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相关保险中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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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比较

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比较

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比较保险代理制度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本文将比较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的异同。

一、国内保险代理制度在国内,保险代理是指依法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理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的机构。

国内保险代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许可制度:国内保险代理机构需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保险代理人也需取得专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代理工作。

2.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作为代理人,代理机构有义务代表保险公司销售和服务保险产品。

3.风险管理:国内保险代理机构需要遵守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代理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管。

二、国外保险代理制度在国外,保险代理制度的具体情况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国外保险代理制度的一些特点:1.自由开放:部分国家对保险代理行业实行较为自由的市场准入政策,不像国内那样需要严格的许可制度。

保险代理人可以自由进入市场,但仍需遵守管理机构的规定。

2.代理模式:国外保险代理可以采用独立代理或经纪代理模式。

独立代理是指代理人只代理一个保险公司产品,经纪代理则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

3.市场监管:国外保险代理行业一般由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对保险代理进行规范和监督。

三、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的比较1.准入要求:国内保险代理需经过严格的准入条件,包括许可证和专业资格要求,而国外保险代理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2.代理模式:国内保险代理主要以经纪代理为主,而国外保险代理则更为灵活,有独立代理和经纪代理两种模式。

3.市场开放度:国内保险代理市场相对封闭,对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

而国外保险代理市场较为开放,允许外资保险代理进入。

4.行业监管:国内保险代理行业监管政策相对偏严格,具体要求严密。

国外保险代理监管更加注重市场自律,侧重于明确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为鼓励和保障本国企业在国外投资设立项目或进行商业活动而建立的一系列投资保险机制。

这些保险机制可以是公共或私人的,旨在降低投资风险,提供投资者保障。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领导提供的投资保险:许多国家领导会设立国家投资保险机构,为本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服务,保障其在政治、经济、金融等方面的投资风险。

2.私人保险机构提供的投资保险:许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也提供海外投资保险服务,主要涵盖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信用保险等方面。

3.投资保险合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投资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投资保险合作,为投资者提供覆盖多国或全球性的投资保险服务。

4.投资者保护:许多国家会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立外商投资保护法规,从法律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其在投资过程中不受到不合理的领导干预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跨国资本流动,推动全球化进程。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沈阳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复杂的一项,被称为“世界性难题"。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对其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了其他问题。

医疗保障制度总的来说有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和储蓄医疗保险模式四种典型模式,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经历了两个时期——国家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现已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

但是,同养老、失业保险相比,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履为艰,我国目前现行医疗保险体系尚不能实现全民医保,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本文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背景,着眼于我国城镇医疗保险改革的现状,总结了国外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根据当前的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启示,医疗保障AbstractMedical car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social guarantee system,it is also the complicated item among various insurance systems. So it is called ‘international problem’. The reform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is a complex social systematic project,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reform,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People are paying much more attention to this problem than to others,because it involves the adjustment of multilateral benefits.Looking at the insurance mode worldwide it general has four typical patterns including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soci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and savings insurance mode, each has both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fter experienced two periods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nd social health insurance, the basic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which combines society’s balance and personal account in cities and towns and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in village in China have just begun. However, it still has a hard and long way to go compared with old-age pension and unemployment insurance.Beginning from the revolution and background of present urban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of both domestic and abroad, the thesis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reform, and generalizes a series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failure lessons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from abroad. According to our national situation, the thesis propose a policy to perfect the urban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Keywords: system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mode, enlightenment, medical security目录摘要 (I)Abstract.......................................................... I II 引言 (1)1 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2)1.1 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2)1.1.1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 (2)1.1.2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2)1.2 医疗保险制度的理论综述 (2)2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经验介绍 (4)2.1 国外医疗保险模式特点 (4)2.2.1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医疗保险模式 (4)2.2.2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4)2.2.3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5)2.2.4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5)2.2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方向 (6)2.2.1国外医疗保险的主要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

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

2013年第4期《》HONG GUAN JING JI GUAN LI○王颖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一、国际保险监管模式目前,国际保险监管的重点已由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发展到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存在4种主流的保险监管模式。

(一)美国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模式(Risk-Based Capital,RBC)美国全国监督管协会在1994年将RBC模式引进了美国。

这种模式旨在决定资本需求的时候将保险公司的大小和风险进行合并。

考虑到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之间的不同,其模式框架包含了3种独立的准则来计算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的需求资本。

对于财产险和意外险公司,可以自行设计保单和立定费率,但前提是保险公司所采用的保单和费率都必须符合所在州的有关规定。

而对于人寿和健康保险,必须按照规定将其出售的新保单报经本州保险监督局批准或备案才能实施。

如果这种产品含有证劵特性,还应报经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批准。

考虑到保险类型之间的多样性,每一个单独的风险计算都是基于要素导向的,每个保险公司也应该遵守各州的法律法规。

(二)欧盟的“偿付能力Ⅱ”模式欧盟保险监督“偿付能力Ⅰ”自2004年开始执行,通过固定汇率来计算资本需求量,以此衡量保险公司的风险。

随着欧洲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这套监管体系宽松的管制导致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其所规定的最低额度既不适合做预警指标,也无法发挥缓冲器的作用。

因此,“偿付能力Ⅱ”应运而生。

欧盟委员会将“偿付能力Ⅱ”的正式实施日期定为2014年1月1日。

“偿付能力Ⅱ”的目标,一是大幅度加强现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加强监管的力度;二是建立一个更贴切保险公司最真实的风险所对应的偿付能力监管。

为达到此目标,“偿付能力Ⅱ”运用“巴塞尔三大支柱”结构:资本要求(第一支柱),监管评估(第二支柱)和市场规范(第三支柱)。

在第一支柱中,通过两分法来决定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规定了监管评估流程的法规,由监管部门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的定性监管评估;第二支柱则规定了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以此来加强市场规范。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保险中介》杂志:多年来,美国的医保制度不仅受到来自国内多方面的责难,以至成为每次总统竞选的“热点”问题;而且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批评,被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值得世界各国吸取教训的例子。

但是,正是由于美国医疗保险问题的复杂使得美国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和探索是十分全面和深入的,在局部和具体的管理层面上经验丰富和卓有成效,许多技术方法是世界领先的,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学习和借鉴。

私营医疗扮演重要角色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别于世界的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社会保险型和国家保险型的医疗保险制度,而是以复杂多样的自由市场型为其主要特征。

正是由于不同的文化和社会背景,美国一开始就不能像许多发达国家那样形成或逐步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而是按照市场的需要逐步形成了一个世界上最复杂、远没完善的医疗保险系统。

而社会医疗保险,即由联邦政府和州、地方政府所举办的,主要是帮助弱势人群(老人、穷人等)的强制性的医疗保险计划,具体表现由医疗照顾制度、医疗补助制度和工伤补偿保险三部分组成。

医疗照顾制度1965年国会正式确立老年医疗保险法,1966年正式实施。

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卫生服务经费管理局直接管理。

医疗照顾制度包括医院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

前者的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障工资税的一部分,后者25%来自申请人的投保金,余下75%由政府一般收入解决。

该制度是对65岁以上年龄人,以及65岁以下因残疾、慢性肾炎而接受社会救济金的人提供医疗保险。

保障的范围包括大部分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

受益人群约占美国人口的17%。

医疗补助制度上,美国法律对低收入的人和家庭有提供医疗服务的规定。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低收入人群、失业人群、残疾人群提供各种特别医疗项目。

医疗补助制度是最大最具代表性的一个项目。

由联邦政府支付55,、州政府支付45,,共同资助对低收入居民实行部分免费医疗。

服务项目包括门诊、住院、家庭保健等。

有的州、市还提供药品、配眼镜、助听器等十多个项目的医疗资助。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失业:1999年11月1日实施的政府第38号令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医疗:2001年4月1日实施的政府第68号令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第141号令
关于第1次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2005年6月6日实施的政府第158号令
20%
8%
基本医疗保险 9%+1%
2%+3元
失业保险
1.5%
0.5%
工 伤 保 险 0.83% (浮动费率全市统筹)
生育保险
0.8%
合计
33.13%
10.5%
缴费工资基数
❖ 本人上一年(1-12月)月平均工资总额 ❖ 低于上一年本市月平的60%,以60%算 ❖ 高于上一年本市月平的300%,以300%算 ❖ 无法确定时,以上一年本市月平算 ❖ 初次就业、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工作
后第一个月工资为缴费基数 ❖ 工资总额: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
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06年自由职业者缴费构成
❖ 养老:高档=32808×28%=9186.24元 中档=32808×22%=7217.76元 低档=580×12月×22%=1531.2元
❖ 失业:高档=32808×2%=656.16元 低档=580×12月×2%=139.2元
释 义(三)
❖ 过渡性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 员,要本着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从92-97年 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以统一的系数进行调整,从而 确定 金额= 92-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98.7.1前的缴费年数%

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分析及启示

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分析及启示

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分析及启示[摘要] 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必然需要一个较为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

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尚不成熟。

在日本保险市场,中介人的作用功不可没。

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分析得到一些构建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有益借鉴。

[关键词] 中介人;制度模式;营销环境日本明治维新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也迅速发展起来。

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后,从1975年起,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

1999年总保费收入达494 885百万美元,排世界第二;保险深度为%,排世界第五。

如此快速的增长,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中介人制度。

一、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一)日本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日本的保险代理人制度采取保险代理店的形式。

保险代理店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委托与承销合同”关系。

按日本的传统,代理店主要应用于非寿险业务,但近几年在寿险上也大量开始采用代理店制度。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代理店分为不同形式:按经营主体分类,可分为个人代理店和法人代理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数量,可分为专用代理店和独立代理店;按营业项目,可分为专业代理店和兼业代理店。

为鼓励保险代理人更好地行使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介职能,1951年日本首次规定了火灾保险代理人按保费的多少划分等级的制度。

随着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发展,1973年4月日本制定了包括火灾保险和汽车保险在内的非水险代理人制度,1974年4月又加进了人身以外伤害保险。

1980年10月新的非寿险代理人制度出台,保险代理人被分为普通代理人(有等级)和专门代理人(无等级)。

普通代理人制度又分为个人资格等级和代理机构等级。

个人资格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必须通过日本保险协会的考试才能取得的资格。

个人资格等级主要根据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考试成绩等,分为特级、上等级、普通级和初级4个等级。

而代理机构等级也分为4个等级,即特级代理店、上等级代理店、普通级代理店和初级代理店。

德国保险制度

德国保险制度

德国保险制度一、法律制度(一)基本法律框架从1934年《帝国银行法》生效到1961年的《联邦银行法》和1962年修改的《信用制度法》,直至2002年正式通过的《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德国建立起一套完备、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在主要的法律框架下,《保险监管法》、《保险合同法》等具体法规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依据和指引,对保险市场准入、保险市场行为、财务风险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集中监管。

(二)新《保险合同法》目前德国主要采取总体上予以控制、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保险监管方式。

通过立法手段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确保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能承担预期责任。

2008年正式实施的新《保险合同法》,对德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新法案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和保险中介对投保人提供咨询和信息的义务。

根据最新法案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提供全部合同条款,包括具体保险条款在内的消费者信息。

保险人将保单寄给投保人时,投保人有权力在14天(人寿保险为30天)内退保。

同时,保险中介必须在保单正式下达前对客户如实告知自己及所代表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为客户进行全面详实的业务咨询并做书面记录,交由客户核对和签字。

若客户表示不需要此记录,必须以书面方式确认。

该义务体现在签订合同及合同成立的全过程,与保额和保费多少无关。

新法案对于投保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有了更为明确的界定。

新法案规定,投保人只需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书面提出的问题;没有书面提出的问题,投保人有权利不作回答,其告知义务止于投保单。

投保人因一般过失而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非故意或恶意的错误告知在5年(医疗保险为3年)后,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退保,故意和恶意告知则为10年。

其次,新法案更改过去理赔时的全赔或全不赔原则,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则失去全部赔偿,对重大过失则按过失程度的轻重进行比例赔偿。

新法案根据现实情况对许多旧有规定进行了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美国保险中介制度是一个相当庞大和复杂的系统,主要由两个主要的参与者组成: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

这个系统旨在提供各种类型的保险,如健康保险、汽车保险、生命保险、房主保险和商业保险等保险中介在美国保险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中介是指为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搭建桥梁的专业机构,它的职责是提供有关保险产品、报价、购买选项以及理赔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在美国,保险中介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这些中介都必须取得许可,证明他们有资格从事保险中介工作。

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代表其销售、推销和宣传保险产品,以及处理客户的保险索赔。

美国各州的保险委员会负责监管和监控保险中介的业务,以确保这些机构遵守法规和标准。

保险中介在美国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保险公司的佣金,二是来自于客户的费用。

保险中介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佣金,而这个佣金通常是以被保险人保费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支付相同的佣金,不管是哪个中介推销该保险产品。

而客户支付给保险中介的费用通常是一个固定的金额,也可能是一个按比例支付的金额。

这个费用包括保险中介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建议和帮助购买保险产品的费用。

保险代理可以代表多个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而独立代理只代表一个保险公司。

以前,独立保险代理在美国保险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保险中介选择拥有更多的代理人,因为这样他们就能够获得更多的佣金,因为他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保险选择。

关于保险中介的选择,客户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是寻找一个独立的保险中介,该中介可以为客户提供多个保险公司的产品,以及购买保险产品的建议和咨询。

第二种是向某个特定的保险公司直接购买保险。

然而,去中介化的趋势正在迅速增加,许多保险公司都已经开始在网上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以及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委托保险中介进行市场推广销售保险产品,这样可以降低其推销保险产品的成本。

外国相关保险中介制度

外国相关保险中介制度

外国相关保险中介制度在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机构是承担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桥梁角色的机构。

他们为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选择、投保和理赔等服务,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渠道和市场开拓等支持。

保险中介制度在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表现和管理方式。

下面将重点介绍一些国外的保险中介制度和管理措施。

英国是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其保险中介制度相对较为完善。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是该国保险中介的主要监管机构。

FCA负责对保险中介进行注册、监管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FCA实行“主办制度”,即保险中介需要有一个负责监管和监督的主办方,以确保其合规运营。

此外,英国还设立了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当保险中介无法履行其职责时,FSCS可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与英国有所不同。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各州保险监管机构共同监管保险中介行业。

FTC主要负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而各州保险监管机构则负责对保险中介的注册、监管和监督。

美国的保险中介市场相对较为分散,各州之间有不同的监管标准和规定。

同时,美国还设有国家保险中介协会(IIABA),该协会是美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代表组织,为其成员提供培训、资源和政策支持。

德国是欧洲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其保险中介制度始于19世纪末。

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负责对保险中介进行监管。

保险中介必须进行注册,并遵守BaFin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指南。

德国的保险中介市场相对较为开放,国内和国际中介机构都可以向德国消费者提供保险中介服务。

此外,德国保险中介协会(VDVM)是该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代表组织,为其会员提供业务培训和法律支持。

在保险中介制度的管理方面,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来确保中介机构遵守规则和标准。

常见的管理措施包括:要求保险中介进行注册和获得许可;制定监管规定和标准,明确中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建立监管机构,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和监督;设立保险赔偿机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建立行业组织,提供业务支持和交流平台。

试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试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试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李霞【摘要】海外投资保险是国家为鼓励和保护海外投资而设置的一项政策性保险.我国虽已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实践中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面也比较小,与我国不断扩大的海外投资规模严重不对称.因此,为切实保障海外投资,减少海外投资者的风险,我国应制定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并在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设置、合格投资者、承保的险别、代位权实现模式等方面确立相应的法律规范.【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32)001【总页数】3页(P45-47)【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政治风险;代位权【作者】李霞【作者单位】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江苏盐城22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59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根据美国国会通过的《经济合作法案》,美国开创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最初是美国实施对外经济援助政策的工具。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投资大量进入发展中国家以及民族解放运动兴起,众多国家相继建立起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一国由政府专门机构或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为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或担保,一旦所担保的风险事故发生,本国海外投资者就可以依照保险协议取得补偿的制度。

作为对本国海外投资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减少或消除投资者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作为国家鼓励和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一项重要手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一般商业保险相比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承保保险机构: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比如美国国会于1969年修订了《对外援助法案》,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负责涉外投资保险业务。

该公司直接处于美国政府领导之下,该公司的设立主要在于鼓励和保护本国资本的海外投资。

2.承保对象:海外投资保险对象主要是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比如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只承保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密切相关的贷款等。

保险中介管理制度

保险中介管理制度

保险中介管理制度一、引言保险中介是指在保险业务范围内,以商业利润为目的,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中介不仅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联络桥梁,更是保险市场监管的重要力量。

由于其涉及资金安全和人身财产保障,保险中介行业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就保险中介管理制度进行探讨,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提升监管能力,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中介的概念及分类保险中介是指在保险业务范围内,以赢利为目的,从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中介主要根据其经营方式可分为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三种形式。

1. 保险代理保险代理是指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以从事保险代理服务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的机构。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并接受保险合同的通知和声明,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连接桥梁。

2. 保险经纪保险经纪是指在保险市场上,以收取佣金为主要收入的,为客户寻找、比较和选择保险产品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险经纪人作为客户的代理人,通过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情况,为客户提供保险风险管理和保障方案,并代表客户处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保险事故问题等。

3. 保险公估保险公估是指在保险市场上,以收取佣金为主要收入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客户提供与保险有关的评估、鉴定、调查和咨询服务的机构。

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参与保险事故的评估、定损等工作,并帮助客户申请保险理赔,维护客户的权益。

三、保险中介管理现状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为市场带来了多样化的服务方式和更丰富的保险产品。

但与此同时,保险中介在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市场秩序混乱由于促进了市场的开放与竞争,保险中介行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激烈。

一些不法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常常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如虚构事实、夸大保险责任、隐瞒重要事实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德国存款保险制度一、德国金融体系简介1、德国金融体系的构成德国的金融体系主要由中央银行、三大银行集团和专业机构组成。

德国的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依据1957年7月颁布的《联邦银行法》成立,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德国金融业以全能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

除商业银行外,还有公营储蓄银行、合作性质的大众银行和赖法森银行、私人储蓄银行、建筑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转账划汇中心等。

在发展初期,德国的各类银行均有其特定的重点业务领域。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发展过程中,各类银行相互竞争,业务范围逐渐交叉,形成目前的综合经营的局面。

德国银行通常可以按三个标准进行分类:①依据所有权结构,可以分为公营银行和私营银行;②依据业务范围,可以分为全能银行和专业银行;③依据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

公营银行由州或国家所有,主要有储蓄银行及其上级州立银行,政府通过直接持有股权、间接持有股权或提供担保持有银行部分或全部股份。

与公营银行相对应,私营银行由私人机构所有和管理。

德国的银行主要是全能银行,能从事存款、贷款和证券等各类金融服务。

德国的专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随市场需求产生的,随后政府才立法对其进行管理。

这些专业银行主要包括抵押银行、建筑和贷款协会及具有特殊任务的信用机构。

具体分类参见图3-1:2、德国银行业现状德国银行业的发展总趋势是急剧集中。

20世纪50年代,独立的信用机构有将近14000家,而到1998年已减至大约3600家。

截至XX年10月,德国共有信用机构2089家,其中商业银行250家(包括大银行5家、区域性银行159家、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86家),储蓄银行475家,信用合作社和中心合作银行1297家,抵押银行25家,建筑和贷款协会26家,专业银行16家,如图3-2所示:图3-2 XX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机构数量占比注:大银行包括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巴伐利亚银行和德国邮政银行。

国际保险

国际保险

一、日本生命保险公司日本生命保险公司(即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创建于1889年,迄今已拥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该公司是日本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同时也是日本最大的养老金发放管理机关。

日本生命保险不仅在日本家喻户晓,同时也享誉世界。

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根据《财富》杂志2003年7月发表的资料显示,日本生命在2002年度总收入状况、总资产方面位居全球人寿保险行业第三位(亚洲第一位),是世界顶级的人寿保险公司。

也是日本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第一家寿险公司。

二、第一生命保险(第一生命保険株式会社、英称:The Dai-ichi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成立于1902年,总资产及保险料收入方面在业界排名第三。

作为日本及全球最大的寿险公司之一,日本生命始终领导着日本,亚洲及世界寿险事业发展潮流。

《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企业排名第33位,全球寿险保费收入排名第一,被公认为全球超大型金融投资机构。

产品主要有:疾病险、年金保险、养老保险等。

三、明治安田生命保险相互公司(Meiji Yasuda Life Insurance)由日本明治生命保险公司和安田生命保险公司合并而来,是日本最大的寿险公司之一。

公司的产品包括:个人寿险、年金、团体寿险和养老金以及投资产品。

公司开展业务的区域包括亚洲、欧洲和北美,和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 Bank)及其母公司安联保险公司有协作关系。

在合并前,明治生命和安田生命分别隶属于三菱集团(Mitsubishi Group)和瑞穗金融集团(Mizuho Financial Group)四、住友生命保险(SUMITOMO LIFE INSURANCE COMPANY)全称是住友生命保险相互公司,是住友集团旗下的生命保险公司。

本社设在日本大阪。

成立于1907年,总资产是业界第四。

该企业在2007年度《财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中名列第二百零二。

公司及子公司所开展的主要业务内容如下:a、人寿保险及人寿保险相关业务b、损害保险事业c、资产运作相关业务d、代行事务等相关业务五、朝日生命保险古河集团旗下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2.12•【文号】国务院令第336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发布日期:2013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一)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保险公司);(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保险公司);(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外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保险公司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对本辖区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保险营销模式及借鉴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保险营销模式及借鉴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保险营销模式及借鉴【摘要】保险市场营销受保险营销环境的影响,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如经济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

这些因素导致各国的保险营销模式具有各自的不同特色。

本文通过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保险营销模式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我国的保险营销模式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发达国家;保险营销模式;借鉴一、英国保险市场营销模式研究(一)英国保险营销模式英国的保险业历史悠久。

早在17世纪英国已是海上贸易大国,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对海上保险的需求增加,导致了保险经纪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也率先在英国发展成熟起来。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是典型的使用保险经纪人进行保险营销的国家。

其保险经纪人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力量也最强。

据统计,英国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

在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20%的人寿保险业务、80%的养老保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可以说保险经纪人控制了英国大部分保险市场。

保险经纪人主要涉足财险领域,很少涉足寿险领域。

英国人寿保险主要通过邮件广告、报刊、电话等直接销售,银行保险也已发展到一定规模。

同时,英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采用了两极化原则,即寿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二者不能兼营,实行严格分工。

(二)英国模式的启示与借鉴研究英国保险营销模式,我们最应该借鉴的是其保险经纪人制度。

英国保险经纪制度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实行严格的监管,包括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进行监管;严格的财务监管和严厉的惩罚条例等。

在经纪人设立方面,英国采取的是注册登记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登记注册。

在从业人员的培养方面,不仅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经纪人具有相应素质,而且还有比较完善的培训体制。

此外,英国保险经纪服务范围广泛,既有市场调查、承揽业务等简单服务,又有风险管理咨询、保险方案设计等附加价值高的服务,还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研发产品。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启示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启示

一、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简介在美国, 跨州旳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 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

保险业在美国老式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 保险企业旳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

早在1850年此前, 由于购置保险者较少, 保险市场很小, 故各州旳保险管理法规很少, 如对保险企业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 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旳规定, 并且对保险企业旳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

这种松散旳管理方式对保险企业旳发展不利, 对保险旳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

伴随美国保险业旳发展, 公众规定保险业加强管理旳呼声日益高涨。

1850年, 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置了第一种保险委员会, 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 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随即, 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

到1871年, 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

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旳险种, 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分别由总统领导下旳社会保障署和50个州政府旳保险局构成。

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障署实行监管, 商业保险由各州旳保险局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监管旳一致和分享信息旳需要, 由各州保险监督官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制定出全国商业保险监管模型法案, 供各州立法参照。

虽然不具法律效力, 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旳有效实行有很大旳借鉴作用。

美国商业保险监管旳目旳重要是保障被保险人旳合法权益, 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旳赔付。

美国保险监管侧重于宏观调控, 注意发挥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和市场调整旳作用。

如对详细旳费率制定多由同业公会或市场来定, 可使保险监管部门将精力放在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旳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等保险业务方面旳监管。

总体而言, 美国保险业旳监管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旳双重监管体制, 但以州政府旳监管为主。

联邦政府只能通过对州监管施加一定程序旳影响和通过其直接控制旳联邦政府保险组织在保险市场上发挥其应有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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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保险中介随日本保险业的发展 而逐步规范发展 寿险业缴费方式的变化促使营销员 队伍的迅速发展 货运险和火灾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损 害保险代理店的发展
特点
1、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保险经纪人作 、以保险代理人为主, 用有限
生命保 险营销人
保险 代理人
财产保 险代理店
特点
2、价格竞争弹性不大 、
价格竞争受到严格限制 公司信誉是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
特点
1、以保险代理为主 专属代理人& 专属代理人&独立代理人 总代理制、分公司制、 总代理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 制
2、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政府 监管
•保险管理局、保险监督官 •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管理 体制
行业 自律
3.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 3.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较高的 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 代理人素质 众多的行业协会、 众多的行业协会、教育机构 资格认证



特点
3、行政立法管理与行业自律相 、 结合
财务省保险部、 财务省保险部、金融监督厅 日本人寿保协会、 日本人寿保协会、日本财产保险同业协 会、保险经纪人协会
比较
保险代理
•英国:两级 英国: 英国 结构 •美国:非严 美国: 美国 格两级结构 •日本:保险 日本: 日本 代理店
保险经纪人
•监管权力集 监管权力集 中程度 •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 •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
特点
2 、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保险 业务市场有明显的分割 • • 保险经纪人——寿险 保险经纪人——寿险 —— 保险代理人—— ——非寿险 保险代理人——非寿险
特点
3、兼职代理人独具特色
低廉的成本 方便的运作
特点
4、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 、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公估人的宏观监管力度不同
外国 保险中介 制度
外国保险中介制度
英 国
美 国
日 本
英国
• • • • 历史悠久 全球保险市场中心之一 保险市场的特点: 保险市场的特点:劳资合作社 与保险公司共存 国际保险经纪人市场最发达
特点
1、以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中心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 • 伦敦劳合社 • 先于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产生 先于保险代理人、 • 最发达、最完整、最具影响力 最发达、最完整、
保险 经纪 人
保险 代理 人
保险 公估 人
特点
5、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较强,行业 、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较强, 自律组织分工较细
• 英国政府的贸工大臣 • 保险经纪人协会、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 保险经纪人协会、 • 自律组织严格分开
美国
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 、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 估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 以保险代理人为主的保险中介制度 体系
保险公估人
•监管 监管 •公估内容 公估内容
可借鉴之处
加强品质 注重诚信
深化体制 改革
我国中 介制度
改善监管 强化自律
人才战略 对外开放
参考书目
1、何慧珍:《保险中介》,中国金融出版社, 、何慧珍: 保险中介》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年版 年版 2、齐瑞宗、肖志立:《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 、齐瑞宗、肖志立: 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年版 3、贾林青:《保险法》,中国人民出版社, 、贾林青: 保险法》 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4年版 年版 4、常桦:《保险经纪人》,中国经济出版社, 、常桦: 保险经纪人》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年版 年版 5、李清泉、邹志洪:《保险法学 、李清泉、邹志洪: 保险法学——理论与实 理论与实 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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