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渝建发[2006]256号)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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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一、设置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渝建发[2006]256 号)。
二、提交材料(一)申报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9、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三级建筑业企业增项资质的,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二)申报晋升二级、一级和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增项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4、近三年企业财务、统计报表;5、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8、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9、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10、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11、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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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继续行使,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坚持依法行政,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和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取消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公开,与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衔接,对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52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含利用余热余气发电、煤层气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第一条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3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地方医药储备资金动用审批《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125号)第五条4市财政局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第五条《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第八条5市教委市属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活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条6市教委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2003〕2号)第七条7市科委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3项8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审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9市科委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10市科委优秀重点新产品认定《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评选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09〕28号)第三条11市科委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2〕49号)第六条12市科委重庆市研发基地审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0〕193号)第八条13市城乡建委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入渝登记备案核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4市交委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第四条15市商委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16市商委连锁资质确认《重庆市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04〕154号)第一条申请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认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8c83a36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40.png)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渝建开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开发〔2022〕4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一)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3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一)一级资质条件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条件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7151747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3d.png)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渝建管〔2020〕134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在符合简化手续情况下的重组、合并、分立申请承继资质的审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一)建筑业企业提出承继资质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由获得资质企业(简称新企业)提出申请,资质来源企业(简称原企业)要同意其资质承继,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根据市、区县住建部门资质管理权限划分,按照企业申请承继的资质,由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各负其责。
属市级审批的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接收、审批,属区县审批的资质由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接收、审批。
二、严格执行审查标准(一)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核对原企业资质的真实性;审查双方企业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限制资质行为;审查双方企业工商材料,核对企业之间是否符合申请中反映的法律关系。
2.新企业属我市范围的,审查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净资产等是否符合承继资质的标准要求。
承继多项资质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满足要求。
3.原企业属重庆市外企业的,新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应当核查其资质来函的真实性。
建筑业三级资质标准
![建筑业三级资质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aadb7c9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a9.png)
建筑业三级资质标准建筑业三级资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是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所必须具备的一种资格证书。
三级资质是指具备承担建筑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等业务的资质等级。
获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具备了一定的施工实力和管理水平,能够承担规模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申请条件。
1. 具备独立承担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或者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2.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3. 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4. 具备必要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5. 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施工项目经历。
二、申请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4.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5. 过去三年内的建筑施工业绩证明;6.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审核流程。
1. 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2. 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3. 审核合格后,企业提交资质申请书;4.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颁发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
1. 获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2.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审核;3. 获得资质的企业应当及时更新相关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确保资质证书的有效性;4. 获得资质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变更资质证书。
五、注意事项。
1. 申请资质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2. 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3. 资质证书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更,一经发现将取消资质资格;4. 资质证书到期前,企业应当提前进行资质审核,确保资质证书的有效性。
六、结语。
建筑业三级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准入条件,获得资质证书不仅是企业实力和管理水平的体现,也是企业参与建筑工程市场竞争的重要保障。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06年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产品(企业)名录(第三号)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06年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产品(企业)名录(第三号)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bf1ac8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a7.p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06年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产品(企业)名录(第三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渝建发[2006]22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2006年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产品(企业)名录(第三号)的通知(渝建发〔2006〕22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建设行业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6]212号)有关规定,经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重庆菲士邦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菲士邦”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和“菲士邦”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等39项技术(产品)符合认定条件,准予备案并公布(名录见附件)。
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际,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应用。
附件:重庆市2006年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产品(企业)名录(第三号)二○○六年十二月一日附件:重庆市2006年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产品(企业)名录(第三号)┏━━┯━━━━━━━━━━━━━━┯━━━━━━━━━━━━━━━┯━━━━━━━━━━┯━━━━━━━━━━━━━━━━━━━┯━━━━━━┯━━━━━━━━━┓┃序号│产品名称│申报单位│执行标准│适用范围│备案登记号│有效期┃┠──┼──────────────┼───────────────┼──────────┼───────────────────┼──────┼─────────┨┃ 1│“菲士邦”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重庆菲士邦贸易有限公司│GB/T 9755-2001《合│建(构)筑物等外墙表面的装饰和保护。
│渝建推备字[ │2006.3.7~2009.3.6 ┃┃│料││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耐酸│2006]第038号│┃┃││││性:满足DBJ 50-046-2006标准要求。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办事程序和手续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办事程序和手续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8a6eff4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1.p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办事程序和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渝建发[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办事程序和手续的通知(渝建发〔2006〕18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建发[2005]142号)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的意见》(渝建发[2006]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简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办事程序和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进行界定。
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发包人只需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发包方式备案和承包单位资格条件备案手续,具体办理时,发包人选择直接发包方式的可将两项备案手续合并办理,并减半收取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即只收取中标价的1.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发包方式备案条件和承包单位资格条件备案要求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作为办理后续建管手续的依据。
二、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都应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c692d8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b0.p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渝建发[2006]165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2006〕16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电话(传真):63603771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序│技│技术名称│限│禁│限用、禁用范围│相关理由│替代技术(│执行时间││号│术││制│止│││产品)││││分││││││││││类││││││││├─┼─┼────┼─┼─┼───────┼──────┼─────┼────┤│1 │厨│坐便器(││√│不得用于各类房│不节水,《建│节水型坐便│2006年10│││房│>9L)│││屋建筑工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8ce6b9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fc.png)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渝建管〔2022〕276号•【施行日期】202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27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诚信措施,现就规范建筑企业(含施工、监理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办理流程(一)申请。
建筑企业申请资质转移(含重组、合并、分立)的,获得资质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资质来源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按如下要求共同准备申请材料并提出申请。
1.原企业、新企业(以下简称双方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新企业属市内的,由新企业发起申请流程;新企业属市外的,由原企业发起申请流程。
3.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进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本通知和办事指南的要求,认真阅读申请告知书(附件1)、填写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连同附件材料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企业经办人员应当为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
(二)受理。
属市级审批的资质(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我市试点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属区县审批的资质(含市住房城乡建委下放区县审批资质)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核实企业经办人员身份。
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5cb7e9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90.png)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渝建管〔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时间从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范围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具体详见附件)下放至我市,由我委负责审批。
三、审批方式为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过渡,试点勘察设计资质审批采用一般审批方式,试点施工、监理资质审批采用我委现有审批方式。
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委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途径2021年3月15日起,注册地在我市的勘察设计企业可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大厅12号窗口申报,注册地在我市的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申报。
五、事中事后监管行政许可后,我委将加大核查力度。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六、证书形式试点资质经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按本市审批资质证书编码规则制发证书。
重庆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6版
![重庆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6版](https://img.taocdn.com/s3/m/0850a9f319e8b8f67c1cb9eb.png)
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6版目录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2)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 (10)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20)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32)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39)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22号)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6、《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7、《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文件8、《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9、《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号)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 号)1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二、提交书面材料:三、附件材料装订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章程复印件;(3) 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4)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2、人员资料(第二册):(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2)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不用提供此项);(3) 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新企业无资质的提供此项);(4)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5)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6)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7)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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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渝建发[2006]2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06〕25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直属事业单位:《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2月22日市建委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支持区县(自治县)加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暂停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除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以下简称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受理和审批,报市建委制证。
第三条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受理、审批以及发证职责由市建委委托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行使。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涉及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五项办理。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由市建委加盖公章,并统一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分批发给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每一批发给五个空白资质证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每批证书发放完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发放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区建委发放资质证书的文件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报市建委建管处备案。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有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不予发放下一批新证;无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发放下一批新证。
重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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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重庆市范围内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并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核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开发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 .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 .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99622a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00.png)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渝建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我委决定在全市区域范围内对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范围我市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和重新核定。
二、办理流程(一)申请和受理1.我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部相关规定制定发布《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告知书内容,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人应作出的承诺、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后果等。
2.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以及告知书中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我委予以受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重庆市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重庆市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55647bdc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73.png)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重庆市下放部分建
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2.07
•【文号】建办市函〔2021〕68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重庆市下放部分建筑业企
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
建办市函〔2021〕68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恳请支持我市下放部分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渝建函〔2021〕4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由你委许可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二级资质和特种工程资质的审批权(含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下放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你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做好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相关衔接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持续提升企业资质审批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坚持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方式和
手段,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cd56a5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55.png)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渝建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4〕3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细化明确区县城乡建委资质审查工作职责,我委于2013年2月28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责任的通知》(渝建发【2013】36号),明确了相关要求。
但我委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仍有部分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资质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再次强调如下:一、各建筑业企业在申报资质时,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的要求来准备资料,申报材料必须做到清晰可辨、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且申报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区县城乡建委要严格按照渝建发【2013】36号文要求,落实好资质审查责任,严把准入关口,特别是对需上报市城乡建委或住建部审批的资质申请,要认真履行初审职责,仔细核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对于人员职称、养老保险、财务审计报告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法准确判定其真实性的申报资料,区县城乡建委应商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三、各区县城乡建委在资质审查工作中发现企业申报资料有弄虚作假的,要依法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严肃处理。
对不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
各区县城乡建委应当每季度将本地区对资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上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汇总后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将企业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其诚信记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建部权限下放试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建部权限下放试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有关要求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94845de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91.png)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建部权限下放试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渝建管〔2021〕66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建部权限下放试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1〕54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审批质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住建部权限下放试点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流程及工作要求(一)申请。
申请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如实填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并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表。
申报的业绩需满足《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84号)等有关规定。
申报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
(二)受理。
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窗口统一受理。
对申请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填报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填报内容不齐全的不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
(三)审核。
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市内业绩,其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须进入我市施工许可系统,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住建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其他市内业绩委托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或市、区县行业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核查。
市外业绩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协查,其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工程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的等级标记为A级。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48fed21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a0.p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3(000)009【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增强区县党政统筹等能力,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达到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进行动态管理的目的,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质申办与资质年检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装饰设计企业丙级资质的申报由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负责审批,报市建委备案、发证;年检由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负责审查,报市建委备案。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装饰设计企业乙级资质的申报及年检由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负责初审并提【总页数】1页(P37-3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92【相关文献】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施方案的通知 [J], ;2.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J], ;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J],5.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20〕4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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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渝建发[2006]256号)。
重庆市建
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支持区县(自治县)加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暂停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除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以下简称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受理和审批,报市建委制证。
第三条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受理、审批以及发证职责由市建委委托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行使。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涉及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按本细则第七条第五项办理。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由市建委加盖公章,并统一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分批发给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每一批发给五个空白资质证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每批证书发放完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发放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区建委发放资质证书的文件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报市建委建管处备案。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有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不予发放下一批新证;无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发放下一批新证。
第四条新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设一年的暂定期。
期限届满前,企业应依法向市建委提出转正申请,由市建委进行审批。
新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原则上不增项,特殊情况增项不能超过一项。
第五条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的企业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再按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对照标准条件准备资质申请材料,然后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同步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网上申报。
市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直接到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请。
第六条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新增项资质),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七条除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区县(自治县)建委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一)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企业申请后,应认真审验企业报送的资料原件,同时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签署审批意见,完成网上签批。
(二)对于不符合资质申办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不符合原因。
(三)对于符合资质申办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建委将审批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签章完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一并报送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
申请增项资质的,各区县(自治县)上报资料时,应附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区县(自治县)建委应随时受理企业的申请,市建委随时受理区县(自治县)建委的报件。
区县(自治县)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报送资料。
(五)对于新申办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并初审后,报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由市建委分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并征求意见。
(六)市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和申办交通、水利、通信资质类别的由市建委负责审批。
第八条市建委自接到区县(自治县)建委的审查意见和附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除外),完成审批工作。
(一)市建委负责受理区县(自治县)建委报送的审批材料,并按照有关程序由相关部门汇总备案,并制证。
(二)资质证书由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建委凭介绍信领取。
区县(自治县)可委托政务办理中心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资质证书。
区县(自治县)建委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要求审批资质的,市建委将不予受理制证。
第九条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书面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审批同意的,正式印发文件并在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署核准意见,同时完成网上信息处理,然后转入制证程序。
第十条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工作人员按照制证程序,利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证书打印,时限为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资质证书制作完毕后,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取证书,或视情况送达上门。
第十二条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履行所赋予的职责,并加强与市建委的沟通,确保协调运转。
市建委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建委的日常监管,对违法审查、审批的,收回其审查、审批权。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