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
《古代法》读书报告
《古代法》读书报告一部经典著作不同于平庸作品之处,就在于对原初的问题以新颖的论述作出了强调。
正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导言里说的:“旧有的真理若要保有对人之心智的支配,就必须根据当下的语言和概念予以重述。
人们在过去对旧真理所做的最为有效的表述、已日渐失用,因而也就不再含有明确的意义。
”特蕾西在《诠释学、宗教、希望》中也提到,“站在更为明确的诠释学立场上,经典是那些负荷着过剩的和持久的意义,然而却总是拒绝定论性解释的部分。
”换言之,一部作品是否成为经典,要看它主题恒久的价值和本身可承受解释的张力。
梅因的《古代法》正是如此。
从历史背景上看,梅因促使人们对形成法律的各种力量加以重视,而不是只服从于先验的自然法图式。
十九世纪流行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人们看成唯一的理解法律的路径,梅因指出了这种思潮的偏颇和浅薄。
对于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梅因的观点是“主权者的命令”一说至少在法律产生时并不符合事实,并且它可以解释的问题也有限,尤其是对于“宏大叙事”型的法律发生发展解释缺乏力度。
与他们坚持只研究实际执行的法律不同,研究法律历史的梅因仍然希望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作出回答。
梅因在研究中提出的问题是,法律在过去的年代里究竟是如何发展的,研究的目的是解决法律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垦扑在导言中提出的梅因对于自然法的批判,实际上是“历史方法”产生的必然结果:既然过去是如此,我们据以作出判断的经验又只来自过去,那么有什么理由认为现在和将来的法律不是如此呢?在我看来,这是《古代法》成书的前提。
然而,梅因的不足恰恰蕴含在他的伟大之中。
无论梅因、奥斯丁还是卢梭,实际上都是法律的解释者。
奥斯丁的基点是普通人对法律的态度,卢梭立足于“为什么法律应当遵守”的冥想,而梅因则通过对法律本身发展史的描述阐述他的法律思想。
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并没有把学说扩展到法律的起源,卢梭学说(在后来的发展中)也不以实际存在的自然状态为前提。
读《古代法》有感
读《古代法》有感摘要:《古代法》是英国历史学派代表人物梅因的著作。
梅因在该书中讨论了古代法的起源和发展;对自然法理论的客观评价;对社会和法律的关系的分析;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的早期发展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我读完《古代法》对于历史学派和法的一些知识都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梅因《古代法》历史研究方法自然法罗马法法律制度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这是出自于梅因《古代法》的名言。
这也是学习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的一句的话。
在大一的时候,我曾细读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自然法学的一些思想,我质疑一部分也接受一部分。
老师说到历史法学派的时候,我在怀疑原先那些我接受自然法学家的观点是否都是错的。
带着这种疑问和期待的心情,我读了历史法学派集大成者梅因的《古代法》。
在写《古代法》的书评之前,我想先对它的作者——梅因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梅因,全名为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生于1822年,死于1888年,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梅因的一生除参与教学和从事法律实务之外,绝大部分时间都集中精力从事法律史的研究。
他对雅利安民族不同支系,特别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和印度人的古代社会的风俗、习惯、法的起源以及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比较,从而得出有关法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较为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所以,人们尊称他为近代法律史学科和比较法学科的开路先锋。
梅因的一生著述颇丰,其主要著作有《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1871年)、《古代法律史》(1883年)以及《平民政府》(1885年)等,其中尤以《古代法》影响最为深远。
他也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
梅因的古代法出版后,很快便成为欧美法学界普遍研究的经典之作。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最近读了梅因的《古代法》,这可真是一本让我大开眼界的书!梅因在书中对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他通过大量的历史资料和案例,揭示了古代法律从原始状态逐渐演变发展的过程。
这让我仿佛穿越时空,看到了那些古老社会中法律的模样。
比如说,书中提到了古代社会的家族制度对法律的影响。
在那个时候,家族的地位和权威可是至高无上的。
家族内部有着自己的规则和秩序,这些规则甚至比国家制定的法律还要重要。
我就想到了咱们现在,家族的影响力虽然还在,但和古代相比,那可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还有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那也是相当有意思。
在某些古代社会中,财产不是像咱们现在这样想给谁就给谁,而是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比如说长子继承制,长子能继承大部分的财产,其他子女只能分到很少一部分。
这要是放在现在,估计得有不少家庭闹得鸡飞狗跳。
让我感触最深的是古代社会对于契约的看法和处理方式。
在古代,契约的形式和内容都和现在大不相同。
那时候的契约可能就是简单的口头约定,或者是一些象征性的动作,但人们依然会遵守。
不像现在,签个合同都得好几页纸,还得找律师帮忙看。
想起有一次,我和朋友之间有个小小的约定。
我们说好周末一起去爬山,就这么简单的一句话,没有什么正式的契约。
结果周末那天,天气不太好,下着小雨。
我心里就有点打退堂鼓了,想着要不就算了。
可一想到这就像古代那些简单却被重视的契约一样,我还是咬咬牙出了门。
当我在山脚下看到朋友也冒雨赶来的时候,那种感觉真的很奇妙。
我们相视一笑,那一刻我深深体会到,哪怕没有复杂的条文和约束,一个简单的约定也有着它的力量。
梅因的这本书让我明白,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一点点演变而来的。
古代的法律虽然和现在有很大的不同,但它们都是当时社会的产物,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特点和人们的价值观。
通过阅读《古代法》,我也更加理解了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是多么来之不易。
它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沉淀和无数人的努力才形成的。
《古代法》读书笔记
《古代法》读书笔记篇一:梅因《古代法》读后感龙源期刊网.cn梅因《古代法》读后感作者:叶振华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1期梅因(1822-1888),英国著名古代法制史学家,19 世纪历史法学重要代表。
主要著作有《古代法》、《村落共同体》、《古代制度史》、《古代法和习惯》、《平民政府》等。
《古代法》是梅因的代表作之一。
曾有评价认为,19世纪的《古代法》,犹如18 世纪的《论法的精神》,对西方法学乃至世界法学,对当时乃至其后的人类思想发展进程和方向,影响之深之远,难以估量。
《古代法》在19世纪执行了甚至更为重大的职能,它的出现标志着英国现代历史法律学的诞生。
《古代法》中所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法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等方面,几乎是穷尽人文领域的各个学科。
其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
最初法是以父权家长或是国王判决形式出现的,这种针对特定案件的,假借神意指示而下的判决并没有形成一般原则,只是法的萌芽状态;随着社会的进化,国王逐渐丧失神圣的权力,而为少数贵族集团所取代,这些贵族集团不再假借神意,而是确立自己的权威。
他们依照习惯原则来解决纷争,成为了法律的仓库和执行者,他们所依据的习惯也就成了习惯法,从而法律的发展也就进到了习惯法时代;再后来,由于文字的发明,加上大多数人民对于少数贵族的独占法律表示不满与反抗,从而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加以公布,这使得法典时代最终到来。
经过这三个阶段之后,静止的社会便停止下来,只有进步的社会的法才能继续发展下去。
第二,进步社会法的继续发展主要依靠三种手段:其一是法律拟制,如罗马的法律解答。
其二是衡平方法,例如古罗马以裁判官法来补十二表法之不足,而英国以衡平法补普通法之所失。
其三是立法,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法规。
第三,梅因在比较研究之后,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古代法》是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亨利·梅因的经典著作。
这本书对于理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阅读之后,让我深受启发。
梅因在书中通过对古代社会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法律演变的规律和趋势。
他以丰富的史料和严密的逻辑论证,为我们展现了一幅法律从古代简单形态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复杂体系的生动画卷。
在书中,梅因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的论断。
他指出,在古代社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身份而定的,比如奴隶和奴隶主、贵族和平民等等。
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多地通过契约来确定,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了更大的保障。
这一观点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
当社会逐渐从等级森严、身份固定的状态向更加平等、自由的方向发展时,法律也必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以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和需求。
梅因对于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具体的条文和规定,更注重探究其背后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
他通过对罗马法、古代印度法等多种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揭示了法律在不同文明中的共性和差异。
这让我明白了,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受到政治、经济、宗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同时,不同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也会孕育出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此外,梅因对于法律发展的阶段性的阐述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认为,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从“地美士第”(即判决)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这一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法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的实践和积累中逐渐演变而来的。
最初的法律可能只是一些零散的判决和习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这些零散的规则逐渐被整合、规范,形成了系统的成文法。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禁思考起当今社会的法律问题。
虽然我们生活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但梅因的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比如,在面对社会的快速变化和新的问题时,我们的法律如何能够及时做出回应,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又比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何相互借鉴、融合,以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同时,梅因的研究方法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在阅读古代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古代法律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这本书不仅为我揭示了古代法律体系的全貌,还引发了我对古代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深入思考。
古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过程。
从最早的氏族习惯,到后来的成文法典,以及罗马法、伊斯兰法和中华法系的诞生,古代法律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岁月。
这其中,法律的起源往往与社会的演变相互交织。
例如,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共和时期,而中华法系的诞生则与古代中国的儒家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
古代法律的内容丰富多样。
从民法、刑法到诉讼法,古代法律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些法律体系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设计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为后来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提供了基础。
古代法律的执行和影响深远。
古代法律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伊斯兰法在中世纪和近现代的伊斯兰世界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中华法系则影响了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的社会和法律制度。
古代法律的研究和传承意义重大。
通过研究和了解古代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历史、文化和社会的演变。
同时,古代法律也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例如,古代法律中的公平和正义观念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阅读过程中,我深感古代法律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古代法律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研究和了解古代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历史、文化和社会的演变。
同时,古代法律也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古代法律还涉及到了许多现代社会所面临的问题。
例如,如何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如何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如何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等。
这些问题在古代社会同样存在,而古代法律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所采取的方法和原则对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古代法梅因
《古代法》(作者梅因)读书笔记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中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
第一章古代法典世界上最著名的一个法律学制度是从一部“法典”(code)开始,也随着它结束。
从罗马法历史的开始到结束,它的诠释者一贯地在其用语中暗示着,他们的制度的实体是建筑于“十二铜表法”,因此也就是建筑于成文法的基础上的。
罗马法律学在理论上是来自一部法典,而英国法律在理论上则被认为是来自古代不成文的惯例……。
“十二铜表法”的公布并不能作为我们开始研究法律史的最早起点…….。
毫无疑问,在这些法典的后面,存在许多法律现象,这些法律现象在时间上是发生在法典之前的。
荷马文学虽有诗人的夸大修辞,但他的想象力曾受到道德或形而上学的概念的影响,就这一点而论,荷马文学实远比后期的文件更为真实可靠,这些文件虽然也是为了说明同样的较早时期的情况,但是它们的编撰是在哲学的或神学的影响之下进行的。
英雄时代和贵族政治,主张全部法律或者部分法律来自神授的思想联系,仍旧到处表现出来,这使族长所做的判决被诿诸于超人类的口授,但是思想的进步已不复允许把个别争议的解决,用假定一种超人的仲裁来解释。
法律寡头政治现在所主张的是要垄断法律知识,要对决定争论所依据的各项原则有独占的权利。
即从“习惯”或“惯例”发展到“习惯法”。
在文字发明以前,以及当这门技术还处于初创时代,一个赋予司法特权的贵族政治成了唯一的权宜手段,依靠这种手段可以把民族或部族的习惯相当正确的保存着。
这种专门为有特权的少数人所知道的法律,不论这少数人是一个等级,一个贵族团体,一个祭司团体,或者一个僧侣学院,是一种真正的不成文法。
“习惯法”时代转向“法典”时代,“十二铜表法”是最著名的范例。
古代法典创造成功是由于文字的发现和发布呢。
第二章法律拟制当原始法律一经制成“法典”,所谓法律自发的发展,便告中止。
自此以后,对它起着影响的,如果确有影响的话,便都是有意的和来自外界的。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我们可以说,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进程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浅析“从身份到契约”的法理再认识……一部经典著作不同于平庸作品之处,就在于对原初的问题以标新立异的方式表达出来,以几乎无法抗拒“真理“之魅力并阐述难以辩驳的逻辑思维结论。
(略)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生于1822年,死于1888年,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梅因这句话只所以最有力量是无穷尽的终止即: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加上一句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的这句名言被认为是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无庸置疑梅因这句话已经超越的法理本身,对理论研究与实践做出的最杰出贡献。
我国契约型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封建制度下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由人的社会身份决定的,这种制度必然成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进步的桎梏;财产私有,契约自由是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
信托法被认为是英国法对世界最大的贡献之一,也被公认为衡平法上的产物,而英国的契约法是普通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传统上,信托法并不被视为契约法的一部分。
从功能上,契约法可以建构信托法,信托法与契约法的分野是仅仅历史的原因,还是信托法本身具有效率上的不可替代性,本文做出了相应的分析,认为现代的信托法有自身效率上的优势。
在英美法上,传统的观点一直坚持“信托非契约”,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信托的契约性。
本文认为,在传统信托中一直存在契约性的成分,随着现代信托的发展,信托的功能发生巨大变化。
从实务操作层面来讲,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入手,深入分析了基金受托人的主要责任。
通过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通过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基金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基金管理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我国基金业还未建立起较完善的、能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基金治理结构;我国基金市场尚未进入完全的市场竞争阶段,在某种意义上更加弱化了市场力量对基金管理。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
经过阅读古代法,我对古代法律的发展和影响有了新的认识。
古代法律体系在文明演进的历史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还对个体权利的保障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框架和保证。
古代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法典,如《摩西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等,这些法典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由个人行为规范扩展到涉及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它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古代法律的影响不仅仅在于它的惩罚措施,更重要的是它树立了一个公正和秩序的信仰。
法律作为社会准则的象征,给人们带来了安全感和社会稳定。
同时,古代法律也为个体的权益提供了保护,通过规范各种关系和交易,使社会的交往更加有序和公正。
古代法律对于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机构的建立和法律文化的传承,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古代法律体系中不仅包括刑法、民法,还有土地法、家族法等各种专门的法律规定,使社会运转更加有序和规范。
这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提供了条件。
然而,古代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古代法律在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可能会显得过于僵化,无法及时适应社会的变革。
同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也有时会存在一些不公正和滥用的情
况,这对个体权益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古代法律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个体权益的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的发展和影响为我们提供了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社会的深入思考。
在现代社会,我们应当在古代法律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个体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最近读了梅因的《古代法》,这可真是让我大开了眼界!梅因在书中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探讨,那叫一个深入。
这让我不禁想起了以前看过的一些古装剧,里面的各种律法和判案情节,当时看就觉得挺有意思,可也没深究。
读了《古代法》之后,才发现这里面的学问大了去了。
比如说,书里提到的身份在古代法律中的重要性。
在古代社会,一个人的身份那几乎就决定了一切,什么贵族、平民、奴隶,各自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待遇。
这让我想到了曾经看过的一部电视剧,剧里有个平民不小心冲撞了贵族的马车,结果就被抓起来要治重罪。
当时还觉得这情节太夸张,现在想来,也许在那个时代,这种身份差异导致的法律不公是真实存在的。
还有古代法律对于家族关系的重视。
梅因指出,家族在古代法律中有着核心地位。
这让我想起了老家村里的一些传统习俗。
在我们村里,过去家族的规矩那也是相当严格的。
长辈说的话,晚辈不敢不听;家族里有什么重要的事情,都是长辈们商量着决定。
这和古代法律中强调家族的权威性倒是有几分相似之处。
再说说古代法律的演变过程。
梅因详细阐述了从最初的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转变。
这让我想起小时候听爷爷讲的故事。
爷爷说他们那时候,村里解决纠纷很多时候靠的是大家公认的一些老规矩,没有什么明确的条文。
但后来,慢慢地也有了一些简单的约定和规定。
这似乎和整个社会法律的发展有着某种微妙的呼应。
读这本书的时候,我还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
就是古代法律很多时候和宗教、道德是紧密相连的。
在古代,人们对神灵的敬畏会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这让我想起了村里的那座老庙,每逢重要节日,大家都会去庙里拜拜,祈求平安。
那时候觉得这只是一种传统习俗,现在想来,这背后也许也反映了人们对于某种超自然力量的敬畏,而这种敬畏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规范。
梅因在书中对于古代契约法的分析也让我印象深刻。
他说在早期,契约的形式和仪式往往比契约的内容更重要。
这让我想到了在一些古装剧里看到的,签订契约的时候要举行隆重的仪式,又是签字画押,又是焚香祷告的。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古代法》是法国法学家梅因的著作之一,该书是一部关于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文集,对于我们理解古代法律制度和古代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阅读笔记的过程中,我深感梅因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以及其对于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因素的深刻思考。
梅因在书中首先明确了他的研究对象——法律制度,并阐述了他对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涵。
他认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实践。
梅因认为,只有当观察者能够了解一个社会的法律规范和实践的内在联系时,才能真正理解和解释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梅因对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他通过考察古埃及、巴比伦、中国、古希腊和罗马等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揭示了不同文明背后的法律思维方式和社会价值观。
他指出,每个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都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特点。
例如,在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中,财产权保护和契约权益是重要的法律原则,而在巴比伦的法律制度中,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程度远不及契约权益的保护。
这些研究为我们深入了解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线索。
梅因还探讨了古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是与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紧密相连的。
他通过分析古代各国的法律制度发展历程和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指出了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
例如,在古代罗马,随着帝国的扩大和商业贸易的发展,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了统一而完善的体系,为帝国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种深入挖掘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关系的研究方法,启示我们深入理解法律制度的内涵和作用。
梅因的《古代法》还探讨了古代法律制度对于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启示。
他认为,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对于现代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例如,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影响不可忽视,儒家的中庸思想和亲和之治的理念为现代法律理念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思路。
《古代法》读书笔记
《古代法》读书笔记20155211014 杜佳凤一、写在前面不知是因为这不忍卒读的翻译还是自身浅薄的法制史基础(您说得对,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古代法》的阅读过程,时常伴随着情不自禁的一声叹息。
照理来说,才粗略阅读一两遍的我,草率地写一篇读书笔记,有亵渎前人思想的嫌疑。
然而有时候读到一些地方,感觉与自己的思想产生了一些奇妙的碰撞,不禁感叹一句:“唔,这本书好像有点意思。
”也算是在写文之外的另一种收获。
二、作者简介《古代法》作者亨利▪梅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史学家,其于186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著《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
书中,他以近乎公式化的语言向人们宣告:“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地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此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便被广为流传,也成为梅因主要思想的代名词。
在序言中,梅因直接说明了著作此书的目的,即“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
”两句话的阐述,不仅为读者在阅读此书之前明确全书的论证主题,也同时明确了梅因的主要论证方法即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梅因是历史法学方法论的创始人,但梅因在晚年却否认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他认为如果硬要把他进行归类的话,他宁愿属于比较法学派。
这应该和历史法学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界定有一定的关系。
但无论如何,梅因还是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三、梅因的古代法研究方法《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
在当时,自然法深得人心,而梅因却一反时代主流思想的常态,对这种非历史性的、抽象的、假设性的纯理性思维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都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
导言中,亚伦对当时流行着的智力状态进行了例举,一方面,“英国的法律史,不仅被忽视了,简直就是被蔑视。
”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更是认为法律史可以重头写起。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在繁忙的生活中,我偶然翻开了梅因的《古代法》这本书,本以为会是一场枯燥的学术之旅,没想到却像是走进了一个充满神秘和趣味的历史大观园。
梅因在书中所展现的古代法的世界,让我仿佛穿越时空,亲眼目睹了那些古老社会的法律如何诞生、演变。
他对于各种法律现象的剖析,就像是一位资深的侦探,一点点揭开隐藏在岁月尘埃下的真相。
书中提到的古代社会的法律,很多都与我们现代的观念大相径庭。
比如说,在那个时候,家族的地位和权力远远超过了个人。
这让我想起了曾经看过的一部古装剧,里面的家族长辈拥有绝对的权威,晚辈们的婚姻、职业选择都要受到家族的严格控制。
当时只觉得是剧情的夸张,现在才明白,那或许是古代法律中家族观念的一种体现。
梅因对于古代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过程的阐述,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
他指出,早期社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其在家族、社会中的身份而定的。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古代中国的世袭制度,贵族的子弟生来就享有特权,而平民百姓则很难有改变命运的机会。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契约逐渐成为了确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这无疑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我还记得书中提到的一个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例子。
在古代某些地区,土地并不是个人可以随意买卖和拥有的,而是归整个部落或者家族共同所有。
这种集体所有制的形式,与我们现代社会中强调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想象一下,那时候的人们想要开垦一块新的土地,需要经过整个家族或者部落的同意,而且收获的成果也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配。
这与我们现在只要有钱就能买到心仪的房产和土地的情况,简直是天壤之别。
还有古代的婚姻法律,也是十分有趣。
在某些古代社会,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盟。
婚姻的条件、仪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甚至有时候离婚都不是个人能够轻易决定的。
这让我想起了那些古装剧中的政治联姻,公主为了国家的利益不得不远嫁他乡,完全没有自主选择爱情的权利。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断地将古代法与现代法进行对比。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的《古代法》是一部深具影响力的法学著作,它不仅对理解古代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同时也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代法》中,梅因详细地探讨了主权、集体财产的早期形式、封建制度化的过程、各种古代法典、法学家在制定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土地所有权、长子继承权、原始诉讼程序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为我们理解古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视角。
梅因在书中明确地否定了自然法的产生和存在,这无疑挑战了当时流行的法律观念。
他主张,“人生而平等”是“教条”,“自然状态”是“幻想”,“社会契约”是“梦呓”,这也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同时,梅因在书中表现出的对法律历史的理解和尊重,也让人深感敬佩。
他不仅从资产阶级的立场出发,而且以唯心主义的观点对古代法律材料进行分析和推断,力图引导人们去了解古代法律的历史。
他的这种研究方法,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启发我们以更开放的心态去理解和研究法律的历史。
总的来说,梅因的《古代法》是一部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法学著作。
它不仅提供了理解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视角,同时也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本书的价值和影响,值得我们持续地研究和探讨。
《古代法》读后感: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
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读《古代法》第三章有感摘要:“罗马法”产生于“万民法”,“罗马法”属于“自然法”学派,其中蕴含着“自然法”的精神。
随着罗马帝国逐渐发展,其地域经济发展使得市民和外地商人需要一部调整两边人共同利益的法律,于是“万民法”雏形开始呈现。
“自然法“精神作为“罗马法”的本质特征,对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其中蕴含了“衡平”这个接触点。
“自然法”促成罗马法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推动了罗马法不断地由封闭走向开放。
关键词:罗马法自然法精神衡平一、罗马法中“万民法”的产生梅因在《古代法》写到:“不论情况究竟是怎样,共和国中的外国人实决定着其历史的全部过程,在这个历史的各个阶段中,几乎完全是说明一个顽强民族与一个外来人民之间的冲突。
”1“万民法”的产生是来源于民族与外来人的“冲突”。
这是古代社会特有的情感,换到现代而言,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化,多民族相互融合,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而放到罗马时代,这中现象正是刚刚产生。
土著公民感觉到大量外国移民入侵。
并且,“血缘”是古代社会维持宗亲制度的重要依据,一个本地公民因为祖上血统而结成枢纽,共同在一片地域上生活。
因此它排斥外来人民来篡夺他们固有的权利,也排斥外来人民主张的民主平等。
早期的罗马共和国在“宪令”中规定了绝对排斥外国人,“市民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地域的先占性不会被轻易打破,而一旦动摇便引起社会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变动。
但是,完全不给予外国人应有的法律保护同样不利于罗马的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安全,在古代往往这样的骚动一经引起变会上升为颠覆国家的危机。
二、地域经济发展因素地域经济的发展最终推动者历史的车轮前进。
罗马“万民法”最初出现时是为了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商品贸易交往,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到了经济这一因素。
他说:“况且,在罗马史中从来没有一个时期完全忽略对外贸易。
《古代法》读后感: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教学内容
《古代法》读后感: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读《古代法》第三章有感摘要:“罗马法”产生于“万民法”,“罗马法”属于“自然法”学派,其中蕴含着“自然法”的精神。
随着罗马帝国逐渐发展,其地域经济发展使得市民和外地商人需要一部调整两边人共同利益的法律,于是“万民法”雏形开始呈现。
“自然法“精神作为“罗马法”的本质特征,对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其中蕴含了“衡平”这个接触点。
“自然法”促成罗马法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推动了罗马法不断地由封闭走向开放。
关键词:罗马法自然法精神衡平一、罗马法中“万民法”的产生梅因在《古代法》写到:“不论情况究竟是怎样,共和国中的外国人实决定着其历史的全部过程,在这个历史的各个阶段中,几乎完全是说明一个顽强民族与一个外来人民之间的冲突。
”1“万民法”的产生是来源于民族与外来人的“冲突”。
这是古代社会特有的情感,换到现代而言,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化,多民族相互融合,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而放到罗马时代,这中现象正是刚刚产生。
土著公民感觉到大量外国移民入侵。
并且,“血缘”是古代社会维持宗亲制度的重要依据,一个本地公民因为祖上血统而结成枢纽,共同在一片地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域上生活。
因此它排斥外来人民来篡夺他们固有的权利,也排斥外来人民主张的民主平等。
早期的罗马共和国在“宪令”中规定了绝对排斥外国人,“市民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地域的先占性不会被轻易打破,而一旦动摇便引起社会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变动。
但是,完全不给予外国人应有的法律保护同样不利于罗马的安全,在古代往往这样的骚动一经引起变会上升为颠覆国家的危机。
二、地域经济发展因素地域经济的发展最终推动者历史的车轮前进。
罗马“万民法”最初出现时是为了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商品贸易交往,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到了经济这一因素。
他说:“况且,在罗马史中从来没有一个时期完全忽略对外贸易。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在阅读梅因的《古代法》之后,我仿佛穿越了时空,领略到了法律在历史长河中的演变与发展。
这本书不仅是一部法学著作,更是一幅描绘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宏伟画卷。
梅因开篇便提出了“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一著名论断。
这一观点犹如一道闪电,划破了我对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认知的迷雾。
在古代社会,身份决定了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人们往往被束缚在固定的社会等级和角色之中。
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契约逐渐成为了规范人们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方式。
这种转变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书中对于古代法律制度的阐述,让我对早期社会的治理方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古代,法律往往与宗教、习俗紧密相连,缺乏明确的条文和系统性。
例如,在古罗马法中,最初的法律更多地是基于习惯和传统,而非经过深思熟虑的立法。
这让我意识到,法律并非一开始就是我们如今所看到的这般严谨和完善,它是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演进和改进的。
梅因对于古代法律中家族制度的研究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古代社会,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的规则和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形成和实施。
家族中的长辈拥有绝对的权威,子女和晚辈必须服从。
这种家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但也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逐渐从家族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法律也开始更加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不断地思考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古代法律虽然在形式和内容上与现代法律有很大的不同,但其中蕴含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如公平、正义、秩序等,仍然是现代法律的基石。
同时,现代法律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应该从古代法律的经验和教训中汲取智慧。
梅因通过对古代法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他让我明白,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社会的变革必然会推动法律的变革,而法律的变革又会反过来促进社会的进步。
古代法 读书报告
《古代法》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亨利·梅因爵士( Sir HenryMaine, 1822 - 1888) ,英国著名法学家, 19世纪后期历史法学或者说英国历史法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早年毕业于剑桥大学,后来作为法律史教授先后在牛津、剑桥大学讲授法理学和法律史学。
当时剑桥大学法制史教授的职位并未受到人们的注意,但梅因却在这个职位上使自己功成名就。
1852年,伦敦四大律师学院联合设立五个讲师职位,梅因成为罗马法与法理学的第一位讲师。
至1961年,梅因出版了《古代法》,这本划时代的著作是梅因名至实归,并于当年年底被任命为印度顾问委员会的法律委员。
1862年至1869他任英国驻印度总督的法律顾问,在此服务期间他协助编纂印度法典,并搜集了关于印度法律的大量资料,这对他后来的古代法研究颇多裨益。
回国后,梅因开设了理论法理学讲座,并根据其将以先后出版了《村落共同体》、《制度早期史》、《古代法律与习惯》。
1877年梅因当选为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
二、写作背景十八世纪是自然法的世纪,自然法是形成当时社会生活的主要力量,支配了当时的法律与社会意识,他胜利的标志是美国与法国的人权宣言,他的影响沉淀在普鲁士一般邦法典、奥地利民法典与法国诸法典(特别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
1历史法学派是在十九世纪初历史法学派兴起的实证主义法律思想之一。
其产生导源于理性主义的衰落,在此背景下自然法学受到了广泛的批判。
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兴起,其目标是通过对法律、法律体系以及特定的法律准则和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沿革进行比较研究,并力图从这种研究中推演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普遍的原则。
而当这一目标在19世纪中叶逐渐成为可能的时候,历史法学随即摆脱了它的历史维度,几乎不可避免地以一种实证主义的方式又回到了它所力图拒斥、清算的自然法。
2梅因和他的天才著作《古代法》担当起了历史的任务:“它使英国法学家们终于明白,如果他们想要更好的理解法律,那么他们必须进行历史的研究。
《古代法》读书笔记及感受
《古代法》读书笔记及感受一、大概内容第一章在这一部分,梅因首先指出,荷马史诗的重要性。
他认为,关于法典后面的法律现象的描述,荷马史诗是最好的来源。
虽然荷马史诗中的内容也不完全是一种确实事件的历史,也存在夸张成分,只能作为不是完全出自想象的社会状态的描写,但是,他却没有受到道德或形而上学的概念的影响,因而河马文学要比其他历史性、政治性文件更为真实可靠。
之后,梅因主要谈论了法律起源和发展的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地美士第”。
在荷马诗篇中提到,“第美士第”是法律萌芽的最早期的概念。
梅因指出,它是代行神意的国王的判决。
在人类的初生时代,对于持续不变的或定期循环发生的活动只能假用一个由人格的代理人来加以说明,即把司法审判权交给国王或上帝的代理人。
第美士第,是复数形式,意指审判的本身。
这些第美士第是单独的、个别的。
第二个阶段是达克。
这是第美士第之后的一个概念。
达克,是一个在胚胎中的习惯,是介于一个判决和一个习惯之间的概念。
在古代社会,机构简单,社会关系单一,类似案件比较普遍,这就有可能采用近似的审判,久而久之形成了达克。
达克,同第美士第一样,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法律的萌芽。
第三阶段是习惯法。
荷马史诗中英雄时代结束,贵族政治时代出现,法律也随之发展到习惯法阶段。
当世袭国王中产生了柔弱无能的人时,王权被虚弱,人们认识到,集团的贵族智慧要高于国王的专制,贵族政治产生。
这些贵族,继承了国王的特权,是法律的受托人和执行人,但是,他们并不对每一个判决作出直接的神示。
他们会运用一些为特权阶级所秘藏的习惯法对纷争进行判决。
这是一个为少数人垄断法律知识的时代。
第四个阶段是法典法。
法典的产生,一方面是平民运动的结果,但主要是文字发明和传播的结果。
法典不再是规则阶层所垄断。
最著名的例子是《十二铜表法》。
法典的出现可以保护这个社会使它不受有特权的寡头政治的欺诈,使国家制度不致自发地腐化和败坏。
最显著的范例体现在罗马法和印度法截然不同的命运上,综合来看,法律起源于地美士第(代行神意的国王的判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的《古代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得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经典论断。
更在于,他提出了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开劈了法学研究的新的方法论。
下面是的为你们整理的文章,希望你们能够喜欢《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作为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于1861年发表了《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这本书在1933年由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
1959年,又根据原文另行移译出版,我所看的是由沈景一译的xx年7月版本。
怀着一份虔敬之心近期有幸拜读了这部在法学界里颇具影响力的著作。
虽然理解的过程很艰辛但总的来说还是受益匪浅。
在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
自然法思想正被资产阶级用来做为反封建的最有利的思想武器。
理性主义和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也达到了顶峰。
而梅因却一反时代潮流思维的常态;在整个《古代法》中始终贯穿着一种对非历史性的抽象假设的纯理性思维的批判,认为"他们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
这首先在欧洲的大革命时期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梅因这种学术研究上的独立批判精神不能不令人赞叹。
古代法共分为十章,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它分为两大部分即一至五章作为总论性的部分从整体上论述了法的起源和发展,通过对自然法理性思维的批判而引出法律发展"从身份到契约"的这一为人所熟知的经典论断;六至十章作为分论部分围绕"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核心思想,通过古今法律对照,和古罗马与英国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梅因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等许多古代社会的具体制度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具体讲:第一章,梅因首先给我们推荐了一种研究法律的历史方法路径:即由于早期的历史文件资料没有受到道德的,形而上学概念的影响因此远比后期资料更具有真实可靠价值更有可能包含法律在后来表现自己的一切形式;梅因把法学家对于这些原始资料的探究看做像是地质学家对于原始地壳的研究一样可贵;随后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 (荷马史诗中提到的"地美士")——"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
并把远古时代的法律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英雄时代"原始君主的" 神授"法律,"贵族时代"的不成文习惯法和"法典时代"。
在"英雄时代"最初法是以父权家长或是国王判决形式出现的,这种针对特定案件的,假借神意指示而下的判决并没有形成一般原则,只是法的萌芽状态;随着社会的进化,国王逐渐丧失神圣的权力,而为少数贵族集团所取代,这些贵族集团不再假借神意,而是确立自己的权威。
他们依照习惯原则来解决纷争,成为了法律的仓库和执行者,他们所依据的习惯也就成了习惯法,从而法律的发展也就进到了"习惯法"时代;再后来,由于文字的发明,加上大多数人民对于少数贵族的独占法律表示不满与反抗,从而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加以公布,这使得"法典时代"最终到来。
习惯和惯例在"法典化"之后,法律性质的自发的发展便告中止,静止的社会便停止下来,只有进步的社会的法才能继续发展下去。
总之,以早期社会的习惯法与法典的规定为论据,推导出"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进而通过对法律的历史和传统的强调,批判从思辩的非历史的角度建立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是《古代法》一书的主要思想脉络。
第二章和第三章,法律的自发发展经"法典"宣告中止后梅因提出了在法典化阶段之后进步社会法的继续发展主要依靠三种手段:法律拟制,即指对原有法律在形式上或字面上保持不变,而实际上却以一种假设的或者隐蔽的手法改变了法律的规定。
如英国的"判例法"和罗马的"法律解答"都是以拟制为其基础的;衡平方法,即在原有的法律之外,建立一套不同原则的法律规则。
例如古罗马以裁判官法来补十二表法之不足,而英国以衡平法补普通法之所失;立法,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立法机关虽然可以说是根据"衡平"而制定的,但是其所制定的法律之所以有拘束力,在于立法机关本身的权力,而不是由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根据的原则的权力。
在第三章中,梅因简要回顾了"衡平"的发展史,并指出"万民法"的起源离不开商品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发展,通过"衡平","万民法"与"自然法"实现了接触与混合。
第四章"自然法的现代史"的论述。
他以法国为典型讲述了自然法的现代史,并在此章中提到了宗教,称宗教造成了"原始法律的僵硬性",导致"社会在幼年时代要招惹到的另外一种危险。
"而罗马法律受宗教的束缚、干扰较小,因此成为"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通过对一些权威学者关于"自然"的学说进行批判的分析,梅因总结指出以自然状态的假设为基础的哲学是"历史方法"的劲敌。
以自然法为立论基础,能够得出一些似乎是理所当然的推论,但事实情况与这些推论并不一定总是相符的。
梅因通过探寻史实,举出了许多活生生的反例。
总之第四章处处透露出这样一种命题:理论的假设与思辩经常与历史现实发生出入。
第五章"原始社会与古代法"具有"总论"的地位。
它以家族为中心,论述了家父权、宗亲、血亲、妇女的权利与义务、监护制度、奴隶制度等重要内容,呈现了一个以"身份"为纽带的原始社会。
并在章末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命题。
在本章中,梅因坚定了自己作为历史法学派杰出代表的学术立场。
他反对两种倾向:一是与罗马学理有着同样的思想基础的各种法律学理论所主张的以人类产生之初的"自然状态"为立论基础的,在人类社会各个阶段都应当普遍遵守的自然法理论。
二是虽与罗马学理有着同样的思想基础,但却又与众不同的两种著名理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与边沁的历史理论,这两者都强调法律的不稳定性和对单个例子的孤立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得过了头。
第六章到第十章,梅因向读者展现了早期社会的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可以将这五章看作《古代法》的"分论"部分。
围绕"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思想内核,梅因论述了遗嘱继承的早期史,财产的早期史,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
通过上述例证梅因试图从中找到人类社会法制发展进化的普遍规律,这条规律就是他指出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
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
前进是以不同速度完成的,有些社会在表面上是停止不前,但实际上并不是绝对停止不前,只要经过缜密研究这些社会所提供的各种现象,就可以看到其中的古代组织是在崩溃。
但是不论前进的速度如何,变化是绝少受到反击或者倒退的,只有在吸收了完全从外国来的古代观念和习惯时,才偶尔发生显然停滞不前的现象。
我们也不难看到: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项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究竟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什么关系。
用以代替的关系就是'契约'。
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
"这种人与人之间契约关系的发现是发达的商品生产和民主政治的表现,是构成现代社会生活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基础的形态。
契约社会的到来,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极大发展,但法律奉行的是"权利本位"、"个人本位",这种现代法律依托于"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理念所设立的抽象的绝对平等的人格基础之上,而这种人格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并非人人都是"强有力的智者",并非人人都有能力和条件掌握一切与其行动有关的信息并且理智的做出判断,人与人之间生来就有着明显的区别。
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无法掩盖实质上的不公平,忽视人与人之间近乎必然的不平等,就必然导致全社会呈现出一种激烈竞争态势下的弱肉强食状态。
信息的时空不对称、每个人起点的不一致、成长环境的巨大差异造就了现代契约型"平等"社会下的极端两极分化,当代中国社会的客观现实就是此种现象的明证,而且有不可遏止的愈演愈烈之势。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的弊病却已经先发生了"。
在农村被剥夺得近乎绝望的农民,在城市卖身的社会底层的民工,形成了当代中国的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
经济是发展了,可是社会问题极其尖锐的凸现了出来。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隐形化了,社会弱者不得不诉诸法律以外的力量,我们是不是要考虑到,当代中国的法律可能沦为富人的游戏,这与我国立法、司法、执法等等方面都不无关系。
通过掌握在社会强势群体手中的权力更加有力地维持了这样的法律秩序,契约性社会岌岌可危。
再者,契约性社会蕴含着深层的道德危机,毫无节制的彰显自由和人性解放可能导致一个私欲膨胀的社会,过分追求个人私欲,就削弱了维护社会公益方面的认同和共有的道德基础,并在与他人利益的衡量上也隐含否定的道德危机,这时就需要以"身份"(对社会弱势、强势群体的认定)为基准的社会法(新的法律领域,以契约性社会下的社会公正为准向)来干预了。
如果说专制法中的"等级身份"是为了保护特权,市民法中的"单一身份"是为了保护平等,那么社会法中的"身份"则是为了保护弱者(通过"义务先定"、"法定优先"、"团体优位"以及"政府介入"等方式),这恰恰反映了一种从身份到契约再到"身份"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