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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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

第二章

案例1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

买方的要求不尽合理。

采用FOB术语成交,一般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和风险。就本案例来讲,因公司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更换条件,因此,该公司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提出撤销合同。所以,买方的要求不合理,责任和风险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

案例2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分析:

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规定: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产生的费用:

(1)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

(2)由于买方未按照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所以上述风险和费用都由买方负担。

案例3

A出口公司与B 进口公司订有一份CIF 合同,A 公司负责租船,并支付到纽约港的运费,船按期航行之后,由于苏伊士运河战火频繁,船不得不临时改道绕行,结果运费涨了一半,问该上涨部分的运费由谁负担?

分析:

上涨的运费由B 公司负担,因开船时并不知道需绕航,绕航是交付装船后才出现的事件,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案例4

国内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

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

该公司可向卖方提出索赔。按CFR条件成交时,尽管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但买方为降低自己的风险可办理货运保险,这取决于卖方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货通知,据《INCOTERMS 2000》解释,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货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就本案例而言,该公司货物部分丢失是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货通知而公司未办保险手续引起的损失,因此,该公司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案例5

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但却于合同的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才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无法按时到达。因此,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分析:

该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按DES成交,其合同属到达合同,卖方要承担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的义务。就此案例而言,国外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的7天后才把货物运达目的港,违反了合同,理应赔偿买方损失。

案例6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型号为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分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出口方应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第三章

案例7

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

合同并未成立。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

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案例8

2004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我方对对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你的理由。

分析:

此为国际贸易磋商中的还盘问题。由于包装不属于发盘或还盘实质性条件,因此我方的回复不构成一项还盘,巴方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合同已经按照原发盘内容和接受中的某些修改为交易条件成立。所以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

第四章

案例9

甲持有一张金额为1000元的银行即期汇票,被乙偷走了。乙将偷来的汇票作为礼物送给了丙。丙欠丁800元。丙冒充甲在汇票后签名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了丁,丁另外支付200元给丙。丁在汇票有效期内持汇票到银行要求付款,此时,警方已经调查出乙的偷盗行为,并向银行证实丁所持有的汇票是乙偷盗的那张。

分析银行是否可以拒付丁所持有的汇票?为什么

分析要点:

票据的取得,须给付对价,因偷盗、胁迫、欺诈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因继承、赠与取得不受给付对价限制,但权利不优于其前手。伪造的票据,不具法律效力,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案例10

甲从乙处购货,为支付货款向乙签发了一张支票,指示甲的开户银行从甲的1000元支票帐户存款中支付500元给乙。由于乙的疏忽,支票过期后才想到向银行提示要求付款,该银行正好在金融风暴中倒闭,乙无法得到款项。问:

乙是否可以要求甲另外支付自己500元货款?为什么?

分析要点:

票据关系的发生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前提,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不影响票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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