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学校。
\t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自愿申请设立,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合法设立。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履行教育教学任务,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第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办学自由、提供公平、优质的教育的基本要求,遵循教育规律,贯彻教育方针。
第二章办学准备阶段第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者,应当具有办学资格,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教育资源,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者,应当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办学计划、教学设施、师资队伍等材料,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办学符合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申请获得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应当依法申请工商注册,获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章办学行为规范第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履行教育教学任务,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
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对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核算、监督和审计,并定期公布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严守教育规范,不得散布迷信、封建、淫秽、暴力等不良思想和信息。
第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教育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其办学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家长、教职员工或其他人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举报,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进行查证,并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获得办学许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用于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定,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质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应当充分尊重学校的特殊定位和办学特点,突出学校的特色优势,综合考量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划分合理的分类,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办学类型分类登记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普通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两类。
普通民办学校是指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民办学校是指为特殊教育对象提供课程教育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类型。
普通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特殊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第八条普通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九条特殊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条普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办学阶段、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登记。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鲁教民发〔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健全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制度体系,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平稳有序进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精神,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设立审批登记、事项变更终止与注销登记、已设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与财产处置、附则等共5章27条。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二是规定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部门、登记机关、审批登记的办理程序。
三是规定了民办学校事项变更与终止注销的程序、剩余财产处置办法。
四是规定了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过渡期限、变更登记办法、以及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补偿奖励办法等。
三、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程序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包括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并持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外)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经批准后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民办教育逐渐发展壮大。
为了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制定一份科学、可行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方案,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保障教育公平。
2.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分类登记、差异化管理原则;稳定、可持续发展原则;支持、激励、引导原则。
三、分类标准1.办学层次:分类为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四个层次。
2.办学类型:分类为普通民办学校、特色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三个类型。
3.办学规模:按照学生总数分类为小型(200人以下)、中型(200-500人)和大型(500人以上)三个规模。
四、分类登记管理步骤1.申请备案:民办学校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办学计划、教学设施、教职工配备、经济实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2.部门初审: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判断符合备案条件的学校进行备案批准。
3.上报审查:初审通过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审查备案: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书和备案证明书,并公示备案结果。
5.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的民办学校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管理机制与保障措施1.建立完善的民办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方便管理和监督。
2.增加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和引导力度,为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3.建立民办学校质量评估机制,对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严重不达标的应予以取缔。
4.建立民办学校师资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增强教育质量和办学实力。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中学、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且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在原登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应依法向所在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继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应修改的章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党的建设;(二)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三)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四)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属于同一法人在主体存续期间法人类别的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交材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教育需求和期望也在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将孩子送到民办学校接受教育。
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和服务民办学校,教育部门制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从更加专业、系统的角度对民办学校的分类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政府对于民办学校的规范和管理一直是非常重视的。
然而,由于民办学校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教育模式多元化等因素,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旨在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透明、公正的民办学校管理体系。
2.意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通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可以更好地了解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有利于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和管理,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教育事业,此举也有望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和壮大,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1.学校分类根据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规模、教育层次、教育领域、招生范围等要素,将民办学校分为三类,即:(1)普通类(2)特色类(3)国际类其中,普通类学校指的是以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为基础,开展基础教育的学校;特色类学校指的是以特殊教育方式和教学内容为特色,开展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类型的学校;国际类学校指的是以国际教育体系为基础,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结合中国国情,开展对外英语教育、双语教育、国际课程教育等类型的学校。
2.登记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学校,对其登记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办学资质、教育教学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
登记要求的规定,旨在为各类学校提供一个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内容和标准。
3.升级标准根据学校的教育质量、行为规范、办学标准等维度,对学校进行升降级的评估和管理,并对不同类别的学校提出相应的升级标准,以期鼓励民办学校提供更好的教育质量和教育体验。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2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公平性,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别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育公平,落实教育政策,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依法公正、严格执行,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办学许可第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条件,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办学许可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办学计划、教育教学方案、经费投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不合格的内容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指导。
第三章日常监督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校园环境、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
第十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不得使用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民办学校的合法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设立的、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分类登记原则分类登记原则按照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类登记的目的是便于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分类依据民办学校的分类主要根据以下因素进行:1. 学校的办学层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
2. 学校的办学性质:包括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
3. 学校的办学规模:包括小规模学校、中等规模学校、大规模学校等。
第五条分类登记标准根据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分类登记程序1. 学校申请登记:学校应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分类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办学计划、教学设施等相关资料。
2.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情况,应向学校指出并要求学校进行补充或修改。
3. 分类登记结果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向学校发出分类登记结果通知书,明确学校的分类等级及管理要求。
4. 分类登记公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已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名单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第二章分类登记管理第七条分类管理要求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其特点和需求,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监督评估对于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的办学质量、教职员工素质、教学设施等情况。
第九条分类登记标志对于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颁发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志,学校应将分类登记标志张贴在醒目位置。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二、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一)办学层次分类1. 义务教育办学层次:按照基础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初中。
2. 高中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3. 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
(二)办学类型分类1. 普通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制、招生计划和教育实施方案进行招生和教学活动的学校。
2. 实验性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批准,通过改革实验探索新的教育模式、教学方法和管理体制的学校。
3. 特色民办学校:依据特定的办学理念、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形成独特的办学特色的学校。
三、民办学校的申请和登记程序(一)申请材料1. 申请书: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介绍、办学层次和类型的申请。
2. 学校创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学历、职称证明。
3. 对办学层次和类型具有相关教育经验的师资队伍及其任职证明。
(二)初审和审核1. 初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 审核: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标准和政策进行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登记1. 根据审核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相应的办学证书。
2. 登记后,民办学校需要按照登记的层次和类型进行办学活动,同时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
3. 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分类登记。
四、民办学校的监督和评估(一)监督1.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包括学校的招生工作、教学质量和管理状况等方面。
2.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办学证书等。
(二)评估1. 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质量、师资水平、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一、引言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学校成为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是必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背景介绍民办学校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其办学目的就在于提供质量优良的教育服务。
而且,民办学校在解决教育供给不足以及教育体系多样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的民办学校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准入门槛不统一、管理规范不完善等,因此需要制定一套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三、分类登记的目的和意义分类登记是为了在管理上更加精确地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管,并且为其提供相对应的政策支持。
分类登记可以根据教育水平、服务对象、经营模式等不同要素对民办学校进行划分,以便更好地实现分类管理和资源配置。
四、分类标准1.教育水平:按照教育水平的高低,将民办学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民办学校要求教育机构具备相应的师资和设施,能够提供基本的教育服务;中级民办学校要求在教育水平上有所提高,并能提供一定的特色教育服务;高级民办学校具备较高的教育水平,能够提供高水平的教育服务。
2.服务对象: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将民办学校分为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两个类别。
普通学校面向全体学生,提供基本的学科内容和素质教育;特殊学校面向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农民工子女等,提供特殊的教育服务。
3.经营模式:按照经营模式的不同,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两个类型。
非营利性学校注重教育质量,教育费用相对较低;营利性学校以盈利为目的,强调市场竞争力,收费相对较高。
五、分类登记的程序1.申报阶段:民办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分类登记。
2.初审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评审阶段:根据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团对申报学校进行评审和打分。
4.公示阶段:评审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审的公正公平。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___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____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校准入管理第二条申请办学的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包括学校基本信息、教职员工情况、校园环境等。
第四条民办学校在装修校舍、配置设施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教师队伍管理第五条民办学校应拥有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教育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对教师进行考核,确保教师教学水平符合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为教师提供相应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机会,提高教师教学能力。
第四章教学内容与质量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教育内容应符合国家要求。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重视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章程招生,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开具合法的发票。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透明。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保障监管力度。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家长代表的监督。
第十八条对违法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对于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总结】以上是关于____年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准入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学内容与质量管理、学生管理、学校财务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3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意见》,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可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划分:一、民办学校的分类1.按照办学层次划分: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
2.按照办学性质划分:分为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民办学校(如职业技术学校、艺术学校等)。
3.按照办学类型划分:分为全日制学校、非全日制学校(如师范类院校、继续教育学校等)。
4.按照特殊需求划分:分为特色学校(如体育特色学校、外语特色学校等)。
5.其他适用的分类。
二、分类登记的要求1.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设施条件。
3.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
4.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服务能力。
5.其他相关要求。
三、分类登记的程序1.申请: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评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评估,以确认其分类等级。
4.公示:对已经确认的分类等级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登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关证书,完成分类登记手续。
四、分类登记的效力1.分类等级是学校办学和教育管理的依据。
2.分类等级有助于社会公众和学生家长选择学校。
3.分类等级可以作为政府教育资源的分配依据。
4.分类等级的调整和变更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指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确定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等信息。
第四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目的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公正公平、依法登记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要求第六条申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单位应具备合法合规的办学资质,有明确的办学目标和课程设置,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学校分类定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分类定级管理是指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社会声誉等因素,将学校划分为不同类别和级别,实施分类指导、分类管理。
第三条学校分类定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分类定级标准第四条学校分类定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办学条件:包括校园面积、校舍建筑、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2. 师资力量:包括教师学历、职称、年龄结构、教学经验等;3. 教育教学质量:包括高考成绩、中考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4. 社会声誉:包括家长满意度、社会认可度、教育行政部门评价等。
第五条学校分类定级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1. 一类学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评定为一类学校:(1)校园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校舍建筑符合国家规定;(2)教师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教学经验丰富;(3)高考成绩、中考成绩连续多年位于同类学校前列;(4)家长满意度高,社会认可度高,教育行政部门评价良好。
2. 二类学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评定为二类学校:(1)校园面积基本达到规定标准,校舍建筑符合国家规定;(2)教师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基本合理,教学经验丰富;(3)高考成绩、中考成绩位于同类学校中等水平;(4)家长满意度较高,社会认可度较高,教育行政部门评价较好。
3. 三类学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评定为三类学校:(1)校园面积较小,校舍建筑基本符合国家规定;(2)教师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基本合理,教学经验一般;(3)高考成绩、中考成绩位于同类学校后列;(4)家长满意度一般,社会认可度一般,教育行政部门评价一般。
第三章分类定级程序第六条学校分类定级程序如下:1. 学校自评:学校根据分类定级标准,对自身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2.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3. 公示:对审核合格学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 审定: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对学校进行审定,确定学校类别和级别。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是指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具体操作细则。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述:
1. 政策背景:解释民办教育的地位和重要性,强调分类登记的必要性和目的。
2. 分类标准:制定明确的分类标准,根据学校的办学层次、主办方、人数规模、办学类型等因素进行分类。
3. 办学条件与要求:规定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需要符合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如师资力量、设施设备、教学质量等。
4. 申请程序:明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申请程序和材料要求,包括申请表格、相关证明文件、办学计划等。
5. 审查与评估: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的具体步骤和标准,包括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6. 审批与登记:说明审批和登记的程序和机构,包括审批部门、决策流程、审批时限等。
7. 监督与评估:规范民办学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明确监督的对象、内容和方法,以及评估的周期和标准。
8. 处罚与奖励:对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给予处罚,并制定奖励措施,以激励规范经营、提高教育质量的民办学校。
9. 附则:包括解释与解决实施细则中的问题和纠纷的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的生效日期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以上仅是一个概述,并不能代表所有情况。
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确定。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是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
1. 登记分类:根据民办学校的性质、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等不同,将民办学校分为普通民办学校、职业教育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等不同类别。
2. 登记条件:普通民办学校需要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职业教育民办学校需具备相关专业的师资队伍和教育资源等要求。
特殊教育民办学校需具备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适宜教育环境和师资力量的能力。
3. 登记程序:民办学校在办学前需要向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登记资格。
4. 登记权限: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在获得登记资格后,具有不同的办学权限和管理范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运营和管理。
5.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评估和监督等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符合教育行业的规范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化的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具体规定。
此外,具体的民办学校分类
登记实施细则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法规进行查询和了解。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通过非营利方式提供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的学校。
第三条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正确方向、服务为主、依法行政、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保障学生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育为先,注重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
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监督管理职责、程序和方式方法,并对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推动学校良性发展。
第八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注重自律,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配备专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自评与监测,并主动接受学校管理检查、评估。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办学意见书;(二)办学计划;(三)办学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四)办学场所性质及使用情况;(五)拟聘任的教职员工资格;(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有办学的必要性和条件;(二)教育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居民的教育需求;(三)办学场所符合规定要求;(四)有稳定的拟聘任教职员工;(五)具备按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第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当依法查阅有关资料和信息。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起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适用范围包括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非营利性质为主办方主导办学活动、具有学校办学资质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标识,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和评价民办学校的质量和特点。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幼儿园的办园性质、教育目标和办学水平等因素。
分为普通幼儿园、特色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三个等级。
第六条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水平、师资力量和培养目标等因素。
分为普通学校和示范学校两个等级。
第七条民办大学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学校的办学性质、学科建设、科研水平和师资力量等因素。
分为本科院校和研究生院校两个等级。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备案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园申请书、办园方案、办园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备案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幼儿园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第九条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学申请书、办学计划、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资料审核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学校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第十条民办大学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学申请书、办学计划、学科建设方案、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资料审核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学校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3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指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详细规定的行政法规。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内容提纲:1.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概念和特点- 分类根据学校的办学层次、规模和性质等因素2.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和备案管理- 设立和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程序和条件- 登记备案和审批机关的职责和要求- 涉及的材料和证明文件的准备和提交要求3.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管理要求- 经营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和资质要求- 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 学校教职员工的招聘、管理和考核制度- 学校办学行为和举办性质的规范要求4.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 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的机构和流程- 学校办学质量检查、评估和考核要求- 学校办学质量公示和信息公开的要求5.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和资金监督管理- 学校收费标准和费用构成的规定- 收费项目和费用的公示和明细要求- 资金使用和收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6.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学生和家长投诉渠道和解决流程的规范- 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的要求- 相关责任机关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7. 其他相关事项- 执法和处罚规定- 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 提供监督管理支持和资源的指导措施这只是一个可能的提纲,具体的细则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是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实施细则中的内容:1. 备案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比如学校设立依据、办学计划、经营状况等。
2. 办学条件: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满足一定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育资源等方面的要求。
3. 经营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遵守相关经营管理要求,比如财务管理、招生政策、收费标准等。
4. 师资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合格教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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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lassified registr ation of private schools编订:JinTai College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文档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分类登记第七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第八条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第四章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章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第十四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本细则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篇章2: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1、问:制定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答: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81号),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制定了《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部门联合印发。
作为操作层面的文件,两个细则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具体细化了《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推动中央重大改革战略部署平稳有序落地。
2、问: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细则》共9章50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3、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答: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三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4、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答: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登记细则》规定如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问: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答: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6、问:如何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答: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管细则》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三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四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7、问: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具体规定?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做出如下具体规定: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是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8、问: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答: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监管细则》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
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二是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
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
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
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