数量不得超过可接受的限度,此表可用于检验人员的培训和判定产品的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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