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节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与有关责任事故犯罪的界限 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规定了一些过失引起 的责任事故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等。 区别体现在: (1)主体不同: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责→既可以是国家 )主体不同: 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 例: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人员 (2)损害结果发生的场合不同:玩→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对 )损害结果发生的场合不同: 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责→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过 程中,即与生产、作业有关的场合。 (3)侵犯客体不同: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勤政性 责 )侵犯客体不同: →公共安全
(本罪是故意还是过失,理论界存在争议)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
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是注意区分:一般滥用职权与滥用职权罪。 关键在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 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但“重大损失”应当理解为,既包括有形损失, 也包括无形损失。 注意滥用职权罪与其他特定的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因而刑法第397条作出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法律规范。 据此,对本罪以外的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如第403条的滥用管理 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10条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以及诸如 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411条规定的放 纵走私罪等,都应该按照具体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实际上,本罪与这 些特定的滥用职权犯罪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必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 法的原则处理。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渎职罪概述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失职与渎职分别是什么意思
失职与渎职什么意思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
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构成特征有: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新《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次,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一)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渎职罪的绝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二)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三)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第三,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
第四,渎职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
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shī zhí,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基本释义:1.失去常业;失所。
《周礼·地官·大司徒》:“十日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
”孙诒让正义:“职谓四民之常职。
”《史记·燕召公世家》:“ 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伯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
” 宋司马光《请更张新法札子》:“而王安石不达政体,专用私见,变乱旧章,误先帝任使,遂致民多失职,闾里怨嗟。
”2.怠忽职守;未尽职责。
《左传·昭公七年》:“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
一日失职,则死及之。
” 杜预注:“失职有罪。
”《诗·召南·采蘩序》:“夫人可以奉祭祀,则不失职矣。
” 毛传:“不失职者,夙夜在公也。
”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四:“ 曾子开封曲阜县子,谢任伯封阳夏县伯。
曲阜,今仙源县;阳夏,今城父县,方疏封时,已无二县矣。
司封殆失职也。
”3.失去职权。
明王鏊《震泽长语·官制》:“ 光武中兴,身亲庶务,事归台阁,尚书始重,而西汉公卿稍以失职矣。
”渎职:渎职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dú zhí。
意思是玩忽职守;不尽职。
具体是指专业服务者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Negligence)、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通常原告必须提示被告在专业领域接受的标准下出现失误,在二十世纪晚期,愈来愈多的医师、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门技师,在渎职诉讼案中成为被告。
(法律词语)。
渎职的概念
渎职的概念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时,蓄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违背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权益的行为。
渎职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对于公职人员的信任和对政府机构的信心,阻碍了政府机构的正常运作,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般而言,渎职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渎职,即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法律法规却仍然故意使用职权或滥用职权;二是过失渎职,即公职人员在履行公职职责时出现重大过失而导致损害。
无论是直接渎职还是过失渎职,都是公职人员对于公职职责的不认真履行和不合法行使职权的表现,都应当引起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
渎职的概念涉及广泛,具体案例表现形式也较多。
渎职的行为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非法利用职权:这是渎职中最常见的行为之一,也是最严重的一种表现形式。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从中牟利,或者滥用职权压迫他人。
例如,贪污、受贿、行贿等行为均属于非法利用职权的渎职行为。
2. 泄露国家机密:公职人员知悉国家机密的信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泄露给他人,或者将敏感信息用于个人谋求私利的行为,都属于渎职的范畴。
3. 违法违纪行为: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纪律规定,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也是渎职的一种表现形式。
例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拖延执行公务、违法乱纪、违规干预市场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违纪渎职。
4. 行使职权失职:公职人员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漠视、不负责任或者消极怠工,导致工作结果严重不符合预期,给国家、机构或个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属于过失渎职的一种表现。
渎职行为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渎职行为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打击了公众的信任,影响了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其次,渎职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导致社会不稳定,危害社会和谐发展。
最重要的是,渎职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严重影响了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失职渎职失误的区别
失职渎职失误的区别在工作场所中,失职、渎职和失误是三个常见的问题,它们可能会给组织或团队带来负面影响。
虽然这三个术语都涉及到工作中的错误行为,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失职、渎职和失误之间的区别,并分析在不同情况下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1. 失职失职是指员工在职责范围内没有履行职责或没有达到预期的工作水平。
失职可以包括以下情况:1.1 未完成工作任务:员工没有完成或延迟完成分配给他们的工作任务。
1.2 不履行职责:员工没有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弃职或拒绝履行其职权。
1.3 粗心大意:员工在工作中犯了一些轻微的错误或疏忽,可能会导致工作品质下降或产生负面影响。
1.4 无视工作规定:员工故意违反工作规定或政策,对组织或团队造成了损害。
失职通常是由于员工的无效时间管理、缺乏责任心或缺乏专业知识造成的。
如果发现员工存在失职行为,组织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例如给予警告、提供培训或进行工作目标的重新设定。
2. 渎职与失职相比,渎职的性质更为严重,涉及到对工作职责的严重违反和忽视。
渎职可能包括以下行为:2.1 故意破坏:员工有意地破坏组织或团队的利益,例如泄露机密信息或故意破坏公司财产。
2.2 不当行为:工作场所中的不当行为,如欺诈、骚扰或歧视他人。
2.3 利益冲突:员工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组织的政策规定。
2.4 盗窃: 员工盗窃公司财产或侵占公司资源。
渎职行为是对组织和团队利益的直接威胁,它可能会对组织形象和信誉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理。
应该进行详细的调查,并视情况而定,可能采取解雇或报警等措施。
3. 失误失误是指工作中的错误或疏忽,它可能导致质量问题、成本增加或工作进展受阻。
与失职或渎职相比,失误往往是无意的,而且通常不涉及违反道德或职责的行为。
3.1 技术性失误:员工在工作中犯了一些技术性的错误,例如计算错误、数据录入错误或文件丢失。
3.2 沟通失误:员工由于沟通不畅或误解而导致信息传递错误或团队合作问题。
失职渎职措施
失职渎职措施导言失职和渎职是指雇员、公职人员或其他受聘人员履行职务时的不当行为。
这些不当行为可能对组织、机构或他人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职业道德和正当职业行为,组织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应对失职和渎职行为。
本文将介绍失职和渎职的概念,并探讨常见的失职渎职措施,包括监督管理、纪律处分和法律追责等。
失职和渎职的定义失职是指雇员、公职人员或其他受聘人员未能按照职责要求完成工作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失职可能是由疏忽、无能、忽视职责或故意不作为等原因引起的。
渎职是指雇员、公职人员或其他受聘人员滥用职权、违背职责或以不正当的方式利用职务地位获利的行为。
渎职可能包括行贿受贿、泄露机密、失职漠视等。
失职渎职措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组织对雇员、公职人员或其他受聘人员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失职和渎职行为,提升工作效率和职业道德。
常见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和绩效指标,确保雇员清楚自己的职责和目标;•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对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奖惩;•建立举报机制,鼓励雇员报告失职和渎职行为;•加强内部审计,确保组织内部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对失职和渎职行为进行惩处的一种措施。
适当的纪律处分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防止类似的行为再次发生。
常见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口头或书面形式警告雇员或公职人员,告诫其改正错误行为;•训诫:以书面形式进行严正批评,并要求雇员或公职人员改正错误行为;•禁闭:将雇员或公职人员暂停工作一段时间,以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开除:将雇员或公职人员从组织中解聘,清除不称职的人员。
法律追责对严重的失职和渎职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责。
法律追责可以有效地惩治失职和渎职行为,并维护法律和公平的权威。
常见的法律追责措施包括:•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对违反职责的个人,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受失职渎职行为损害的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首先,渎职罪的认定要求主观故意的存在。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故意为之,有意谋求他人或集体的利益。
对于渎职罪来说,主观故意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意违反职务,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他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主观故意可以通过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来认定,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书面证据、技术鉴定等。
其次,渎职罪的认定要求有客观违法行为的存在。
客观违法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采取的违反职务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来说,客观违法行为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存在,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支付凭证等。
最后,渎职罪的认定要求结果特定的存在。
结果特定是指渎职行为对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
对于渎职罪来说,结果特定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例如损失财产、侵害公共利益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的损失,如审计报告、财务文件、涉案物品等。
综上所述,渎职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渎职罪。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证据来全面审查,以确保合理公正地认定渎职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廉洁形象,维护国家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失职和渎职是什么意思区别
失职和渎职是什么意思区别失职与渎职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一样,失职主体是工作人员,渎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员;2、概念不同。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3、结果不一样,失职是对行为人单位造成损失,渎职是不仅对行为人单位造成损失,同时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4、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5、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
失职的危害程度较渎职更轻。
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6、严重程度不一样,失职相较于渎职而言严重程度较为轻,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失职罪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渎职罪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7、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8、客观条件影响程度不同。
一、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在客观上表现为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过失。
二、渎职罪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体要件,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主观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
综上所述,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
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行为。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什么是渎职罪
什么是渎职罪⼤家知道渎职罪是什么意思吗?其实渎职罪并不是⼀个具体的罪名,⽽是刑法中规定的类罪,也就是说其中包括了很多的具体罪名。
那么渎职罪到底包括了哪些呢?⼤家知道渎职罪是什么意思吗?其实渎职罪并不是⼀个具体的罪名,⽽是刑法中规定的类罪,也就是说其中包括了很多的具体罪名。
那么什么是渎职罪?我们⼀起在下⽂中进⾏具体了解。
什么是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作⼈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作⼈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众对国家机关⼯作⼈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密切关联。
国家机关的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执⾏国家职能、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活动。
这种活动除了必须具有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客观公正性,故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正地执⾏国家机关职能的活动。
国家机关的活动由国家机关⼯作⼈员具体实施,所以,公众信赖国家机关⼯作⼈员职务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这种信赖⼜有利于国家机关⼯作⼈员客观公正地从事职务活动。
但国家机关⼯作⼈员所犯的渎职罪,从内部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公众对国家机关⼯作⼈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正因为如此,⼀些国家的刑法将渎职罪规定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七条【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第一、失职、渎职的概念与联系渎职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渎职是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滥用权力。
其滥用权力不履行义务与严重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渎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受到纪律追究。
失职与渎职之间是互相联系的。
第一,行为主体的一致性。
都是在一定职位上,享有一定权力,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二,行为范围的限定性。
限定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与其职务相关活动的过程之中;第三,后果的消极性。
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目标的实现构成阻碍,甚至导致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第四,错误程度的递进性。
失职是错误,严重失职要受到纪律处分。
渎职是严重错误,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失职、渎职的区别第一、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谋求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国家公务员的根本行为目的,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由于水平和经验的原因出现差错,是好的动机导致了差的结果。
国家公务员的行为目的常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发生动摇或偏离。
这种动摇或偏离,为失职提供了思想基础。
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小集团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整体的、全局的、长远的利益于不顾,在行为目的上就违背了其所在岗位、职位的要求。
由此导致危害性后果,是差的动机支配下产生差的效果,属于错误地运用权力履行义务的失职行为。
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职务中,为谋求自己和亲友的私利而牺牲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行为目的与其岗位、职位的要求呈对立状态。
在些种目的支配下,发生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是对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褒渎,是坏的动机导致坏的结果,属于渎职性质。
第二、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
作为是指人的积极行为,在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行为人的作为表现各不相同。
失职源于不作为。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理,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从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渎职罪立案标准。
1. 违法性和过错性。
渎职罪必须具备违法性和过错性。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是有过错的。
只有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构成渎职罪。
2.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渎职罪的行为必须导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是渎职罪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审查渎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3. 主观故意或过失。
渎职罪的主体要素是主观故意或过失。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或者是由于过失而造成的损害。
只有在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渎职罪。
二、渎职罪处理程序。
1. 立案审查。
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对渎职行为的初步审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调查。
2. 侦查取证。
在立案审查确定渎职行为构成犯罪后,相关部门将展开侦查取证工作。
通过调查取证,确定犯罪事实和证据,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工作提供依据。
3. 提起公诉。
侦查取证结束后,检察机关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公诉阶段将进行法庭审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4. 审判判决。
经过法庭审理,对于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将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的介绍。
在处理渎职罪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渎职行为的监督和打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法律知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
法律知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是现代社会中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同时也越来越复杂,因此,正确地认定责任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法律规定和法理角度出发,探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
一、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定义职务违法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的职务违法包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国家机密等。
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行为。
例如,行贿、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等。
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分别从行为和后果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从行为方面,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都需要具备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但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触犯程度是不同的。
职务违法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涉及的范围相对较窄,具有一定的轻微性;而职务犯罪是触犯刑法规定,属于违法和犯罪的范畴,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广,触犯程度也相对较严重。
因此,对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严格区分。
从后果方面,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后果也是不同的。
职务违法的后果相对较小,主要是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而职务犯罪的后果较为严重,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等。
因此,在责任认定时,需要根据行为和后果的轻重缓急,分别进行调查和认定。
三、案例分析为更好地理解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我们可以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在2015年,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三名警察利用职权,非法侵入某公司,并强行搜查该公司。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认定,三名警察的行为构成了职务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13·第5期《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陈国庆韩耀元卢宇蓉吴峤滨**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惩治渎职犯罪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渎职罪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渎职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是各种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高度重视。
2010年12月21日,中办、国办联合转发了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次提出了渎职是严重腐败的命题,要求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力度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明确要求“两高”加强对办案中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研究,重点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和损失后果认定、侦查与审判管辖衔接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
2011年3月起,“两高”共同启动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研究起草了“两高”《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内征求意见,听取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章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 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 形。
习题: 下列犯罪中,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是
1、犯罪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国家情报
2、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
泄露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不应知悉国家秘密的一切人 境外机构、组织、人员
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故意、过失
故意
4、主体不同
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任何有责任能力的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的行为 (1)未履行职责 (2)擅离职守 (3)未尽职责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是否发生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 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罚为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依此新的司法解释,受贿 “黑哨”有可能要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收受贿赂又枉法 裁决的,要按滥用职权和受贿数罪并罚,最高刑罚可处无期徒刑或 死刑。
当然,如果不是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代表国家执法的裁判,则 仍可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理。
渎职罪的概念和量刑
渎职罪的概念和量刑渎职罪涉及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和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因此,渎职罪被视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罪行。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违背职责、谋取私利或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行为、特殊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的要件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行为方面的要件:包括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行为。
徇私舞弊指公职人员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在办理业务中违背程序、规定或原则,为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谋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指公职人员基于怠慢、不负责任等原因,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滥用职权指公职人员不合法地使用其拥有的职权,扩大职权范围或者与他人勾结,违背职责,谋取非法利益;挪用公款指公职人员占有、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支配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公款。
特殊主体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客体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客体是指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财产等。
主观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犯罪故意和主观上的特殊动机,例如徇私舞弊行为中的谋取私利、滥用职权行为中的谋取非法利益等。
客观方面的要件:渎职罪通常需要有一定的后果发生或准备发生,例如徇私舞弊行为中的非法利益实现、滥用职权行为中的权力扩大、挪用公款行为中的公款占有等。
二、渎职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渎职罪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渎职罪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其量刑依据包括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
渎职罪的主要刑种有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对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工作的思考
对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工作的思考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一、办案干扰多、阻力大,尚未形成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估计不足,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渎职犯罪是工作失误,怕查处多了影响工作积极性。
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一些地方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特别是对渎职犯罪中的过失犯罪或当渎职犯罪涉及的是公共利益时,容易忽视、容忍,甚至公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情,以种种理由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影响了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决心,挫伤了干警的办案积极性。
一些发案单位存在部门保护主义,或担心“一票否决”,影响政绩,或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对检察机关办案不支持、不配合,对本部门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往往作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线索发现难、认识低,导致案件线索匮乏首先,渎职犯罪发生于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多是管理者、执法者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
此类犯罪行为一般都是隐藏于正常业务工作背后,具有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
而侵权类犯罪,则多由于受害人畏于执法人员淫威,或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错误认识,从而不敢、不愿举报犯罪事实。
这些都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发现难的原因。
其次,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案件的认知度不够。
许多人民群众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缺乏认识和了解,往往分不清哪些行为属于渎职侵权犯罪,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社会不正之风,不知对这类案件该如何举报、向谁举报,致使渎职侵权犯罪缺乏有效的控告举报群体。
这一方面主要是由于检察机关向公众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和广度不够所造成的;另一方面,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如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危害结果直接和容易引起公愤,甚至有的人认为玩忽职守等犯罪是所谓的“工作上的不慎所造成的,主观上是为了把事情办好”,心理上持同情态度。
浅论玩忽职守罪
浅论玩忽职守罪【摘要】目前,玩忽职守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已经逐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给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极大,有的则造成不仅在国内甚至是国际社会上严重的恶劣影响。
要想对玩忽职守罪进行较为深刻的理解,就要对罪名的本质进行研究,该罪就是一种不认真履职的行为,行为人的不负责任其实是一种主观心理支配,并最终造成了重大损失。
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让大家对玩忽职守罪有一个更为深刻的认识和更为清晰的判断。
并论述了关于立法模式方面和刑罚的完善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运用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如何进行改善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玩忽职守;构成;判断;区别;对策一、玩忽职守罪概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给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是公共服务意识薄弱的客观突出体现,该罪在责任追究时往往是从结果出发的,如果想正确对责任人进行认定就必须从后向前来追,从结果出发。
但这种在反渎部门普遍遵循的模式学术界还存在争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但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不及时履职、不正确履职、擅离职守、应负职责而不作为、未完全履职等几类,这也是对犯罪对象不同行为的一种对应。
因此,从行为失职和遗漏的角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包括不及时完成任务、不正确履职等。
第二类是不作为型的玩忽职守行为,包括擅离职守、未履行职守、不作为等,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因意志内或者非自身意志而没有履行的意愿,但客观上有履行的能力,造成了不作为的玩忽职守。
该罪要想从结果出发追究责任,必然需要有犯罪后果的发生,就是说必须要有对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没有损害结果发生则不能认定为构成该罪。
从损害后果来分,可分为三种具体情形,一是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造成财产的损失;二是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但没造成财产损失;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可能会产生对公共和私人财产构成巨大损失和对社会形成负面影响,但在短时间内无法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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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失职、渎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过失的渎职犯罪容易与工作失误相混淆,涉案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惯性操作,或推托是单位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所致。
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界限有一定难度,笔者就此谈些看法。
内涵不同
首先分析一下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易混淆的原因,即社会上目前对渎职犯罪还存在较大宽容心理。
“好心办坏事”、“失误难免”、“交学费”、“花钱买教训”等错误思想认识,使有关部门在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案件时,易将渎职犯罪特别是失职型渎职犯罪以工作失误相搪塞。
失职型渎职犯罪主要是指玩忽职守类犯罪。
事实上,二者定义仍有着明显区别。
玩忽职守类犯罪,意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职务犯罪中规定过失渎职犯罪,是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刑法的一个突出特点。
其表现在于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而工作失误行为则是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水平有限,或因无法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虽行为人尽力履行了职责,但仍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其表现在行为人已尽可能地履行了职责,尽到了职责的要求。
追责前提不同
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二者追责前提不尽相同。
一是规范性前提不同。
渎职犯罪与职务行为有关,如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
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是意外事件或工作失误;如果违反了职责规定,且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预见,则主观上存在过失,属渎职犯罪。
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时常发现“隔行如隔山”。
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涉案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习惯性操作,是因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仅是工作失误而已。
因此,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要非常熟悉相关行政法规、熟悉具体操作规定,再对照渎职罪名的各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尽管目前各行各业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众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难以具体掌握。
但在具体适用时,一般都能找到明确的规定。
如《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有明确规定,立案标准更有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三十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等细化规定。
熟悉并加以准确适用,做到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并不难。
但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一般来说,行为人是否尽职尽责,恪尽职守,是正确区分渎职罪与工作失误所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基本界限。
而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体制不健全,从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中主观认识不符合客观情况,虽然尽职尽责,但还是难以避免工作失误,导致造成重大损失就不构成渎职罪。
此外,还要区分一般违反内部规定和触犯刑法的关系,要根据违规的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综合考虑,不能笼统和简单地把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定作为认定行为人渎职犯罪的依据。
对那些主观罪过轻,仅仅是违反内部工作规定造成的工作失误,或由于政策性原因,或在原有制度条件下,一般公务人员尚难完全达到规定要求,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由有关机关作内部行政处理。
二是前提罪成立与否。
有些过失渎职犯罪,行为人不仅需要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
且还必须在此之前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即部分过失渎职行为以违反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为前提。
过失渎职行为在违法性上的这种特殊性,不仅是过失渎职犯罪区别于一般过失犯罪及故意渎职犯罪的重要标志,也是过失渎职犯罪与工作过失区分的关键点。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成立,需以失职被诈骗为前提。
结合本罪客观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来看,本罪的前提即诈骗行为应以实质上构成犯罪为必要。
所以,在前提罪不构成的情况下,过失型渎职罪就是工作过失。
主观目的不同
主观目的是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极其重要的方面。
工作失误的主观动机,往往是行为人想把工作搞好,或想创造性地工作,但事与愿违。
在工作失误中,行为人的主观过失属于一般错误,客观上不存在渎职行为。
即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人始终抱着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从主观愿望到实际行为都是积极的,尽心尽职的,往往是因为经验不足,或者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
而渎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往往是对权力的认识存在偏差,对权力行使的后果未作过深入思考。
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客观上却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尽职守,马虎草率,漫不经心等,以致发生了重大的危害结果。
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能够实现预期的公务目的;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进而实现预期的目的。
正是在这种错误意识的支配下,行为人实施了过失渎职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当然,这两种情况都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下的主观状态。
此外,玩忽职守甚至还存在着主观恶性更大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这是工作失误所没有的。
关于主观目的方面,有必要对以下两个问题予以重点分析。
第一,作为的渎职犯罪与不作为的渎职犯罪。
在作为的渎职犯罪中,行为人属于主动违反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应当视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能因为行为人对后果没有具体的认识、希望与放任就认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在渎职类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只需要对违反规定有具体认识,对具体危害结果只需要具有概括认识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一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则无需讨论其主观动机为何,因为其行为首先就违反了既定的法律秩序,就可能发生行为人当时认识不到的危害结果。
而在不作为的渎职犯罪中,行为人不履行职责,属应为而不为,不能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视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因为确定“应为”的标准必然包括对“重大损失”的认识。
如在需要前提罪成立的渎职犯罪中,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渎职的具体内容涉及他人的犯罪行为,且客观上行为人对此种犯罪负有履行职权依法查处的职责而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
所以,在犯罪客观方面需要前提构罪的渎职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工作失误还是渎职犯罪的首要判断标准是渎职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的行为涉嫌或构成犯罪。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作为的渎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依赖于渎职罪的前提罪。
第二,徇“私利”与“公利”的问题。
工作失误的目的绝不可能也不应当是为了谋求私利。
同一行为,如果有谋求私利动机的存在,工作失误就成为了工作故意失误,就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如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和动机显而易见。
与“私利”相对应的是“公利”。
办案中对于集体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以及形式上是集体研究但实质上是个人决定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能否定罪,存在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检立案标准等相关规定,对除“私情私利”之外,“徇私”是否还包括“徇本单位集体之私”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刑法分则之所以将“徇私”规定为犯罪要件的主要原因是合理界定犯罪范围,即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不高而出现差错的情形排除在渎职犯罪之外。
而所谓“因公徇私”显然不是由于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不高的缘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当履行职责所实现的利益、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是“公”,非处于实现公利与保护公益的意图,就应当评价为“私”,“徇单位之私”的说法目前也已为公众广为接受。
许多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深不透,或者有的因为认为是为了集体为了工作,在具体行为上就有恃无恐,为所欲为,甚至是借口领导同意或领导决定,便不顾及个人行为和制度的约束性,不计后果,因此有必要强化对“因公徇私”具体法律概念的现实效应的评价。
综上,笔者认为“徇私”行为作为一种主观故意和动机,其应包含徇“小团体和本单位”利益。
单位为“小团体和本单位”利益“徇私”往往比个人操作主张的徇私枉法影响更坏,社会危害性更大。
因此,将谋求这类“公利”作为工作过失与渎职犯罪的区别,亦有助于严肃法律权威,防止借口“公利”,将渎职犯罪包装成工作过失。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