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限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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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号文】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

3、【31号文】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

〔2017〕31号文《做好清理整顿“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内容(节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及整治措施(一)特征一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

主要包括定向融资计划和投资收益权类两个方面。

其中,定向融资计划是指发行人在交易场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计划。

投资收益权是指发行人以其符合要求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向特定投资主体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产品。

二是未经批准交易信贷、票据、保险等金融产品。

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违规开展由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交易,如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产品、保险资产等产品,部分地方政府在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中心推进建设之际,“抢跑”设立区域性票据交易场所。

(二)违规问题一是涉嫌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市州,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产品对外发售过程中,大都以10000元等标准化单位为认购起点并以其整数倍进行递增,违反了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规定。

二是变相突破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

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采取拆分销售方式,将金额圈套的产品拆分为若干金额较小的子产品分别销售,实现化整为零。

交易场所将实质上属于同一发行方的同一发行产品拆分为多个融资项目、分散发行,或者分为多期发行,变相突破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

三是涉嫌公开宣传。

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场所产品为笲性质,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排查报告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排查报告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排查报告01金融资产交易所行业概况分析自2010年以来,金交所是我国金融需求与创新结合而来的产物,初衷是为盘活不良资产,增加其他金融资产流动性。

随着快速发展,金交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宽,产品结构越来越复杂。

1.1金融资产交易所概念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的称为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地方金交所),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开展基础资产交易、权益资产交易及信息耦合业务的场所,大部分为国有控股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

金融资产交易所顾名思义,是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信息和场所的平台。

金融资产交易所诞生的初衷,是为响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盘活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尤其是非标资产。

1.1.1成立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1.1.2市场定位在整个金融市场中,金交所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一部分。

1.2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名单2010年5月,“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继成立,此后,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近70家金融资产交易场所。

其中,通过联席会议验收的金交所有9家。

截止2018年8月,根据工商信息及各中心官网,浙商国金统计了全国67家金交所(含金交中心)的名单,包含11家金交所、48家金交中心以及8家互联网金交中心。

1.3金融资产交易所分类1.4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范围目前从国内的金融监管格局上看,银行、券商、基金、期货、信托是正统金融,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等是正统金融的补充,在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下,金交所还处于创新发展的阶段中,其发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合理拓展金融资产交易模式。

市场常见的有收益权转让(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类私募债、企业债)、定向投资计划(类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理财计划、不良资产转让摘挂牌等;适当扩大投融资主体参与。

财政部-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全国 金融资产交易所 列表

全国 金融资产交易所 列表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列表摘要:一、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概述二、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类型及特点三、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具体列表四、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作用及发展趋势正文:一、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概述金融资产交易所是为金融资产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的机构,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金融资产的流转和配置。

在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类。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是由国家层面进行监管和指导的交易所,其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

二、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类型及特点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有金融资产交易所:由国家出资设立,主要承担国有金融资产的交易和处置任务。

2.股份制金融资产交易所:由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要提供金融资产交易和相关的信息、咨询等服务。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特点如下:1.业务范围广泛:涉及各类金融资产的交易和处置,包括不良资产、信贷资产、债券、股票等。

2.交易方式多样:支持竞价交易、协议交易、招标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以满足不同类型金融资产的交易需求。

3.市场化程度较高: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金融资产的定价和交易,有利于提高金融资产的配置效率。

三、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具体列表截至[[今天日期]],我国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主要有以下几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2.上海金融资产交易所3.深圳金融资产交易所4.广州金融资产交易所5.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四、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作用及发展趋势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在金融市场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1.促进金融资产的流转和配置:通过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提高金融资产的流转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2.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金融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3.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的融资功能,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展望未来,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发展趋势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资产交易所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市场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答疑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答疑
举个例子,某申报机构每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对美国金融服务收入 100 美元,每年 12 月从美国客户那里一次性收到 1200 美元。如果该机构仅有这 一项涉外业务,当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时,其 E01 表和 D04 表数据隐含了 以下勾稽关系:
借:100 美元(D04 表“D0410 本月净发生额”及其他各项,对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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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3:对于 D 系列报表,如果申报主体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存贷款资产 (或负债)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应如何填报“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 “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等项目?对于不收取(或支付)利息的境外 同业或联行款项,应如何填报?
答:首先,对于申报主体(或申报主体作为代理人)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的 对非居民利息收支,应在收到或支付利息的当月记录为“本月利息收入(或支 出)”。对于这类对外存贷款业务,原则上“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 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项目为 0。
问题 5:申报主体报送数据时应使用什么折算率? 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中,除 E01(货物、服务、薪资及债 务减免等其他各项往来)和 X01(补充报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金额)外的报 表均为原始币种报送,不需要进行货币折算。
仅 E01 和 X01 需要折算为美元,折算率的使用原则为:当期流量数据首选交 易发生时的货币折算率,次选月均折算率;月末余额数据使用月末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货币折算。申报主体可使用自身账务处理采用的折算率,也可使 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折算率。
其具体报送流程为:
一是对于非居民机构存款(如非居民机构的准备金或备付金,目前主要是 QFII 和 RQFII 机构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的存款),应按照汇发 [2014]18 号 6.6.1.14“非居民机构存款”要求进行外债签约登记。非居民机构 存款签约登记可按照逐个债权人汇总,即每个存款人填报一笔签约信息。在建立 外债签约信息后,应在每月末在“6.6.3 外债余额信息”报送该笔外债对应的余 额信息,同时,根据汇发[2014]18 号 6.9.20“D05-1 表:存款(含银行同业和 联行存放)(负债)——境外机构存款”要求报送数据。

全国 金融资产交易所 列表

全国 金融资产交易所 列表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列表摘要:一、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概述二、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种类三、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功能与作用四、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列表正文:一、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概述金融资产交易所是指为金融资产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的机构,其主要功能是促进金融资产的流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为融资者提供融资途径,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在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分为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

本文将重点介绍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相关情况。

二、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种类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国债期货交易所: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

2.股票交易市场: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3.银行间债券市场: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

4.保险资产交易市场:如中国保险资产交易中心等。

5.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如证券公司自营投资品种的柜台交易市场等。

三、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功能与作用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在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流动性:金融资产交易所为金融资产提供了一个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提高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便于投资者进行买卖操作。

2.促进金融创新:金融资产交易所为新产品的推出和交易提供了平台,有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

3.降低交易成本:金融资产交易所通过集中交易、电子化交易等方式,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4.增强风险管理:金融资产交易所可以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如期货、期权等,帮助投资者对冲金融市场的风险。

5.强化监管职能:金融资产交易所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实时监控市场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列表目前,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1.上海证券交易所2.深圳证券交易所3.上海期货交易所4.大连商品交易所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7.中国保险资产交易中心8.证券公司自营投资品种的柜台交易市场等。

交易场所管理规定(3篇)

交易场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易场所的运营管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场所、金融市场交易场所、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等。

第三条交易场所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三)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四)促进市场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原则。

第四条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设立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定位;(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七)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向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交易场所的申请书;(二)设立交易场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设立交易场所的章程;(四)设立交易场所的注册资本证明;(五)设立交易场所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六)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交易场所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交易场所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八条交易场所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立董事会,负责交易场所的重大决策;(二)设立监事会,对交易场所的财务、业务等进行监督;(三)设立总经理,负责交易场所的日常运营管理;(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易安全;(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六)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七)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1.29•【文号】财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现就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会员的交易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本所内的全部交易活动,本所会员、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品种第四条本所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开展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交易品种应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确定或变更。

第五条本所具体交易品种包括:(一)小额贷款产品——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二)应收账款产品——企业应收账款转让;(三)租赁产品——租赁资产收益权;(四)其他经批准的金融资产交易产品。

第三章交易市场第六条本所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大厅、交易系统主机、客户端、附属设施和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七条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交易权,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八条出(转)让方应具备合法的出(转)让主体资格,保证出(转)让标的依法可以出(转)让,对拟出(转)让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资产交易受让方应具备合法的受让主体资格。

第九条参与交易双方必须是本所会员,且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条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并在本所电子交易系统内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第十二条交易日内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必要时本所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部分交易品种或具体交易产品的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交易时间内如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限制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限制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限制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逐渐成为了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角之一。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简称为交易所,是指按照一定规范和制度对金融商品进行交易的市场。

作为市场的主体,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不仅对市场的流动性、透明度和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市场的监管也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目前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使得人们不得不考虑对其进行限制的可能性。

首先,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炒作氛围比较浓厚,这种炒作氛围对于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炒作的本质就是为了短期内迅速获取利润,这使得有些交易者往往不择手段,甚至是采用非法的手段来获取收益。

这样一来,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大打折扣,一些不法分子会钻空子从中谋取私利,从而对市场的稳定性构成很大的风险。

因此,必须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进行限制,遏制炒作氛围,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其次,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杠杆结构较为复杂,容易造成金融体系风险。

目前,很多交易所都是采用杠杆交易的方式来操作,这种交易方式使得交易者可以借助较小的本金获取巨额收益,但也同时面临巨大的亏损风险。

一旦市场出现波动,这些杠杆交易者就会出现巨额的亏损,从而引发更大的金融体系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交易所有必要限制杠杆交易的比例,保障交易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再次,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交易者缺乏相关的金融知识,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骗和欺骗。

尽管大多交易者都是经过一定的学习和考试之后才能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但是这些交易者的金融知识还远远不够,他们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骗和欺骗。

比如,在股票交易市场中,有一种叫做“高送转”这样的套路,不法分子就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欺骗。

为了避免这种诱骗和欺骗的发生,交易所应该加强对交易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金融素质,从而保障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金融市场交易机制分析

金融市场交易机制分析

金融市场交易机制分析金融市场的交易机制是市场参与者进行买卖金融资产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

这一机制的设计对于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市场的流动性、透明度和公平性。

本文将对金融市场交易机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涵、特点以及对市场的影响。

首先,金融市场的交易机制包括了交易对象、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以及交易场所等要素。

在交易对象方面,金融市场涵盖了各种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外汇、期货等。

不同的金融资产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交易规则,因此交易机制也会因之而异。

其次,交易规则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的规定,包括了交易时间、交易成本、交易限制等内容。

交易规则的设计直接影响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是金融市场交易机制的核心之一。

再者,交易方式指的是市场参与者进行买卖交易的方式,可以是场内交易也可以是场外交易,也可以是电子交易或人工交易等多种形式。

最后,交易场所是指交易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可以是交易所、柜台市场或者是场外交易平台。

其次,金融市场交易机制的特点主要包括了高效性、公平性、透明度和流动性等方面。

高效性是指交易机制能够快速有效地完成交易,确保市场的顺畅运作。

公平性要求交易机制对所有市场参与者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交易的公平竞争环境。

透明度是指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程度,确保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来进行决策。

流动性则是指市场中资产的易买易卖程度,高流动性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效率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最后,金融市场交易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一个健全的交易机制能够促进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提高市场的效率和吸引力。

因此,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都应该共同努力,不断优化金融市场交易机制,提升市场的运行效率和公平程度,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市场交易机制的分析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监管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了解和研究金融市场交易机制,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的运行规律,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交易场所乱象及风险化解浅析

交易场所乱象及风险化解浅析

交易场所乱象及风险化解浅析2006年以来,以贵金属、原油、文化艺术品以及各类衍生品为交易对象的各类交易场所开始出现,并在之后的几年中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蔓延,一时间交易场所比比皆是,交易品种层出不穷。

但随之而来的,却不是贸易和市场的繁荣,而是交易场所普遍开展违规交易,脱离实际贸易过度投机,导致矛盾纠纷强烈,引发投诉上访不断,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针对此问题,本文从交易场所的违规业务模式、风险诱因和政府部门整治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发展提出建议和想法。

一、交易场所的违规业务模式按照经济一般发展规律,交易的集中化产生了市场,在当下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情况下,市场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乃至人民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信息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对提高交易效率、实现资源整合以及仓储、物流、品质鉴定、贸易融资等第三方服务要求,市场组织者开始大量使用期货、股票市场的信息技术手段,使交易逐渐突破了地域限制,呈现出电子化、金融化特征。

从交易品种和交易模式设计上看,各类交易场所并没有进行创新,只是将成熟的金融市场信息技术或金融业务进行适当变化后加以应用。

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及办公厅分别出台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明确交易制度“六不得”,各类交易场所采取的交易方式均存在不符合国家这一规定的问题。

各类交易场所主要采取的违规业务模式有:商品类。

主要交易品种为贵金属、原油、钢材等工业品和农产品等大宗商品。

交易方式分为三种,一是类似期货交易的撮合竞价方式,买卖双方分别报价,交易系统根据价格进行撮合匹配,以保证金方式进行交易,交易盘面价格为当前交易价格;二是场外交易方式,买卖双方以保证金方式根据其他市场交易价格进行交易,一般市场参与者的交易对手方为交易场所安排的一个或多个做市商,盘面价格为其他市场价格,不受本市场交易影响;三是微盘方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手机端进行上述两种方式交易,但交易标的和资金规模较小,另一种是单纯买卖其他市场下一个时间点价格的涨跌。

北京市各类交易场所名单(35家)

北京市各类交易场所名单(35家)

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12月26日在京召开“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总结会”,历时近两年的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结会通报了北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检查验收情况,并提出了下一阶段促进要素市场创新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国资委等24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通过验收的35家交易场所代表参加了该项活动。

北京市36家交易场所除1家主动停止运营外,其余35家交易场所在采取一系列整改规范措施后,均已通过部际联席会议的检查验收。

通过检查验收的交易场所共35家:部际联席会议予以备案的交易所6家,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程序通过审批予以保留的交易所14家,其他各类交易场所15家。

具体名单如下:一、部际联席会议予以备案的交易所(一)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二)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三)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四)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五)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六)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二、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程序通过审批予以保留的交易所(一)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二)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三)北京国际葡萄酒交易所有限公司(四)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五)北京特许经营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六)北京贵金属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七)中国工艺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八)北京粮油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九)北京农副产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十)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十一)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十二)北京新华金融信息交易所有限公司(十三)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有限公司(十四)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三、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一)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二)北京新传德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三)中国民营企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四)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五)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六)北京农资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七)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八)北京新发地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九)中新荣峰会(北京)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十)北京中勃上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和化工交易网)(十一)北京兰格钢铁电子交易有限公司(十二)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九歌艺术品交易有限公司(原九歌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十四)北京华彬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华彬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十五)北京保险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80115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80115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发〔2016〕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外地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类交易场所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商品类交易场所是为我省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于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

第四条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一)新设交易场所、分支机构第五条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所在市县政府须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意见(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为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准确和完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需自收到全部符合规范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政府金融办收到市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审核同意的意见。

如审核同意,则上报省政府批准。

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须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获得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申请方出具批复文件,并公告。

申请未获批准的,由省政府金融办向申请方出具书面答复。

交易场所获批后,申请方须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交易场所筹建工作、开业验收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和职能部门、市县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本省交易场所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并获得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的批复同意。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原文链接:大宗商品律师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以来,各省级人民政府、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努力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

为加强各地区、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协同推进和行动步调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稳妥开展、取得实效,经商联席会员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就当前阶段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回头看”工作部署抓紧报道实施方案请各省级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回头看”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交易场所违规行情整改、风险处置预案、分类撤并安排、监管制度完善、“微盘”清理关闭等内容。

二、认真做好重点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对辖区内客户数量多、成交金额大、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办公厅已分别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2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361号),要求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为“微盘”类交易平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做好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实现处置工作平衡有序衔接。

三、逐一通知督导违规交易场所整改规范对辖区内问题较轻、网聊不大的违规交易场所,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逐一下属整改通知,针对不同类型交易场所的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等,督促指导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抓紧整改规范。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解读Hanson老师经济常识2020-09-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这是通知对象的统一称呼,其实就是大陆的全部范围。

近年来,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在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盲目扩张、违规经营、监管不足、向个人投资者不当营销等突出问题。

近一个时期,金交所产品的信用风险抬头,部分金交所风险持续爆发,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针对金交所存在的违规和风险情况,在前期金交所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经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现就进一步做好金交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通知如下:黄色标记部分是对金交所非标业务的定性,极其负面。

后面引用最高单位的行政管理文件,目标依旧不变——清理金交所的①违规行为和②风险存量。

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观察后续金交所方面是否会受到业务限制和相应处罚,来判断具体执行的情况。

一、依法合规经营。

金交所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恪守合规性、区域性、非涉众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处置非法集资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坚守依法合规底线,强化自律管理,不得借金融创新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财政部-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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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

原则上交易场所只可以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

省监管机构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并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交易场所的交易和相关业务。

第八条交易业务许可证分为两类,即权益类交易业务许可证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证。

交易业务许可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场所、机构编码、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颁发日期等。

交易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需由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受理并进行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审批。

监管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五)交易品种明确;(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

第十二条交易场所的出资应真实合法,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征得交易场所所在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同意后,报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条交易场所应基于对风险的充分评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从自有资金、交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信息报市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交易场所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由省监管机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业务性质以及涉众数量、涉及金额等依法处以罚款:(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件”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二、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

“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二)严格规范交易场所设立审批。

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确有必要保留,且未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两类交易所名单分别报联席会议备案。

二是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拟继续保留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是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未从事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名称中拟继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并将交易所名单报联席会议备案。

3.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38号文件解读目前交易模式与37号38号文相冲突的地方清理整顿界限:(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解读:不能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限制了发售和订单系统连续竞价的交易模式。

其他交易所措施:南京文交所,蒙顶山文交所,四川联合交易所在交易规则和模式里面没有提及“连续竞价、电子撮合以及匿名交易”等明显字体。

(目前无论邮币卡还是其他交易所的模式基本都无法规避)应对措施:在交易规则和交易模式介绍中不涉及敏感字体,介绍模式简单化。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

“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解读:不得在T+5日内买进卖出。

其他交易所措施:南文在交易规则和模式介绍里面没有提及T+0交易蒙顶山交易所和四川联合酒业交易所在交易规则和模式里面没有提及T+0交易模式,没有用涉及敏感字体。

应对措施:在官网公布和对外的交易规则和模式上不提及T+0模式,包扩在交易模式介绍中不用到T+0的说词以及敏感字体。

实现延期T+5交收。

(四)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解读:这点基本禁止了所有类证券化和类期货化的交易模式其他交易所应对措施:南文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在上市产品公告里面没有详细说明。

蒙顶山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等敏感字体,在交易模式介绍中也没有用到。

四川联合: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敏感字体,但部分有体现出标准化合约模式。

发售模式用现货挂牌的名称替代。

蒙顶山:采用智慧贸易,产能预售和现货挂牌的名义进行交易,交易规则里面没有涉及敏感字体。

(实际这几家交易所的模式都是属于此类交易)应对措施:首先在交易规则和对外宣传材料中不要涉及标准化合约字样以及类似内容,第二尽量在描述时简化,模糊化,不要对规则写的太详细。

不要出现发售模式的字样,用现货挂牌代替。

(五)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解读:交易中心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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