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按属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2、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施工总承包企业选择以银行保函等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现金数额,保函有效期至少1年并不得短于施工合同期,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正本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
4、除依法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外,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5、工资保证金依法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6、工资保证金对应的项目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
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等保函正本的申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是指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制度。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面临着工资拖欠、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等问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工资水平。
下面将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证金的设立方式和金额确定1.保证金设立机制:在农民工劳务用工合同一并签署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2.保证金金额确定:保证金金额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根据用工企业规模、劳务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保证金管理和监督机制1.保证金管理: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和管理保证金,并将该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2.保证金监督:由相关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存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保证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三、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1.工资支付优先:用人单位应优先使用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其按时足额收到工资。
2.保证金的充值和补充:用人单位应按时向保证金账户充值和补充保证金金额,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可持续性。
3.保证金返还:当农民工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时,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未支付工资等问题,保证金应当返还给用人单位。
四、保证金的监督和问责机制1.劳动监察部门监督:劳动监察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发现保证金滞留、挪用等问题,应予以严肃处理。
2.用人单位违规问责:对于违规使用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罚款、吊销劳动用工许可证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维权机制:对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程序进行维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保证金金额以保障工资支付。
五、制度宣传和教育1.宣传推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对保证金制度的认知和使用意识。
2.培训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保证金制度操作和注意事项的理解。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工资拖欠的原因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责任主体拖欠工 程款,以及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等。
制度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稳 定
促进建筑业的健康 发展,提高社会公 平正义水平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市场秩序,确保农 民工工资不再被拖 欠
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保证金制度促使企业更加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认识到保障农民工权
益是企业的责任之一,从而有助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
保证金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 了社会的稳定。
促进城乡发展
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借助保证 金制度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加了农村地区的收入和经济活力。
3
缴纳时限
一般在项目开工前或合同签订后7日内,需完成 保证金的缴纳。
保证金的用途和支付对象
用途
主要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包括因各种原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时, 支付工资缺口部分。
支付对象
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或经农民工本人同意后支付给相关的雇主、承包方 或政府有关部门。
保证金的监管和使用要求
监管
实施步骤
各单位先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签订承诺书,承 诺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然后到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并将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国务院及各部委
省级政府及部门
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及其 实施细则,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并监督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保证金的定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确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和程序向指定账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支付情况,按照不低于农民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的存储保证金应当存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保证金的使用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使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
第八条保证金的补充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保证金账户的充足,如因支付拖欠工资导致保证金减少,用人单位应及时补足。
第九条保证金的退还用人单位在连续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证金制度的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使用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首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背景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大量农民工外出就业。
农民工是指农村地区的农民通过外出就业在城镇工厂、建筑工地等地工作的人员。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和不完善的用工制度,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经常遭受的欠薪问题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始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
首先,用人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需要缴纳一定的工资保证金。
这笔保证金作为给予农民工的经济补偿,以确保其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需要将农民工工资等相关信息向政府或指定的监管机构报备,加强对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在发生欠薪问题时,政府可以使用保证金进行垫付,并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规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证金金额的确定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行业类型和聘用农民工的数量进行合理设定。
其次,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
在缴纳后,用人单位可在一定条件下返还保证金或者进行追加缴纳。
此外,政府还应制定相关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对于拒不缴纳保证金或者滥用保证金等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
首先,它能够有效解决农民工的欠薪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它能够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提高劳动力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
此外,该制度还能够增加用人单位的责任感,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形象。
然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保证金金额的设定和缴纳要求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可能有一定的困难。
其次,由于各地政策的不一致和执行效果的差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效果存在不确定性。
最后,由于农民工需要在不同地区工作,不同地区之间的保证金缴纳和返还规定不一致,给农民工的工资结算带来一定的困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本文件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的主体文档,旨在规范雇主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和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事宜。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雇佣农民工的雇主,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第二条定义2.1 农民工:指以工资劳动为目的,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业、非手工业劳动的农民。
2.2 工资保证金:指雇主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雇佣农民工前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2.3 工资支付周期:指按约定的时间周期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周期,通常为月、周或日。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支付与退还3.1 雇主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保证金。
3.2 工资保证金数额应根据农民工所在行业和工作性质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3.3 农民工按照工资支付周期收取工资,雇主应当在最后一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返还给农民工,如无异议。
3.4 如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扣除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后进行退款。
第四条工资支付4.1 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4.2 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但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4.3 工资条款应明确包含工资基数、绩效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相关内容,并在工资支付时一并计算和支付。
4.4 工资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禁止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工资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雇主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若工资未支付超过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若工资未支付超过15个工作日,每逾期一天支付未支付工资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
5.2 农民工对未支付工资的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工资保证金不得作为抵扣或赔偿未支付工资的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1、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单项工程交存最高限额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存年金,以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行业监管部
门指定的专用账户。
2、符合相关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二、我公司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分包的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足额存入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四、交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
列支: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证金.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被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须认真积极履行。
六、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程序和我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保证金的设立1.政府部门或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工资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应根据农民工的工种、工作难度、工资水平等因素来设定。
2.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农民工工资中扣除,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应的存款凭证。
二、保证金管理1.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保证金不被滥用或挪作他用。
2.工资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三、保证金使用1.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及时从保证金账户中划扣相应金额。
2.除支付工资外,保证金还可以用于支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合法权益。
3.在出现用人单位严重违法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可以申请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监察机构或仲裁机构判决用人单位返还保证金和支付未支付工资。
四、保证金管理机构1.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并负责管理。
2.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保证金的接收、存储、调度和使用情况的审核与监督。
五、保证金的返还1.在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保证金应返还给用人单位,返还的过程应规范、及时。
2.农民工未能取得合法用工资格、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农民工取得合法用工资格后,如未能及时取得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可以向相关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并获得支持。
六、保证金使用情况的监管1.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民工及其代表组织等应对保证金的使用情况保持关注,如发现保证金被滥用或挪作他用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足额性和可靠性。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近年来,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成为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背景、运行机制以及相关规定。
一、背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执法手段,一些企业或雇主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屡禁不绝,给农民工群体带来严重困扰。
为此,国家逐渐引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旨在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确保农民工的工资能够及时而全额地支付。
二、运行机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运行机制简要如下:1. 缴纳保证金: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这一保证金可视为用人单位的诚信和履行合同的保证。
2. 监管机构:政府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及退还等工作。
3. 赔付机制: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申请赔付。
赔付金额应该包括拖欠工资的全部或一定比例。
4. 保险机制:部分地区对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设立了保险制度,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退还和支付。
三、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制定了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缴纳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具体金额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而定。
2. 用途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赔偿金和提供法律援助等。
3. 赔付申请:农民工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提出赔付申请,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
监管机构应及时核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4. 保险责任: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农民工工资不支付、缴纳保证金失败等风险的保险责任。
通过以上规定和机制的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得以完善,并为农民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渠道。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证金缴纳标准及计算方法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人数3.计算所得的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月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到期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本月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至2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有效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给劳动者。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违法责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农民工:指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到城市从事非农业或农业其他相关劳动的工人。
2.平均工资: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人数所得的数值。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而按照规定缴纳的资金。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和劳动关系,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实施的卫生防护和劳动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基本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资保证⾦制度和规定农民⼯是弱势群体,为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我国对农民⼯⼯资有相应规定。
那么农民⼯⼯资保证⾦制度和规定是什么,关于农民⼯⼯资保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农民⼯⼯资保证⾦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农民⼯⼯资保证⾦制度和规定农⼈⼯薪酬确保⾦处理暂⾏办法第⼆条本办法适⽤于民丰县⾏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建造、市政基础设施、公路、⽔利、通讯、⼯矿等新建、扩建、改建⼯程中运⽤农⼈⼯较多的要点监控修建施⼯单位(含总承揽、专业承揽、劳务分包、区外进县修建施⼯企业)和发作过拖⽋薪酬的其他企业以及建造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确保⾦,是指以强制性办法要求发作过拖⽋农⼈⼯薪酬⾏为的修建施⼯企业,在建造项⽬开⼯前依照规则份额向民丰县劳作保证⾏政部分指定的银⾏专⽤账户存⼊的专项资⾦,未经劳作⾏政部分答应,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薪酬确保⾦,不得动⽤薪酬确保⾦帐户或挪为他⽤。
在企业未能及时付出农⼈⼯薪酬时,⽤于付出农⼈⼯薪酬的保证资⾦。
第四条县劳作保证⾏政部分是农⼈⼯薪酬确保⾦准则施⾏的主管部分,建造、⽔利、交通、国⼟资源等⾏政部分和银⾏安排依照职责⼀起担任农⼈⼯薪酬确保⾦准则的施⾏作业。
第五条劳作保证⾏政部分指定银⾏树⽴农⼈⼯薪酬确保⾦⼀致专户。
银⾏安排在⼀致专户项下为各修建施⼯单位别离树⽴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薪酬确保⾦由修建施⼯单位按规则存⼊。
建造单位在拨付⼯程价款时,按第⼗条规则份额独⾃开列合同修建企业农⼈⼯薪酬确保⾦⽀票,直接转⼊农⼈⼯薪酬确保⾦专户企业帐户,所转⼊资⾦列⼊已付出⼯程款。
第七条农⼈⼯薪酬确保⾦存⼊银⾏专户后,银⾏安排为修建施⼯单位出具《农⼈⼯薪酬确保⾦承认表》,修建施⼯单位持《农⼈⼯薪酬确保⾦承认表》到项⽬所在地劳作保证⾏政部分处理存案⼿续。
第⼋条农⼈⼯薪酬确保⾦准则施⾏属地处理。
外省、⾃治区、区域驻民丰单位,跨县区⽣产经营单位,到⽣产经营或项⽬所在地劳作保证⾏政部分处理存案登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在中国,农民工是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为农民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下面将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及相关规定加以介绍。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增加,农民工成为了城市建设和生产的重要劳动力。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运而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提高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此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减少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增加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将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账户,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
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通常为农民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工资保证金的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资金监管、账户管理、结算支付等工作。
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可用于以下情况:1.企业破产、工商等部门指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由政府机关根据处罚决定裁决的金额支付农民工工资;2.国家规定以组织或政府名义从事建筑施工、服务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政府从事该类工程施工、服务领域的单位,被规定为拖欠农民工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款行为,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于无法追索的工资保证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返还给企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系统是促进企业和农民工之间关系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用工秩序和社会稳定。
结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通过合理施行该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惩治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拿到应有的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得以全面实施。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缴纳标准1.企业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纳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及用工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最低缴纳标准不得低于每名农民工月工资的10%。
3.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二、保证金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专门账户进行划拨管理,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
2.保证金将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保证金使用1.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2.赔付标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金额,但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3.赔付程序包括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对企业追缴赔付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保证金退还1.若企业无不当行为,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批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确保资金流转稳健有序。
五、监督与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
2.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将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同时也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希望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推动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做出积极贡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教程文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教程文件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义和目的1.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通过设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给予农民工一定的经济保障,解决拖欠工资等问题,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2.提升企业信誉度。
企业通过缴纳工资保证金,可以展现其诚信和负责任的态度,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度,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维护社会稳定。
农民工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会导致社会不稳定。
通过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农民工工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规定1.缴纳标准和方式。
企业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按照一定比例(通常为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
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通常为每个月按一定比例缴纳)。
2.使用范围。
工资保证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在农民工工资未能按时发放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提取保证金进行补发工资。
3.保证金管理。
企业需要将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管。
企业需定期报告工资保证金金额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操作教程以下是针对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操作教程:1.了解相关政策。
企业需要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政策规定,并确保全体员工对相关规定有所了解。
2.缴纳工资保证金。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并按照约定将相应金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3.注册和备案。
企业需按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注册并备案,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书,并将原件妥善保存。
4.定期报告。
企业每季度或年度需要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工资保证金金额和使用情况,确保相关部门对企业情况有所了解。
5.使用保证金。
当农民工工资未能按时发放,企业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将工资保证金用于补发工资。
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引言为进一步增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维护,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企业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二、保证金的定义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定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保证建设单位或者企业能够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由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交纳的保证金。
2. 返还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在以下情况下返还:(1)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住手施工或者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合同;(2)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已支付完毕农民工工资;(3)建设单位或者企业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先从保证金中扣除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以及相应的利息,并将剩余部份返还给建设单位或者企业。
3. 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1. 保证金的缴纳(1)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工程造价按规定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缴纳;(2)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应将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政府指定银行账户,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相关事宜。
2. 保证金的管理(1)政府负责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委托银行为专属账户管理;(2)政府应每季度向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发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证明;(3)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应按照规定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并不得将保证金挪作他用。
四、监督和管理1. 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应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违规行为,政府或者监管机构应直接向信用机构和公安机关通报处理;2. 建设单位或者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或者监管机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据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工程造价:指承包对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规定,下达的建设工程的总造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要点解读一、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
这意味着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1. 缴纳主体:雇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2. 缴纳比例: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
3. 缴纳方式:工资保证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保函等方式缴纳。
三、保证金的监管1. 监管机构:工资保证金应当存放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专用账户中,由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2. 使用原则: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3. 退还机制:工程项目完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雇主。
四、违规处理1. 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2. 挪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监管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其他规定1. 农民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鼓励工程项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资保证金的相关事项,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工和雇主的法律意识。
重点和难点解析一、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关键细节之一。
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在建工程项目,涵盖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多种类型。
这一细节的重点在于确保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都必须遵守该规定,不论项目规模、性质如何,都要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保证金的缴纳保证金的缴纳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核心环节。
雇主有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这一细节强调了雇主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主体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近年来,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和强化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相关规定。
农民工是我国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辛勤劳动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保障他们的工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下文将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展开探讨。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然而,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恶意克扣工资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运而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可以有效遏制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可以提高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诚信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具备以下几项规定:1.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时间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且应按时足额交纳,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得到保障。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不能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挪用于其他用途,必须按照规定使用该资金。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且按照规定使用该资金。
4.农民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农民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的建立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政府、企业和农民工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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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外省、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
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县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理有关证明,县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十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第十八条、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25日,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或建筑工地醒目位臵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设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保证金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已经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自觉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工作。
企业未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审或者拒不上报年审材料的,企业将被列为非诚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承包工程,不得参加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三十条、县建筑企业工会、建设单位工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申诉,对事实清楚的要及时仲裁结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第三十二条、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条、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工资难以追偿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互设阻力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