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发展趋势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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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三十年回顾与发展趋势展望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号角,也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序幕。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存在着两种改革思路的争论:一种是从宏观体制改革入手,即所谓先按照一定的目标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体制,然后再“开闸放水”;另一种则是从改革微观机制的企业改革入手,即“企业本位论”的思想。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决定》肯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开启了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环节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新航程。

毫无疑问,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的国有企业改革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这都清晰地体现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历次党中央的决议,以及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国有企业改革也因此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30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不仅使国有小企业转换机制,焕发了勃勃生机与活力,也使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了脱困目标,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使一些大型骨干企业真正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开始担负起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家竞争力的重任,并逐步在国际竞争中崭露头角。国有企业改革成效的取得与最初的改革思路设计密不可分。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30周年之际,抚今追昔,回顾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路,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展望未来,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回顾

(一)扩权让利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采取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任何经营自主权;而统收统支的分配关系又限制了对企业和职工的激励,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最终导致整个国家经济活力不足、甚至停滞不前。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最初的改革思路是要通过“放权让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在这种背景下,四川省率先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利润留成试点。随后,国务院于1979年7月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五个文件,肯定了四川省放权让利的改革经验,并对扩权的主要内容、让利(利润留成)的方式等作出了规定,使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正式踏上了漫漫征途。

以扩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改革,虽然从微观层面上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带来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但是只负盈不负亏的“利润留成”在宏观层面上却给国家财政收入计划的完成带来了一定困难。为此,在总结山东等地试行利润(亏损)包干和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经验基础上,1981年10月国务院转发国家经委、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在国家给予企业自主权同时,要求企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改善。

由于实行经济责任制产生的部门、行业各方利益的冲突难以协调,以及政府与企业讨价还价产生极高的交易成本等原因,经济责任制又逐步被利改税政策所取代。1983年和1984年先后进行了两步利改税。与此同时,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改革继续进行,1984年5月10日,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给予企业10项经营自主权。两步利改税进一步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于提高企业积极性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当时的“利改税”并不能保证企业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下进行生产经营,企业的激励机制问题仍然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国有企业对行政机关

的行政依赖和软预算约束问题依然存在,企业仍然无法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与“两权分离”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增加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加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为此就要确定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正确关系,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通过政企职责分开,使政府正确发挥管理经济的职能。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自此,“两权分离”成为了改革的主要原则。在此原则之下,出现了对承包经营制、租赁制、股份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各种形式的探索。

经营承包责任制曾经是探索“两权分离”的主要形式。承包经营责任制推动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然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承包制具有本质性缺陷,仍存在产权关系不清等问题,没有也不可能使企业获得充分的自主经营权,也不可能实现政企分开和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同时它还带来了经营者(承包者)的短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已经形成的体制,加大了改革的难度。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从利润留成、经济责任制、两步利改税到承包责任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使得人们开始认识到,国有企业的改革,不仅要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层面进行,更需要在微观层面上对企业运营机制进行改革。

1992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提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点就是落实企业自主权。转换经营机制,跳出过去改革总是围绕“利润分配”的传统思维,准确地把握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然而,在我国原有体制下实行转换经营机制,又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必须进行许多方面深入而系统的改革。

在改革进行到关键的时刻,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随后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自此,现代企业制度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尽管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后的经济工作会议就提出了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精神,同时1993年《公司法》也已颁布,但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试点才基本完成。以制度创新为特征的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许多深层次的矛盾,改革的步履异常艰难。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国有企业开始按照《公司法》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

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特别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要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要求“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提出“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概念,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在《决定》精神指引下,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开始着力进行规范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积极推进主辅分离、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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