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解读
新会计准则下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
新会计准则下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保险会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它涉及到取得保费收入时,保险成本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通过阐述了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的具体规定,提出其中存在的矛盾,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提出建议。
标签: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认标准保费收入的确认是保险公司进行会计核算的一个重大问题。
由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和保险成本需要运用保险精算技术进行估算而具有估算性,使得保险公司未来期间的成本具有不确定性,为本会计年度和未来期间的保费收入也带来不确定性,所以保费收入的确认所遵循的标准在保险行业中显得格外重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这一特征表明保险公司一旦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同时也承担了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样,便产生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和保险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按照危险损失转移的层次,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保费收入的产生一旦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且保险人承担了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时,便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这样便形成了保险人的保费收入。
与此同时,由于保险人承担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负有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便产生了保险人的负债和保险成本。
三、保费收入的分类和概念保费收入按照保险合同的类型,分为原保险合同收入和再保险合同收入。
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问题探讨
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问题探讨财务再保险最早来源于1960年代伦敦Lloyd’s惯用的滚转式记账方式(Rollovers)及船舶吨位保险(tonners),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保险业开始将其运用于资本市场,其相对传统再保险而言,它有着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偿付能力、有效地减少财务波动而平衡各期收益等作用,财务再保险开始备受青睐,迅速在全球发展起来。
但也正国为财务再保险的这些用途,采用这种再保险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事实上也发生被滥用的情形,最具有冲击力和代表性的案例则是澳大利亚的HIH保险公司破产案和美国AIG案。
因此各国监管机构无不密切的关注其发展,对其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其发展。
我国保险业真正发展只有20来年的时间,传统再保险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仍处于首要地位,但在再保险实务中,财务再保险已悄然在我国开始使用。
由于我国在财务再保险运用及其监管上都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相关法规的构建并不完善,虽然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保监会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几乎都没有涉及到财务再保险,也没有对这种特殊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
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美国财务报告准则、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及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中对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建立我国财务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对财务再保险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对国外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情况进行介绍并加以对比和评价,接着分析我国现行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法规的现实情况和问题,最后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制度提出了一点建议。
第一章:绪论。
本章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然后对相关问题进行文献综述,最后阐明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第二章:财务再保险概述。
本章简单介绍了财务再保险的背景、分类及其主要用途,为以后的论述作好铺垫。
至今,财务再保险已逐渐发展成一有力的工具,允许保险公司自留更多的风险,但同时通过一段时期的综合风险融资来平滑财务结果,也可以达到更多的目标,如:优化自留与再保险的结构、减轻发生损失的频率低但损失程度高的事件的影响、支持资产负债表和盈余流动性、优化投资策略、支持公司计划和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内部报酬率及股东权益等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
口 ・ 计 准则 会
《 企业会针雉列第2 号 险舍同》 6 _ 镅衍
山 东潍坊 烟 草公 司 马 学 国 中国太平 洋保 险公 司 程 松
一
、
新 准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金。 同时 , 附注中披露分 入业务各项 分保准备 金 的增 减变 在 动情况 、分入 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 足性测试 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二 、 准 则 的 主 要 特点 新
债 ,也不应当将再保险合 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 冲减有关
收分保 准备金资产 。 4摊 回分保 费用和摊 回分保 赔款的 处理 。 . 按照权 责发生 制原则 , 在确认 原保险合 同收入 的当期 , 照相关再保 险合 按
同的约定 , 计算 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 回的分保费用 和赔 付成本 , 计入当期损 益。 5分保 费收入 的确认条件 。 . 分保 费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 件的 , 才能予 以确 认 : 再保 险合 同成 立并承 担相应保 险责 ①
保险合 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 收分保准备金和摊 回分保赔付
费用 。 这个规定 突破了 目前实务 中再保 险分 出人根据分保业 务账单确认分 出业务相关收支 的做法 , 基本 消除了与 国际惯 例的差异 。这使得原保 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均可能按照权责
提取原 保险合 同未决赔款准 备金 、 寿险 责任准备 金 、 长期健
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梳理 和改进 ,创建 了比较完整 的财务 报告体系 。 这就为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 资本市场 促进
健康稳定发展提供 了制度保证 。 考虑到再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新准则确立了将原保险业
康险责 任准备金 的当期 , 按照相 关再保 险合 同的约定 , 计算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3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再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再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业务合作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术语解释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术语及含义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
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以实现风险分散和扩大承保能力的保险行为。
三、保险业务内容1. 甲方将其承保的保险业务按照约定比例向乙方进行分保。
2. 分保的险种、保额、保费、赔偿限额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分保的保险业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风险。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再保险义务。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分保保费。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乙方进行再保险业务核算。
(4)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分保保费。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风险,履行再保险义务。
(3)乙方应对甲方的分保业务数据进行核算,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报告。
(4)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保险业务经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1. 分保保费金额根据双方约定的险种、保额、保费等计算确定。
2.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以转账方式支付分保保费,支付时间、账户信息由双方另行约定。
六、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2. 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合同。
3. 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如需终止,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一)核算依据的制度1、200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会[2005]17号。
发布日:2005年11月9日。
解读:这是专门为了规范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
2、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文号:财会[2010]15号发布日:2010年7月14日文件摘要:“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一、……五至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二)由此带来的改变由《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绝非简单的核算上的变化。
1、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2篇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再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主体及基本条款1. 合同主体:本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与乙方再保险公司签订。
2.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在再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3. 遵守法律: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再保险合同的要素1. 保险标的:具体说明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如寿险、财产险等。
2. 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明确再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
3. 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约定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及调整规则。
4.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详细阐述甲、乙双方在再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5. 除外责任:列明再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事项。
6. 违约责任与赔偿:约定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7. 合同解除与终止:约定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8. 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诉讼、仲裁等。
9. 其他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必要的条款。
三、再保险合同的履行与保障1.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各自在再保险合同中的义务。
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与资料。
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
新保险合同准则高频词
新保险合同准则高频词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与实施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在新的保险合同准则中,一些高频词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关注。
一、保险合同及相关概念1.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保险公司承担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义务的合同。
2. 原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的保险合同。
3. 再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合同。
4.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意外事件。
6.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的订立: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形成法律关系的过程。
2.保险合同的生效:指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过程。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保险合同的履行: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2.保险合同的解除:指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四、高频词解析1.赔付率:指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赔款金额与保费收入金额之比,用于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2.保险合同变更: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
3.保险合同转让: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从而实现保险风险分散的行为。
4.保险责任免除: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特定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5.保险理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支付赔款的过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是指中国财政部于202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准则26号”)。
准则26号的发布旨在规范并统一企业对于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企业在再保险交易中的会计信息公允、真实和可比,增强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的决策依据。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将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一种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是涉及到两个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因此其会计处理相对复杂。
准则26号通过对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等进行规范,提供了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详细指导。
准则26号明确了再保险合同分为两种类型:合同账目类型和计量方法类型。
合同账目类型包括合同账单制和协议账单制两种,其区别在于计量方法的选择和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
计量方法类型包括合同账单制、义务账单制和限定合同的待定期款计提法。
企业在确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类型和方法,并在财务报表中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准则26号要求企业在进行再保险交易时,需关注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应符合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本原则,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和可比。
同时,准则26号还规定了对再保险合同价值的测试和会计结算等相关要求。
准则26号的发布对于规范和完善中国企业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具有积极的作用。
它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多的决策依据。
同时,准则26号还对企业进行了更多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增强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和信任度。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是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项关于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准则。
它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指导,规范了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准则26号的发布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增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的决策依据具有积极的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以下简称为ASBE 26)是我国对于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准则,对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如何处理再保险合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ASBE 26的主要内容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分类、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披露要求。
首先是再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ASBE 26的规定,再保险合同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两类。
比例再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比例向再保险人转移风险,再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担赔付责任。
超额再保险则是指当被保险人的损失超过了约定的保险限额时,再保险人对超额部分进行赔付。
企业应根据具体的再保险合同类型确定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接下来是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ASBE 26的规定,对于比例再保险合同,企业应按照分出再保险的保单和分保回购的保费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分出再保险的保单应从资产负债表中的费用准备金中直接扣除;而分保回购的保费则应记录为分保费用,并按期摊销至投保期间。
对于超额再保险合同,企业应根据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及赔付的比例进行会计处理,将赔付的差额或超额部分确认为费用。
此外,ASBE 26还规定了对于再保险合同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再保险合同的情况,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分类、赔付比例、赔付余额、赔付责任准备金、分出再保险保单、分保回购保费等信息。
同时,企业还应披露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再保险合同的失效风险、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等。
综上所述,ASBE 26对于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应根据具体的再保险合同类型进行区分,并按照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记录和报告。
此外,还需按照披露要求,对于再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再保险合同风险和财务状况。
这样能够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增强了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和分析的可靠性。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再保险会计实务应用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再保险会计实务应用
班颖杰;孙敏清
【期刊名称】《金融会计》
【年(卷),期】2024()2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引入全新理念,在会计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方面制定新规则,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再保险业务在合同分组、合同边界、初始确认、投资成分等方面较直保业务存在差异,因此,本文阐述再保险视角下会计处理的特殊性,厘清计量的内在逻辑和关系,以案例方式列报计量结果,并提出新准则下再保险管理会计的应用思路。
【总页数】7页(P38-44)
【作者】班颖杰;孙敏清
【作者单位】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
【相关文献】
1.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现行保险会计制度比较
2.《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缺陷及完善构想
3.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及再保险合同的完善
4.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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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减 少 的 、 向所 有 者 分 配 利 润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与 益 的 总 流 出 。 保 险 合 同 成 本 主要 包 括 发 生 的手 续 费 或 佣 金 原 支出 、 付成本 , 赔 以及 提 取 的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 险 责 任 准 备 寿 金 、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等 。 付 成 本 包 括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长 赔
款 准 备 金 、 险 责任 准 备 金 、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进 行 充 寿 长 足性 测试 。 险 人 按 照保 险 精 算 重 新 计 算 确 定 的 相 关 准 备 金 保 金额 超 过充 足 性 测 试 日已提 取 的 相 关 准 备 金 余 额 的 , 当 按 应 照其 差额 补 提 相 关 准 备 金 ;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精 算 重 新 计 算 确 保 定 的 相 关 准 备 金 金 额 小 于 充 足 性 测 试 日 已 提 取 的 相 关 准 备 金余 额 的 , 调 整 相关 准 备 金 。 不
认 为 资 产 , 冲减 当期 赔 付 成 本 。 并 处 置 损 余 物 资 时 , 险 人 应 当按 照 收 到 的 金 额 与 相 关 损 保
余 物 资 账 面 价 值 的差 额 , 整 当期 赔 付 成 本 。 调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 发 生 未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和理 赔 费用 准 已
收 代位 追偿 款账 面价 值 的差 额 , 整 当期 赔 付 成 本 。 调
第六章
第 二十 二条
列 报
保 险 人 应 当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单 独 列 示 与 原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下 列 项 目 :一 )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 二 ) ( 未 (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 三 )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 四 )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 寿 ( 长
财税实务:再保险分出业务债权债务会计处理浅析
再保险分出业务债权债务会计处理浅析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保险分出入,一方为再保险分人人。
在实际操作中,分出入和分人人依据分保业务账单履行再保险合同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
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分出入依据再保险合同按季度编制,经分人人确认后,按分保业务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向分人人结算分保业务款项。
账单中的“应付你/我方余额”是账单借、贷方金额合计的差额。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办法有预估法和账单法。
在预估法下,分出业务的相关收入、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在账单法下,分出业务的收入、费用在收到经分人人认可的账单时确认。
新准则实施之前,我国再保险会计实务采用账单法;新准则要求对再保险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
但不论采用账单法还是预估法,分出入和分人人均要依据再保险合同,通过分保业务账单的形式,按照差额结算分保业务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规定,应收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付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人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分保费用”。
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人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赔付支出”。
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贷记“应付分保账款”。
在会计核算中,对于同一张分保业务账单,应针对账单中的借、贷方项目分别制作记账凭证,并按借、贷方金额合计分别在不同的记账凭证中记“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而不能合并制作一张记账凭证、按照结算差额记“应收分保账款”或“应付分保账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保险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
【税会实务】再保险合同的新旧比较
【税会实务】再保险合同的新旧比较再保险合同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相关内容(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要求分出业务准备金应当确认为资产并不得与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相抵销原制度未明确保险人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情况下如何确认和列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及分出业务准备金(即应收分保准备金),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将扣除分出业务准备金后的准备金净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
新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将分出业务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将分出业务准备金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资产负债表上各项准备金应按不扣除分出业务准备金的金额列示。
(二)改变了分出和分入业务的确认方法原制度要求采用账单法核算分出和分人业务,新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而分入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账单法处理。
(三)规定了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原制度要求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
新准则规定了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要求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确认分保费收入。
(四)明确了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原制度未明确再保险分人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
新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比照原保险合同准则提取相应的分保准备金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应按期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分别记入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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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时间
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时间摘要:1.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背景2.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内容3.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时间4.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预期影响正文: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背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较快增长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
例如,收入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资成分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粉饰业绩等。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修订原准则加以规范。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内容2020 年12 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
新准则主要内容包括:1.收入确认: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间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应当按照服务期间确认收入。
2.费用确认: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间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应当按照服务期间确认费用。
3.准备金计量: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精算原理,对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负债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时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的通知,新准则的实施时间如下: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 年1 月1 日起执行;2.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预期影响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保险行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加强保险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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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10-09-02 11:40:21| 分类:财务会计|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本文主要探讨了再保险合同中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探讨这两个问题之前,笔者解释了纯益手续费、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等重要术语,并介绍了预估法和账单法这两种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
最后,分析了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称“新准则”)主要规范了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的列报。
“新准则”涉及到一些重要术语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计算方法,所以,在讨论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之前,本文先介绍这些知识点。
一、重要术语“新准则”涉及到以下几个术语:1.纯益手续费纯益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即纯益手续费率)的报酬。
“纯益”是指某个业务年度再保险分入业务获得的纯收益,即该年度分入业务收入项目合计减去支出项目合计的差额。
2.比例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
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赔付款,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
3.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
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是按照比例分配相关的保费和赔付款。
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因此,在权责发生制下,我们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当期,根据再保险合同,确认相应的再保险合同负债、资产和损益。
从“新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分出保费、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同时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等。
再保险接受人应及时确认分保费收入,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应当向再保险分出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并及时提取有关责任准备金。
在实际会计处理中,上述收入和费用业务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再保险合同的预估法和账单法。
前者是指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在发生时确认;后者是指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在发出或收到账单时确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准则”要求采用预估法分出业务来进行会计处理;分入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也可以采用账单法。
从下面以实例可以比较出这两种方法的不同。
(一)预估法1.德润保险公司与中意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接受中意公司分出的原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起期后,第一个账单期预估分保费收入180万元,预估分保手续费50万元。
德润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分保费用 500 000贷:应付分保账款——中意公司 500 000借:应收分保账款——中意公司 1 800 000贷:保费收入 1 800 0002.收到第一期账单,账单标明金额为:分保费收入200万元,分保手续费60万元。
分保费收入调整金额=200-180=20(万元)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60-50=10(万元)德润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分保费用 100 000贷:应付分保账款——中意公司 100 000借:应收分保账款——中意公司 200 000贷:保费收入200 0003.以后各账单期和收到账单时均比照第2项进行会计处理。
(二)账单法在账单法下,没有收到账单时,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收到第一期账单时,直接作如下账务处理:借:分保费用 600 000贷:应付分保账款——中意公司 600 000借:应收分保账款——中意公司 2 000 000贷:保费收入 2 000 000三、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在“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这一章主要规范了分出保费、摊回分出保费、摊回赔付成本、分保准备金、再保险合同损益调整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分出保费的会计处理“新准则”第六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例1:2007年1月31日,新华保险公司与邹某签订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400万元,合同于2007年2月1日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
邹某在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交齐保险费15 000元。
该份保险合同属于新华保险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
再保险合同约定: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险自留额为100万元,大华公司的分保额最高限额为350万元,分保手续费率为30%。
新华公司分出保费的会计处理为:借:分出保费 11 250[15 000×(4 000 000-1 000 000)÷4 000 000]贷:应付分保账款—大华公司 11 250(二)摊回分保费用的会计处理“新准则”第七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在原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确认的当期,原保险合同还会发生佣金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费用支出。
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再保险接受人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摊回分保费用以弥补其发生的这些费用。
例如,在例1中,新华公司摊回分保费用的会计处理为:借:应收分保账款—大华公司 3 375(11 250×30%)贷:摊回分保费用 3 375对于纯益手续费,“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在计算纯益手续费时所应用的盈利计算假设应与计算原保险合同所形成的负债时所应用的盈利计算假设相一致。
例如,损益中的支出项目一般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应与再保险分出人对该笔分出业务所对应的原保险合同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时采用的精算假设相一致。
例2:承例1,假设2012年,新华公司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出应向大华公司收取的纯益手续费为150万元,双方确认一致的纯益手续费金额为143万元。
新华公司在双方确认一致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应收分保账款—大华公司 1 430 000贷:摊回分保费用 1 430 000(三)摊回赔付成本的会计处理“新准则”第九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款金额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例3:承例1,2007年10月3日,邹某发生车祸死亡,新华公司确认了赔付成本400万元,并于10月21日向邹某家属支付了保险赔款。
新华公司确认应摊回赔付成本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应收分保账款—大华公司 3 000 000 [4 000 000×(4 000 000-1 000 000)÷4 000 000]贷:摊回赔付支出 3 000 000(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新准则”第六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同时,“新准则”第八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当期损益,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具体来讲,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再保险分出人将根据原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但由于部分保费收入已经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因此,在确认上述原保险合同责任准备金的同时,应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同样,再保险分出人应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当期,相应计算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例4:2006年12月31日,嘉华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称嘉华公司)与隆德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称隆德公司)签订一份财产再保险合同,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原保险业务向隆德公司办理分保。
再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从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1月1日整一年,分保比例为20%,分保手续费以分保费为基础,比率为30%。
2007年1月14日,嘉华公司将该合同规定业务范围内财产保险合同确认为保费收入230万元;1月31日,嘉华公司将这份财产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10万元;10月25日,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到10月31日尚未结案,嘉华公司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9 000万元。
嘉华公司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如下:2007年1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20 000(2 100 000×20%)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20 0002007年10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借: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18 000 000(90 000 000×20%)贷: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18 000 000(五)再保险合同损益的调整“新准则”第十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此时,再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再保险分出人需要在当期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被解除的原保险合同对应的应冲减的分出保费,应冲减的摊回分保费用。
“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摊回赔付成本是以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为基础计算确定的,因此,在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减少的同时,应相应冲减摊回赔付成本。
“新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在计算确定再保险合同各项损益时,虽然已采用预估法对再保险合同损益进行了估算,但在确定分保账单时,可能会出现账单数据和估算数据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