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整理(上政民法期末考试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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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整理(顺序整理)

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物的概念: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

物的法律特征:必须是权利客体;能够满足人们生活或生产的某种需求;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

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概念: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民事行为: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得行为;因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因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趁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欺诈胁迫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欠缺处分权的行为;欠缺代理权的行为;欠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无行为能力人行为效果:日常细小活动---有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后果:与年龄相应的行为---有效,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有效。

事实行为:指民事主体在民间活动做出的不以变动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民间行为的内容:民事行为——产生后果:合法:当事人预期的效果;违法:不利后果;事实行为——不产生后果;致他人损害:不利后果。

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行为效力: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损害其他利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再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再代理的特征: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而非被代理人选任,但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不是归属于原代理人,而是直接归于被代理人;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产生,但再代理权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再代理的可转委托条件:委托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事先未授权但转托前征得委托人同意的;转托后得到委托人追认的;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不能办理委托事项又无法征得委托人同意,如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会给委托人利益带来损害的,委托人可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方再代理。

再代理的法律后果:符合条件的由本人负责不符合条件的不由本人负责。

诉讼时效的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短期)

自然人的含义: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宣告失踪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追索失踪人的债权。

宣告死亡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终止;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

法人的概念:民法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拟制为法律上的人,即法人。

名誉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的概念: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

物权的概念1: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概念2: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购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动产:登记不动产:支付

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标的:不动产和动产。

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根据是:劳动生产、没收及其他国家强制方式、收益即收取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继受取得(方式: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接受遗赠、互益。)共有的概念: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传统用益物权的分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抵押权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概念:也称质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以其动产、权利作为出质标的,由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形式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标的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概念: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著作权的概念: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

著作人身权享有的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债的概念:债是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分类:1以执行力为标准——自然之债、法定之债;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划分——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是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不受损害,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行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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