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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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保障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保障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保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通常会想到去法院起诉,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纠纷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并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通过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了长期诉讼过程所带来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上的消耗。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调解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帮助,促使各方重新协商,寻求共同的解决办法。

相比起诉讼,调解的过程更为简单高效。

调解不仅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和谐关系。

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将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介入并提供帮助。

通过调解,双方往往能够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考虑到对方的需求,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仲裁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是双方自愿约定并接受一个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裁决。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快速、经济和保密的特点。

在仲裁的过程中,相对于法院中的法官,仲裁员更具专业性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争议的本质,并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外,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可以直接执行,无需再经过法院确认。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还能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最后,再来说一说协商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通过相互沟通和理解来解决问题。

协商的特点是自主性和灵活性。

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灵活调整解决方案,并充分沟通交流,寻找最佳的解决办法。

协商的好处是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并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法律的保障。

法律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等方式,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支持。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调解的权威性和效力。

关于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关于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当事 人 自主合 意 和选择 而启 动 。 意性 , 合 通过 促成 当 事 人妥协 与 和解 来解 决 纠纷 。 保密性 , 中立人一 般 不 得透 露 当事人 的信 息 。 R机 制之所 以能够弥 补诉 AD
讼 的不 足 , 足及 时 、 效 地 解决 纠 纷 的 需要 , 而 满 有 从 受 到各 国的普遍 重视 ,其 根本 原 因在 于它 自身 具有
教育 、 协商 、 调解等方法 , 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 反 映 的问题 。 建立 健全 社会利 益协 调机 制 , 引导 群众
以理性 合法 的形式 表达 利益要 求 、 决 利益 矛盾 , 解 自
觉 维护安 定 团结 。” 可见 , 解决 纠纷 、 保持 社会 稳定 、
诉 讼所 不 可替代 的特 有优 势 。A R机 制具 有很 强 的 D 灵 活性 , 决 纠纷 的 成 本较 低 , 调 当事人 的 合 意 , 解 强
判 决无需 公 开 。
我 国 也 有 很 多 优 秀 的 A R 传 统 , 目前 各 类 D A R大 致 可 分 为 以下 几 类 : 是 调解 , 括 人 民调 D 一 包 解、 行政 调 解 、 仲裁 调 解 , 是 仲 裁 , 括 民 商 事 仲 二 包 裁、 劳动 争议 仲裁 、 人事 仲裁 、 农业 承包 合 同 仲裁 , 三 是行 政复 议 , 四是信 访 。
无法和诉讼相 比而受到冷落 ,调解人员的物质保障 问题 、 身安全 问题 、 专业 化 问题 等 也影 响 了人 民 人 非
调解 制度 的正 常发展 。行 政 调解 和裁 决 由于程 序松
[ 稿 日期 ] 0 卜 l 0 收 21 1 2 卜
[ 作者简介] 丽娟(9 0 , , 杨 1 8一)女 山西太原人 , 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社科部讲师, 法学硕士。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司法体系中的两种主要方式。

诉讼是指当事人将自己的利益主张提交给法院,由法院依法进行调解、审理和判决的过程。

而非诉讼纠纷解决则是指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调查谈判等方式自主解决纠纷,或者通过行政机关处理和解决纠纷的过程。

然而,实际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衔接和完善仍有不少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纠纷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往往首选非诉讼方式。

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非诉讼方式并不能解决问题。

例如,涉及到重大民事纠纷的,或者涉及到法律解释争议的,当事人可能会选择诉讼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能够将非诉讼解决与诉讼解决衔接起来,使得当事人能够通过一种整合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其次,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一些方面还不够成熟,例如仲裁机制的可行性和效力等问题。

在一些特定领域,例如知识产权纠纷、国际商事纠纷等,仲裁可能更为适合进行解决。

但是,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其可行性和效力。

此外,对于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之间的衔接也需要加强。

特别是在纠纷解决的初期阶段,当事人可能并不清楚自己应该选择诉讼还是非诉讼方式进行解决。

因此,需要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引导机制,使得当事人能够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获得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信息和资源,从而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

为了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和完善,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首先,建立一个统一的纠纷解决机构,负责对纠纷进行初步的收集、引导和解决。

该机构可以由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等联合组成,通过信息共享和协作,将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方式进行整合,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纠纷解决服务。

其次,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保障。

通过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框架,明确其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提高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可行性和可信度。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种由当事人本身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又称为“和解”或“和谈”。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斡旋等,是民事诉讼以外的另一种法律诉讼。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和诉讼的经济成本,可以有效的缓解双方的关系,有助于争议的最终解决。

由于其程序简单、快捷,约谈场景给当事人提供了自主互利的机会,因此这种机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欢迎。

传统的法院程序总是受到很多传统的传统思维习惯的影响,比如僵化的官僚程序、图灵不足等问题,从而导致双方起诉并不能得到及时友好的解决,当事人更难以找到自己的解决方案,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就本质而言也是解决者、咨询者及当事人三方面的谈判,因此受到双方认可和同意才能达成共识,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体现和解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有效的技术和手段,以正确的态度和方式实现双方的均衡、惠及社会利益。

正是因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调了当事人之间友好沟通,必要时可以得到良好的社会庇护,无需双方进行诉讼,因此也鼓励当事人尽量采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充分发挥各方的利益积极性,提供社会普遍青睐的便利和保障手段,进而达到双方自愿和解的目标。

因此,在当下社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疏导双方的关系,确保双方之间的友好沟通,这些因素可以有效的减少诉讼案件激增,进而促进我们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当今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是多元化的,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

ADR是在国际上新兴起的在司法程序内快速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世界上非常普遍并且独立存在于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外,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都在大力的建设杜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形成比较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

此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则虻得尤为重要了,因此本文将对ADR机制的概念、特点及主要模式进行研究而,着重介绍HI:界上其他国家关于ADR机制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制度,以期对构建具有屮W特色的ADR机制有所借鉴。

1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1.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以及兴起原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称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它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汉译,故常常称为ADR,即缩写。

这个概念最初时源于美国,原来的意思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方式,现引中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争端解决程序机制的总称。

起初ADR 在产生时与法院进行的诉讼并没有任何的关系,直到20阯纪70年代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把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制度引入了法院,从而大大的提高了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是与其的优势分不开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机制的一种补充,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

争议解决的成本更加的低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得到缓和并且可以按照自匕的意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可以使得纠纷双方在和谐平静的氛围下协商谈判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0的。

这也是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优势,所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上各个国家广泛兴起,并且不断地被完善不断地发展。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的运用与调适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的运用与调适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的运用与调适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高校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ADR机制具有快速、灵活、保密性强等特点,可以更好地适应高校内部人事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通过ADR的运用,可以有效缓解矛盾、保障各方利益,维护高校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本文将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概念与原理、高校人事纠纷的特点、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应用、调适ADR机制以适应高校特殊情况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全面探讨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作用与意义,以期为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运用与调适,从而提出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具体目的包括:1. 分析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概念和原理,深入探讨其适用性和优势;2. 研究高校人事纠纷的特点,包括常见纠纷类型和处理难点,为适应ADR机制提供必要的背景信息;3. 探讨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具体应用方式和效果,总结成功案例和不足之处;4. 提出调适ADR机制以适应高校特殊情况的方法和建议,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5. 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与比较,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的高校人事纠纷处理提供借鉴;6. 总结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意义与价值,展望未来发展方向,并提出相关建议。

2. 正文2.1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概念与原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是一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方法,相比传统的诉讼程序,ADR更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和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ADR的原理包括自愿、快速、廉价、保密、灵活等特点。

ADR是自愿参与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ADR机构或调解人,并可以随时终止ADR程序。

ADR通常比诉讼程序更快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等待。

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_范愉

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_范愉

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范愉(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内容提要20世纪80至90年代,随着法制发展和诉讼高潮的到来,中国的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始走向衰落。

然而,实践表明,仅依靠正式的司法程序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而一种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社会和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人民调解的改造和转型出现了一些新的迹象,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正在进行重构。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5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的5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6,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了一种现代化的转型,开始融入到世界性的ADR潮流之中,并在中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中扮演新的角色。

本文对近年来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机制的一些变化进行了分析,并试图对当代中国ADR的发展做出预测。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调解当代中国中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以调解¹为传统象征。

西方学者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调解称为/毛泽东时代的调解0,其特点是体现着政治化功能,渗透着斗争哲学理念,全面承担着社会调整职能,并且几乎不存在与之相对照的法律体系º。

在某种意义上,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社会调解的空前发达和成功,也恰恰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和象征。

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调解,则被称之为/邓小平时代的调解0,其特点是法制与调解的并存及共同发展。

傅华伶教授指出: /有讽刺意义的是,恰恰在西方社会寻找可供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为社区司法的价值欢呼的时候,中国正通过将大众司法制度化和将公众参与形式化而遵循西方法律秩序的老路0»。

很多人预见,随着法制和诉讼发展高潮的到来,调解将会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

然而,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衰微之后,在社会纠纷解决需求的促进下,人民调解开始发生变革。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5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学分析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学分析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学分析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与传统的诉讼流程相比,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诸多优势,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减少过程费用和时间成本,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利益。

一、什么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争议各方义务遵守的前提下,通过第三方中介来协助解决纠纷的机制。

与传统诉讼过程不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当事人间的协商和合作,以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为主要方式,以达成解决方案为目标。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商事调解、家庭调解、仲裁等。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学理论依据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学理论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法律的精神。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共产党组织、团体或者其他机关的调解。

”除了调解外,还可以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这些法律规定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明确的程序。

从法律的精神来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符合法治精神的核心要求:一是便民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过程费用和时间成本;二是公平性,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程序来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效率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问题,减少社会资源的消耗。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1. 灵活性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加灵活。

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解决机构,协商的内容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主权受到限制,程序繁琐,不够灵活。

2. 快速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案件审理常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而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可以更迅速地解决纠纷,节约了时间成本。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的运用与调适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的运用与调适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的运用与调适随着高校人事管理的不断完善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事纠纷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高校中,人事纠纷主要包括教职工之间的纠纷、学生和教师之间的纠纷、教职工和学校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等。

解决这些纠纷是保持高校稳定和和谐的关键之一。

传统的诉讼方式虽然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但同时也存在着长时间、高成本及难以维护关系等诸多弊端。

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因其相对灵活、高效、低成本的特点,逐渐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一、ADR的基本概念及其种类ADR指的是利用第三方进行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它包括调解、仲裁、协商、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是一种通过协商、调解等和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调解是指由一名独立的中立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程序;仲裁是指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进行仲裁的程序;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些ADR方式的共同特点是快速、灵活、便捷、低成本。

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各种ADR方式都可以得到灵活运用,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二、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运用现状目前,国内外许多高校已经意识到了ADR在高校人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并开始在实践中大力推动ADR的运用。

在中国大陆地区,一些知名高校已经建立了完善的ADR机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和教育。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建立了专门的人事纠纷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处理各类人事纠纷,并且建立了一支专业化、高效的ADR团队。

这为高校人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保障,也为ADR的运用提供了成功案例。

国外一些高等教育机构也通过发布官方指引和政策,鼓励教师和学生在发生纠纷时首先选择ADR方式解决。

一些学校还主动组织培训和研讨会,提高教师和学生对ADR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运用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重视和推动ADR的运用。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司法制度范文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司法制度范文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司法制度-[摘要]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利益纠纷以及诉讼的固有弊端要求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民间调解作为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式,其产生、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渊源。

本文立足民间调解的视角,检视当下民间调解的困境,对中国纠纷解决资源的利用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尝试重构中国的民间调解制度。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民间调解诉讼大爆炸社会的到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堪重负。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开始更多地为世人所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一)纠纷的多元化趋势1、纠纷主体的多元化。

传统意义上的纠纷主体大多限于自然人之间。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更着社会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角色定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之间以及其间的相互矛盾纠纷呈现了多元化、多层次的趋向,国家甚至也可以作为单个的经济主体而非政治主体成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2、纠纷类型的多样化。

传统纠纷类型的简单化、单一化转化为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纠纷;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信托信贷、投资纠纷;房屋买卖、租赁纠纷;合伙组织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等形形色色的纠纷层出不穷、类型纷繁。

3、纠纷内容的复合化。

现代社会,大多数纠纷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

如夫妻离婚纠纷,除涉及婚姻关系,还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债权的让与等等其他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基层选举,城市企业改制等纠纷激化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这些事件规模扩大、诱因复杂,给纠纷解决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二)主流纠纷解决机制的弊端笔者认为,诉讼并非是纠纷最完美的解决方式。

“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即使无视现实的制约而大肆鼓吹裁判万能论,但大多数纠纷通过裁判以外方式加以解决的事实依然是不会改变的。

”[1]1、司法裁判的局限性。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与传统的诉讼相比,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加灵活、高效,并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种类以及其优势。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以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在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平等的方式达成一致,而无需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纠纷。

这种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诉讼带来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三种形式。

协商是指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的方式就纠纷进行讨论,寻找共同利益的解决办法。

调解是指通过一个公正、中立的第三方调解人对纠纷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纠纷的方案。

仲裁是指通过一个独立、公正的仲裁人对纠纷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相比于诉讼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加高效。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经过繁琐的立案、庭审等程序,耗费时间较长。

而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时间安排进行,速度更快。

其次,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更加灵活。

在诉讼中,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而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加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达到更好的解决效果。

再次,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更加充分。

在诉讼中,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平等的审理,但可能无法满足当事人的所有需求。

而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使其更加满意。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商业领域,很多公司和个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商业纠纷,以提高效率。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减少诉讼的成本。

在社区中,居民可以通过社区调解员解决邻里纠纷,维护社区和谐。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范围广泛,效果显著。

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高效、灵活且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纠纷解决方式。

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形式,使当事人能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决纠纷,避免了传统诉讼的繁琐和费用高昂。

建立并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并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并完善
非诉 讼纠纷解 决机制
一 王安 富 黄 敏 李连 宏 大连 医科 大 学社 会科 学与 管 理科 学 学院
摘 要
医疗 纠纷解 决路径 严重 塞 ” 我 国 目前 医疗纠纷 骤增 、 堵 是 医患 > 中 突加 剧的主 要原 因之一 , 而造成 “ 堵塞 ” 的根本 原 因在于我 国现行 法律 所 限定 的 医疗 纠纷 解 决方 式 的单 一化 。由于 A R( D 非诉 讼 纠 纷 解决 方式 ) 有 当事 人 自主性 、 具 实体 上 的准 法律 化 与程序 上 的 简 易性 、 灵活性 、 快捷 性等诸 多优点 而被 世界 各 国在 解决 民事 纠

步 恶 化 ,严 重 影 响 了 医 患 和 谐 进
探 讨 建 立 并 完 善 多 元 化 医 疗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则成 为 当前 解 决 医患 冲 突 、构 建 医患 和谐 亟待 解 决 的课 题 。
程 。医 患冲 突加 剧 的 原 因极 为 复 杂 ,
而 我 国医疗 纠纷 解决 路径 严重 “ 堵
解 决 民事 纠 纷 较 早 、制 度 较健 全 的 国 家之 一 ,其 特 点 是 传 统 型 的调 停 与 现 代 型 的 AD 同 时 并 存 ,与 民事 诉 讼 R 构成 了一 个 多 元 化 解 决 纠 纷 体 系 ,其 中 , 日本 的 民事 调 停 制 度 在 其 民事 司 法 体 系 中 占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地 位 。德 、 英 等 国 以及 我 国 台湾 地 区 也 都 建 立 了 较 完善 的 民事 非诉 讼 纠纷 解 决 机 制 。
塞 ” 无 疑 是 其主 要 原 因之 一 , 因此 ,
特殊 时期 。 医疗 纠纷 的 频 发 、 发 ( 多 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的运用与调适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的运用与调适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的运用与调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校人事纠纷也逐渐增多,这对于高校的稳定和发展都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而随着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尝试将ADR运用于人事纠纷的处理中,以期找到一种更加灵活、高效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从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运用实践,调适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展望进行分析和探讨。

我们来看一下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的运用实践。

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ADR 往往通过调解、协商、调查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了传统法院审理的繁琐程序,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并且ADR在保护当事人隐私和维护校园稳定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

许多高校在处理人事纠纷时,都积极采取ADR方式,成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培训专业的调解员和协商专家,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解决途径。

通过ADR的运用,高校人事纠纷得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为高校的发展和稳定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针对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相应的调适。

在实践中,高校人事纠纷处理往往面临当事人不信任、解决难度大等问题。

这需要我们在运用ADR时进行进一步的调适。

首先是加强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对ADR的信任和了解,使其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ADR的运用中。

高校需要建立完善的ADR体系,包括制定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机构和程序,以及培训合格的ADR专业人才。

这将为高校人事纠纷处理提供更加专业化的保障,有效提高ADR的运用效率。

高校需要积极拓展ADR的应用领域,不仅限于纠纷处理,还可以运用于人事管理、学术合作等多个方面,从而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和民主化。

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ADR的运用有诸多优势,但在实践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中,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ADR结果不如预期,而采取风险投诉、维权途径,这将对高校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镇非诉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镇非诉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镇非诉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忙碌的案头,一纸空白的文档等待着我填满。

十年的经验告诉我,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都要恰到好处,才能让这份方案既符合政策,又贴近实际。

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非诉讼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传统的调解模式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们必须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多元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总体目标1.建立完善的非诉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规范化、法治化、社会化。

2.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降低化解成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素养的调解员队伍,提升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三、具体措施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1)整合各部门资源,搭建一个涵盖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信息共享平台。

(2)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矛盾纠纷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分析,为化解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2.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1)开展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2)建立健全调解员选拔、考核、激励制度,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3.创新调解模式(1)引入社会力量,发展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调解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宽调解渠道。

4.完善调解制度(1)建立健全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2)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范调解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1)对全镇范围内的非诉讼矛盾纠纷进行摸底调查,了解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及化解现状。

(2)分析现有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改革提供依据。

2.制定方案阶段(1)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主体。

(2)广泛征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3.组织实施阶段(1)召开动员大会,明确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关于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关于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案号:151014主提人:民革无锡市委案由:关于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建议内容2015年4月1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揭开了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帷幕。

诉讼,成为人民群众首先想到并可以实现的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案多人少”矛盾急剧突出,各地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当事人立案容易解决难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感。

经调研发现,根据案件类型来看,熟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小区物业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邻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多种常见的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矛盾纠纷,或安抚情绪解除误会后,或搭建沟通桥梁予以协商后,便往往以双方调解的方式解决。

根据数据分析来看,以**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2023年审结民商事案件共计15293件,其中经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案件为1951件,法院审理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达到57.80%;2023年审结民商事案件共计11301件,调解撤诉率为63.2%。

通过数据分析,进入法院案件中超过一半的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也就意味着半数起诉的案件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化解。

加快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但符合习总书记强调的“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求,也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实现路径。

为此,关于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如下建议:一、发挥责任主管部门作用。

切实发挥好责任主管部门作用,各地提高对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的重视,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推进此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明确考核、奖励机制。

一方面,以区为单位考核辖区的万人起诉率(该辖区法院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数÷该辖区常住人口数),对表现突出的区、市予以奖励或加分。

另一方面,对依法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建立合理考核机制,依法计算工作报酬,鼓励人民调解员增强业务能力,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

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的非诉讼解决方式

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的非诉讼解决方式
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有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减少社会对立和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推动法治建设
非诉讼解决方式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它能够弥补诉讼制度的不足,推动法律制 度的完善和发展。同时,通过当事人的自主参与和协商,有助于培养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 律信仰。
02 非诉讼解决方式概述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的定义
和解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 后,通过协商、妥协等方式达成的解 决纠纷的协议。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 应当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间调解与和解的实践探索
民间调解的实践探索
05 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程序
行政复议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 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和裁决四个环节。 申请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 供相关证据材料;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法定期 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进入审理阶段后 ,复议机关将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听取申 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最后,复议机关将根据 审理结果作出裁决,决定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 行为。
缺乏强制性
非诉讼解决方式的结果通 常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公正性难以保障
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程序 和审判监督,可能存在不 公正的情况。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的运用与调适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的运用与调适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高校人事纠纷处理的运用与调适一、引言随着我国高校人事制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人事纠纷日益频发,给高校管理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传统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且容易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对高校的和谐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出现为高校人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将从ADR的概念、作用及在高校人事纠纷中的运用与调适进行阐述。

二、ADR的概念ADR,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纠纷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据协商、调解、仲裁或其他方式,通过自愿和自主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ADR是一种快速、低成本、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各方快速达成和解,减少纠纷经济和时间成本,改善双方关系,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

ADR机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一种有效、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和组织开始将ADR纳入自身的法律体系中,提倡ADR的使用。

1. 促进高校人事纠纷的快速解决通过ADR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避免传统诉讼程序的繁琐,不仅节约了时间成本,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双方的精神和经济负担。

尤其是对于高校人事纠纷,一旦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不仅会影响师生的正常教学生活,还会对高校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采用ADR 的方式解决高校人事纠纷,能够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有利于高校的和谐稳定。

2. 维护高校和谐关系在传统的诉讼程序中,往往会使双方关系恶化,甚至由于诉讼程序的冗长和波折而导致双方难以和解,影响到高校的整体发展和稳定。

而通过ADR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在自愿和自主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调解,有利于保持双方关系的和谐,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

3. 提升高校管理水平采用ADR的方式解决高校人事纠纷,需要高校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调解和协商能力,这对高校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ADR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促使高校管理人员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技能,从而对高校的管理水平有所提升。

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无论是在个人关系中,还是在商业活动中,都可能面临各种纠纷。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建立一个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和非法律两个角度,分别介绍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依法进行的纠纷解决渠道,其中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

1. 诉讼诉讼是通过法院对纠纷进行审判解决的方式。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提交起诉状、调查取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会依法判决,并执行判决结果。

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存在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

2. 非诉讼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行政裁决等方式。

这些机制相对于诉讼而言,具有速度快、成本低等优势。

调解是指通过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和解,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员在法律和公正的前提下,发挥中立、公正的作用,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是指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仲裁机构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公正裁决来解决争议,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在商业活动中应用广泛,因为它相对于诉讼而言更加迅速高效。

行政裁决是指由政府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

政府行政机关在法律和规章的约束下,通过行政裁决来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提高行政效能。

二、非法律除了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外,还存在一些非法律的纠纷解决方式,尤其适用于一些私人间的纠纷。

1. 协商解决协商是一种基于双方自愿和平等的方式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

协商解决纠纷可以灵活、迅速地解决问题,但双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

2. 调解解决调解是一种借助调解员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协调的方式,旨在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与法律调解相比,非法律调解更加注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自愿性质,在民事纠纷、家庭矛盾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3. 社会组织介入在一些特殊的纠纷中,社会组织如社区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创新与发展趋势

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创新与发展趋势
专业标准的制定
为确保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公正性、有效性,各国纷纷制定 相关的专业标准,对调解员、仲裁员等从业人员的资格、 培训、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提高非诉讼纠纷解 决的专业化水平。
多元化趋势
要点一
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 融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纠纷解 决需求也日益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 决机制逐渐呈现出多种纠纷解决方式 相融合的趋势,如调解与仲裁相结合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为当事人提 供更为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案。
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 兴起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线纠纷解 决平台逐渐兴起。这些平台利用大数 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为当事人 提供在线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 决服务。例如,中国法院系统的“人 民法院调解平台”就为当事人提供了 在线申请调解、视频调解等便捷服务 。
创新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的构建
灵活性
第三方评估与调解服务可根据当事人需求和纠纷 特点,制定灵活的服务方案和收费标准。
04
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
国际化趋势
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纠纷日益增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呈现出国际化趋势。各国在相互尊重主权和法 律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05
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创新实践案例
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
调解制度的创新
仲裁制度的完善
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 多元化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生活中的 各类纠纷。例如,人民调解制度在我 国得到了广泛应用,通过调解员的专 业知识和沟通技巧,协助当事人自愿 达成协议,化解矛盾。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具有高效、专业、保密等优点。国内 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仲 裁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公正的 纠纷解决途径。例如,国际商事仲裁 在跨国贸易和投资纠纷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

全面了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框架

全面了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框架

04
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制度
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及程序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 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复议 请求;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受理 复议机关管辖;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VS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 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复议机关受理后,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 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特点
非诉讼性、灵活性、高效性、保密性 。
适用范围及优型的纠纷,包括合同争议、知 识产权争议、劳动争议等。
优势
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 决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促进当 事人和解。
与诉讼制度关系
补充关系
相互促进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诉讼制度的重 要补充,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元化的 纠纷解决方式。
方式之间的衔接和配合,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02
调解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调解将在纠纷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别是在
涉及复杂、疑难、群体性纠纷时,调解的优势将更加凸显。
03
科技手段将助力非诉讼纠纷解决
未来,科技手段将在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利用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规则简介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伦敦国 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等。
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
分析典型案例,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国纠纷中的优势和作 用。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争议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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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解决机制(ADR)的前景
---读《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的思考如果每一个人还不是天使,法律当然是不可代替的机制,但这也绝不意味着法律是万能的。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思想逐渐成为一种潮流,更贴近实际而简洁。

很多人认识到它用温和的手段解决纠纷的巨大意义,然而ADR不是重复的手段。

他更为巨大意义是将来在非诉讼的思想基础上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开出不同颜色的鲜花。

■各国司法改革动向:ADR蓬勃发展
虽然ADR的雏形源自中国,但却在西方国家枝繁叶茂。

这并不意味着西方法律意识的淡薄,相反这是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法律意识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西方过去乃至现在每事必然求诸于法律的现实加重了司法负担,也以为过于理性而削弱了社会纽带联结。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在西方,诉讼逐渐变为富人的游戏。

诉讼在有时不仅不能解决纠纷,反而成为强势群体打压弱势群体的手段工具。

在宪政制度越来越完备的当代社会,纠纷的解决与解决方式的选择,涉及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公民利用司法的权利问题,因此它具有宪法上的意义。

为了缓解司法的危机,保障民众利用司法制度的权利,各国无不在诉讼制度之外寻求纠纷解决的方法,建立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是大势所趋。

实践证明,ADR的出现与发展不仅给世界范围内特定纠纷的当事人,也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

在高社会素质和强大民间团体的基础上,温和的ADR给予人们更多自决的权利同时又无须担心诉讼所具备的强制力的缺失,因为强大的民间团体实力是强制力的保障,而高素质人群又是自觉执行力的保证。

■种类繁多的ADR:具有相同或类似特征
ADR的发展,不仅表现在其适用范围扩大,解决纠纷的总量上升;还表现为其形式的多样化——各种新形式的ADR层出不穷,显示出极大的生命力。

尽管ADR方式的种类繁多,但各种ADR方式仍然具有以下相同或类似的特征:
1.意思自治。

ADR的首要特征是当事人有权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自由地处理争议,当然,自由的程度因不同的ADR而有所区别。

2.灵活性。

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设计他们认为合适的程序,这种灵活性甚至可以延伸到纠纷解决的结果方面。

3.谈判结构。

无论是为了达成有约束力的或没有约束力的协议,经过谈判达成和解都是ADR的基本目标。

换言之,谈判可以使当事人取得一致的可能性最大化,当然,不同的ADR有不同的谈判结构。

4.以利益为中心。

与民事诉讼以当事人的权利为导向不同,ADR主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为纠纷解决的焦点,因为利益而非权利才是当事人最终之利害所在。

由于权利是充当衡量利益合理性的基本工具,因此ADR具有权利导向的特征,但它的基本价值取向仍然是直接切入纠纷的核心要素——利益冲突。

5.运用管理技巧。

ADR试图把法律争议转化为商业问题,因此ADR要援用某些管理技巧以达到“双赢”结果。

与律师相比,公司高层主管更了解本公司的商业利益以及公司的优先与未来战略,因此他们往往能够更快、更富有创造性、更富有远见地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有时还可以把商业纠纷变成一次新的商业交易。

6.降低交易成本。

尽管涉及的纠纷、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以及第三人介入的效果各有不同,ADR具有节约时间与成本的优势显然毋庸置疑。

这里的成本不仅包括当事人在运用ADR程序过程中支付的直接成本,也包括纠纷过程所派生的间接成本,如业务中断、当事人间关系的破坏以及未来商业机会的丧失等。

■ADR机制的优势与缺陷
ADR机制,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存在独立价值和替补价值。

ADR机制的独立价值在于两个方面:其一,程序上保障了民事纠纷冲突主体自主救济权,即保障了民事纠纷当事人按
照意思自治的原则选择、参与并处分自己纠纷解决的程序权利;其二,实体上,在一定条件下保障当事人迅捷、低耗、有效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

ADR机制的补充价值也有两个方面:其一,就程序意义而言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类诉讼外的解决机制;其二,就实体意义而言,在一定条件下具备回复私法秩序的功能。

ADR机制功能上的独立价值和替补价值,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新型纠纷的发生、在法律缺位或错位已经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又未得到及时修正的情形下,对于纠纷的正当化和时效性解决更具有其特殊的现实需求。

ADR机制的独立价值和替补价值,一方面体现它的优势,另一方面,其实现前提又正好暴露了它的缺陷所在。

首先,ADR机制存在结构性缺陷。

作为审判外纠纷处理机关处理纠纷的ADR机制,其发挥作用的最基本前提条件为:纠纷处理的开始和最终解决方案的提示这两个阶段,都必须获得纠纷冲突者的合意。

1这就是ADR机制得以正当化和具有实效性的“合意的二重获得”结构,即ADR机制提供了纠纷冲突主体之间的对等正义或交换正义自主实现机制。

但是ADR没有提供较好保障对等正义实现的分配正义机制,即缺乏或不充分具备在对等正义自主实现机制运行出现障碍时由纠纷解决者作为第三只手出面加以修正的保障机制,呈现出一种失衡的二元结构。

■ADR理念启发:调整我国司法改革思路
另一方面,在中国,ADR同样具有远大的前景。

但与西方的情况相反,中国土壤上的ADR不是应对社会纠纷的新型抗生素,而是一种刺激中国法制免疫力的疫苗。

我们并不缺乏优秀的诉讼机制,但绝对缺乏出色的诉讼执行保障机制。

法制化如同城市化,在中国的司法现实下过快的人为推动只能带来更多的问题。

如果在缺乏公民法制意识和社会保障执行的基础上过度强调诉讼,那么民众的诉讼信赖将受到削弱打击,而缺乏民众的信赖,司法的独立有效将难以进步。

届时,诉讼将在更大程度上沦为实施合法的社会不公的手段。

我们推行的ADR绝对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私力救济或是民间私了。

因为,非诉讼解决的是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纠纷,他是在法律基础上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首先,ADR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简单低成本的特点让更多普通民众更易于接受,无形中增加了民众的法律意识。

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为今后法治的建设提供肥沃的思想基壤。

毫无疑问,这是我们几十年几百年的短板。

其次,ADR符合中国人息事宁人的思想,使纠纷解决对社会关系的冲击降至可能低度。

同时,ADR不同于中国现在诉讼的职权主义。

它给予民众更多的纠纷解决主导权。

这种改变最大程度上使双方的主张得到体现,从而使得对于解决结果的认可度以及自觉执行力得到原来不曾有的保证。

再者,ADR同样需要权威提供强制力的保障。

这也是当前我们的不足。

又因为ADR更多借助非政府的力量,所以ADR得出现以及推广无疑会加强民间团体的社会实力和社会地位。

这种变化的意义不仅仅限于为后续的ADR进步提供强制力的保证,更是对于政府行政权主导的的调和,从而从另一个方面加强司法的独立地位。

改善目前因司法独立不成熟而带来的社会矛盾。

最终加强社会法制建设。

所以,我们要积极推行温和却有序的ADR。

如果说西方的ADR积极推进是逆城市化,那么中国的ADR就是新农村建设。

外在的手段是相近的,内在的目的原因却建立在各自的社会现实基础上。

ADR从来不是脱离法律而存在,它是一幅温和又调养的汤药,减少诉讼的副作用又为今后的法制奠定结实的身体素质基础。

所以,ADR是有着远大前景的非诉讼的法律解纷机制,它代表着并引领者一种新的法律思维,适合现在,更适合将来。

201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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