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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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源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的选用、购置、储存、使用、检测、防护、报废处理及相关制度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安全环保科是公司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外代表公司负责联系、处理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的有关制度、标准;

2、负责公司新增放射源的审批、登记、施工验收;

3、负责公司放射源使用登记、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地方行政部门的核查、接待工作;

4、每季度组织计控中心和保卫部门,对公司安装放射源的装置及储存情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监督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执行;

5、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组织计控中心、保卫部门,对事故进行防护措施的制定、实施、事故影响的控制、事故分析及防护改进措施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计控中心为此类设备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防护装置设计的审核,放射源的种类、计量、生产厂家等的选购审核工作,放射源的进厂、保管、使用、非建设性的安装、拆卸等。

2、负责公司放射源的储存、管理工作,保证安全;

3、负责公司放射源及其附属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装置安全;

4、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培训、保健及法规教育工作;

5、每季度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6、根据测定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放射源装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7、及时向安全环保科提供放射源的强度、防护方法、措施等有关资料;

8、新增放射源必须向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准购手续后方可购置、安装、使用。

9、负责督促使用部门贯彻落实执行各项放射源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使用单位:

负责本单位放射源装置的日常使用和定期巡检。

1、放射源应列入日常的巡检工作中,以确保装置的完整和防护设施的安全;

2、放射性的使用单位在公司制度下发后,应落实责任到个人,

以确保装置及职工生命安全。使用单位不得移动、拆卸放射源;

3、当发现放射源丢失、移动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计控中心和安全环保科报告;

4、配合自控车间放射源的安装、拆卸。

5、含有放射源的设备(拆除、保温等)应办理工作票,通知计控中心关闭射源,经安全环保科确认后方可作业。

6、对弃用放射源、到期涉源提出拆除申请。

第六条涉源工作岗位职责

1、积极参加业务及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体检工作。

2、本岗操作人员需经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移动放射源装置需要审批,认真操作并填写当班工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操作人员禁止乱动放射源探头,如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计控中心负责人和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故障必须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5、作业区域每天进行卫生清扫,保护环境整洁,减少污染。

6、积极配合安全保卫部门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或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计控中心负责人、安全环保科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使用许可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源工作场所的放射性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产。

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在购置放射源、含放射源设备时,必须事先向计控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活度、订购数量、订购厂家、时间等),由计控中心进行审核厂家、资质等,签署意见后报安全环保科,并由安全环保科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准购批件,经批准后,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源的定货,购货及运输手续。禁止购置、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产品、制品及设备。

第九条辐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防护设施效果评价,由安全环保科向所在地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十条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进公司前,采购部门必须通知此类设备管理单位(计控中心)办理验收、核对等手续后方可进公司,并严格执行放射源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禁止将放射源转让、调拨、出租给无使用权限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核料位计、密度计等放射源的运输和搬运应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报当地环保执法部门。

第四章放射源辐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从事涉源岗位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辐射安全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单位定期组织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行辐射安全管理教育,增强辐射安全意识,掌握辐射防护的原则和方法,做好辐射操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六条每半年进行一次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存入环保档案。

第十七条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知识学习。

第五章放射源装置安全操作

第十八条放射源在工作时,工作人员与放射源应保持规定的距离,避免不必要的接近放射源,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操作放射源。

第十九条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源工作区域。

第二十条未经计控中心负责人和安全环保科批准,严格移动放射源及照射方位,对擅自移动放射源造成放射事故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十一条放射源及设备发生故障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未经许可操作人员不准乱动放射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放射性操作的场地范围,每天必须清扫卫生,保持设备整洁,减少粉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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