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节选)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实施细则
电视剧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除合同明确约定全部版权归属制片者外,著作权人有权在本剧之外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二条 本台对电视剧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台属各部门制作电视剧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一般选题可按季度申报,在广电总局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报总编室备案。总编室汇总审核时,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0年01月14日 14:3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 为规范本台各类节目在立项、制作、购买、入库、播出、开发全流程各环节中的版权管理,妥善处理节目制作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权利人的权利关系,促进节目版权开发,实现节目版权价值最大化,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参考国外电视媒体版权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一般做法,结合本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台各直属部门和独立法人。
本实施细则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 电视剧
第一条 电视剧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编剧、导演、词曲作者、摄影、演员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
星星点灯 央视版权协议
星星点灯央视版权协议
央视版权协议是中央电视台与其他供稿机构、合作机构签订的协议,旨在保护央视的片源权和知识产权,同时也是全国范围内所有民间形式的文化表达形式提供联合声明,引导文艺作品的创作,促进全社会文化建设。
对于央视,保护版权是一个重要的职责,它首先是要确保央视的知识产权权利受到更加合理的保护,以免央视的受众受到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比如剽窃和许可拷贝。
因此,央视
版著作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恶意盗版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真实利益。
另外,央视版权协议对文艺作品创作带来了较好的效果,它不仅为创作提供了用户友好的
指导,还提供了一种工具,便于文艺作品创作者管理自己的作品,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侵权
行为而遭受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央视版权协议还可以使那些创作者从中获益,比如他们可以从央视获得一定的报酬。
央视举办的特别活动也可以增强作者的受众,宣传他们的作品并为他们增强文艺生活的价值。
总之,央视版权协议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全社会文化建设,有利于提升央视知名度,加强央视品牌统一性,让多元文化表达得以畅通。
频道节目管理制度
频道节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频道节目的播出和管理,提高频道节目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频道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频道内所有节目的制作、播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节目管理部门是频道节目的管理与监督机构,负责制订节目播出计划、审核节目内容、监督节目质量、管理节目宣传等。
第二章节目制作第四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承真实、客观、公正、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制作高质量的节目。
第五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根据频道的定位和目标受众,选择适合的节目形式和内容,确保节目质量和主题符合频道整体风格。
第六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确保节目内容与广告内容相互独立,严禁在节目中插播过度的广告内容。
第七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保护参与节目录制的主持人、嘉宾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加强对现场设备和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作,保证录制和播出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定期评估和总结节目制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升自身的节目制作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配备经验丰富、技术精湛的人员,以确保节目制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节目制作团队应当加强内部协作和沟通,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保证团队协同作战,共同完成节目制作任务。
第三章节目播出第十二条节目播出团队应当根据节目播出计划和频道需求,合理安排节目的播出顺序和时段。
第十三条节目播出团队应当严格遵守播出时间和频次的规定,确保节目按时播出,不得随意更改播出计划。
第十四条节目播出团队应当做好节目播出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节目文案的撰写、媒体资源的准备等。
第十五条节目播出团队应当定期对已播出的节目进行评估和反馈,了解观众反馈和意见,及时调整播出策略。
第十六条节目播出团队应当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不得播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肖像权。
第十七条节目播出团队应当充分了解观众的喜好和需求,根据观众反馈和市场需求,不断调整和优化节目内容。
电视节目播出服务的版权管理与内容监管
电视节目播出服务的版权管理与内容监管电视节目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娱乐和信息来源之一。
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下,各种电视节目播出服务也呈现多样化和普及化的趋势。
然而,这也带来了版权管理和内容监管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电视节目播出服务的版权管理和内容监管相关的挑战与解决方法。
一、版权管理1. 版权意识的提升电视节目播出服务的版权管理离不开版权意识的提升。
各个环节的从业人员应该增强版权意识,遵守相关版权法律法规,尊重创作者权益。
特别是在线视频平台和电视台等主要播出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节目来源的审查和审核,以确保播出的节目符合版权要求。
2. 合理授权的推进合理授权是电视节目播出服务的版权管理的重要一环。
主要的播出机构应与节目的创作制作团队进行合作,明确版权归属和授权范围,合理分配收益,确保创作者及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3. 创新技术的应用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创新技术也为电视节目的版权管理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数字水印、智能识别等技术可以帮助鉴别和追踪侵权行为,加强版权保护。
同时,区块链技术也可以用于建立可信的版权交易和溯源系统,确保版权信息的透明和安全。
二、内容监管1. 内容审核与监测对于电视节目播出服务来说,内容审核和监测是确保内容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播出机构应建立专业的内容审核团队,负责审核播出节目的内容,确保不出现涉及违法、低俗、误导性等不适宜的内容。
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内容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问题。
2. 行业自律与标准建设除了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行业自律与标准建设也是有效的内容监管手段。
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明确内容播出的底线和准则。
通过自律机制,促使电视节目播出机构更加自觉地遵守内容监管要求,提供更加健康和有价值的节目内容。
3. 用户反馈与投诉处理用户反馈和投诉是电视节目播出服务的内容监管的重要参考。
播出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用户反馈渠道,及时收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回应和处理用户的投诉。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电视剧制作和播出的管理,提高电视剧行业发展水平,保障观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电视剧管理规定。
二、电视剧制作1. 制作单位应根据剧本确定演员和工作人员,并确保人员队伍专业技术过硬。
2. 电视剧制作应符合公共道德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宣扬邪教、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
3. 制作单位应确保拍摄过程安全,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必要的拍摄许可。
三、电视剧审查1. 电视剧上映前需经有关主管机构审查合格,取得播放许可证,确保剧集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电视剧在播出过程中不得随意剪切、修改剧集内容,不得损害剧作品的完整性和艺术性。
3. 未经审查合格的电视剧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电视台播出,也不得在网络平台上架播放。
四、电视剧版权保护1. 电视剧版权归制作单位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进行非法传播和复制,不得擅自进行片段截取和修改。
2. 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时应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并在片尾清晰标注制作单位和版权信息。
3. 买方应当尊重电视剧版权,未经授权不得非法传播、翻拍或用于商业用途。
五、电视剧广告播放1. 电视剧播放期间,广告数量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总播放时长的15%。
2. 广告不得对电视剧内容进行恶意干预和剪辑,不得出现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电视剧播放中的广告应与电视剧风格相符,不得破坏观众的收视体验。
六、电视剧播放管理1. 电视台应按照节目单规定准时播放电视剧,不得违规调整剧集的播放时间和顺序。
2. 电视台要合理编排播出时间,尽可能让观众得以收看优秀电视剧作品。
3.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电视台播出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电视剧管理的规范实施。
七、电视剧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制作单位提交的虚假材料、违规拍摄和传播禁播电视剧的,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收回播放许可证。
2. 对于电视台播放违规内容,超时播放广告和剪辑电视剧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影音版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录音录像制品外,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自录音录像制品出版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版权局备案。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二)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四)未经许可,播放或者放映录音录像的;(五)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录音录像制品的。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2007年9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经过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的共同努力,全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播出机构侵权或盗播影视剧情况有明显改观。
但仍有部分播出机构无视国家法律和总局有关规定,违规、侵权播出未获得合法授权或未取得发行许可的节目,影响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形象。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整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广播电视发展的全局出发,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来抓,贯彻管理工作始终。
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挂帅,辖区内播出机构负责人参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指导和监管辖区内各播出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健全制度,严格审查。
各级广播影视版权管理部门要切实督促各播出机构做好播出节目的审查把关工作,要在机构内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节目播出行为。
要认真落实节目“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度,确保节目内容导向正确,坚决杜绝播出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和总局有关规定内容的影视节目。
三、认真审验各项手续。
各播出机构在播出非本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其它电视节目时,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所播节目的《许可证》手续或批准文件,要确保所播节目具备合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视听制品与版权管理制度
视听制品与版权管理制度一、背景视听制品(包含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和其他相关内容)是企业的紧要资源,能够向员工、合作伙伴和公众转达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价值观。
保护版权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也是合法使用这些资源的基本前提。
为了确保对视听制品的合理使用并遵守版权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以及其他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相关人员。
三、定义1.视听制品:指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及其他相关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音乐作品、广告片等。
2.版权:指对视听制品享有的法律保护,包含但不限于著作权、表演权、录音录像制作权等权利。
四、版权保护1.企业及其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版权法律法规,敬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版权。
2.未经授权,禁止擅自复制、传播、呈现或使用他人的视听制品。
3.在使用视听制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敬重作者的权益。
4.如存在侵害版权的行为,企业将追究相应责任,并承当相应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
五、视听制品的合理使用1.使用企业拥有版权的视听制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仅限于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公开呈现或传播。
–不得对原始制品进行修改、编辑、剪辑或混淆。
–在使用时应注意保管、妥当保管视听制品,防止遗失或泄露。
2.使用第三方拥有版权的视听制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事先取得版权方的授权许可,并按许可条件使用。
–使用时应保持版权信息的完整性,不得删除或修改。
–不得将视听制品用于敏感、欠妥或违法的内容。
–在使用前,应与版权方明确使用方式、范围及期限,并及时履行相关商定。
3.企业通过内部网络或其他媒体平台共享视听制品时,应重视管理和监控,避开侵权行为。
4.组织内部活动时,使用视听制品需事先获得相关许可和授权。
六、视听制品的采购与管理1.采购视听制品时,应优先选择合法、有版权保护的产品,并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版权使用协议。
2.企业应建立视听制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全部制品的来源、使用情况和版权情况可追溯。
电视节目观看行为规范尊重版权不盗播盗录
电视节目观看行为规范尊重版权不盗播盗录电视节目观看行为规范尊重版权不盗播盗录电视节目作为一种主流媒体形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盗播和盗录现象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维护版权的合法权益,确保观众正常的节目观看体验,我们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尊重版权,杜绝盗播盗录的行为。
本文将说明电视节目观看行为规范,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尊重版权的重要性尊重版权是维护创作者合法权益、促进文化艺术创作的基本原则。
电视节目作为一种创作成果,也应受到版权保护。
盗播和盗录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创作者的权益,也削弱了电视节目产业的繁荣发展。
尊重版权是维护电视节目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不盗播的行为准则1. 节目正常播放:作为观众,我们应该通过正规渠道收看电视节目,并在规定的播放时间内观看。
不得私自利用网络、电视台或其他形式盗播节目,损害版权方的利益。
2. 合法节目源:选择合法的节目源,如电视台官方频道、授权的视频平台等,避免使用盗版、非授权的资源,防止传播盗播行为。
3. 抵制盗播行为:对于发现的盗播行为,可以积极举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版权的合法权益。
三、不盗录的行为守则1. 合法观看:在观看电视节目时,我们应该遵守合法的观看方式,如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授权等获取节目内容,不得使用盗版或非法方式录制电视节目。
2. 个人使用:如有需要,个人可以通过正规的录制设备(如个人录像机、数字录像机等)进行合理的个人使用,但不得进行商业传播或侵害版权方的利益。
3. 法律观念:要树立版权保护的法律观念,了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参与盗录行为,共同营造尊重版权的社会氛围。
四、相关建议1. 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电视台等渠道,加大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对版权的意识,引导观众树立尊重版权的观念。
2. 加大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盗播盗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版权的合法权益。
版权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
版权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版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和知识的传播与创新,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至关重要。
一、版权的定义与范围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文字作品,如小说、诗歌、散文等。
2、口述作品,如演讲、授课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二、版权的归属原则1、一般情况下,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所有。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2、对于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版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版权属于受托人。
4、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三、版权的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电视版权管理制度
电视版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电视节目的版权,并保障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电视版权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电视节目版权相关的活动,包括节目制作、播出、转播、复制、传输等各个环节。
二、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1. 尊重版权:对侵权行为零容忍,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 合理使用: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鼓励合理使用电视节目,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
3. 守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电视节目版权管理行为,保证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三、版权管理的主体1. 电视台:作为主要的电视节目播出机构,负责购买、制作、播出、管理电视节目版权。
2. 节目制作公司:负责电视节目的创作和拍摄制作,拥有一定的节目版权。
3. 版权所有者:指节目的原始版权拥有者,包括节目制作人、编剧、音乐家等。
四、版权获取和保护1. 节目制作公司应当在与节目制作人签订合同的同时,明确约定节目的版权归属,并在节目制作完成后及时向电视台提供版权文件。
2. 电视台应当在购买节目版权时,与节目制作公司签订具体的版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版权的购买价格和使用范围。
3. 电视台应当在播出节目时,严格遵守版权合同约定,保证版权所有者的利益,禁止未经授权的转播、重制、修改等行为。
4. 电视台应当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团队,对违反版权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版权监控1. 电视节目播出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版权监控系统,对每个节目的版权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版权的问题。
2. 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应当对自己制作的节目进行版权监控,以确保节目版权不会遭受侵权行为。
3. 电视台应当与版权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在版权监控方面进行信息共享和合作,共同维护电视节目的版权。
六、版权保护措施1. 电视台应当在播出时设立版权声明,明确告知观众节目的版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2. 电视台应当在播出节目时,利用水印、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对节目进行版权保护,防止非法的录制和转播行为。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节选)
第一部分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制度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节选)为依法妥善处理本台节目制作、购买、开发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合作方等权利人发生的版权权益关系,实现本台节目版权价值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内法和我国已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之规定,结合本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三条版权分级管理原则根据节目版权可使用范围的不同,本台将电视节目从版权管理角度分成三个不同的等级:一级版权节目,有播放限制,不可作素材,不可开发;二级版权节目,无播放限制,可作素材,但不可开发;三级版权节目,无播放限制,可作素材,可开发。
同一级别的节目因合同约定不同,使用范围会有所不同。
第六条权利处理原则以书面合同、确认书等形式处理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发生的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关系。
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委托创作、合拍节目、购买节目、开发节目及衍生产品版权利益的详细内容。
第三章选题立项第十五条节目选题立项阶段应对各类节目进行版权管理等级划分。
购买节目一般为一级节目;大部分栏目和部分栏目外特别节目为二级节目;自制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大赛、春节联欢晚会、有开发价值的重点栏目和重点特别节目为三级节目。
第四章节目制作第二十条三级节目制作时处理版权事务的基本要求是:(一)使用他人作品时,应事先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征得许可,并签订书面“确认书”或“作品许可合同”。
(二)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应事先告知演员、嘉宾本节目的版权等级要求,请权利人签署三级“确认书”或三级“表演合同”。
(三)栏目外节目入库前提交合同、确认书、记录表等版权文件,固定栏目定期提交。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节选)第九章音乐使用第九十七条本台音频资料库中已获得使用权的国内外音乐资料,可供全台节目部门有偿使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音频资料库应记录使用情况并定期提交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实施细则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0年01月14日14:33 进入复兴论坛来源:为规范本台各类节目在立项、制作、购买、入库、播出、开发全流程各环节中的版权管理,妥善处理节目制作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权利人的权利关系,促进节目版权开发,实现节目版权价值最大化,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参考国外电视媒体版权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一般做法,结合本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台各直属部门和独立法人。
本实施细则由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电视剧第一条电视剧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电视戏剧作品。
电视剧的版权由组织投资拍摄的制片者享有。
编剧、导演、词曲作者、摄影、演员等创作人员享有署名权。
电视剧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除合同明确约定全部版权归属制片者外,著作权人有权在本剧之外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二条本台对电视剧的选题进行立项审查,台属各部门制作电视剧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编室申报第二年重点选题计划,并报编委会研究决定。
一般选题可按季度申报,在广电总局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报总编室备案。
总编室汇总审核时,应对节目未来版权利用形式进行规划。
第三条本台各部门制作电视剧时,应与参加创作的所有非职务创作人员签订格式合同。
与主创人员的合同,可以法人名义或法人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与其他演职人员的合同授权制片人与其签订。
第四条本台有关部门与外单位合拍电视剧时,承办部门应签订合同与合作方明确约定版权权限、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方案,并与合拍方共同妥善处理版权关系,维护本台利益。
第五条本台购买电视剧时,总编室负责协调制定电视剧电视播放、新媒体传播、音像制品发行等权利需求的捆绑购买方案,报台领导审批。
第六条购买电视剧,包括有偿送播或无偿赠播,一律按电视剧全流程管理的程序签订书面合同。
电视台卖版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电视产业的快速发展,电视台在内容制作、传播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电视台在版权问题上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规范电视台版权交易行为,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电视台卖版权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电视台卖版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版权保护的基石,其中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为电视台卖版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补充,明确了电视台卖版权的相关规定。
3.《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传输管理,对电视台卖版权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4.《关于规范广播影视版权交易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电视台卖版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旨在维护版权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电视台卖版权的法律规定1.电视台卖版权的主体资格电视台作为卖版权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依法设立的电视台;(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拥有合法的版权。
2.电视台卖版权的内容范围电视台卖版权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1)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节目内容;(2)综艺节目、专题节目等节目形式;(3)广告、宣传片等广告内容。
3.电视台卖版权的程序电视台卖版权的程序如下:(1)确定卖版权的节目内容;(2)与版权人签订版权转让合同;(3)向版权人支付版权费用;(4)取得版权人授权,进行节目内容的传输和播放。
4.电视台卖版权的合同条款电视台卖版权的合同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2)卖版权的节目内容、形式及范围;(3)版权费用及支付方式;(4)授权期限;(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5.电视台卖版权的版权费用电视台卖版权的版权费用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节目的制作成本;(2)节目的市场价值;(3)授权期限;(4)版权人的要求。
舞台剧行业的版权保护管理规则
舞台剧行业的版权保护管理规则在舞台剧行业中,版权保护管理规则是十分重要的,它涉及到诸如音乐、舞蹈、剧本等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权益,舞台剧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则,以确保创作作品得到合理的使用和保护。
本文将介绍舞台剧行业的版权保护管理规则,以及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在舞台剧行业中,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版权保护是对创作者的尊重和鼓励。
仅靠创作者的努力,才能保证舞台剧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如果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难以得到保护,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力就会受到抑制,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繁荣。
其次,版权保护是对舞台剧市场的规范和引导。
只有通过严格的版权保护管理,才能消除侵权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这对于舞台剧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能够增强公众对舞台剧行业的信心和认可。
最后,版权保护是推动舞台剧产业链的发展和繁荣。
在一个充满创新和创作活力的环境中,创作者能够得到更好的回报和激励,舞台剧的质量和数量也会得到提高。
这将进一步推动舞台剧产业链的发展,促进从创作到演出、宣传推广的全过程运作更加顺畅和有效。
二、版权保护的管理规则为了确保舞台剧行业的正常运作,制定一系列的版权保护管理规则是必要的。
在舞台剧的制作和演出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规则:1. 注重合同签订:在涉及创作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时,必须与创作者签订正式的合同。
合同中需要明确创作者与舞台剧公司的权益和责任,以及作品的使用范围和时限等。
2. 完善创作登记:创作作品应尽快完成登记,并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创作登记能够为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有力的证据和法律支持。
3. 加强作品保密:在创作和演出过程中,需要对作品进行保密,防止未经授权的泄露和侵权行为。
制作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也需要妥善保管,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4. 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舞台剧公司与创作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增强合作的意愿和信任。
这也能够为版权保护提供更有力的合作基础,减少侵权和纠纷的可能性。
央视:版权管理大动作
央视:版权管理大动作曹素妨【期刊名称】《中国传媒科技》【年(卷),期】2014(000)009【总页数】5页(P28-32)【作者】曹素妨【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随着视频网站对传统电视媒体已有渠道、内容、观众、广告等市场份额的攻城略地,除了明星电视台湖南卫视之外,不少电视台也已经开始曲线布局新媒体,同样捂紧自己的版权口袋,通过版权独播策略扶持自有平台。
SMG百事通投资的风行网,已经获得东方卫视2014年综艺节目的独家版权,并在台网融合方面尝试深度合作。
因苏宁与江苏卫视的特殊关系,苏宁投资的PPTV,也获得了江苏卫视的多档综艺节目的独播版权。
中央电视台,早在2009年就建设了自有视频网站CNTV。
作为今年巴西世界杯中国内地唯一的世界杯独家全媒体版权拥有者,央视并没有向任何视频网站开放直播权,只有自家网站CNTV拥有世界杯独家直播权,目前乐视等网站获得了赛事播出90分钟后的点播版权,暂未听说直播版权分销给门户网站的消息。
版权作为文化产业的基础,作为电视媒体的核心资产以及抢占竞争制高点的重要战略资源,正在成为全媒体时代新的竞争格局中愈发重要的一颗棋子,以及电视媒体未来生存发展壮大过程中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
版权保护已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发展的层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加强版权保护”的提法,强调版权管理、加强版权保护对于文化单位、文化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去年12月26日,央视就以全台大会形式举办了高规格的版权工作会议。
中央电视台台长胡占凡在会上作了题为《确立版权工作的重要地位,打造央视发展新的增长点》的长篇专题讲话,强调了新形势下加强版权工作的迫切性,并提出了全面推进版权工作的一整套措施。
这也是央视进行媒体转型、实施全媒体战略又一次大的动作。
胡占凡在讲话中也提到了要充分认识版权的市场价值,并强调“版权是广电影视单位的核心资产。
影视作品是当今传播环境下经济价值最大的作品类型之一。
电视版权管理制度
电视版权管理制度一、总则电视版权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保护电视节目的版权,保障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视节目产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和传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版权管理机构1. 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中心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中心是负责管理电视节目版权的机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登记、保护和维护电视节目版权;监督和协调各类节目版权相关事务;开展版权宣传和教育等工作。
2. 电视台版权管理部门各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维护本台节目的版权,与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中心协作,有效保障本台节目的版权。
三、版权保护范围1. 电视节目的版权电视节目的版权包括原创节目、改编节目、翻拍节目、引进节目等各类节目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导演、演员等相关人员的版权。
2. 版权保护时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期限为节目制作完成之日起50年。
四、版权管理流程1. 版权登记所有电视节目应在制作完成后向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中心进行登记,详细记录节目名称、制作单位、制作时间、主要创作人员等信息,以确保版权的合法性。
2. 版权保护一旦发现有未经授权使用、篡改、盗版等侵犯版权行为,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中心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版权,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 版权授权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使用电视节目的版权,一旦违反,将追究法律责任。
4. 版权争议解决对于电视节目版权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诉诸法律解决争议。
五、法律风险防范1. 定期法律培训所有从事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和传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相关法律培训,了解和掌握与电视节目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减少法律风险。
2. 合同签订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参与节目制作、播出和传播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有效保障版权合法性。
3. 风险预警及时关注行业动态,了解相关法律风险隐患,制定应对措施,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
中央电视台栏目制片人管理暂行条例
以《中央电视台栏目制片人管理暂行条例》为参考制片人节目管理方面的权力和职责(一)制片人享有对栏目内常规节目的选题决定权、制作流程监控权、节目初审权、特别、大型或特殊时期节目的选题决定权和节目终审权视情况由上级领导行使;(二)制片人有责任完成上级下达的宣传任务,实现上级的宣传意图,确保宣传导向正确;(三)制片人应对栏目的定位、整体发展和节目质量负责;(四)制片人应根据播出计划安排好节目的制作计划,确保安全播出,不能造成空播和误播;(五)制片人应该对确定选题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规范,力图做到选题标准明确化和程序规范化;(六)制片人应建立适合本栏目实际情况的节目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对节目制作各环节进行规范,对节目制作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七)制片人应根据台内统一的节目审核标准对节目进行初审,经制片人初审后送上级审看的节目代表栏目的水平。
人员管理方面的权力和职责(一)在严格遵守台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制片人有权对栏目内人员进行选择和合理使用;(二)制片人应对人员选用的程序和标准予以明确规定,人员的选用应经过人事部门。
制片人不得在本栏目中使用近亲。
(三)制片人对经考核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有权拒绝继续使用,但要出具明确的理由;(四)栏目内应建立完备的人员考绩和奖惩方式,栏目应在对工作人员业绩量化考核的基础上决定薪酬的分配和奖惩;(五)栏目工作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应合理透明并符合我台财务管理规定,薪酬发放情况应予以公开。
经费管理方面的权力和职责(一)制片人应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节目经费预算,报上级审批;(二)在遵守台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制片人对所拨节目经费享有按预算进行支配的权力;(三)节目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我台相关财务规定,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公示全栏目;(四)经费收入与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台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建立单笔大额支出向部门报批的管理办法,具体标准由部门商栏目确定。
(五)栏目制片是栏目内协助制片人进行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栏目制片由制片人提名人选,报部门批准备案,并定期在部门进行轮换。
广播 版权管理制度
广播版权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大众传媒的普及,广播行业的版权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广播节目内容的著作权、表演权、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等相关权益受到了侵犯和挑战,广播节目内容的乱用、盗播、偷录行为屡禁不止。
因此,建立健全的广播版权管理制度势在必行,为广播节目内容的创作、生产、传播提供合法的保障。
二、版权管理的意义广播版权管理制度是维护广播节目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播行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具体来说,建立健全的广播版权管理制度有以下几点意义:1. 保护内容创作者的权益。
广播节目内容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其著作权、表演权等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以激励更多的人投入到广播节目内容的创作与生产中。
2. 规范广播行业的发展秩序。
合法的广播版权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广播节目内容的盗播、乱用等不良现象,维护广播行业的发展秩序。
3. 促进广播节目内容的创新。
建立有效的版权管理制度可以激励广播节目内容创作者进行更多的创新,推动广播节目内容创造水平的提升。
4. 促进广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合理的版权管理制度可以为广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增加行业的利润空间和市场竞争力。
三、广播版权管理制度的构建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和完善国家的广播版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广播节目内容的著作权、表演权、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等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体系。
2. 提高广播从业者的版权意识。
通过加强对广播从业者的版权意识教育和培训,使广播从业者充分了解和尊重版权,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增强维护版权的主体责任意识。
3. 强化版权保护力度。
建立和健全广播节目内容的版权保护机制,加强对广播节目内容的监管,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广播节目内容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保护。
4. 推动版权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广播节目内容版权信息数据库,实现版权管理的自动化、规范化和透明化,为广播版权管理提供科学、高效的工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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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制度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节选)
为依法妥善处理本台节目制作、购买、开发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合作方等权利人发生的版权权益关系,实现本台节目版权价值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内法和我国已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之规定,结合本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版权分级管理原则根据节目版权可使用范围的不同,本台将电视节目从版权管理角度分成三个不同的等级:
一级版权节目,有播放限制,不可作素材,不可开发;
二级版权节目,无播放限制,可作素材,但不可开发;
三级版权节目,无播放限制,可作素材,可开发。
同一级别的节目因合同约定不同,使用范围会有所不同。
第六条权利处理原则以书面合同、确认书等形式处理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发生的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嘉宾等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关系。
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委托创作、合拍节目、购买节目、开发节目及衍生产品版权利益的详细内容。
第三章选题立项
第十五条节目选题立项阶段应对各类节目进行版权管理等级划分。
购买节目一般为一级节目;大部分栏目和部分栏目外特别节目为二级节目;自制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大赛、春节联欢晚会、有开发价值的重点栏目和重点特别节目为三级节目。
第四章节目制作
第二十条三级节目制作时处理版权事务的基本要求是:
(一)使用他人作品时,应事先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征得许可,并签订书面“确认书”或“作品许可合同”。
(二)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应事先告知演员、嘉宾本节目的版权等级要求,请权利人签署三级“确认书”或三级“表演合同”。
(三)栏目外节目入库前提交合同、确认书、记录表等版权文件,固定栏目定期提交。
中央电视台版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节选)
第九章音乐使用
第九十七条本台音频资料库中已获得使用权的国内外音乐资料,可供全台节目部门有偿使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音频资料库应记录使用情况并定期提交总编室节目版权管理处。
第一OO条制作三级版权节目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应事先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签订三级“确认书”或“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第一O三条禁止使用版权归属不明的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
第一O四条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应完整准确填写总编室统一制定的“音乐作品使用记录表”。
第二部分电视节目版权的基本知识
一、著作权基础知识(节选)
●什么是知识产权?
简单的说,知识产权就是著作权、商标权加专利权。
●什么是版权?
版权又称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有哪些?
文字、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都属于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些作品在电视台都会经常用到。
●上述作品都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法律上到底有哪些权利呢?
简单的说有两方面的权利,即人格和财产。
“人格权”包括“发表权”——这个作品到底发不发表得作者本人说了算;“署名权”——你不能剽窃人家的作品,署上你自己的名字;“修改权”——未经作者同意,你不得对作品做出实质性的修改。
“财产权”就是说作者享有基于作品产生的经济收益。
收益的来源可能是多方面的,复制、出租、表演、广播、网上传播等等都有可能,而且你获得一项权利并不意味着你也获得了其他权利。
比如你可以在电视上播出某一作品,并不意味着你也可以在网上传播该作品。
到底你获得了哪些权利,则要看你和作者的合同约定。
●作品的保护期有多久?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一般作品的发表权及所有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影视、摄影等作品的发表权及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五十年。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哪些?
我国目前正式合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另外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也在加紧筹备,即将成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