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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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居家养老的社会服务
老年人住在自己的住宅内安度晚年,称为居家养老。据了解,世界各国(也包括我国)的老人住在养老院养老的只占很小的比重,绝大多数是居家养老。因此,安排好居家养老的社会服务,使老年人生活得更为舒心、方便,是城市政府解决好老年人居住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
到2007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1.3%%。针对我国已经进入老年社会的现实,许多城市政府正在把做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社会服务,作为完成好“老有所居”的任务之一而列入议事日程。为此,本文将国外居家养老社会服务资料进行整理,以供参考。
第一,医疗服务。西方国家一般推行社区医疗机构与城市医院相结合的办法。较为普遍推行的,一是建立“专门”医生制度,即在医院中指定一个专门为老人看病的医生。二是在老人的电话上安装专门的医疗报警按钮,或在墙壁上设几条医疗警绳,并与社区医疗机构或就近的医疗机构连通。三是对年老多病的老人实行定期上门探视制度。四是设立家庭病房,对于行动不便又不需住院的老人在家中治疗。五是老人发了急重病是否需要送医院治疗,由接警电话后上门的医生作决定。有的国家还实行军队协助运送病人到医院的办法。例如,病人所住小城市的医院无力医治时,由当地医院请附近的军队派直升飞机把病人送到距离较近的大城市大医院医治。
第二,生活服务。主要有:室内的清洁卫生、洗涤衣物、烹饪做饭、侍候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代购蔬菜食品和其他物品等。通常由老人用电话向服务公司提出要求,由服务公司派人办理。由于网上购物逐步达到普遍而规范的程度,老人通过电话购买家具、电器、衣物等已很普遍。
第三,请绿化公司或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修剪草坪、维护或者种植花木以及雪后扫雪等服务。由于国外拥有独门独院和较大面积草坪住宅的居民较多,而老年人又无力修剪草坪和扫雪,这就成了一项重要而必需的服务。但在我国拥有这种房屋的居民数量很少。
第四,请维修公司或社会服务机构定期维修房屋、设备、设施,包括定期的大修和更换设备、设施。如果发生临时的房屋损坏或设备、设施故障,可用电话请求上门服务。拥有自有污水井的住宅还需请清洁公司或社会服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清洗污水井。(主要是独门独院居民所需的服务)
第五,老年食堂工程。有的国家专门在社区建老年人食堂,并称之为老年食堂工程。另外许多国家则由社区餐馆兼营老年食堂的业务。由于到食堂或餐馆吃饭,或者打电话向食堂或餐馆订菜并按时送到家的业务早已成为普通而正常业务,因而老年食堂工程的主要任务是每天向老人送三餐或不含早餐的两餐上门,以减轻老人的厨房劳动。
第六,对孤身老人每日进行电话确认其健康状况的服务。有的城市还通过议会决议把它定为一项带有强制性质的服务。这一服务多由服务公司而不是医疗机来承担,收取很少
的服务费。一般每天一次,以免影响老人休息。
第七,设立老年人日托中心。这与我国的日托幼儿园有点相似,但内容不同。具体办法是,由日托中心每天上午9时右右派人派车把老人接到日托中心,下午四五点钟把老人送回家。许多老人聚在一起活动,会使老人在中心过得比较丰富和愉快。这种日托不一定是天天皆托,而是根据日托中心与老人签定的合同确定一周托几次。
第八,定期探访服务。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内容,有关服务机构派人定期到老人家中进行探访服务,与老人聊天、下棋或者开展老人喜欢而探访者又能办到的活动。这种定期探访,一般是每周两三次,每次半天,按老人的要求而增减。为了做好探访工作,有关服务机构要经过调查,力求派出与老人嗜好“投缘”、“合拍”的探访者,使得相聚愉快。因此,服务机构拥有的探访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业务素质和多方面的“本领”。
第九,外出陪伴服务。有些老人虽然年老力衰,仍然不愿意一年到头都“圈”在家里,而力争一年能多安排几次外出活动。这种外出时间不长,一般是每次几个小时。外出的内容也比较简单,包括逛街、购物,到公园、动物园、博物馆等地去参观或游玩等。具体办法是,由老人向服务机构打电话确定,由服务机构为老人外出安排交通工具,并派人进行全程陪伴服务。
第十,充分利用城市的健身俱乐部。由于参加俱乐部的在职人员,多在下班后来健身,从而形成下班后人多、上班时间比较空闲的局面。因此,有些城市实行健身俱乐部上班时间向老年人优惠开放的办法,既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场所,又提高了健身俱乐部的利用率。有的健身俱乐部还设有一些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项目。
第十一,为老人安排适当的“就业”服务和社会服务。有些老人身体健康,有些老人具有专长,安排其适当的“就业”,既能发挥其“余热”,又能消除老人的“寂寞”,还能适当增加老人的收入,可谓“一举三得”。这也是“老有所为”的重要内容。这些为老年人安排的“就业”,一般不是全日制的,也可以在家里工作。国外还安排身体健康并乐意社会服务的老人承担一些义务性质的社会服务。由于有的服务政府要付给一定津贴,这种社会服务就属于半义务性质。
第十二,开展老年人法律咨询服务。许多老年人拥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许多运作资产的涉法问题;老人还有不少有关老、病、生活以及子女关系等涉法问题。由于许多老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因而开展老年人法律咨询服务,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度晚年的一项重要社会服务工作。
以上12条,是国外在“彼时、彼地”采用的办法,有的在我国只有极小的适用度。即使基本适用的办法,也必须同我国“此时、此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加以融会贯通,才能较好地推广使用。同时,还应结合实际,创造发展一些具有我国特色的办法。例如,组织老年人参加唱歌、唱戏、跳舞、书画,以及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活动,这些活动在我国就推行得比较普遍而有效。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包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