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口供暖的管理规定
煤矿冬季四防措施
煤矿冬季“四防”安全技术措施·井筒防结冰、除冰措施为了防止主副斜井井口、井筒结冰,发生坠冰伤人或不慎滑入井底事故,保证矿井正常提升及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供暖设施检查、维护1、每天八点班服务队应做好供暖风机房管路的巡回检查,机电队应做好暖风机房周围的暖风管路检修与维护,以确保暖风管路的畅通。
2、综合服务队锅炉房负责人要做好锅炉的正常运行与检修工作,能够确保锅炉24h供暖送气,保证供暖蒸汽压力不应低于0.2MPa。
3、机电队要确保暖风机能够正常运行,为主副斜井口提供供暖保障。
机修工每天应做好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维护。
4、机电队应做好副斜井井架上供暖设施、供暖设备及管路的维护与保养工作,保证在冬季能够正常使用。
二、防冻、防滑措施1、机电队、运输队要采取措施做好井口职工的防寒保护,给井口职工发放防寒衣物,配备热水,防止人员冻伤。
2、主、副斜井井口应各配备一支温度计。
每天观测热风机及井筒混合温度,如低于5℃,应当立即通知机电队启动热风机,保证井筒温度至少保持在 5℃以上。
3、机电队、运输队负责井口周围的水管管理工作,严禁有水流入井筒。
井口20m范围内如果发现存有积水应及时的进行清扫,防止地面结冰。
4、机电队、运输队当班验身员在打扫卫生时,不准用水冲洗,如发现水流严重时,要及时的用拖把将其拖净。
5、主、副斜井井口水管不用时应及时关闭,防止水管淋水结冰,并定期对水管进行巡查。
6、逢雨雪天气时,机电队、运输队负责主、副斜井口10m范围内雨雪的清理,防止积雪、雨水存留过多,从而造成结冰现象。
7、温度低于5℃时打扫卫生不得洒水。
8、对主、副斜井井筒装备要每天检查一次,由上而下进行详细检查井筒结冰情况,如井筒有结冰迹象,由检查人员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井筒附近工作人员撤离,并安排责任区队及时除冰,除冰期间必须遵循除冰措施。
三、防火措施1、主副斜井井口及暖风机房应加强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设施等管理。
2024年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2024年供热运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供热运行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供热运行管理体制,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备档案,对供热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管网的管理,对供热管网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保养,保障供热管网的完整、安全、畅通。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供热运行管理人员,有能力处理供热运行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居民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供热水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能源的管理和节约利用,推广高效供热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制度,提供优质、高效的供热服务,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管,确保供热价格合理、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备和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防范供热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供热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的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供热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系统的监测和数据分析,提高供热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提倡绿色、节约、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运行管理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运行管理工具和设备,提高供热运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供热运行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供热运行管理。
供暖工程管理制度
供暖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暖工程管理工作,保障供暖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供暖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供暖工程管理部门设立供暖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供暖工程的管理工作;2.制定暖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3.定期进行暖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三、设备管理1.提供供暖设备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安全运行;2.对供暖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防止事故发生;3.建立设备档案,做好设备定期维护记录,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四、供热管网管理1.建立供热管网档案,对供热管网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管网的安全运行;2.加强供热管网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管网漏水和破损问题,确保供暖正常运行;3.制定管网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工作时间和责任主体,做好管网维护工作。
五、热力站管理1.热力站设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热力站的运行调度和管理;2.热力站设备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热力站的正常运行;3.制定热力站值班管理制度,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及时响应问题并处理。
六、应急措施1.建立供暖设备故障应急预案,明确供暖设备故障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3.定期检查应急设备和备品备件,确保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问题。
七、安全管理1.加强供暖设备和管网的安全检测工作,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2.建立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供暖设施的安全运行。
八、质量管理1.建立供暖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供暖工程的质量;2.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提升;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供暖工程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九、监督检查1.建立供暖工程管理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2.加强对供暖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效果;3.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供热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行业管理,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维修、拆除及供热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供热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公平合理、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第五条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
第六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材料。
第八条供热设施建设资金应当依法筹集,确保建设资金到位。
第九条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建设(住房)主管部门。
第三章供热设施运营第十一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供热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检修制度,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供热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供热价格。
第十六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供热服务第十七条供热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供热用户有权选择供热服务。
第十八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供热设施使用说明书,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二)及时处理供热设施故障,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三)提供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接受用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四)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供热信息。
供暖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供暖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暖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供暖事故的发生,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执行。
第三条本单位供暖系统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任何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本单位供暖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审批,并组织实施。
制度的修订必须经过审批。
第二章供暖系统设计与施工第五条供暖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从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确保供暖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供暖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承担,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七条在供暖系统设计和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施工安全规范,加强现场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供暖系统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系统检测和调试,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供暖系统运行与维护第九条供暖系统的运行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第十条供暖系统的运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熟悉供暖系统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定。
第十一条供暖系统的日常维护必须按照维护计划进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洁,及时处理供暖系统中的故障和问题。
第十二条供暖系统的运行人员必须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应急预案与演练第十三条本单位必须制定供暖系统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措施和步骤,以应对供暖系统发生问题时的应急情况。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各项措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评估第十五条本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供暖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供暖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024年供热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供热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规范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供热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以及从事供热系统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安全目标供热系统的安全目标是确保供热过程的连续稳定和安全可靠,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公众利益。
第四条管理原则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依法经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控和信息化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第五条设计要求供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热能供应质量和供热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施工要求供热系统的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质量合格,防止施工中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环保要求供热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优化能源利用,提高能源效率。
第三章运营和维护第八条运营管理供热系统的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巡检和维护供热系统的巡检和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
第十条安全教育供热系统的运营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供热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市区政府应设立专门的供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日常检查供热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供热系统,应暂停运营。
第十四条安全评估供热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供热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供热系统运营单位和个人,供热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大连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热第六条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用热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用热规划的修改,按照制定供热用热规划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用热规划,并报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建设供热工程应当先确定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九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使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热量表)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供暖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暖管理,保障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提高供暖服务质量,维护供暖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供暖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供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公平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供暖管理协调机制,确保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暖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二章供暖设施建设第五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暖设施,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供热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优先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降低能源消耗。
第九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供暖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当地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暖设施运营第十一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
第十二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供暖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供暖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供暖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十六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公开供暖价格、供暖质量、服务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供暖服务第十七条供暖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供暖服务。
第十九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气候条件,合理调整供暖温度。
第二十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暖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
第二十一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供暖设施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供暖效率。
第二十二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节能意识。
煤矿采暖管理制度
煤矿采暖管理制度一、总则煤矿采暖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活和劳动条件,确保煤矿安全、稳定的采暖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单位的采暖工作管理,包括采暖设备的维护维修、供暖温度的控制、供暖费用的管理等。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采暖设备必须安全稳定运行,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 节能环保:采暖管理应当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合理使用:控制采暖温度,避免浪费能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采暖设备。
四、采暖设备管理1. 安全维护:煤矿采暖设备必须经过定期维护保养,检查设备是否存在漏电、漏水等安全隐患。
2. 故障处理:发现采暖设备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禁止私自维修。
3. 保持清洁:定期清洁采暖设备,保持设备表面干净,防止堵塞导致故障。
五、供暖温度控制1. 温度调节:根据煤矿内部实际情况和气温变化,合理控制供暖温度,保持舒适的室内环境。
2. 季节过渡:在春秋季节过渡期,适当调整供暖温度,避免出现过热或过冷现象。
3. 温度记录:定期记录煤矿内部各个区域的供暖温度,分析温度变化趋势,及时调整采暖设备工作模式。
六、供暖费用管理1. 费用核算:煤矿采暖费用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算,不得虚报费用或私自调高费用。
2. 费用分摊:煤矿内部不同部门的采暖费用应当合理分摊,避免出现负担过重或负担不均的情况。
3. 费用审查:煤矿采暖费用应当定期进行审查,确保费用使用透明、合理。
七、责任与处罚1. 责任明确:明确煤矿内部相关部门的采暖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 违规处罚:对违反煤矿采暖管理制度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停职或辞退。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煤矿采暖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煤矿单位所有。
以上是关于煤矿采暖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各位煤矿单位能够认真遵守,确保煤矿的采暖工作稳定有序运行,保障煤矿工人的生活和劳动条件。
供暖管理制度规定
供暖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暖管理,保障居民的取暖需求,提高供暖效率,保障供暖设备和管网的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供暖管理工作,并适用于所有涉及供暖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供暖管理工作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设计,高效运行,保障安全的原则,确保供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供暖管理工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注重市场化、多元化的供暖方式,满足居民和企业对供暖的需求。
第五条供暖管理工作应该坚持节能减排,推广清洁供暖技术,促进环保、低碳、高效的供暖模式。
第六条供暖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维护供暖设备和管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供暖设备和管网管理第七条供暖设备和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严禁超标建设和使用。
第八条供暖设备和管网的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确保设备和管网的稳定运行,避免因管理不善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九条供暖设备和管网应建立完善的巡检制度,定期对设备和管网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条供暖设备和管网的抢修应建立应急预案,提高抢修的效率和及时性,减少因设备故障而带来的损失。
第三章居民和企业管理第十一条居民和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供暖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调整供暖设备的温度和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居民和企业应当按时缴纳供暖费用,不得拖欠,否则将停止供暖服务。
第十三条居民和企业应当合理利用供暖资源,避免浪费,在取暖季节关闭窗户、节约用暖,共同维护供暖设备和管网。
第十四条供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供暖管理制度的居民和企业进行处罚,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供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供暖设备和管网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供暖状况。
第十六条供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居民和企业的投诉。
第十七条供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暖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供暖企业依法履行其社会责任。
井口供暖的管理规定
井口供暖的管理规定井口供暖保暖工作补充规定为切实做好井口供暖保暖工作,确保主井供风温度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效防止井口、井筒装备、井壁结冰挂凌,实现主提升系统安全运转,根据煤政字(2011)第28号《关于做好公司冬季“四防”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补充措施,望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一、供暖保暖要求:1、主井井口温度达到或低于2℃时(在主井安全门处悬挂水银温度计),必须对主井井口及井口房进行送汽供暖。
2、每日3:00 – 4:00、9:00 –10:00、15:00 –16:00,是职工澡堂充气时间,在保证主井井口、井筒装备、井壁不结冰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少对井口供暖送汽量。
二、工作职责与要求:1、机电科是井口供暖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锅炉及井口房供暖设施维修管理工作,在接到调度室要求井口房供暖的通知时,必须在10分钟之内对井口送汽供暖。
2、机电科司炉工、管道工是当班井口供暖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经常对井口供暖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暖气片不热、管路堵塞、管路漏气时及时处理,不能影响井口正常供暖。
3、运输队是井口保暖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井口房防火铁门、各通道挡风帘、托管装置平台盖板等保暖设施的维护与使用管理,合理确定罐笼的长时间停放深度,在出现井筒及其装备结冰挂凌现象时,必须迅速组织人员处理,落实好井筒检修操作规程及相应安全措施。
4、井口运输班长、把钩工是当班井口保暖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随时观测、掌握井口温度和井筒装备结冰挂凌情况,当温度达到或低于2℃时,或发现井筒装备结冰挂凌时,必须及时告知调度室,由调度员通知机电科或锅炉房进行供暖,通知运输队组织清除冰凌。
5、调度室是井口供暖保暖工作的监管部门,调度员要了解、掌握井口供暖保暖状况,不定时监督检查井口温度及井筒结冰挂凌情况,积极开展信息传达与反馈、通知布置与跟踪调度工作,并做好记录。
6、矿级值班领导要加强夜间“四防”工作的检查,每夜2时——5时至少对锅炉房、井口房进行一次岗位抽查和供暖温度检查,并现场签字,及时告知调度员。
供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暖设施的管理,保障供暖质量,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供暖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供暖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节能环保,提高供暖质量;(三)用户至上,服务为本;(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二章供暖设施建设第四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供暖设施建设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批;(二)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建设方案;(三)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四)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五)组织竣工验收,取得供暖设施运行许可证。
第六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采用先进、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设备,提高供暖效率和降低能耗。
第七条供暖设施建设资金应当合理筹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三章供暖设施运行第八条供暖设施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供暖质量。
第九条供暖设施运行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责任;(二)定期对供暖设施进行巡检、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三)根据气候变化和用户需求,合理调整供暖参数;(四)做好供暖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五)加强供暖设施节能管理,降低能耗。
第十条供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十一条供暖企业应当定期向用户公布供暖价格、供暖时间、供暖温度等信息,接受用户监督。
第四章供暖设施维护第十二条供暖设施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供暖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制定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内容、周期和责任人;(二)按照维护计划对供暖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换;(三)加强维护人员培训,提高维护技术水平;(四)做好维护记录,确保维护质量。
第十四条供暖设施维护费用应当合理筹集,确保维护资金及时到位。
供热规范管理制度
供热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服务管理,保障用户的供热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城市、乡镇和农村的供热服务管理。
第三条供热服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用户的权益。
第四条供热服务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供热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供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标准提供供热服务。
第七条本规程由地方政府负责上报审议和批准实施。
第八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供热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检查供热设施和设备,保障供热正常运行。
第十条供热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供热设施和设备维修应当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供热设施和设备更新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和设备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设备运行情况。
第三章供热服务管理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管理制度,保障供热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定期检查供热管网,确保供热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供热服务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供热费用。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用户投诉。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加强环保管理,确保供热排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供热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稳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督查。
第二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对供热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供热企业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地方政府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停产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水暖管井管理制度
水暖管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暖管井的管理,规范水暖管井的建设和使用,保障水暖管井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水暖管井的管理工作,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及公共设施周边的水暖管井管理。
第三条水暖管井管理是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对水暖管井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水暖管井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暖管井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逐步健全和完善水暖管井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五条水暖管井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建设、有效管理”的原则,加强水暖管井的维护和保养,提高水暖管井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是水暖管井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水暖管井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各类水暖管井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水暖管井建设管理第七条新建水暖管井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新建水暖管井的位置、数量、规格、深度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严禁私自设置水暖管井。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新建水暖管井施工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城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新建水暖管井施工时,必须按照审批的方案和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严禁违法违规。
第十一条新建水暖管井施工完成后,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第三章水暖管井维护管理第十二条已建成的水暖管井必须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水暖管井巡检工作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水暖管井进行全面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水暖管井维护工作由专业维护人员负责,对水暖管井进行定期的清理、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对于老化、损坏严重的水暖管井必须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提高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第四章水暖管井使用管理第十六条水暖管井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经过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管理。
暖气井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暖气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作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暖气井下作业的员工及外协单位人员。
第三条暖气井下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作业前的准备第四条作业前,必须对井下环境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井下无有毒有害气体、缺氧等安全隐患。
第五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井下作业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作业前应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包括作业内容、作业步骤、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第七条井下作业时,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方案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或步骤。
第九条井下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确保氧气充足,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测井下空气质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不得酒后作业,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第四章井下作业的特殊规定第十二条井下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电器和工具,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和工具。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时,必须确保井口、井壁等安全设施完好,防止井壁坍塌。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梯或安全绳等安全设施,确保人员上下安全。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时,必须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如氧气瓶、救生绳、急救包等。
第五章作业后的处理第十六条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作业结束后,应将作业方案、作业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作业结束后,应对井下环境进行彻底检查,确保无遗漏的安全隐患。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九条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对在井下作业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供热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供热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安全,根据《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供热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综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注重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和事后救援的结合,确保应急处置能够及时有效。
第五条供热系统的责任主体包括供热企业、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和用户。
第六条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八条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重视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供热系统的建设与改造第九条供热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设计、施工质量。
第十条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经过专业技术评估和安全评估,确保改造后的系统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供热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保护环境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供热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注重节能减排,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供热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应当进行试运行和验收,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供热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测装置和安全设施,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供热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应当进行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文件、记录等。
第三章供热系统的运行与维护第十六条供热系统的运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证供热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供热系统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保养,及时处理故障和隐患。
第十九条供热系统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供热系统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防腐、防冻、防爆等处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供暖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供暖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适用范围为了规范矿区内供暖设施的使用管理,保证矿区供暖系统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内所有供暖用户。
二、具体要求(一)总体要求1、**所有供暖设施均属**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供暖设备、设施、管道进行随意改动和破坏。
2、矿区内供暖设施未经后勤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改动。
3、矿区内供暖设施发生问题需要修理时,涉及到的用户和相关单位必须配合。
如果因用户或相关单位不配合使供暖设施得不到及时修理而影响供暖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矿区规划、建设的要求1、矿区内供暖设施如因规划、建设需要,确需拆除、移位、改造的,必须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后勤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2、本矿内新增建筑接通供暖设施之前,必须向后勤部申请,在指定位置进行管道碰口。
如不向后勤部申请私自接通并对矿区其他供暖系统造成影响者,后勤部有权切断其汽源。
3、本矿内新建建筑供暖设施必须按国家规定由承建保修两年,保修期内由承建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4、本矿内新建建筑供暖设施在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必须向矿有关单位提出移交申请,经矿有关单位验收及用户签字,并处理存在问题后,后勤部才接收管理。
5、本矿内新增建筑的供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或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安装,施工完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打压试验合格后,经相关单位现场验收签字认可方可投入使用。
(三)对非本矿用户的要求非本矿用户需要接本矿供暖者,必须向矿有关单位申报批准,经后勤部同意后方可接用。
未经审批私自接用者,后勤部有权拆除其管道并切断其汽源。
三、处罚(一)所有供暖用户不得随便放供热管道内热水作为它用,一经发现本矿用户罚款200-300元。
(二)公共场所供暖设施未经后勤部同意不得随意改动或私接乱挂,一经发现报后勤部,罚款500元——1000元。
三、附则(一)本制度自二○○九年七月二十日起实施。
(二)解释修订权归****所有。
地热井供暖规章制度范本
地热井供暖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热井供暖的运行管理,提高供暖效率,保障用户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地热井供暖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地热井供暖系统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维护单位及使用单位。
第五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供暖费用,并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第二章地热井供暖系统的建设第八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第九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材料,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地热井供暖系统的运行第十三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运行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行计划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日常监控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第十五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运行状态的监控,保证供暖效果。
第十六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运行单位应当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和建议。
第四章地热井供暖系统的维护第十八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维护单位应当制定维护计划,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
第十九条地热井供暖系统的维护单位应当保证维护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矿区供暖管理制度范本
矿区供暖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区供暖管理,确保供暖设备正常运行,保证矿区职工家属生活供暖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范围内所有供暖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三条矿区供暖工作应贯彻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提高供暖服务质量,为矿区职工家属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矿区供暖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矿区供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区供暖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2. 设立供暖管理办公室,负责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矿区供暖管理职责:1. 供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供暖管理制度,对供暖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和监督。
2. 供暖管理办公室负责供暖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安全等工作,确保供暖设备正常运行。
3. 供暖管理办公室负责供暖费用的收缴、使用和监督。
4. 供暖管理办公室负责供暖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节能减排工作。
第三章供暖设备管理与维护第六条供暖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定期对供暖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建立健全供暖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技术参数、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3. 加强供暖设备的运行监控,确保供暖温度达到规定标准。
4.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供暖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排除。
第七条供暖设备的更新改造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结合矿区实际情况,制定供暖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2. 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暖设备。
3. 加强供暖设备的技术研发,提高供暖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第四章供暖费用管理第八条供暖费用的收缴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供暖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实行分期付款。
2. 供暖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向用户公布供暖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供暖费用的使用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供暖费用主要用于供暖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
2. 供暖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供暖费用的监督。
矿井供暖系统安全标准
矿井供暖系统安全标准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以及国家、山西省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编制。
本标准共分八章。
内容包括:基本规定、井筒防冻、空气加热室、热风道、热风炉、安全保护、供热锅炉房、锅炉设备、主要附件和仪表。
本标准适用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对煤矿暖风、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监管,并作为《矿井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检查主要内容,其中第一章《基本规定》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对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集团公司安监局安全体系建设办公室,邮箱:主编单位:同煤集团安监局主要起草人:丁学良、康松涛、段文广、史永强、贺家伟、王岗、李杰1基本规定1.0.1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2室外温度等于或低于-4℃煤矿的进风立井;等于或低于-5℃煤矿的进风斜井;等于或低于-6℃煤矿的进风平硐,当有淋帮水、排水沟或排水管时,应设置空气加热设备。
1.0.3煤矿用热风炉的电器控制系统应符合规定,由专业厂家设计、制造。
1.0.4煤矿用热风炉在额定的输出温度下应有额定的换热量输出,保证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在2℃以上。
1.0.5热风输出管道中应装设防烟防火门,并与电器控制系统联动,当热风流异常时能自动关闭,隔断热风炉与矿井的连通。
1.0.6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1.0.7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1.0.8锅炉本体保温绝热良好、无漏风、不正压燃烧、不漏烟,有消烟除尘装置,符合节能降耗规定要求,排烟温度符合要求热水锅炉出水温度不超规定。
1.0.9安全阀整定合格,安装合理,动作灵敏可靠并定期校验,安全阀排汽管有疏水管法兰连接密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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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口供暖保暖工作补充规定
为切实做好井口供暖保暖工作,确保主井供风温度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效防止井口、井筒装备、井壁结冰挂凌,实现主提升系统安全运转,根据煤政字(2011)第28号《关于做好公司冬季“四防”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补充措施,望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一、供暖保暖要求:
1、主井井口温度达到或低于2℃时(在主井安全门处悬挂水银温度计),必须对主井井口及井口房进行送汽供暖。
2、每日3:00 – 4:00、9:00 –10:00、15:00 –16:00,是职工澡堂充气时间,在保证主井井口、井筒装备、井壁不结冰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少对井口供暖送汽量。
二、工作职责与要求:
1、机电科是井口供暖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锅炉及井口房供暖设施维修管理工作,在接到调度室要求井口房供暖的通知时,必须在10分钟之内对井口送汽供暖。
2、机电科司炉工、管道工是当班井口供暖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经常对井口供暖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暖气片不热、管路堵塞、管路漏气时及时处理,不能影响井口正常供暖。
3、运输队是井口保暖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井口房防火铁门、各通道挡风帘、托管装置平台盖板等保暖设施的维护与使用管理,合理确定罐笼的长时间停放深度,在出现井筒及其装备结冰挂凌现象时,必须迅速组织人员处理,落实好井筒检修操作规程及相应安全措施。
4、井口运输班长、把钩工是当班井口保暖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随时观测、掌握井口温度和井筒装备结冰挂凌情况,当温度达到或低于2℃时,或发现井筒装备结冰挂凌时,必须及时告知调度室,由调度员通知机电科或锅炉房进行供暖,通知运输队组织清除冰凌。
5、调度室是井口供暖保暖工作的监管部门,调度员要了解、掌握井口供暖保暖状况,不定时监督检查井口温度及井筒结冰挂凌情况,积极开展信息传达与反馈、通知布置与跟踪调度工作,并做好记录。
6、矿级值班领导要加强夜间“四防”工作的检查,每夜2时——5时至少对锅炉房、井口房进行一次岗位抽查和供暖温度检查,并现场签字,及时告知调度员。
三、罚则:
1、因井口供暖供汽量不足、供汽不及时,保暖措施落实不到位,井口观测不及时、汇报不及时,造成井口温度低于2℃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井筒及其装备结冰挂凌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因锅炉、管路、暖气片等供暖设备设施检修保养不及时,作业过程中损坏供暖设备设施,影响井口正常供暖,造成井口房温度低于2℃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井筒及其装备结冰挂凌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因部门内部管理不严、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监督检查不到位,查岗及记录不及时,造成井口供暖不正常,井口温度低于2℃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井筒及其装备结冰挂凌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并扣除部门绩效考核2分。
4、因各种原因造成主井罐笼、阻车器、井筒结冰挂凌而影响安全生产的,由冬季“四防”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XXXX煤矿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