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理论与实务-第二章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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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

目录

01考情分析

02内容介绍

03内容讲解

【考情分析】

本章从不同主体介绍审计组织机构设置、职责、法律责任等,其中以国家审计机关为重点,每年考试都有所涉及,分值3分左右,都是在单选题和多选题的范围内。

本章考试大纲对中级与初级审计师的要求基本相似,初级在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上仅要求了解。

内容介绍

第一节国家审计机关

第二节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节社会审计组织

第四节防范审计人员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

第一节国家审计机关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是不相同的。

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和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可以将国家审计划分为4类:1.隶属于议会并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隶属于政府并向议会或政府报告工作

我国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具有司法性质,以审计法院形式开展工作,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庭进行审判,做出裁决。

4.独立于议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设置的,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

务院设审计署,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和优化审计署职责。

中央审计委员会: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

优化审计署职责: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查、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的具体任务有:

1.接受委托,起草、修改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制度。

2.研究、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3.办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4.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2017年变化)

5.领导、管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工作。

6.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权限(检查、建议、公布)

(1-4,是与取证权限有关的)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

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向与审计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6.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建议权)

7.审计机关对取得的审计对象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审计对象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

8.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例题1·多选题】(2016年)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审计机关权限的有:

A.检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系统

B.参与研究制定被审计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C.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D.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E.建议有关部门纠正该部门制度中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选项B属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的责任,国家审计没有该权限。

四、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15项,对国有资产监督)

1.审计机关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2.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监督(4-5项)

4.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6.审计机关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审计机关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2.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以及有权机关交办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3.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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