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基本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基本法主要规定了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和奖励等方面的政策。
具体内容包括:
1. 营销员资格:营销员应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年龄要求,并通过公司的培训和考核。
2. 营销员权利:营销员有权参与公司的各项营销活动,享受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奖励。
3. 营销员义务:营销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积极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
4. 培训和管理:公司应定期对营销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同时对营销员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5. 奖励和处罚:公司应根据营销员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以上是一般性的内容,具体的营销员基本法需要参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具体规定。
【管理制度】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oc 54页)
【管理制度】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oc 54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招募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6)第六章委托报酬 (11)第七章品质管理 (19)第八章考核 (20)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9)第十章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在代理手续费之外额外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营销员管理办法12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公司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二)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1)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2)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六)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2)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七)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1)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市支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2)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3)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4)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三章职级与职责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初级组经理、中级组经理、高级组经理、资深组经理。
(三)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1)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4.培育组经理;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对营销员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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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5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招募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6)第六章委托报酬 (11)第七章品质管理 (21)第八章考核 (22)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2)第十章附则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B类)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B类)目 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销员组织 (1)第三章营销员招聘与离职 (6)第四章营销员福利 (8)第五章 营销员薪酬 (9)第六章营销员考核 (17)第七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坚持“诚信立业、稳健经营、创造卓越、回报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为塑造诚信、专业营销员队伍,对所属营销员实施统一、规范、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受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营销员组织第五条营销员管理职能部门营销员由公司各级个人业务部门负责管理。
总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全系统营销员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培训体系建设,指导公司个人业务发展。
分支机构营销部为营销员队伍的管理部门,指导所辖营销员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
第六条营销员职业生涯规划营销员分为两大职业发展系列:(一)个人行销系列:共分四个职级,包括业务代表、资深业务代表、行销主任、行销经理;(二)组织发展系列:共分三个层级六个职级,业务主任层级包括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两个职级;营业部经理层级包括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两个职级;总监层级包括总监、高级总监两个职级。
第七条营销员职责(一)行销系列营销员工作职责1.宣传公司文化和保险知识;2.收集整理准客户信息并进行拜访;3.为客户提供销售及售后服务;4.积极主动增员;5.参加早夕会、业务会议、培训及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6.拟定年计划、月计划和周目标,填写拜访记录,进行自我活动量管理;7.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b1西省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修订版)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2014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招聘与离职第三章人员职责第四章人员福利第五章人员待遇第六章人员考核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山西个险市场现状及公司个险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大个险渠道业务拓展和创新力度,打造具有“人保特色”和“山西特色”的个险发展模式,为创建诚信、专业的营销队伍,对所属营销人员实施统一、规范、科学管理,特制定《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2014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人员”(以下简称“营销员”)分为业务序列和管理序列。
(一)业务序列人员是指符合公司招募条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办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且与我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专职从事保险宣传和保险业务销售的营销人员。
业务序列共分为行销专员、行销主任、行销经理三个职级。
(二)管理序列是指符合公司招募条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办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专职从事保险宣传和保险业务销售,对业务序列的营销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管理序列共分为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两个职级。
第三条组织架构。
各四级机构下设营业部,营业部下辖营业组。
下图为组织架构示例:第四条业务序列和管理序列人员可以相互转换。
业务序列人员达到管理序列人员的考核标准,经本人申请,公司考核、考评和审批,可以转换为管理序列人员。
管理序列人员因考核不达标,或是本人申请,可以转换为业务序列。
第五条管理系列中经过晋升的营业部经理,在满足公司相关要求后,经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员工制劳动合同。
第六条合同期满的营业部经理,在满足公司相关要求后,可以续签合同;若不满足公司相关要求,可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保险营销员治理方法〔A版〕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下称公司〕托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标准、科学的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方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方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到达公司相应的托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托付酬劳。
本方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到达公司规定的托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不。
本方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到达一定代理级不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方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落〞简称为“落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方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截了当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治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意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治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效劳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治理的全然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不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治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效劳部名称+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全然条件:一、年龄在20〔含〕—50〔含〕周岁,超过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前方可签约;二、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躯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的工作能力;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营销员管理办法(A版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办法(2011年总颁A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理财专员 (3)第三章理财经理 (6)第四章理财规划师 (8)第五章高级理财规划师 (10)第六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渠道化管理、综合性开拓;专业化直销、分散性拓展;营销化管理、挂钩式分配”的基本原则,特制定《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符合公司招募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从事保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包括理财专员、理财经理、理财规划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共4个职级。
(也可根据当地习惯,改为销售代表、销售主任、销售经理和销售总监)营销员可进行公司各业务渠道产品的综合性业务拓展(包含个人保险业务、团体保险业务、短期险业务、续期业务的销售与服务),所有营销员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待遇、统一考核。
在组织管理上,营销员属于公司资源,原则上采用谁增员谁直接辅导、谁增员谁直接管理的方式,公司可根据尽责情况等原因将营销员分配给主管以及组织。
第三条营销员入司前,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在晋升高级理财规划师且满足公司相关要求后,可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满期的营销员在满足公司相关要求后,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满期的营销员若不满足公司相关要求,可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第四条营销员职涯规划。
营销员分为管理层级和销售层级,管理层级包括理财规划师和高级理财规划师,销售层级包括理财专员和理财经理,管理层级对销售层级具有管理和辅导职能,各级营销员可根据公司需要和自身意愿规划职业生涯。
第五条组织架构。
各级机构下设综合销售营业部,营业部设1名管理层级人员,下设营销员若干。
同一营业部所属营销员可以归属多渠道,即个、团、互渠道营销员混编为综合销售营业部,在同一理财规划师(或高级理财规划师)的管理下开展销售活动。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销售及相关业务的保险营销员。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本着诚实守信、积极健康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资格第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知识和职业道德,能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保险营销员应具备资格证书,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在获得保险业务资格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执业登记手续。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并记录培训和考核情况。
未达标的保险营销员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应取消其保险职业资格。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行为规范第九条保险营销员应遵循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不得利用虚假广告宣传或夸大保险产品的利益,不得隐瞒保险产品的风险和缺陷。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不得以低保费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确保其销售的保险产品真实、合法、有效,并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销售规程。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消费者利益之上。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和要求消费者提供的材料,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保险产品。
第四章保险公司责任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险营销员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和考核的监督,确保保险营销员的业务水平符合要求。
新版营销员管理规定D版修订版
新版营销员管理规定D版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在代理手续费之外额外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二)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A版)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组织架构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6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8第六章委托报酬13第七章考核24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35第九章附则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围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20(含)—50(含)周岁,超过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后方可签约;二、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的工作能力;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书》。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申请成为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四)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营销员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第六条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保险营销员委托代理合同》,并颁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应当由本人保管,不得转借、出租或者涂改。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八条本公司对保险营销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制度。
第九条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职业道德等。
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0 小时。
第十条后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的更新、保险产品的变化、销售技巧的提升、客户服务等。
后续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 36 小时。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保险营销员参加培训的情况。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中国人寿电销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寿电销人员的管理,提高电销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电销业务的高效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寿电销中心全体电销人员。
第三条电销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电销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司招聘程序进行。
第五条电销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3.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六条电销人员入职后,应参加公司统一的新员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业务知识、销售技巧等。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七条电销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开展工作,确保客户信息准确无误。
第八条电销人员应主动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
第九条电销人员应遵守公司规定的接听电话时间,确保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及时响应。
第十条电销人员应主动了解市场动态,关注竞争对手,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电销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第十二条公司对电销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指标、服务质量、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三条电销人员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晋升、培训等方面挂钩。
第十四条对考核优秀的电销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五条公司为电销人员提供各类培训,包括专业技能培训、业务知识培训、沟通技巧培训等。
第十六条电销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为电销人员提供职业发展规划,鼓励电销人员向高级销售顾问、团队主管等方向发展。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电销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十九条电销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中国人寿电销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寿险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营销人员管理办法—(2015简易版) 为促进公司业务长久发展,适应将来公司信息化管理,规范公司营销人员职业操守,完善各分支机构团队建设,特制订本方案.一、营销人员入司登记管理营销人员入司时,一律填写《入司登记表》.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增员人资料。
包括姓名、所在分支机构及岗位、工号、联系电话等。
2、担保人资料需填写《担保书》(至少一人,夫妻除外,亲朋好友均可).包括担保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
3、新人入司时,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并且在银行卡复印件上注明开户行(开户银行公司限定以下银行:).4、新人入司时,现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要写明现居住地。
5、分支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上报总公司业务发展部。
经总公司审核同意后由分支机构配发工号,成为该分支机构正式营销人员。
二、营销人员业务管理1、新入司人员取得工号后,各分支机构要及时进行基本法和业务培训。
要求所有员工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在日常工作中,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要及时向营销人员准确传达总公司下发的各项文件和业务政策.2、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要文明营销、礼貌待人,对待客户要详细讲解保险条款内容,正确宣导保险责任,不得为业务促销、为谋私利而误导客户。
3、增员人负责对被增员人的日常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被增员人开展业务营销活动,帮助被增员人解决在业务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鼓励被增员人在开展业务活动的同时积极进行增员活动.4、加强增员人与被增员人的血缘管理,业务绩效挂钩。
依据公司基本法相关条款,增员人达到晋升条件的可晋升相应职级,享受相关待遇.(具体见晋升条件附加方案。
)5、强化保费入账管理和保单送达回执管理。
对于各险种保费收取,营销员不得向客户收取现金保费,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原则。
对于营销员在销售保险产品中,需要提前收取现金保费,营销员个人收取客户现金保费,在未上交分支机构前,分支机构不得以机构名义出具收款证明。
中国人寿基本法2015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5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招募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6)第六章委托报酬 (11)第七章品质管理 (21)第八章考核 (22)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2)第十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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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招募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5)第六章委托报酬 (9)第七章品质管理 (17)第八章考核 (18)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5)第十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一)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签约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1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下同。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
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和高级区域总监两档。
第十二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
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转换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协助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4.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4.培育组经理;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域总监;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6.建立与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第十五条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
第十六条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
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一)主管推荐的新人,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接主管的直辖组;(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被推荐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
第十七条培育关系有三种类型:培育组、培育处和培育区。
(一)培育组培育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组、间接培育组和多重培育组。
直接培育组是指各级主管直辖组中培育出新的组经理。
当主管A直辖的业务系列人员B晋升为组经理时,B及与其具有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新的营销组,A与B形成直接培育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组关系;若C直接培育组经理D,则A与D形成多重培育组关系。
(二)培育处培育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处、间接培育处和多重培育处。
直接培育处是指处经理级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处中培育出新的处经理。
当主管A辖下组经理B晋升为处经理时,B的直辖组及与B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组构成新的营销处;A与B形成直接培育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处关系;若C直接培育处经理D,则A与D形成多重培育处关系。
(三)培育区培育区关系包括直接培育区、间接培育区。
直接培育区是指区域总监级主管直辖区中培育出新的区域总监。
当区域总监级主管A辖下的处经理B晋升为区域总监时,B的直辖处及与B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处构成新的营销区;A与B形成直接培育区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区域总监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区关系。
第十八条有关培育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主管且被培育者职级为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组利益;若B降级至业务系列或转系列,A与B、B与C不再具有培育组关系,培育组利益不再发放,但A与C的间接培育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组利益;此后,若B再次晋升为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组关系,A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组关系与直接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组经理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处经理,A与B、A与C的培育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组关系和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十九条有关培育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处经理或以上职级,且被培育者职级为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处利益。
若B降级至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处关系,直接培育处利益不再发放;A与C的间接培育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处利益;2.若B降级为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处经理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二年比例发放;否则,原培育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3.若B再次晋升为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处关系,A 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处关系与直接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处经理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若B 先于A晋升为区域总监,A与B、A与C的培育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处关系和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二十条有关培育区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区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和被培育者均为区域总监级主管。
(一)主管A直接培育区域总监B,B直接培育区域总监C,A 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区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区利益。
若B降级至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区关系,直接培育区利益不再发放;A与C的间接培育区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区利益;2.若B降级为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区域总监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二年比例发放;否则,原培育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3.若B再次晋升为区域总监,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区关系,A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区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区关系与直接培育区利益均不再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