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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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四川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合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 ,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轮转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轮转科室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 ;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 60 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第九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 30 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第十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第十二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是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措施,为了保证该项工作规范进行,根据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由院长领导的医师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范围: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的执业医师。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四、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分为一个周期。

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

新进医师自进入我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五、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六、考核测评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科室评议等。

七、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对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附件1)省卫生厅批准、卫生部备案后的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八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申请书;(二)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设置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编制批文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及实施方案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行业也在快速发展,医师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其责任和使命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简介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是指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为了监督医师职业行为,评价医师技术水平和临床能力,规范医师行为,加强医师职业道德,保障患者权益而实施的一种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旨在强化对医师的管理,同时促进医疗机构的质量提升。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1.考核内容(1)医师职业道德:通过考核医师职业道德,评价医师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水平。

(2)医学知识:通过考核医师的医学知识水平,评价医师在医学领域内的理论水平。

(3)临床实践能力:通过考核医师在医学实践中的表现和临床技能的水平,评价医师的临床实践能力。

(4)医疗保险,卫生行政和法律法规:通过考核医师对医疗保险,卫生行政和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程度,评价医师的综合素质。

2.考核形式(1)考试:通过考试的方式,对医师的相关知识、技能水平进行考核。

(2)教育培训:通过培训的方式,对医师进行教育,提高医师的职业专业水平。

(3)绩效评估:通过考核医师的工作绩效评估,评价医师的临床表现和工作成果。

3.考核组织考核组织可以由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成,由专门的考核人员负责执行。

4.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一般建议为两年一次,对于特殊行医科室和医师,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在医师考核结束后,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向被考核医师提供考核反馈和评估结果。

结语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的实施,是对医师职业道德和素养的一种保障和监督,也是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措施。

我们应该认识到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这项制度的实施,共同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让社会大众享受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一、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简易程序。

在考核周期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师,执行简易程序考核:、1、具有累计5年以上执业经历,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良好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及市级各部门年度奖励、表彰;完成卫生支农、援外医疗、救灾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人物;取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具有累计12年以上执业经历,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不良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行政处罚和处分;发生医疗事故。

二、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到所在机构之外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到省级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至6个月培训。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注意:请仔细核对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证书注册时间、考核程序(简易或一般),如有疑问及时与医务科联系。

一、凡在医疗卫生单位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时间满两年始进行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在考核周期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师,执行简易程序考核:1、具有累计5年以上执业经历,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良好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及市级各部门年度奖励、表彰;完成卫生支农、援外医疗、救灾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具有累计12年以上执业经历,无不良好行为记录的。

不良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行政处罚和处分;发生医疗事故。

二、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到所在机构之外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到省级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至6个月培训。

医师定期考核规章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规章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技能,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考核的对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师。

第三章考核内容1. 专业知识:包括医学基础知识、临床诊断与治疗知识等;2. 临床技能:包括疾病诊断、治疗技能、手术技能等;3. 医德医风:包括医德医风修养、患者关系处理等;4. 诊疗质量:包括患者满意度、医疗事故处理等。

第四章考核方式1. 理论考核:采用书面考试形式,包括选择题、填空题、问答题等;2. 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考核形式,包括模拟病例操作、手术技能操作等;3. 医德医风考核:采用考核小组综合评定形式;4. 诊疗质量考核:采用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

第五章考核周期医师应定期参加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医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考核时间。

第六章考核结果1. 通过考核:医师可以继续从事临床工作;2. 未通过考核:医师需接受再培训,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参加考核,如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者,将被调整工作岗位或停止执业资格。

第七章考核管理1. 考核组织:由医院内设考核组织负责具体考核工作;2. 考核记录:对每次考核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医师评定和奖罚的依据;3. 考核公示:将考核结果向全院医师公示,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透明;4. 考核奖罚: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医师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考核费用医师的考核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九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医院内设考核组织负责具体实施;2. 对于医院内部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符,以本规章制度为准;3.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以上是医师定期考核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医师能够严格遵守,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的程序、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实施、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被考核医师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师不良记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记入执业记录。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注册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未承担过该医师培训工作的考核机构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五)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六)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09•【文号】卫医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湖南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湖南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湖南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为确保医师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卫健委《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XX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如下:
1.加强医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和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2.考核工作由医师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医师考核办公室具体安排。

3.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考核质量。

4.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严格遵守考核流程,保证考核工作公正、顺利进行。

5.考核必须树立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忠于职守,自觉抵制一切舞弊行为和不良风气。

6.考核工作执行回避制度,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公正的情况,考核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7.考核工作实行保密、安全制度,确保考核资料的安全。

8.严密组织,合理分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的第一年度开始,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包括:设有5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第八条设有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或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

第九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资质和经验;(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三)有固定的考核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有足够的考核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二)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四)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方法第八条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医师的业务水平: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临床技能等;(二)医师的工作业绩:包括诊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技术、科研教学等;(三)医师的职业道德:包括医德医风、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

第九条医师定期考核方法包括:(一)书面考试:对医师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进行考核;(二)临床技能考核:对医师的临床技能进行考核;(三)工作业绩考核:对医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四)职业道德考核: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四章考核程序与结果第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根据考核内容与方法制定考核计划;(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组织医师参加考核;(三)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四)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七章考核结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相关材料;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第十条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和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机构组织实施;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第十二条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业务水平测评应逐步过渡到以省为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国家建立统一定期考核题库,各省参照执行;本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第十三条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第十四条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第四章考核方式第十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医师定期考核的重点对象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年以内和2年以内受过卫生行政处罚或有过考核不合格记录的医师;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且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四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考核年度的第1个季度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考核人;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十八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建立医师执业记录制度,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有机衔接,实现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管理;第十九条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第二十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第二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考核机构应将其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二十三条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第二十四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本机构内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第二十五条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第二十六条考核机构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方式为按报送数额比率进行抽查;第七章考核结果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第二十八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做出相应处理;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第二十九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一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十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十九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第三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四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者或其所在机构财物的;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审核的;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延长采取一般考核程序的定期考核三个周期;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规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一个人述职;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第五章考核结果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与实施方案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与实施方案

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了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措施》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查对象依法在本院注册满一年,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未进行定期考核旳执业注册医师。

二、考核时间本次考核周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三、考核程序考核程序分“一般”和“简易”两种形式,实行方案详见附件。

四、考核内容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估。

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由医教科、各科科主任协同负责,职业道德评估由办公室负责,考核委员会最终审定考核成果。

1、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旳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处理实际问题旳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措施旳能力。

2、工作成绩评估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规定,一定阶段完毕工作旳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旳状况,如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完毕本职工作,根据政府指令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旳急救、卫生下乡以及其他工作。

3、职业道德评估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五、考核机构我院成立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下设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行方案,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旳组织、检查、指导和考核成果评估,并向委托旳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考核工作状况及医师考核成果。

六、考核原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七、考核成果考核成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估或测评旳,即为不合格。

本院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算施方案为了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措施》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市卫生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我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四条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2月底前完成。

新进医师自进入本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我院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师考核委员会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进行考核。

考核方案应于考核前十五天内报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第十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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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的通知
一、考核报名对象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经注册在医疗、预防及保健机构执业时间满2年及以上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满2年,不同机构转注累计注册满2年),此次参加考核的执业类别包括:临床、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口腔、公共卫生。

医师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在主执业地点(注册机构)报名。

二、简易程序申请
按照《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暂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
(1)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之日起),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详见附件4)。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之日起),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记录的(详见附件4)。

(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考核周期内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合格者及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者,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可进行简易程序的考核。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填表说明
1、报表内容均为必填项。

2、报考类别:除符合简易程序的人员外,均填一般程序。

3、上一考核周期情况请填写“合格、不合格、未参加或首报。

4、执业类别请按以下分类进行填写:外科(麻醉科、皮肤科)、妇儿(包括妇科、儿科)、医技(放射、影像、检验)、中医。

5、单位性质填写:区(县)管。

6、身份证号码必须按照二代身份号码填写(请各位仔细核对,如填错信息,没有更改机会,就算考试成绩为合格,也视为不合格。


7、以科室为单位填写表格,统一上报医务科(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7日下班前),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纸质版要求上报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同时上交一份资格证的复印件(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8、申报简易程序的人员请于6月8日下班前同时上交相关复印件。

附件:
1、中韩医院一般程序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表;
2、中韩医院简易程序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表;
3、简易程序申请表;
4、医师行为记录表(市级以上的四级以上表彰或先进,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5、申请医师考核简易程序有关问题的说明;
6、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名单。

医务科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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