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02-22国卫办医发〔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2月15日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全文,为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4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的书写、存储、使用和封存等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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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年2月15日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2017-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7-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病历的应用管理,提高医疗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现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通知,具体内容如下:一、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目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是为了规范电子病历的应用过程,保证医院内部的临床信息管理、外部与政府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换、医疗法律纠纷的信息保全和有效性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的基本要求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做到以下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医院电子病历管理规定;2.保证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追溯性;3.保护病人个人信息和隐私,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4.健全各级管理制度,实现分级负责,推进协同管理;5.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电子病历管理水平。
三、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的具体措施1. 电子病历建设和维护1.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数据库,保证电子病历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2.加强电子病历的维护和更新,保证电子病历的准确性;3.定期备份电子病历数据,保证数据安全;4.按照要求对电子病历进行分类归类和管理。
2. 电子病历使用和查询1.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才能查询或使用电子病历;2.准确记录电子病历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3.对不符合条件的查询或使用行为进行追责和纠正。
3. 电子病历保密和安全1.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信息化安全管理要求,以保障病人个人信息安全;2.建立保密机制,对电子病历进行加密,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3.建立技术保障措施,及时应对电子病历数据泄露、损坏等安全事件;4.定期开展电子病历安全评估工作,持续提高电子病历安全保障水平。
四、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的责任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涉及到医院各部门及医务工作者的职责,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部门应建立协作机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协作,才能保证整个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一、基本原则: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以患者隐私保护为原则。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数据隐私保护: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对患者的个人隐私保密。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按照授权的范围使用患者的个人信息。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三、合规规范: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规范的备份和存储。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建立电子病历数据的访问控制和审计机制。
四、数据安全性: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保证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系统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建立紧急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应对数据泄露、丢失等安全问题。
五、数据完整性: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保证电子病历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建立电子病历数据的版本管理和修改记录机制。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期的数据清理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六、使用权限管理: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对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合理设置。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建立用户登录和鉴权机制,确保只有合法用户可以访问电子病历数据。
3.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定期审查用户的权限,及时处理权限变更和撤销。
七、技术支持: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确保用户正确使用电子病历应用。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新电子病历应用的版本和功能,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和功能支持。
八、风险评估:1.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人员应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安全事件和风险。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最新版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最新版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版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病历应用已经在医疗机构中得到广泛应用。
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规范对确保医疗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为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1. 信息安全保障: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加密、防火墙和访问控制等措施,确保电子病历信息的安全性。
2. 病历信息采集:医疗机构应制定统一的病历信息采集标准和规范,明确病历信息的分类、格式和内容要求,确保病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病历信息存储: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信息的存储和备份机制,确保病历信息的长期保存和可恢复性。
同时,应设立专门的病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病历信息的存储和管理工作。
4. 病历信息共享: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病历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病历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同时,应加强对病历信息的访问和使用权限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泄露和滥用。
5. 病历信息查询:医疗机构应为医务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病历信息查询工具,确保医务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的病历信息。
同时,应对病历信息查询的记录进行审计和追踪,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和合规。
6. 病历信息传输:医疗机构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对病历信息进行传输,比如使用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等手段,确保病历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和泄露。
7. 病历信息审核: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信息审核机制,对病历信息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确保病历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
对于存在问题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病历信息,应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8. 病历信息删除: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病历信息删除规则和流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安全地删除无效和过期的病历信息。
以上是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在实施电子病历应用时应严格遵守这些规范,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应用的优势,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023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2023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病历应用已成为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病历的使用能够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助于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在临床决策和研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问题也亟待解决。
为了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提高医疗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规范。
二、总则1.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信息化服务提供商,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2.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标准,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3. 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三、电子病历应用管理1. 电子病历的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应符合数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数据访问和权限控制机制。
2. 确保电子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修正错误或遗漏的信息。
3. 加强对电子病历应用软件的监管,确保其合法有效、安全可靠、功能稳定。
4. 电子病历应用软件的更新和升级应提前进行测试,确保兼容性和稳定性。
5. 定期对电子病历应用软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扫描,及时修补安全漏洞。
6. 对电子病历的录入、访问和修改行为进行完整记录,确保操作的可追溯性。
7. 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备份和灾难恢复,保证数据不丢失和可恢复性。
8. 建立电子病历使用审计机制,定期检查和审计电子病历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电子病历应用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四、隐私保护1. 严禁未经患者同意,将其电子病历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2. 对电子病历信息的传输应采取加密等措施,确保其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严格限制电子病历信息的访问权限,根据不同的角色和需求设定不同的权限级别。
4. 对电子病历信息的存储应采取数据分类、分区存储等措施,确保其安全性和可用性。
5. 整合使用医疗健康数据时应获取患者明确的授权,并采取匿名化和去标识化等措施,保护患者隐私。
2024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2篇)
2024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____年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利用电子病历进行医疗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
第四条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保证其系统稳定、安全、可靠。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病历应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电子病历应用的技术规范第六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功能,包括患者信息录入、病历数据存储、病历数据传输、数据查询和分析等。
第七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合法权限的人员可以访问和修改电子病历数据。
第八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应急备份和恢复机制,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可追溯性,记录每一次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的操作和修改。
第十条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应具备界面友好、操作简便的特点,方便医务人员使用和操作。
第三章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细则,明确电子病历的录入、存储和传输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医护人员应接受相关的电子病历应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确保对电子病历应用的掌握和运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质控机制,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病历的真实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电子病历归档和保管制度,确保病历的长期保存和安全存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的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隐私和医疗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电子病历应用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应用的监督与管理机构,负责对电子病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与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是为了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的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1. 安全保密规范:电子病历应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应用必须有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保证只有合法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修改病历数据。
2. 使用规范:电子病历应用必须提供清晰明确、易于操作的用户界面,方便医务人员进行病历记录和查询。
应用必须支持多种病历格式,如文字、图片、视频等,以满足医生按需记录和查看病历信息的需求。
3. 数据规范:电子病历应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数据标准和格式要求,以保证病历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可靠性。
应用必须能够自动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4. 用户权限管理规范:电子病历应用必须支持不同角色和权限的用户管理。
医务人员应该有适当的权限来创建、修改和删除病历数据,而患者和其他非医务人员只能查看相关信息。
5. 可追溯性规范:电子病历应用必须具备良好的追溯性,即能够准确记录每一次访问和修改病历数据的人员和时间。
应用必须有日志功能,记录用户的操作行为,以便审核和追溯。
6. 应用升级和维护规范:电子病历应用需要定期进行升级和维护,以修复漏洞和改进性能。
应用升级时必须进行充分的测试,确保新版本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7. 人员培训规范:医院和机构必须对所有使用电子病历应用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应用的使用方法和规范。
培训内容还包括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知识。
通过遵守以上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可以提高电子病历应用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医疗信息的质量和保密性。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文(二篇)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病历应用已经成为医疗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电子病历应用的高效工作和信息安全,制定一系列管理规范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为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提供规范,做到科学、合理、安全、高效。
二、总体要求(一)管理规范的目标是确保电子病历应用系统能够快速、准确、安全地存储和查询患者的医疗信息。
(二)管理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在电子病历应用的开发、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
(三)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相适应,确保电子病历的合法合规性。
(四)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应注重保护患者隐私信息,确保患者的信息安全和个人权益。
三、开发和选用规范1.开发规范(一)要根据病情特点和医疗机构实际需求,制定电子病历配置标准,确保系统功能齐全、操作简便、界面友好。
(二)严格按照信息安全标准进行系统开发和测试,确保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开发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守职业道德,保证开发过程的规范、科学。
2.选用规范(一)选用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前,应对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系统能够满足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
(二)选用系统时,要考虑系统的易用性、稳定性、兼容性和安全性,并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
四、使用与操作规范1.用户管理(一)医疗机构应制定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用户的权限和责任,并按照需要进行授权。
(二)用户应按照规定使用系统,不得私自修改、删除或泄露病历信息。
(三)用户应定期更改密码,确保账号安全。
2.病历录入规范(一)病历录入人员应该具有相关医学知识背景,对病历信息进行准确录入和分类。
(二)录入时要注意格式规范、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不明确的信息,应及时与医生或患者联系核实。
3.权限管理规范(一)医疗机构应建立权限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用户的权限范围和操作权限,确保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二)权限的分配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业务需要进行,避免权限过大或过小的情况发生。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办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使用办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办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使用监督办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该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职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办理部门和职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办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办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该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文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提高电子病历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医疗机构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使用和管理电子病历应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电子病历应用是指用电子化手段记录、存储、管理和传递患者病历信息的应用软件。
第四条电子病历应用的管理要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病历应用的安全管理,确保患者病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电子病历应用的选择和部署第六条医疗机构在选择和部署电子病历应用时,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业务流程,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和设计。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电子病历应用,同时要考虑与其他医疗信息系统的兼容性。
第八条电子病历应用供应商应当提供具有完整功能、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应用软件,并且向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九条医疗机构在部署电子病历应用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系统测试和安全审计,确保应用软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电子病历应用的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电子病历应用的使用和操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电子病历应用使用规范,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医务人员熟练掌握应用软件的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应用时,应当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病历的记录、查阅、修改和提交,不得篡改、删除或泄露患者病历信息。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应用时,应当注重规范化的病历内容录入,确保病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应用时,应当按照患者的知情同意原则,合法合规地收集和使用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使用电子病历应用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保护患者的隐私和权益。
第四章电子病历应用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电子病历应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保障电子病历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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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17-02-22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原卫生部于2010年发布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的制订和落实对加强当时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电子病历应用的不断推进,《基本规范》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电子病历的管理要求。
为此,我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基本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征求全国各省(区、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电子病历系统和电子病历的概念,对电子病历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和电子病历质量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明确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利用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三是关于电子病历的有关要求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四是明确封存电子病历复制件的具体技术条件及要求。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2
国卫办医发〔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
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
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
追溯。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
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
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五章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
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
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