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前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杨立新)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的若干问题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的假设干问题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解决/问题内容提要: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贯彻“大陆法系为体, 英美法系为用, 广泛吸纳司法经验”的基本指导思想; (2)确立最为实用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3)全面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对侵权行为的规定争取最大化的类型化; (5)对新型侵权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程序正在进行, 已经进入到最后的阶段。
对于这个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民事基本法律, 究竟重点应当解决哪些问题, 我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贯彻的基本指导思想2001 年初, 在接受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起草任务的时候, 我就提出了侵权责任法起草的指导思想, 即“大陆法系为体, 英美法系为用, 广泛吸纳司法经验”。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年第3 版, 第309 页)这个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是:(一)大陆法系为体。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因此, 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一定是大陆法系的侵权法。
坚持“大陆法系为体”,主要表达在三个方面: 第一, 是坚持成文法。
不可想象在一个大陆法系国家, 可以制定一部判例法的侵权责任法。
第二, 是要坚持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法从立法方法上来看, 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是一般化立法方法, 其侵权法都有一个一般条款。
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制定得好坏, 直接关系到侵权行为法的质量问题。
而英美法系侵权法是类型化立法方法, 不存在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 而是规定具体侵权行为类型。
我们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该采用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第三, 应该坚持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简明、逻辑性强的立法方法。
最简明的是《法国民法典》, 当时只有5 个条文, 现在增加了一些; 《德国民法典》只有20 几个条文; 《日本民法典》只有十几个条文; 最多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有130 多个条文。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新闻侵权抗辩的22个关键词(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7-272008年5月1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召开“媒体侵权专题讨论会”,专门讨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媒体侵权责任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郑保卫教授、中国传媒大学王军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欣新研究员、中央电视台法规处仇刚处长、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处长、光明日报社法律处黄晓处长、中国记者协会研究室阚敬侠处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晓霞法官。
会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主持,民法室相关官员出席会议。
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在2007年制定完成了《物权法》之后,立法机关开始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会议围绕《侵权责任法》是否应当专门规定媒体侵权责任,应当规定哪些媒体侵权行为,规定哪些媒体侵权抗辩事由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我认为,我国的新闻法不发达,依靠新闻侵权法借以规范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同样,研究新闻侵权的抗辩,则从另一个角度规范新闻行为,保护好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更好地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
中国的新闻侵权抗辩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具体规则明确。
正确主张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媒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则构成侵权责任。
我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成果,提出以下22个新闻抗辩的关键词,借以推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发展。
一、事实基本真实事实基本真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
如果媒体报道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那么,新闻媒体的报道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可以参考的是《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81A条规定:“就事实而作具有诽谤性之陈述公布者,如该陈述为真实者,行为人毋须就诽谤而负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侵权责任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侵权责任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与民法中的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具有概括性、复杂性、不平等性等特点。
目前,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已成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在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现状的基础上,对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适用于其中的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适用问题;诚实信用原则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成文法,大量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完善并补充了成文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举证方式、赔偿范围以及责任竞合的处理方法,但是仍然难以改变成文法呆板与滞后的现状。
侵权责任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因为侵权责任不仅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而且广泛发生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等领域。
侵权责任法无论从规范对象还是从调整范围上来说都有着扩大的趋势,而且情形越来越复杂。
我国侵权责任法包含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并且只对侵权行为作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不能够涵盖生活中的大量问题,适用中有一定的难度。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填补损害为主,注重事后的补偿,不重视对其行为的事先约束,难于控制强势主体非法行为的扩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侵权责任法有明显的保护加害人的色彩。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企业利益,立法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加上普通大众的维权意识差,很少有人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应该如何去做,要么通过上访,要么通过私了获得较少的利益来解决问题,更少不了有些人盲目主张权利,扩大额外支出,造成损失的不合理扩大。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对公民权利保护不足现代社会是一个物欲横流的年代,尽管法律明确了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从根本上说不足以使这个社会从根本上减少侵权责任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讲座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讲座杨立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讲座《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一)(2010年1月2日•北京)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材二版)
法定的特定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的直接规定 如《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管教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母亲对于哺乳期子女有抚养义务,亲属之间负有扶 养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等 2、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如修建地下工作物应负预防危险的作为义务,游泳 场救护员负有抢救落水者的作为义务等 3、行为人先前的作为 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对此必须 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
过错责任说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任何人,故 意或过失以违反法律的方式损害他人生命、 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利, 即应对他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见义勇为案件
2012年6月1日,广东云浮云市新兴县六祖镇,冯 开雇请工人为其清理荒废多年的腌制凉果废渣池, 没想到废渣池却发出浓烈沼气,工人李卫堂很快晕 倒在池中。冯开的大儿子冯柄辉下池施救,随即晕 倒。正在同一个厂房内焊钢窗的李聪森和李摄森闻 声下池救人,不幸兄弟俩也晕倒在池内。村民苏自 等随后赶到,他们先用电风扇通风,再下池将四人 全部救起。李卫堂、冯柄辉、李聪森三人陆续治愈 出院。李摄森疑因窒息过久,昏迷不醒至今成植物 人。出事后,李家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起诉冯开、 冯炳辉和李卫堂,要求赔偿损失。经过法院一审、 二审,冯开、李卫堂、冯柄辉需共同承担总计28万 余元的李氏兄弟经济损失。
权利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利益, 利益表现为一种消极的权利
合法利益的保护方式
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一 般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保护。 如:在我国没有正式确认隐私权这一权利型 之前,相关司法解释将隐私作为自然人的名 誉权的一个内容予以保护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 规定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以作为或不 作为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 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 违法行为
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杨立新)
新版《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7-8目前,我们已经有四个版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虽然我们这个版本是第五个版本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但我们这个版本有一个后发优势。
这个新版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主要体现了我对侵权责任法的研究思想和研究成果,可以说这个版本的主要思想资源来源于《侵权法论》、《人身权法论》和《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
一、基本指导思想2002年接受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任务的时候,我就想好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一个指导思想,即“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
(一)大陆法系为体我们是一个大陆法国家,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一定是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法。
坚持大陆法系为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坚持成文法。
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坚持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我们一直也在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从立法方法上来看,大陆法系是一个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其侵权责任法都有一个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法的质量问题。
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法是一个类型化的方法,他们的侵权责任法当中看不到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主要是具体侵权行为。
相比较而言,我们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当然应该采用一般化的立法方法。
第三个方面,我们应该坚持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简明、操作性比较强的立法方法,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典型特点就是简明,最简明的就是《法国民法典》只有五个条文,当然现在增加了一些;《德国民法典》只有二十几个条文;《日本民法典》只有十几个条文;最多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有一百三十多个条文。
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大概有一千多个条文,只是具体规则太繁琐了,如果侵权责任法写一千多个条文,那我们的民法典就要写五千多个条文。
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只有六十八个条文。
(二)英美法系为用英美法系为用主要也是体现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英美法系的侵权责任法是独立的,不依附于其他的民法部分,不像大陆法系有的国家把侵权责任法放在债法当中,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是两个并列的法律。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杨立新版本
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
第一,包括权利和利益; 第二,不限于列举的权利;(侵权责任
法的规定有无问题?) 第三,民事利益应为合法利益。
第三节 侵权请求权
一、侵权请求权的概念 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的权利。 思考:被侵权人是否等同于赔偿权利人?
侵权人是否等同于赔偿义务人? 二、侵权请求权与举证责任
第6条第1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行为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 条款(第2条)的真实含义
一是强调“侵权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思考:责任方式有哪些?为何不规定“损害”这一要件?
二是确定了侵权法保护的范围。
思考:规定凡是“侵害民事权益”,就“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这样规定有何弊端?
处理竞合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对策即禁止竞合允许竞合和限制竞合可编辑ppt14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编辑ppt15二侵权请求权的聚合侵权请求权的聚合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一个行为依照法律产生多项侵权请求权行为人应承担多项侵权责任的情形
(二)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第4条第2款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 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节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一、侵权法与侵权特别法
广义的侵权法包括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 狭义的侵权法专指侵权普通法,即国家关于侵 权行为集中的、专门的立法。在我国指《侵权 责任法》。
侵权特别法的基本特征:表现形式、具体内容、 法律效力、适用程序不同于侵权普通法
二、侵权特别法的基本内容
杨立新最新讲座: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
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6月10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以“和而不同——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为题,向我校师生作了精彩的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姚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BUKAS)获得者朱岩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此次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杨立新教授主要就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以及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这两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针对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问题,杨立新教授主要阐述了自己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看法。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概括了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分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逻辑结构,其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侵权责任法草案第7条、第8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中最主要的部分,即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2、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7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中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相对应其他七种侵权责任;3、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2条规定的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对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如张新宝教授认为公平责任是一个具体责任形式问题,而王利明教授则认为,这是和过错原则具有完全一致地位的归责原则;4、制定侵权责任法草案时无法预料到的新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作为一般条款具有以下四点优势:1、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概括了全部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大的弹性和广阔的空间,能够预见到将来出现的任何侵权行为;2、包括了全部侵权责任方式;3、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民事权利以及民事利益;4、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涵盖,不仅仅包括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把这些全部都概括在里面,这样的侵权行为法,能够张开逻辑性,把整个侵权法都概括到里面去。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回顾(杨立新)
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回顾杨立新时间:2000年10月27日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主讲人:杨立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庭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嘉宾: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女士、副主任李贵方先生主持人:张谷(民商法博士)主题: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回顾主持人:今天我们十分荣幸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庭杨立新庭长。
杨老师也是我们中心的研究人员。
他在民商法尤其是侵权法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良好结合。
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杨老师的演讲。
杨立新:各位专家、同学们,晚上好!很荣幸回来给大家作讲座。
感谢人大法学院的同事们给我这个机会,也感谢各位同学的光临和德恒所对本次系列论坛的支持!今天我讲的题目是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百年历史回顾。
这是一个理论性的题目,与以前我在人大法学院讲课或讲座较侧重实务性在风格上有所不同。
我想先对百年来侵权行为法的历史作一回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法制定的几点启示。
一、二十世纪中国侵权行为法的总线索先介绍一下二十世纪中国侵权行为法的总线索。
20世纪,在中国的历史上是一个大变动、大变革的伟大时期。
在这100年中,中国的历史从封建社会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继而又实现了走向社会主义的重大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
在立法上,中国完成了从古代封建专制的中华法系到近代法时期以及到现代法时期的两次巨大转变,正在向全面现代化发展。
在人类正在告别2世纪即将进入21世纪这样的历史时刻,全面研究20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100年历史,并对21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进行展望,对于全面发展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及其侵权行为法学,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这一百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本世纪前11年,仍适用中国古代侵权法;从1911年开始进入第二阶段,为中国近代侵权法的发展时期,其间经历两次民法草案的制订,1929年--1930年制订了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本阶段的标志性的法律;第三阶段,从1949年至今,为社会主义民法时期、现代法时期,尤其是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实践,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已经有了充分的积累,为新民法典的制订作好了准备。
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_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总第110期)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摘要:我国新闻法不发达,依靠新闻侵权法借以规范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同样,研究新闻侵权抗辩,则从另一个角度规范新闻行为,保护好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
中国的新闻侵权抗辩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具体规则明确。
正确主张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媒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则构成侵权责任。
关键词: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规则;新闻侵权抗辩滥用;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951(2008)05-0001-18新闻侵权抗辩,是确定新闻侵权责任的重要问题。
尽管主张权利保护的人能够证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具备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如果新闻媒体能够提出正当的抗辩,仍然可以免除新闻媒体的侵权责任。
近年,我反复思考这个问题,认为确定新闻侵权责任,既要保护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同时也要很好地保护新闻媒体新闻批评自由的权利,给新闻媒体以更大的/喘息空间0,以期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反映民声和民意,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一、新闻侵权抗辩和研究新闻侵权抗辩的意义(一)中国新闻法不发达而新闻侵权法发达的原因众所周知,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5新闻法6或者5新闻出版法6。
但是,有一个特别的现象经常引起国外或者境外学者的疑问,这就是,中国大陆为什么新闻法不发达,而新闻侵权法却十分发达呢?提出这一疑问的具体根据是中国大陆热心于研究5新闻法6的人并不是很多,而热心于研究新闻侵权法的不仅在民法学者中大有人在,而且新闻学者也都十分热心并且十分专注;不仅法学专家在起草5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建议稿6中专门规定新闻侵权的内容[1],而且新闻学者还专门研究5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6[2]。
在法学和新闻的学术界,研究新闻侵权的著作和论文也相当丰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实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研讨会实录(一)主办方: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时间:12月29日(星期二)下午2点30分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主持会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林嘉教授致辞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作重要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作重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杜万华庭长作重要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贾小刚副厅长作重要报告第一部分:重点报告杨立新: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志,今天中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首都法学界的领导和同志们在中国人民大学隆重集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研讨会,热烈庆祝《侵权责任法》通过并进行初步的研讨,我代表主办方热烈的欢迎各位领导和嘉宾!我们今天召开的这个会议,既是庆祝会、庆功会,也是誓师会。
庆祝会是庆祝《侵权责任法》的诞生,它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它的完成标志着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了。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基本完成,所以我们有理由进行庆祝。
庆功会是为各位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有功人员庆功,特别是王胜明主任以及各位学者。
2001年我们进行起草《侵权责任法》的草案,2002年法工委起草讨论,今天终于有了既有人民性又有科学性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成为了正式的法律,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我们都担负着正确施行法律,保护人民权利,制裁和预防侵权行为,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重任。
我们可以预见,中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实施将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发生重大的影响。
第一,它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初见雏形。
第二,增强社会的权利意识。
第三,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人大教授王利民杨立新张新宝)
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新进展三人谈内容提要: 民法法典化是实现中国民法体系化的基本路径,也是数代法律人的孜孜追求。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和制定从一开始就成为广受关注的立法议题。
自2008年启动侵权责任法进程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召开了一系列立法专家研讨论证会,已经先后起草了多部《侵权责任法(草案)》。
目前,侵权责任立法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据知情人士透露,新近《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基本成熟,该法律有望明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作为此立法进程的全程参与者、见证者和推动者,对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发展动态有着全面深入的了解。
10月14日晚,应民商法前沿论坛之邀,三位教授将共聚前沿论坛,结合参与侵权责任立法的亲身经历和长期思考,共议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最新动态。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主持人: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时间:10月14日(周三)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主持人熊丙万: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民商法前沿论坛。
今天来参加我们论坛的老师和同学很多,座无虚席,我作为主持人,甚为大家的热情所感动,我也代表民商法前沿论坛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对我们论坛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我们论坛今天的选题,我想不用我做过多介绍。
制定我国侵权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不言待。
大家的热情出席,就已经表明了这个话题的重要时代性意义。
专访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
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关于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的内容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主任、法学教授杨⽴新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起草⼈之⼀。
对《侵权责任法》的⽅⽅⾯⾯,杨⽴新有着相当权威的见解。
时代周报:《侵权责任法》有许多新的提法,总的来说,您认为《侵权责任法》在哪些地⽅取得了突破?杨⽴新:第⼀,采⽤英美法系侵权法的⽴法模式,单独制定了⼀部《侵权责任法》,从⼤陆法系把侵权法规定在债法中的做法分离出来,这是⼤陆法系侵权法⽴法的第⼀次,是第⼀次出现了以侵权法命名的法律。
第⼆,《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既有总则性的规定,⼜有分则性的规定,是既不同于⼤陆法系的侵权法,也不同于英美法系的侵权法,是独创性的。
第三,在《侵权责任法》第⼆条全⾯列举了《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范围,仅明确规定的就有18种权利,这是⾮常少见的做法,德国民法典规定侵权法保护的权利仅仅规定了四种。
特别是在这些列举的权利中,将⽣命权和健康权列在⾸位,突出了对⼈的权利的保护。
第四,第⼀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突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保护⼈⾝权益。
第五,规定了恶意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在消法规定违约的惩罚性赔偿⾦和⾷品安全法规定恶意⾷品侵权责任的侵权惩罚性赔偿⾦之外,规定了适⽤更为⼴泛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责任。
第六,第⼀次全⾯规定产品警⽰、召回制度,为全⾯完善召回制度,保护消费者权利提供了基础。
在规定建筑物等倒塌责任中,规定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单位的连带责任,针对的就是汶川地震以及上海市房屋倒塌案件的损害救济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的二十个问题
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的二十个问题——“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现场实录第328期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作者:杨立新日期:2009年03月11日内容提要: 2008年12月12号晚,我院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举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我院博士研究生导师杨立新教授主讲了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的二十个问题。
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首先,杨立新教授简单介绍了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结构。
他指出:侵权责任法草案共分12章。
随着草案的逐步改进,法条数目有所减少,章节结构有所调整。
然后,杨立新教授指出了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五个特点:侵权责任法草案继承《民法通则》的规定,继续使用“侵权责任法”的提法;侵权责任法草案借鉴英美法传统,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使之在民法中具有独立的地位;侵权责任法草案实质上是总则与分则的结构形式;侵权责任法草案分则中的特殊侵权规定改变了原来特殊侵权归责原则适用单一的情况;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坚持自己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各国侵权法的优势,使之不仅具有自己的特色,而且兼具外国的先进制度。
随后,杨立新教授讨论了侵权请求权与绝对权请求权的竞合、四种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分担、共同侵权行为、过失相抵、抗辩事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产品质量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监护人责任、雇主责任、网站侵权、安全保护义务、学生伤害事故等二十个问题,其中重点论述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问题。
他指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有四种不同的规定方式:法国式、德国式、《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式、列举式。
其中,我国提倡采取最后一种方式,列举规定侵害公民的不同权利类型。
二是,关于归责原则体系问题。
他指出: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归责原则体系的规定十分明确。
其中,第8条是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第9条是无过失责任原则。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杨立新)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 :2006-10-27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 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究竟是主观说还是客观说问题, 以及连带责任应当遵循何种规则的问题。
这些规定都与传统的规则有所不同,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 应当如何抉择?本文的意见是:可以选择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的关连共同主张,但是不能采用新的连带责任规则。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关连共同规则制定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已经迫在眉睫, 几乎进入读秒阶段, 但是对于如何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及其侵权连带责任却仍没有引起学者的重视。
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作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之后,在这个问题上引起的混乱,是必须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予以澄清和解决的, 应当作出一个抉择。
因此,本文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中, 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侵权连带责任作出一个准确、妥善的规定。
一、提出和研究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问题的缘由我国大陆民法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的规定,是规定在《民法通则》第 130条。
这个条文的内容是:"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这一规定简明、准确,几乎是无可挑剔的。
如果要找毛病的话,就是规定得太简单了,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也没有规定共同危险行为。
经过了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在 2003年 12月 26日公布、 2004年 5月 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这就是该司法解释中的第 3条至第 5条。
正是由于这三个条文的规定, 就在本来简单明了的《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极大的复杂化了。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中,确定了要制定单独的《侵权责任法》的任务,并且将来要在民法典中作为单独的一编,使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与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一样,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
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侵权责任法》就会面世,成为正式的法律。
那么,正在制定的中国《侵权责任法》究竟有哪些特点呢?对此,我做以下介绍。
一、在体例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做法使侵权责任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一个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编当中。
这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传统模式。
在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相对应的侵权行为法,是一个民法的独立部门,是与财产法和合同法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债法或者合同法的组成部分。
现行的中国侵权行为法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
《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就已经与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有所区别,不是放在债法中,而是单独地规定民事责任,在其中规定侵权责任法。
20年来,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不断作出重要的适用侵权行为法的司法解释,已经具有了完善的内容,其保护的领域和适用的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调整领域,成为一部具有广泛调整范围的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熟知,人民群众把它作为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
在起草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几乎所有的民法专家都认为,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不能沿袭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传统模式,将其规定在债法编当中,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规定为债法的内容。
对此,都认为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立地位的做法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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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前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杨立新2006年7月5日上午,杨立新教授接受了美国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Tom Kellogg、研究人员彭亚楠的访问。
他们的访问目的,是因为我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邀请他们访问中国,并就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问题,征询他们的意见。
为了向中国立法机关提供更好的咨询意见,他们要了解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以及中国侵权行为法研究的一般情况。
杨立新教授向美国同行详细介绍了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的制订和修改过程,现行规定的优缺点,以及对近期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评价和意见。
作为这次会谈的背景,下面是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葛维宝教授给杨立新教授的信:“我此次给您写信,是要询问您是否能够在侵权法方面给予我们以某些帮助。
就像您所知道的,我们已经接受贵国人大法工委邀请,与他们一道共同研究起草中国新的侵权行为法,我们已经和该委员会在过去的几年里做了些准备工作。
作为合作工作的一个高峰,我们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将会派一个美国侵权法的高级专家小组去北京,与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做为期两天的密集型专家研讨。
考虑到您非凡的侵权行为法造诣,在同人大法工委研讨之前如果能够同您进行会谈,了解您在侵权行为法起草过程中对起草者仍然面对的重大问题的深刻洞见,对于我们而言将会有巨大的帮助。
就像所有我们的合作一样,我们在研讨会之前竭尽全力组织我们的美方专家,以便他们能够在讨论期间进行最充分的交流。
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对中国方面有最充分的了解,包括将要在中国进行的有关侵权法的研讨。
”“我们已经获得法工委的极大帮助,我们已经对中国法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研究。
但是,在中国除了您没有其他人能够帮助我们更充分、更准确的理解目前侵权法起草过程中仍然十分重要的问题。
”“由于我不在北京,所以我想知道您是否愿意和我们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在北京的两个研究人员——Jeffrey Prescott(我不确定您是否记得他参加上次会议)和Tom Kellogg(非常杰出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今年一月开始在耶鲁中国法研究中心工作)进行一次非正式的会谈。
我知道您非常忙,但是如您能够挤出时间和他们进行会谈,我将对您表示非常感谢!”“由于同法工委的研讨会在七月中旬召开,所以我们目前正在紧张地进行着准备工作。
如果您能够同我们的研究人员在下周某个时间进行会谈的话,那将令我们感到非常愉快!请通知我您是否认为上述计划是可行的。
我将会告诉Jeffrey Prescott在这个邮件后和您进行电话联系,以确定您是否能够有时间进行会谈。
非常感谢您对此事予以考虑并提供您所能提供的帮助!”会谈纪要如下:Tom Kellogg: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邀请耶鲁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的一些美国侵权行为法专家于今年7月底来北京,围绕《中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制定, 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咨询意见。
我们中心曾经做过一些与侵权法相关的主题研究,如诽谤法等的研讨项目,但对侵权行为法本身的全面讨论,特别是向中国立法机关提供咨询意见,这还是第一次。
为了作好准备,想就一些相关问题向您请教。
首先,您能否介绍一下中国侵权责任法制订、改革的历程?2002年12月讨论的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最大的优缺点是什么?杨立新:中国现行的侵权行为法是我国在《民法通则》第6章民事责任中最早规定的侵权责任,一共有20几个条文。
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相比,比如法国民法典原来是5条,德国民法典全部的是31条,而我国侵权行为法的条文在数量上并不少,但在内容上有一些缺点。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相比《民法通则》第6章的规定,要详细得多,有68个条文,做了很大的努力,但还不够。
主要的问题是,它基本上还是局限在《民法通则》第六章的思路和体例,前3章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第4至9章是产品侵权、环境污染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第10章是关于责任形态的一些特殊情况。
它没有吸收近年来侵权行为法立法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对美国侵权行为法的借鉴也很不够。
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是法学家法,都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将侵权行为归纳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概括性强。
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是法官法,表现为类型化的立法方法,可操作性强,像《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规定的是13种侵权行为类型,英国是7种侵权行为类型,都作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我们的想法是,在起草中国侵权责任法时,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一般化的立法方法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类型化的立法方法结合起来,最好的范例是埃塞俄比亚的侵权行为法,既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又有类型化的规定,分为3种基本类型,135条。
我国有两个《侵权行为法(草案)》的学者建议稿,一个是以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新宝教授为主起草的,另一个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为主起草的,这两个建议稿都是采取这样的思路,既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又有类型化的规定,而且是尽可能地类型化,将所有的侵权行为做一个尽量全面的规定。
这些年来,我们对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比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研究得很多,也在考虑用类型化的方法来规定侵权行为,比如一开始就是故意侵权、过失侵权,然后严格责任,再是隐私权、诽谤等等,这是比较好的一个方法。
我们想极力推动立法机关意识到侵权行为类型化规定的重要性,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结合两大法系的优点,特别是要尽可能地将侵权行为类型化,这也是目前《侵权责任法(草案)》最大的不足。
《侵权责任法(草案)》只是做了一些局部的类型化,即对特殊侵权行为作了一些类型化,我们希望能对所有侵权行为作一个类型化的规定。
Tom Kellogg:为什么2002年12月份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与2002年4月份讨论的专家建议稿不一样?为什么没有向4月份的草案和学者建议稿借鉴吸收一些好的东西?杨立新:出现这样的问题大致有这么几个原因:一是这个稿子因为要赶在12月份讨论,时间紧,写得有些仓促;二是立法机关有一个基本的思想,就是原来有的法律只要没有大的问题,能不动的就不动,鉴于《民法通则》第6章的规定基本上还是可以的,因而就沿袭了原来的思想,只是在此基础上做了一些细化的规定;三是立法机关对世界各国侵权法发展的研究了解的可能不够,比如对侵权行为法立法的一些新动向的研究,对埃塞俄比亚、欧洲、美国的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掌握得还不够好,借鉴得不多。
所以说这个稿子进步是有的,但进步不大。
Tom Kellogg:有人推测说这里是不是有政治上的原因?杨立新:没有政治原因,这纯粹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或者说是对资讯掌握得不够。
侵权法不像物权法那样涉及到政治体制上的问题,制定侵权行为法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大家的出发点都是一致的,没有冲突,不存在政治上的原因,不能把什么问题都往政治上扯。
Tom Kellogg:有这样一种说法,因为学者建议稿和立法机关的草案的阅读对象不一样,立法机关的草案是为了给领导人看的,领导人喜欢简单一些的、没有脱离原有法律框架的草案,所以要尽量写得简单一些。
您觉得这也算是一种立法的障碍吗?杨立新:这倒不是,不能说领导人就是喜欢简单的立法。
但我国有一个基本的立法习惯,就是愿意把法律制订得简单一些,怕太细了容易出错,任何一个东西概括到一定的高度就不太容易出错,而原则性的规定有弹性,有利于扩张解释,适应性比较强。
而且我们原来的侵权行为法规定已经比较细了,后来我们学者的建议稿也写了100多个条文,比较全面了。
现在草案存在问题还在于,对某些特别侵权行为作详细的规定,对一些不太强调的,或者比较难规定的侵权行为不作具体规定。
事实上,这更需要详细规定。
这方面,还需要我们去努力推动。
还有就是对有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不敢加以规定,像重庆那个高楼抛掷烟灰缸伤人的案子,丢烟灰缸的实际上只有一个人,但是找不到谁是抛掷人,为了保护受害人,法院就判大楼所有住户共22户承担连带责任。
可是,对这样争议很大的侵权行为,立法机关不敢贸然的就这么规定,毕竟这烟灰缸只是一个人扔的,那么多人跟着承担连带责任是不是有道理,会不会损及无辜人的利益,这就纯粹是个学术的问题,是怎么样规定能够更好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这类侵权行为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Tom Kellogg:回顾侵权行为法发展的过程,在80年代制订《民法通则》以后到90年代初的这段时期,立法机关对民法的改革重视不够,而是由最高法院出台各种司法解释和政府部门颁布各种规定逐步予以补充,这种情况会不会造成民法内部整体性的协调不够?杨立新:中国现行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新中国建国以后到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以前,侵权行为法主要是习惯法或者说是法院的法。
当时虽然没有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但对侵权行为也要制裁,像打伤了人要赔偿,打碎了人家东西要赔偿,这些都是有规定的,这些案子法院也都是要判的。
那时我国完全废弃了国民政府的法律,学的是前苏联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按照前苏联侵权行为法的思路,制订了很多司法解释来指导法院的审判工作。
但那时候侵权行为的类型很简单,就像我刚说的,一个是打伤了人,另一个是打碎了人家东西,属于非常极端的、典型的、通常的侵权行为,范围比较窄。
第二阶段是1986年《民法通则》制订以后,中国的民法进入真正的立法过程,有了正式的侵权行为立法,发展得比较好。
由于《民法通则》对很多东西都没有规定进去,范围比较窄,所以最高法院制订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侵害名誉权的司法解释等。
因此,《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侵权行为法就比较完善了。
第三阶段是在民法典中要将侵权行为法作为单独的一编规定,这应当是一个提高的过程。
经过这些年的努力,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准备已经充分了,对各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都很到位了,希望能将我国以前的经验和各国先进的制度结合起来,我们学者的目标是制定像《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行为法这样的侵权责任法。
但目前的草案还不够理想,接下来还有一年左右的时间,我们希望通过和美国特别是耶鲁大学的合作,进一步研究各国侵权行为法尤其是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推动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制定和进步。
应当看到的是,现行的中国侵权行为法,既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也有司法解释的补充,这两个部分还是比较和谐的,在适用中没有太大的问题,当然,其中还是存在较大的矛盾。
Tom Kellogg:因为《民法通则》对很多内容都没有规定,法官判案时就要更多地依靠司法解释,那么法官法(judge-made law)是不是更重要一些?司法解释是不是也要受到过去判决书的影响?杨立新:说到《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前者更重要,它虽然不够完善,但解决的是整体框架的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在这个框架之下对疏漏的地方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